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介紹 幫你維護權益
現實生活中,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擴大,公益性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加以及重大項目的建設,都離不開土地和房屋的徵收,用以項目的落實,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和民生的全局發展。下面,小編向大家介紹一下有關於房屋徵收的相關知識,包括什麼是房屋徵收、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什麼以及房屋徵收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希望大家大家讀後對房屋徵收有一定了解。
一、什麼是房屋徵收?
房屋徵收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
二、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鑒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採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准。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徵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八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九條房屋徵收評估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受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徵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一條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徵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徵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十八條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七條因房屋徵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第三十條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三、房屋徵收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部分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抱有抵觸情緒,甚至曲解,認為是政府因事而議。想方設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個別人還存在靠徵收致富的不切實際心理。
(二)違章建築及「住改非」要求徵收補償的現象越來越多。在城市規劃區內,被徵收人搶建違章建築和突擊性違規變更營業用途等現象較為普遍,違章建築行為和現象仍然存在,部分片區門頭經營、家庭加工、作坊企業較多,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更導致了房屋徵收成本的增加,對徵收補償提出過高要求,影響了其它被徵收人的心理慾望,造成更大范圍的攀比爭利現象,徵收難度加大。
(三)城鄉結合部存在著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相互交錯的現象,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徵收規定補償標准與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按土地部門規定標准補償,兩類補償標准差距較大,村民群眾難以接受。
(四)少數上訪群眾無理取鬧重復上訪。有的已進行了信訪三級答復後仍不滿意,多次要求撤消復核意見;有的已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但是對判決不服,回過頭重新上訪;有的已達成協議又反悔,要求撤消協議重新安臵;有的要求過高,不達目的,誓不罷休。隨著遺留問題逐漸增多,訴訟上訪頻繁,牽扯徵收辦極大精力,時間和資金上壓力很大。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有關於房屋徵收的相關介紹。包括什麼是房屋徵收、房屋徵收的程序以及進行房屋徵收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城市建設的不斷擴大,公益性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加以及重大項目的建設,都離不開土地和房屋的徵收,用以項目的落實,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和民生的全局發展。由此可見,房屋徵收對於經濟發展的作用巨大。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用!
② 土地徵收時盡職調查報告是法定要求嗎
法律分析:是的,第一步就是盡職調查報告。
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徵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③ 房屋徵收要經過哪些程序
1、頒發拆遷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為半年。延期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2、發布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拆遷補償協商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情況是,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4、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5、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後,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麼,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④ 關於房地產拆遷的社會調查報告
這個報告希望你參考一下,裡面有拆遷內容,估計對你有一定幫助!!
2007年度杭州房地產市場分析
2007年,杭州房地產市場有太多的話題值得我們關注,政策、開發商、土地、消費者……都是值得關注的對象,市場在發展中變化著,同時在這樣的變化中,市場的各種元素又表現出不同的時代特徵,散發出一個發展階段特有的氣息。
一、2007宏觀調控政策一覽
2007是房地產調控年。今年政策出台之密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當然,樓市「變奏曲」尚未定音。今年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也許會在明年顯現出更大的威力。
1.清算土地增值稅
1月24日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出台後,土地增值稅將執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土地增值稅要視增值率的大小,採取分段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的方式,對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分別適用30%、40%、50%和60%的稅率,不再全部按60%的稅率計征。
從此掀開2007年房地產稅費調控的大幕。按照新的計稅辦法,項目開發的速度越慢、土地囤積的時間越長,企業就會支付更多的稅款。這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開發商囤積土地。
2.央行一年內連續6次加息
自3月18日至12月20日,央行連續6次加息。從2007年12月21日起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提高到4.14%;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提高到7.47%;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
2007年以來,宏觀經濟保持了較快發展的勢頭,受食品、能源等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居民消費物價指數不斷攀升,通貨膨脹壓力有所加大。央行希望通過加息,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防止物價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的通貨膨脹。
明年元旦起,新的貸款利率將會執行。業內人士分析,目前加息的影響沒有太多的體現,不過加息這個事情關鍵是其本身的延續性,此次加息的影響很有可能會在明年更多地體現出來。就現在來看,真正會受到影響的購房者主要有以下三種,一類是首付比例偏低的人群;一類是貸款期限相對較長的人群;還有一類就是購房資金成本較高的人群。不少購房者為了減輕新利率標准下所產生的高利息負擔,已經紛紛向銀行提出還貸申請。
