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物價局鑒定物價流程
物價局鑒定物價流程:
一、價格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託價格鑒定
(二)受理價格鑒定
(三)現場勘估
(四)鑒定、估算
(五)出具鑒定報告書
二、鑒定當事人委託價格鑒定,應當向鑒定機構遞交鑒定委託書。鑒定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委託鑒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三)委託鑒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託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鑒定委託書應當附有鑒定標的物的產權、技術標准等有關資料。
三、價格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託書後,應當對鑒定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 符合價格鑒定受理條件的,鑒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規定的要求簽訂鑒定業務合同,約定鑒定有關事 項。
四、價格鑒定人員承辦鑒定業務應當制定鑒定作業方案;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結果內部審復核制度。價格 鑒定人員實施鑒定,應當對鑒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鑒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 料。
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 後,價格鑒定人員應當對關系鑒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並按照選定的鑒定方法進行估 算,作出鑒定結果。
(1)價格鑒證市場調查擴展閱讀
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聯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價格鑒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託、受理、調查、勘驗、測算、論證、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評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託、受理、評估准備階段、現場評估階段、評定估算階段、撰寫評估報告。因此,從實質上看,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術方法相似。價格鑒定的技術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由此可見,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則相似。價格鑒定的工作原則是: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客觀原則、科學原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獨立性原則、客觀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專業性原則。由上可知,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大同小異,基本相似。
㈡ 海南省價格鑒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鑒證行為,維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鑒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鑒證機構)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中遇到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各類財物或者服務進行價格鑒定、認證的公益性行為。
本規定所稱財物包括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財產性權益。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鑒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價格鑒證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鑒證,依法對需要確定價格的各類財物或者服務進行價格的鑒定、認證,開展調解價格矛盾、處理價格糾紛等工作。第四條價格鑒證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鑒證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五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辦理案件和涉稅等事務,需要對有關財物或者服務進行價格鑒證的,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提出價格鑒證。
非價格鑒證機構不得從事價格鑒證工作。第六條價格鑒證委託單位在辦理案件或者處理行政事務中需要委託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證的,應當出具價格鑒證委託書,並加蓋單位印章。
價格鑒證委託書應當載明價格鑒證標的名稱、規格、數量、購置(建築)時間、存放地點,價格鑒證目的和價格鑒證基準日期等事項。
價格鑒證委託單位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提供完整、必要的價格鑒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七條從事價格鑒證的人員應當取得價格鑒證資格,並按照國家規定登記注冊。
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鑒證,應當由2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承辦;必要時,價格鑒證機構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參與價格鑒證。第八條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客觀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一)被鑒證財物或者服務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
(二)被鑒證財物或者服務屬於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實際價格水平計算;
(三)被鑒證財物或者服務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參照當時、當地同類財物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
國家對計價標准和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文物、郵票、字畫、珠寶、金銀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先由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質量鑒定後,按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鑒證。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根據價格鑒證需要可以要求價格鑒證委託單位協助查閱有關的帳目、文件等資料,可以要求與價格鑒證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協助調查。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價格鑒證結論書;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完成價格鑒證工作後,向價格鑒證委託單位出具價格鑒證結論書,並加蓋單位印章。
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鑒證機構名稱;
(二)價格鑒證范圍、目的、基準日(期)和內容;
(三)價格鑒證依據、過程和方法;
(四)價格鑒證的結論和出具日期;
(五)價格鑒證結論的復核申請期限;
(六)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和鑒證人員的簽名;
(七)其它需要載明的情況。第十三條價格鑒證人員在價格鑒證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出庭質證義務;
(二)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出具不實價格鑒證結論;
(四)購買所鑒證的涉案財物;
(五)索取、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利用在價格鑒證活動中取得的相關信息資料從事價格鑒證以外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價格鑒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向價格鑒證機構申請價格鑒證人員迴避:
(一)價格鑒證人員是案件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者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價格鑒證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價格鑒證人員有其他可能影響價格鑒證客觀公正情形的。
價格鑒證人員的迴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物價部門決定。
㈢ 深圳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深圳市進行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以下簡稱價格鑒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在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下列物品:
(一)贓物;
(二)罰沒物;
(三)查封、扣押、追繳物;
(四)其他涉案物品。
