Ⅰ 金融市場細分有哪些基本的原則
市場細分就是指企業按照某種標准將市場上的顧客劃分成若干個顧客群,每一個顧客群構成一個子市場,不同子市場之間,需求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市場細分是選擇目標市場的基礎工作。市場營銷在企業的活動包括細分一個市場並把它作為公司的目標市場,設計正確的產品、服務、價格、促銷和分銷系統「組合」,從而滿足細分市場內顧客的需要和慾望。
分類原則:
企業進行市場細分的目的是通過對顧客需求差異予以定位,來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眾所周知,產品的差異化必然導致生產成本和推銷費用的相應增長,所以,企業必須在市場細分所得收益與市場細分所增成本之間做一權衡。由此,我們得出有效的細分市場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可衡量性。即市場特性的可衡量性:指各個細分市場的購買力和規模能被衡量的程度。如果細分變數很難衡量的話,就無法界定市場。
可贏利性或市場開發的效益性:指企業新選定的細分市場容量足以使企業獲利。
可進入性或可實現性:指所選定的細分市場必須與企業自身狀況相匹配,企業有優勢佔領這一市場。可進入性具體表信息進入、產品進入和競爭進入。考慮市場的可進入性,實際上是研究其營銷活動的可行性。
差異性或可區分性:指細分市場在觀念上能被區別並對不同的營銷組合因素和方案有不同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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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金融市場是怎樣分類的
金融市場是指經營貨幣資金借款、外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債券和股票的發行、黃金等貴金屬買賣場所的總稱,直接金融市場與間接金融市場的結合共同構成金融市場整體。
金融市場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
(1) 按融資期限,可分為短期金融市場和長期金融市場。
(2) 按交易對象,可分為本幣市場 (包括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證券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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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金融市場細分有哪些基本的原則
金融企業需要根據市場結構、潛在客戶的特點以及自身所具備的優勢,對金融市場進行細分,這是一項非常具有創造性的活動,進行金融市場細分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具有可衡量性。可衡量性是指細分市場的各類因素變數是可以進行測量的,同時細分出來的各個細分市場的規模和購買力水平也是相對確定的。細分市場必須能夠被識別和衡量,細分市場要有清晰的邊界,同時,細分市場的各種市場特徵是能識別和表達的。
第二,具有可贏利性。可贏利性是指細分市場的規模要具備足以讓金融企業實現贏利的潛力和量級,即金融企業所選擇的目標市場是否易於進入,根據金融企業目前的人、財、物和技術等資源條件能否通過適當的營銷組合策略佔領目標市場。
第三,具有可進入性。可進入性是指金融企業能夠通過適當的營銷策略進入目標的細分市場,並在市場中為客戶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即所選擇的細分市場要有足夠的需求量且有一定的發展潛力,能夠使金融企業贏得長期穩定的利潤。應當注意的是:需求量是相對於本企業的產品而言,並不是泛指一般的人口和購買力。
第四,具有充足性。如果過度地進行市場細分,則所形成的市場板塊會過分狹窄,以致每個板塊的服務成本超過所產生的收益。因此,細分金融市場的規模應該足夠大,要有足夠的客戶容量吸引金融機構去經營。
第五,具有穩定性。被細分市場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以便對其進行合理的規劃,制定較長期的市場營銷組合戰略,有效地佔領目標市場而避免短期行為。
第六,具有可反饋性。細分市場能對金融機構的不同營銷組合活動做出及時迅速的反應,以便金融機構調整營銷策略。
Ⅳ 金融市場細分對金融企業有哪些意義
金融企業在決定進入某一市場時,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勝,通常情況下不會將所有客戶都作為自己的目標客戶。市場客戶眾多,需求各異,而金融企業手中的資源又是有限的。因此,金融企業往往會在對市場進行一定的調研之後,將自己更為擅長的、更具優勢的產品或服務投放到某一特定人群中,滿足客戶的需求。市場細分對金融企業而言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義。
第一,尋找機會,進入市場。通過市場細分,金融企業可以了解到不同客戶群的需求,與此同時通過市場調研了解到細分市場中競爭對手的營銷實力和市場佔有率,這樣,金融企業就可以避重就輕,尋找潛在的市場需求,發現適合自身發展目標的細分市場。由於不同的細分市場對金融產品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金融企業可以結合自身優勢,對目標市場進行定位,制定相應的市場營銷組合策略。
第二,集中有效資源,創造最佳效益。通過市場細分,金融企業可以在競爭十分激烈的市場中把握住有利時機,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有力的細分市場,集中有效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信息等一切資源投入到定位的細分市場,使有效的資源得到合理的優化配置,在競爭中發揮自身優勢,爭取獲取最佳的經濟效益。