3.4月6日《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工商總局等部門,聯合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發布《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進行審計和檢查,依法打擊房地產開發建設、交易、中介等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4.打擊外資炒房
6月10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通知強調,外商投資內地房地產項目必須通過審批。與此同時,未來所有由地方部門審批的外資房地產公司必須上報商務部備案。
10月31日 國家發改委聯合商務部發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其中指出,我國將繼續限制外商投資於高檔賓館、別墅、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外商投資土地成片開發則必須與內資企業合資、合作,並新增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及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的限制。同時,將「普通住宅用地開發建設」從鼓勵投資類別中刪除。
5、6月27日《關於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通知》宣布取消《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第四條和第六條,即取消涉及基建項目以及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使用稅優惠規定。同時,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對於土地轉讓環節的征稅管理將加強。
減少土地出讓環節的優惠政策無疑將加大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對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投資過熱的情況會有一定的抑製作用。同時可以完善房地產的稅收制度,加強監管力度。但是,本政策可能會產生更多的土地隱形轉讓並使開發商將該部分費用轉嫁到房價中。
6.8月13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意見》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明確廉租屋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主要途徑。
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越來越突出。該文件首次提到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把住房看成了重要的民生問題,並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這無疑將有助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
與此相關其他文件:
11月14日,財政部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11月30日,建設部等七部門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7.2007年9月12日打擊囤地
中國國土資源部發布下發通知,各省市須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用原則上按出讓或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業內人士認為,面對如此高額的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開發行業的「圈地熱」有望至此降溫。
8.9月2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首付提高至40%
《通知》規定,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
此次出台房貸新政目的主要有三:降低銀行房貸風險,緩解流動性過剩,保護各商業銀行利益,防範金融風險;打擊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保障自住性需求,平抑房價;降低房地產投資熱度。首付門檻提高、利率上調,投資房地產的利潤空間進一步被壓縮,風險加大,對炒房者起到震懾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機性需求,短期內購房總需求有可能出現下降,從而起到打壓房價的作用。
9.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有人分析物權法的頒布對於房地產行業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一、住宅70年產權到期後自動續期,提高了住宅類物業的內在價值。二、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出讓方式上有嚴格規定。四、拆遷補償的規定維護了物權擁有者的利益,但可能會增加房地產開發的成本,延緩拆遷開發的速度。五、明晰小區公用部分的產權為規范房地產市場提供依據。六、為物業稅的徵收提供了法律依據。
10.10月10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39號令)
該《規定》定於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將工業用地也納入了招拍掛的范圍,並明確如土地受讓方未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不得向其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從某種意義上來看,39號令從更細致的層面規范土地市場,是對土地市場政策規范的一種補充,有助於規范土地招拍掛程序;打擊囤積居奇、哄抬房價的行為;抑制土地出讓過程中的權利尋租行為。
11.杭州市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加強
杭州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相關事宜的通知》,對杜絕樓市囤房惜售進行了一系列規定。
1)審批房源須一次性銷售
《通知》稱,對房屋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在申請商品房(預)銷售審批時所有房源必須一次性全部上網對外公開銷售。對房屋用途為「辦公」、「商業」等公建用途的商品房在申請商品房(預)銷售審批手續時可以按期房預售和現房銷售分別申報。開發企業申報的現房銷售房源在完成權屬初始登記的同時轉為現房公開上網對外銷售。
2)期房不得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通知》規定,對辦理商品房(預)銷售審批手續後作期房預售的不得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作為現房銷售的房源,在未申請權屬初始登記前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在申請權屬初始登記時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注銷手續;對未申報商品房(預)銷售審批手續的商品房項目,不得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對完成權屬初始登記後的商品房項目不再辦理現房抵押手續。
3)開發商自留房將集中清理
杭州市房管局將對2004年1月1日至今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自留房進行集中清理,對符合現房銷售條件的均應轉為現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
此外,對列入房地產開發計劃的商品房項目應全部申報辦理商品房(預)銷售審批手續,實行公開上網銷售。對未申報商品房(預)銷售審批手續的商品房項目,在申請權屬初始登記之前需申報辦理商品房(預)銷售審批手續。
⑤ 房屋徵收的案例
案例1:徵收混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徵收
山東省泗水縣13戶農民,收到一份特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這份行政復議決定為: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徵收中涉及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這意味著13戶農民,告贏了泗水縣人民政府,(泗政發【2011】15號)決定越權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行為,被濟寧市人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確認違法。
一、積極申請聽證、協商,申請文書石沉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該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將包含泗水縣考棚街耿煒、王強等房屋和建設用地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徵收,13戶農民對此不服,依法聘請本所律師王衛洲代為維護合法權益。
在行政復議准備階段,13戶農民首先向泗水縣政府遞交《關
於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第一期居民房屋徵收改造項目徵收房屋
補償方案的聽證申請書》,希望能夠對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予以修改,並以聽證的方式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但是泗水縣住建局收到申請書沒有任何回應。