本條例所稱的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機關的委託,對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的行為。第四條 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合法、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價格鑒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第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的辦公及鑒證費用由財政全額核撥,涉案物品的價格鑒證不得收取鑒證費。第二章 價格鑒證機構和鑒證人第七條 委託機關在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確認涉案物品價格的,應當進行價格鑒證。第八條 價格鑒證工作,由市、區政府批准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負責,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價格鑒證人依法獨立進行價格鑒證。
委託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價格鑒證人的鑒證活動進行干預。第十條 價格鑒證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價格鑒證執業資格,並依法注冊,方可在價格鑒證機構從事價格鑒證工作。第十一條 價格鑒證機構從事業務時,可以向委託機關查閱進行價格鑒證所需要的文件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要求委託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第十二條 價格鑒證人在價格鑒證工作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保障價格鑒證結果的客觀、公正、及時。第十三條 價格鑒證人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第三章 價格鑒證依據與程序第十四條 價格鑒證機構和價格鑒證人,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涉案物品在價格鑒證基準日的合理價格:
(一)實行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認證;
(二)實行國家指導價的,以規定的中准價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水平計算,其價格水平應當在國家規定范圍內;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比照市場中等價格計算,合理的價格水平應當不低於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生產企業的生產成本或者經銷企業的進貨成本,不超過一般的利潤率或者進銷差率,接近該商品的行業生產平均成本加社會平均利潤。第十五條 價格鑒證基準日,一般應當為案件發生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對委託鑒證的文物、郵票、字畫、金銀珠寶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應當先送有關專業單位作出技術、質量鑒定,根據其鑒定結果,進行價格鑒證。第十七條 下列物品不予價格鑒證:
(一)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等違禁品;
(二)館藏三級以上珍貴文物;
(三)國家規定的重點保護動植物及其製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物品。第十八條 委託機關委託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證,應當提交書面委託書,並提供涉案物品及價格鑒證所需資料。第十九條 委託書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委託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機關;
(二)委託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
(四)案件發生時間和價格鑒證基準日;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二十條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對委託書進行審查,屬於價格鑒證范圍的,應當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 對同一委託事項,必須由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進行價格鑒證。第二十二條 被指定的價格鑒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或者鑒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證結論公正的,應當迴避。
委託機關認為有前款情形的,可以要求鑒證人迴避。是否迴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作為鑒證人的,是否迴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
案件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鑒證人迴避的,可以向委託機關提出。第二十三條 價格鑒證人應當根據價格鑒證的需要,查驗物品,進行市場調查,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及時作出鑒證結論。
㈣ 山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規范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行為,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和仲裁活動客觀公正,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仲裁機構以及其他辦案單位(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對涉案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和認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價格鑒證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的機構。第四條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價格鑒證機構依法獨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價格鑒證機構具體承擔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委託的刑事案件、監察機關查辦案件以及涉稅財物價格鑒證不得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第六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辦案單位需要進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應當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承擔,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承擔。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可以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承擔。
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價格評估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第七條委託人提出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提供所需的涉案財物及資料,並出具加蓋委託人公章的價格鑒證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價格鑒證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財物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種類、數量、購置價格、來源、新舊程度以及購置、建造、使用的時間、地點、現狀等;
(四)價格鑒證基準日;
(五)委託人聯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託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涉案財物及資料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前款第(四)項規定價格鑒證基準日的確定,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應當以辦案機關指定的日期為准。第八條價格鑒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委託的事項不屬於價格鑒證范圍的;
(二)委託的事項不屬於價格鑒證機構管轄范圍的;
(三)委託人不予配合或者隱瞞、拒絕提供涉案財物及其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涉案財物滅失的,委託人不能如實提供可以證明涉案財物詳實資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價格鑒證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價格鑒證機構因鑒證需要留存涉案財物時,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並辦理交接手續。對留存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鑒證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依法開展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人員在價格鑒證活動中,需要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委託人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涉案財物在價格鑒證基準日的重置價格、新舊程度、質量狀況、技術參數以及預期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鑒證:
(一)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
(二)屬於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實際價格水平計算;
(三)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參照當時、當地同類財物的市場中等價格水平計算。第十二條對已經滅失或者形態已經發生改變的物品,可以根據委託人認定的證據材料,比照價格鑒證基準日同類實物形態的價格水平進行價格鑒證。
㈤ 價格鑒證流程
你(以下簡稱甲方)首先要交警開具價格鑒證委託書,然後到當地的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乙方)去,乙方接受委託後會派出鑒證人員進行現場實物勘察,然後出具價格鑒證報告(1至3個工作日),乙方完成報告後會送達至交警(甲方也可以自己去取)並收取鑒證費用.
如甲方對鑒證價格有爭議,可在一個星期內向上一級價格認證部門申請復議.