第三,獲取市場競爭的主動權。一般情況下,在細分市場中,客戶的需求非常相似,金融企業要能夠及時准確地觀察到市場需求的變化,根據這些變化迅速、准確地調整自身的市場營銷策略,在競爭中取得主動權。
Ⅳ 金融細分分哪幾個模塊
金融細分為5個模塊:
1、金融對象:貨幣(資金)。由貨幣制度所規范的貨幣流通具有墊支性、周轉性和增值性;
2、金融方式:以借貸為主的信用方式為代表。金融市場上交易的對象,一般是信用關系的書面證明、債權債務的契約文書等;包括直接融資:無中介機構介入;間接融資:通過中介機構的媒介作用來實現的金融。
3、金融機構:通常區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4、金融場所:即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等等;
5、制度和調控機制: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控等。
(5)金融市場細分與定位擴展閱讀:
金融具有的特徵:
一、金融是信用交易。
1、信用:經濟學上的信用,是一種商品交易的形式,對應於現貨交易(即時清結的交易)。信用是金融的基礎,金融最能體現信用的原則與特性。在發達的商品經濟中,信用已與貨幣流通融為一體。
2、信用交易的應有特點:
(1) 一方以對方償還為條件,向對方先行移轉商品(包括貨幣)的所有權,或者部分權能。
(2)一方對商品所有權或其權能的先行移轉與另一方的相對償還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
(3)先行交付的一方需要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信用交易的發生是基於給予對方信任。
二、金融原則上必須以貨幣為對象。
三、金融交易可以發生在各種經濟成分之間。
Ⅵ 金融業具體細分為那幾個行業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租賃業。
1、銀行業
銀行業,在我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銀行是現代金融業的主體,是國民經濟運轉的樞紐。
2、保險業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業務的行業。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3、信託業
信託業(Trust Instry)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4、證券業
證券業是為證券投資活動服務的專門行業。各國定義的證券業范圍略有不同。按照美國的 "產業分類標准",證券業由證券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和有關的商品經紀集團組成。證券業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小的產業部門,但其聯系面卻極廣。
5、租賃業
租賃業是以金融信貸和物資信貸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貸服務的經營業。
以金融信貸和物資信貸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貸服務的經營業。一般的租賃活動,是出租人將自己擁有的物質資料按一定條件出租給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Ⅶ 金融市場分為哪幾類
(1)按地理范圍可分為:
①國際金融市場,由經營國際間貨幣業務的金融機構組成,其經營內容包括資金借貸、外匯買賣、證券買賣、資金交易等。
②國內金融市場,由國內金融機構組成,辦理各種貨幣、證券及作用業務活動。它又分為城市金融市場和農村金融市場,或者分為全國性、區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場。
(2)按經營場所可分為:
①有形金融市場,指有固定場所和操作設施 的金融市場;
②無形金融市場,以營運網路形式存在的市場,通過電子電訊手段達在交易。
(3)按融資交易期限劃分為:
①長期資金市場(資本市場),主要供應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如股票與長期債券的發行與流通;
②短期資金市場(貨幣市場),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資金的融通市場,如同業拆借、票據貼現、短期債券及可轉讓存單的買賣。
(4)按交易性質劃分為:
①發行市場,也稱一級市場,是新證券發行的市場;
②流通市場,也稱二級市場,是已經發行、處在流通中的證券的買賣市場。
(5)按交易對象劃分為折借市場、貼現市場、大額定期存單市場、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和保險市場。
(6)按交割期限可分為:
①金融現貨市場,融資活動成交後立即付款交割;
②金融期貨市場,投融活動成交後按合約規定在指定日期付款交割。按照上述各內在聯系對金融市場進行科學系統的劃分,是進行金融市場有效管理的基礎。
(7)按交易標的物劃分為:
①貨幣市場
②資本市場
③金融衍生品市場
④外匯市場
⑤保險市場
⑥黃金及其他投資品市場
(8)根據融資方式劃分為:
①直接融資市場
②間接融資市場
(9)根據具體的交易工具類型劃分:
①債券市場
②票據市場
③外匯市場
④股票市場
⑤黃金市場
⑥保險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