同日13戶農民向泗水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遞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被徵收人關於選擇徵收評估事項通知》,要求更改泗水縣住建局為被徵收人擬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並希望能真正由被徵收人獨立選擇評估機構,對於此份通知,泗水縣住建局也沒有回應。
在懇請協商處理問題無望的前提下,13戶農民毅然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益,撤銷《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
二、被迫走上維權之路。
在復議申請中,律師和13戶農民指出指出:一、(泗政發【2011】15號)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職權。本案中泗水縣政府徵收房屋片區范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泗水縣政府將其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屬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被告的行為業超越了其審批許可權。二、徵求意見不足30天,程序違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而本案中,泗水縣政府於2011年3月3公布徵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徵求意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很明顯徵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徵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共利益,不符合徵收條件。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定;收回土地不予補償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在行政復議期間,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徵收范圍的公告》,聲稱(泗政發【2011】15號)只徵收表述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不徵收表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濟寧市人民政府與13戶農民多次進行溝通,希望13戶農民撤回行政復議,並且濟寧市人民政府組織泗水縣政府、泗水縣住建局、泗河街道辦事處與13戶農民進行協調,希望農民撤回行政復議申請,13戶農民斷然拒絕。
三、農民告贏泗水縣政府,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
由於泗水縣政府否認(泗政發【2011】15號)徵收決定包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為取得行政復議的勝利,律師與13戶農民進行了辛勤的取證、閱卷和研究。他們將泗水縣政府(泗政發【2011】15號)的報批材料,進行逐頁逐條分析指出: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調查登記公示》已經將集體土地上的農民確定為被徵收人,房屋確定為被徵收房屋;2、《泗水縣城區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舊城改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三「擬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中陳述到「(一)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佔地36畝。涉及被徵收居民房屋114戶,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居民82戶;……。(二)四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佔地518畝。涉及被徵收居民611戶,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考棚街社區居民503戶……。」,在被申請人所陳述的西關街社區82;西關街社區和考棚街社區503戶居民,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都屬於集體土地,都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3、在被申請人徵收方案中所指的建行、林業局、文化館、呈龍衛生材料廠、水利局家屬院等14個單位國有土地上的所涉及的32戶居民和108戶居民房屋,分別於考棚街、西關街社區居民房屋交錯在一起,如果不包含考棚街和西關街社區那麼被征房屋七零八落、相互間隔、互不相連,被申請人難道要徵收一片廢地嗎?顯然不合邏輯。4泗水縣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召開的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還特意安排了兩個被徵收人代表參加。其中一名代表就是泗河街道辦事處考棚街的xxx,這位xxx代表的房屋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且他所代表的考棚街內公民,房屋都是在集體土地上。
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濟寧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將徵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最終決定: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徵收中涉及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四、律師評析。
在山東省泗水縣,因征地拆遷糾紛而與政府對峙法庭的並不少見,而能夠告贏政府撤銷《拆遷許可證》或確認《拆遷許可證》違法的幾乎從來沒有。因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拆遷許可證只需要具備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五要件,就可以辦理拆遷許可證,而這五要件審批許可權都在縣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具備拆遷許可五大要件的前提下,由於法院和行政復議機關只是進行形式審查,故即使這些要件存在違法情節,也不會予以採信,特別是其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既定形式,即使存在錯誤將集體土地收儲或批准使用,也因為形式審查的原因而很難被駁倒。在這種形式審查的審理原則下,即使被告、被申請人將其他范圍內的土地批文以假亂真,地方法院都極有可能採信。
「而新的拆遷法實施以後,直接由縣級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徵收房屋和土地的決定是否越權會被直接列為審查對象,提高被徵收人即被拆遷戶維權的控訴范圍。律師認為這也是新拆遷法實施以後,泗水縣政府首次徵收房屋的決定被確認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
案例2:房屋徵收徵收補償標准之爭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2)濟行初字第12號
原告孔xx,(原告信息從簡)
委託代理人王衛洲,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馮凱,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
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樂凱南大街。
被告泅水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縣西城新區。
法定代表人馮沖,縣長。
委託代理人李x,山東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泗
水縣住房和建鄉規劃建設局房產科主任,住泗水縣龍城置村小
區。
原告孔xx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一案,於2012
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
庭於2012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託代理人王衛洲、馮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委託代理人
李峰、李龍乾到庭參加訴訟。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
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決定對該片區的房屋實施徵收。以
下簡稱《決定》。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該《決定》將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設
用地以及其他附屬物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徵收,原告不服向
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決定對被告的行為予以維