㈥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價格認證工作的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認證,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的委託,對其提出的各類商品(財產)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公證性認定。第三條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因生產經營、合同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索賠、實物應稅、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等情形,需要對相關物品或服務價格及有關事項證明時,可以向價格鑒證機構委託進行價格認證。第四條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為了證實價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價格認證,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出具《價格認證書》。第五條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當事人可以作為舉證的證明。經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仲裁機構確認後,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仲裁機構辦理各類案件的證據。第六條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認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是受理價格認證的專業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出具的價格證明不具備價格公證性效力。第七條價格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價格認證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價格鑒證人員,並按照規定取得國家計委核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書》。沒有取得資質證書的,不準從事價格認證工作。第八條價格認證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的事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價格認證。第二章委託與受理程序第九條各類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在委託價格認證時,應當送交《價格認證委託書》。《價格認證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價格認證的理由和要求;
(二)價格行為人的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三)認證事項的行為和情景描述;
(四)認證事項涉及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生產成本以及購進價格等資料;
(五)物品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重要的物品應當附照片;
(六)認證事項的地域范圍和有效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託單位送交的《價格認證委託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公民委託時應當簽名並留存身份證號碼。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委託人的《價格認證委託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託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如委託書所提要求無法做到的,應當立即與委託人協商;委託的價格認證事項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不予受理。第三章價格認證程序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價格鑒證委託書》載明的情況進行查驗,對認證物品一般應留有影像資料。如有疑問或者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託人共同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留存認證物品,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徵得委託人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認證時,可以要求委託人協助查閱本單位的有關帳目、文件等資料。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在接受委託時應與委託人約定認證工作完成期限。第十四條接受委託的價格鑒證機構認為必要時,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以將委託事項轉送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認證,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託人。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認證事項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價格鑒證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價格認證書必須經過內部審議。第十六條價格鑒證機構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認證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認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認證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認證事項公正認證的。第十七條價格鑒證機構在完成認證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價格認證書》,並由委託人在認證書送達單上簽收。
《價格認證書》應當包括:
(一)認證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二)認證依據;
(三)認證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認證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具有價格鑒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名。
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㈦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保障價格鑒證的客觀公正,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是指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辦案機關)委託,對辦案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涉及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財物或者標的進行價格鑒證,確定價格的行為。第四條價格鑒證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鑒證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鑒證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第五條價格鑒證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科學、效率的原則。
價格鑒證機構依法獨立開展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涉。第六條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人員應當取得價格鑒證資格,並按照國家規定登記注冊。第七條辦案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對涉案財物或者標的進行價格鑒證的,應當委託同級價格鑒證機構辦理,並出具價格鑒證委託書。
價格鑒證委託書一般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辦案機關的名稱和地址;
(二)價格鑒證的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財物或者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來源以及購置(建造)、使用的時間、地點、現狀等;
(四)價格鑒證的基準日;
(五)辦案機關聯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辦案機關應當全面、客觀提供與價格鑒證工作相關的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八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對辦案機關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2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書面不予受理通知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價格鑒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委託方不符合價格鑒證分級管理規定要求的;
(二)經辦案機關補正後,價格鑒證委託書或者相關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三)價格鑒證財物滅失或者與價格鑒證基準日狀態發生較大變化,辦案機關不能確定其在價格鑒證基準日狀況的;
(四)應當提供有效的質量、技術等檢測鑒定報告經要求仍未提供的;
(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依據的刑事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價格鑒證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價格鑒證意見,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鑒證,應當指派2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承辦;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價格鑒證。第十二條價格鑒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迴避:
(一)價格鑒證人員是案件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者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價格鑒證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價格鑒證人員的迴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鑒證結果無效。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價格鑒證委託書載明的內容對鑒證財物進行查驗。