持。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予撤銷。事
實與理由:一、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不是30天,程序違法。
被告於2011年3月3日公布徵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徵求意
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徵求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二、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違反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
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此外,被
告僅僅補償被徵收的房屋,對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規定。三、
徵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共利益,不符合
徵收條件:四、徵收范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告的行為
已超越其審批許可權,也不符合建設工程及用地規劃,應當撤銷。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
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
實施房星徵收的決定》;2、濟政復決字[2011]62-65號《濟
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3、房屋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1)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2)陳國營與泗水縣第一人民醫院買
賣協議書,(3)關於衛校內路東地皮處理協議書,(4)陳國營的證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權屬的說明,(6)泗國用(2000)
字第08310000020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涉案房
屋在徵收范圍內;4、原衛生進修學校片區內居民的證明,證明
原告在衛校內具有房產;5、濟政復決字[2011]29號《濟寧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徵收范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
土地;6、泗水縣氣象局證明。用以證明被告張貼的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的照片上存有明顯雪跡,而下雪的日期是2011年3
月1日,被告是在3月3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徵求意見
稿;若是2011年2月20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照片
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積雪,以此證明被告對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不
足30天:7、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答辯稱,一、2011年2月20日泗水
縣人民政府發布並張貼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
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的
公告》,同年4月1日確定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
期限已超過30天,符合有關規定。二、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類似
房地產的價格既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
價值,徵收補償方案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三、對該片區房屋的
徵收是對舊城區的改建,屬於公共利益需要。
四、縣政府於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
所涉及房屋徵收范圍的公告》,對徵收范圍進行了重新申明,明
確了此次房屋徵收的范圍為該地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體土地上房屋。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林
業局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論證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薄、照
片。證明就該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召開會議進行了論證。證
據1-2、《關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區綜合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的公告》,附:《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
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該片區房
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公告公示。證據1-3、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涉及單位及居
民發放明白紙、徵求意見書會議、簽到薄和現場照片。證明就
該片區補償方案召開會議徵求意見。證據1一3、泗水縣人民政
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區違法違規建築認定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印發了涉案
片區違法違規建築認定實施方案:證據1—5、關於暫停辦理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范圍內相關手
續的函。證據1-6、縣政府關於召開泗城泗河路東林局片區和
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的公告及張貼
照片。證明就關於召開該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事宜進
行了公告。證據1-7,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改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證明進
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證據1-8、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通知書存
根。證明聽證會通知了相關單位。證據l一9、泗城泗河路東林
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相
關材料及會場照片。證明召開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證
據1-10、泗水縣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紀要。證明就該片
區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召開了縣政府常務會議。證據1-11、關於
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情況公示、公示
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情況進
行了公示和公證。證據1-12、泗政發(2011)16號泗水縣人
民政府關於印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區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經過徵求意見
後印發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改
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證據1-13、關於泅水縣2011年城市棚
戶區舊城改造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的證明,
附關於泗水縣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
2011年計劃草案的報告。證明該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計劃。證據1-14、關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區符合泗水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證明對該片
區徵收符合泗水縣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據1-15、關於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觀及城區改造項目的規劃審查意見,附泗水縣
城市總體規劃圖。證明該項目通過了規劃審查,符合城市總體
規劃及相關規劃要求。證據1-16、拆迂補償款專項資金證明。
證明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證據1
-17、安置房戶型圖,證明安置房戶型。證據1-18、泗政發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證據1-19、泗
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附徵收決定、公告照片。
證明縣政府對房屋徵收決定進行了公告。證據1-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動員會議現場照片。證明召開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動員會議。證據1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調查登記公示。
證明對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調查登記進行
了公示。證據1-22、泗建征字(2011)01號公告,附一期征
收房屋等情況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號公告及照片。
證明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事宜進行了公告。證據1-
23、委託書。證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委託縣房屋徵收辦
公室負責該片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上述證據證明被
訴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證據2、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
[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徵收范圍的公告。證明縣政府就泗
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徵收范圍重新進行了明確。表
明在《決定》范圍內只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體土
地上的房屋。證據3、濟政復決字(2011)62-65號行政復議
決定書。證明濟寧市政府維持了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的
具體行政行為。
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1-1,說明在徵收
范圍內包含了集體土地。證據1-2徵求意見稿和補償方案的照
片,補償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張的公證書公證的徵求意見稿的
照片內容一樣,至少有一個是用其它照片頂替的,被告所主張
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1-3發放明白紙和徵求意見書,會議
上未看到被徵收入,參會人數不能達到徵求意見的效果。證據1
-4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告的所屬部門對不配合政府
徵收的就認定為違法建築,是證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徵收人合
法權益的證據。證據1-5城鄉建設局不是房屋徵收部門,無權
做出該函。證據1-6與事實不符。被徵收人均未知情。證據1
-7社會風險評估沒有估算到徵收的集體土地,此評估報告作出
的評估不合法。證據1-8被通知參加聽證的大多數是被告所屬
的政府機關部門,被徵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關系人
的參與。證據1-9聽證的人數太少,被徵收涉及到900餘戶,
參與意見僅是幾戶,導致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正。證據1-12
不合法,補償方式不合理,補償不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的,
而是由縣政府制定的優惠價。證據1-13報告無公章,不能證
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1-14不符合整體規劃。證據1
-16中的2000萬元不能認定徵收補償是合法的,也不能滿足
整個片區的拆遷補償資金。證據1-20不能證明徵收行為合法。
證據1-22未對所有被徵收人進行登記,說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證據2公告所表述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3復議決定書
認定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被告提交的其它證據無異議。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3中的買賣協議書系無效的,該
土地是國有資產,國資局未進行確認。證據5縣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體土地。證據6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0日公示時照片上面的雪跡是2月16日的降雪。
不能證明是原告主張的3月1日的降雪。
經質證對證據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1-18,系本案
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被告提供的其他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系被告作出具體行政
行為的程序性證據,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力,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的證據1系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確認;
證據2、5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3、4能夠證明
原告房屋在徵收范圍內,予以確認;證據7被告無異議,予以
確認。證據6能夠證明2-3月的降雪情況,但僅憑照片上的雪
跡和當事人的記憶,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
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將包括原告
房屋在內的涉案片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徵收,原告對《決
定》不服,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濟政復決字[2011]
62-65號復議決定對被告作出的《決定》予以維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案外人王強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該《決定》,曾
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復議認為:該《決
定》將徵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
行徵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但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泗
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關於泗政發[2011]
15號文所涉房屋徵收范圍的公告》,對徵收范圍進行重新申明。
該《公告》部分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撤銷原具體行政行
為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部分。遂於2011年7月11日作
出濟政復決字[2011]29號復議決定,確認該《決定》中涉及
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
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
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
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
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價
格,以被徵收入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
宜。本案中被告制訂的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
被徵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
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入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
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房價;被
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