價格鑒證機構確需留存鑒證財物的,應當徵得辦案機關同意並辦理交接手續。對留存的財物,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價格鑒證結束後及時返還;發生損壞、遺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條價格鑒證機構可以向與鑒證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調查,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相關情況。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價格鑒證財物或者標的在價格鑒證基準日的重置價格、新舊程度、質量狀況、性能、技術參數和預期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進行鑒證:
(一)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
(二)屬於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參照當地實際價格水平計算;
(三)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參照當時、當地同類財物或者標的中等價格計算。
對已經滅失或者形態已經發生改變的物品,價格鑒證機構可以根據辦案機關提供或者有關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材料,比照價格鑒證基準日同類實物形態的價格水平進行價格鑒證。
國家對計價標准和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價格鑒證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價格鑒定是對國家機關及仲裁機構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財物或者其它標的價值進行的鑒別和認定;價格認證是對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各種商品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的公證性認定;價格評估是對生產、流通領域的財產進行的估價。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評估是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的三種不同形式的價格鑒證活動。
價格鑒證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逐步發展起來的。在政府定價只佔3%-5%,絕大部分價格由市場調節的情況下,確定財物的市場價值合理性是困難的。特別是在以數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價值的高低成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正確鑒別財物價值,又是公平公正處理糾紛的重要環節;在市場交易中對各類財物進行評估,也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由專業機構進行價格鑒證,為正確評定財物價值提供了可能。價格鑒證是促進我國法制建設、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
價格鑒證是一種價格行為,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實行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鑒證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價格鑒證的管理和監督。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逐步放開由市場調節,市場機制在價格形成中已居主導地位。在該情況下,企業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涉及的自主定價問題越來越多,相應帶來了價格咨詢、價格爭議活動的增多;司法、行政執法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涉及的由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也越來越多,相應也帶來了價格不明或難以確定價格的涉案財物的增多。另外,像土地、知識產權等非商品性的資產也出現了需要確定價格的問題。價格鑒證工作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是經濟鑒證類社會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礎理論指一門學科的基本概念、范疇、判斷與推理。科學的基礎理論,指科學的基本概念、范疇與原理。經濟學基礎理論是由概念、范疇與范疇體系組成的學科邏輯體系,包括科學的經濟學理論與不科學的經濟學理論。
科學的經濟學理論即經濟學科學真理,內容是反映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的經濟學科學規律,形式是語言(包括數學)。不科學的經濟學理論往往是復雜經濟現象中某些方面的抽象,是片面的,包含著合理的因素。
(8)價格鑒證市場調查擴展閱讀:
在這門科學理論體系中起基礎性作用並具有穩定性、根本性、普遍性特點的理論原理。這個基礎理論,主要有三大基本原理:關於人的思想產生、形成和變化的基本原理;關於人們思想與行為活動變化的基本原理;關於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的基本原理。前兩者屬於基礎性原理,後者則屬於應用性原理。
多元價值的沖突與平衡是司法鑒定的價值論基礎;社會分工的精細是司法鑒定的社會學基礎;科學技術的發展是司法鑒定的自然科學基礎。司法鑒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實發現的工具價值,又承載著實現公正和效率的程序價值。
㈨ 呼和浩特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行為,保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是指各級物價主管部門授權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案件當事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進行的鑒定認證。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本市各級物價部門是所轄行政區域內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主管部門。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工作由物價主管部門授權的價格鑒證機構組織實施。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鑒證。第五條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價格政策,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第六條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必須取得自治區級以上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涉案物品鑒證業務。
從事價格鑒證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或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價值認定執業資格證書》。第七條委託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確定價格的物品,以及價格不明、價格難以確定或有關當事人對價格有爭議和需要變賣處理的物品,都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申請進行價格鑒證。第八條委託人申請進行價格鑒證,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提交價格鑒證委託書。
《價格鑒證委託書》應當載明如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鑒證的理由和要求;
(三)涉案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用年限;
(四)鑒證范圍、基準日和鑒證目的;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九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到委託後,應對《價格鑒證委託書》載明的情況進行查驗,如有異議,應與委託人共同確認。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的價格鑒證人員承辦。對於需要進行專項鑒定的涉案物品,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後方可進行價格鑒證。第十一條價格鑒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價格鑒證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價格鑒證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證活動公正進行的。第十二條價格鑒證人員憑鑒證機構介紹信和工作證件,可以提請委託人協助對實物進行現場勘察、測量,協助查閱有關帳目、文件等。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被調查方不得拒絕或者提供虛假證明。
由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簽字的取證材料可以作為價格鑒證的依據。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涉案物品的鑒證目的、基準日當時、當地同類物品價格、質量、狀況、新舊程度、重置成本、使用價值進行價格鑒證:
(一)對流通領域的涉案物品,屬於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計算;屬於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水平計算;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市場中等價格計算;
(二)對生產領域的涉案物品,按完工程度和成本摺合計算;
(三)對已使用或已陳舊的涉案物品,按其綜合成新率,尚存價值或者殘值摺合計算;
(四)對抵押抵債的涉案物品、變賣處理的涉案物品,結合市場情況,按適當比例摺合計算;
(五)對事故損壞的涉案物品,按損壞程度的修復費用計算。第十四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在接到價格鑒證委託書7日內作出價格鑒證結論。法律、法規對價格鑒證期限另有規定的,或與委託方另有約定的,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價格鑒證結論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認定價格的依據以及變賣物品的底價。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在完成價格鑒證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書》,鑒證結論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證范圍和內容;
(二)鑒證依據;
(三)鑒證方法和過程簡述;
(四)鑒證結論;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價格鑒證日期、價格鑒證人員、主管領導簽名。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書必須蓋有作出鑒證結論的價格鑒證機構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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