300元/n1:標准給予貨幣補償。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顯然
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補償方案上述規定對被徵收入
顯失公平,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
第十九條規定,依法應予撤銷。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
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發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
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慶文
審判員張玲
審判員李傳平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王黎
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鑒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採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准。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徵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八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九條房屋徵收評估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受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徵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一條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徵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徵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十八條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七條因房屋徵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第三十條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⑦ 房屋徵收摸底調查表有什麼用
先期工作是每戶調查摸底,主要調查兩個方面:
1、被拆遷房屋的狀況,出具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價值評估報告。
2、被拆遷戶家庭每一位成員的社會背景。工作組進場後,挨家挨戶上門逐一談判,宣傳關於本地塊的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拆遷政策和規定,幾次談判後遞給一張按照政策制定的拆遷補償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摸底,不是專業法律用語。一般是指徵求被拆遷人意見,調查認定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意思。可以認為是要拆遷了。
拆遷補償安置流程:
1、進行摸底調查。徵收項目正式啟動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區域進行摸底調查,履行公示程序。
2、選定評估機構。
3、報請政府批准。確定評估機構後,房屋徵收部門應擬定《補償方案》,並報本級政府批准。
4、組織專家論證。
5、徵求公眾意見。
6、公布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補償方案》在徵收范圍內現場公布。
7、進行風險評估。
8、作出決定徵收。區政府將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情況、根據意見修改後的徵收補償方案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0、公布評估結果。
11、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足額發放補償款。
⑧ 土地徵收時應盡職調查是不是法定要求
土地徵收時盡職調查報告是法定要求。徵收土地應當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土地的各項規劃,確認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⑨ 房屋徵收報告怎麼寫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103號令 編輯: chen 發布時間:2009-04-20 長沙市人民政府第103號令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已經 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劍飛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並設立征地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征地方案; (二)發布征地公告並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征地補償工作: (一)發布預征地公告;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 (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並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六)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 (七)責令限期拆遷騰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各區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各縣(市)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應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第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征地工作中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委託給征地事務機構承擔。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 (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 (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 (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第七條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征地補償專用賬戶,其餘部分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未足額存入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准執行。 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 第十條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准執行。 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准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 200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第十二條未取得市、縣(市)房屋
⑩ 如何判斷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是否合法
如何判斷徵收評估報告是否合法: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不是按照該條款產生的評估公司都不具有合法性。徵收人更不能直接指定評估公司。
(二)評估公司應在其核準的資質等級范圍內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公司在超越資質等級、資質證書已經失效或沒有資質的情形下形成的評估報告無效。從業的估價師應該持有有效注冊證書,持證上崗。否則,無權出具評估報告。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如果沒有進行實勘的,屬於程序性違法,形成的評估報告也不應作為房屋作價依據。
(四)《評估辦法》規定出具正式報告後應當送達給被徵收人。我國採用的是送達主義,即文件送達給當事人後才對其產生法律效力,不送達不生效。不公示、不送達也剝奪了被徵收人的異議權。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評估報告不具有合法性。
(五)《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而且應由估價師本人簽字確認,不得以蓋章代替個人簽名。少於2人或者以蓋章代替個人簽名的評估報告不具有合法性。
(六)評估結果顯失公平,嚴重背離房地產市場價格,或者存有漏項等都不能視為有效評估報告,不能作為最終定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