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虛假營銷行為不可取,欺騙消費者的企業應該被拉入黑名單嗎
一個企業應該通過正當合法的營銷來贏得市場的信賴,誠信守法是對一個企業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正常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只有通過誠信營銷和不斷提高品質服務,才能贏得更多消費者的青睞。假如有的企業通過虛假營銷行為獲得不當利益,就是應該受到監管和懲處,對於那些欺騙消費者的企業應該被拉入黑名單,讓那些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不能讓虛假營銷行為在市場出現。
通過完善的管理機制,將一些企業的虛假營銷行為做好管控,才能更好的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的利益,讓企業都能夠誠信守法經營。
⑵ 會計信息造假對企業自身的危害和對國家經濟的危害分別有哪些
⑶ 企業財務造假是普遍性的問題嗎 有什麼危害
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我認為對資本市場有著積極的深遠的影響, 會讓資本市場逐步恢復健康。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其行為是極其惡劣的,將會造成投資人判斷失誤,使多數小散們虧損掉血汗錢,其性質同騙子無異。
存貨不實有些企業積壓多年的貨物,或已經淘汰過時應當報廢的物資不做賬務處理,或存貨的現實價格(或可變現價格)已明顯低於賬面歷史成本價值卻仍按歷史成本掛在存貨賬上,存貨價值不實,違背了企業會計准則確認的謹慎性原則,虛增了企業存貨價值。
費用資產化企業當期發生的費用應當計入當期產品生產(或商品經營)成本或期間費用。但有的企業卻將部分應該計入當期的費用計入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類會計科目。
使得企業當期損益不實;有的企業待攤費用不及時足額攤銷,而是長期掛賬,將本屬於期間費用的支出列作資產。企業通過將費用資產化,虛增了企業資產和所有者權益。
固定資產價值虛假企業固定資產價值不實主要表現在折舊不足、技術進步後造成的無形損耗不計、已毀損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資產不處置等,虛增(減)企業資產。
⑷ 做假賬的危害
京華時報》曾以《13央企財務審計報告作假》為題報道大量財務中介公司幫央企業做假賬問題:國資委在對181家中央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突擊檢查後發現,有13家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120家財務審計報告不充分;80家總資產損失超一成;財務中介收錢後做假賬。
事實上,企業「假賬」長期以來屢屢出現於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已經成為經濟管理特別是宏觀經濟管理的頑症,這絕對值得我們去深思。
追索其動機之一是上級主管部門定所制定的經濟增長指標的壓力。這往往是因為中國原有計劃經濟體制存在的慣性,以及官員政績考核制度的弊端,因為「官出數字,數字出官」早已不是什麼新聞,記假賬、賬外賬早也就了公開的秘密,政府部門在總結工作需要突出政績,則需要數字氣球越吹越大越好。動機之二是企業本身的利益驅動,如企業向銀行貸款時,要誇大資產和凈資產及利潤收益的數字,掩飾不良資產;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要隱瞞縮小利潤額以「合理避稅」;在向主管部門上報經營業績時,卻要向實際數字里「加料」。當然,還有主要的是個人的機會成本問題,也就是個人的收益機會遠遠大於做假賬所付出的成本的原因。
對於有關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這些中介機構,也是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錢財,給人消災」。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業,而不是國資委,那當然只對付款的中央企業「負責」。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業中,只有92家企業設立總會計師崗位,不能有效進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就算是設立了總會計師,也是由中央企業內部委任,要向企業負責人負責,受企業負責人領導,這只是內部人監督內部人,從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對於做假賬問題,前總理朱鎔基曾要求所有會計人員必須做到「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准則,不做假賬」,破例地先後3次為中國新成立的3所國家會計學院題寫了同樣「不做假賬」 的校訓。這原本是會計行業職業操守的「底線」,而2000年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也是對有關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的明確規定。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21條規定: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需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第28條又明確指出: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不履行上述規定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但實際執行起來,又有多少人被追究呢?上市公司做因假賬造成投資者過千萬、過億甚至幾十億上百億的損失,但真正能查出來的又有多大的比例?對查出來的違規違法者的懲罰(有相當部分甚至不是刑罰)相對卻顯得太輕太輕了。
如《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由於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一般都給予行政處罰,但對受害投資者卻沒有給予補償。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方面,監管力度同樣顯得不夠。迄今為止,違反有關規定而欺騙上市,甚至上市後還繼續造假欺騙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經多次被揭露,但都沒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給予處理。與上市公司通過做假賬能在市場上圈回巨額資金,部門、企業和個人收益如此之高對比,其成本是如此之低,那就根本用不上「鋌而走險」這詞語來形容了。
而做假賬的現象又何止發生在中央企業里,前一兩年各地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有關部會計從業人員發誓「不做假賬」的活動,正說明了做假帳的泛濫,可以說是一個普遍存在,如合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隱瞞縮小利潤,上市公司則虛報擴大利潤等。只不過是上市公司更直接牽涉到眾多股民個人利益而反響最大而已。從已揭露的瓊民源、紅光、鄭百文、銀廣夏、大慶聯誼和麥科特等案中,包括上市公司到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公司整個公司上市的各個中介環節,均暗中存在一幕幕做假大戲,最終損失的是廣大的投資者及中國上市公司和證券中介機構的誠信。
證券市場應該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的原則,這需要證券市場中介機構來維護,中介機構承擔著「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機構的服務不單純是為企業服務,更同樣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為上市公司做假賬,只是上市公司接受你的服務產品,卻向社會公眾提供了「假冒偽偽劣」產品,嚴重影響了公眾的利益。
作為證券中介機構不僅是發行公司與投資者的中介,也應該是發行公司與監管機構的中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上市前後的監管作用更直接和及時,其監管的直接性效果是監管機構所不能代替的。因為有關證券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承擔的任務有:為公司證券發行與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和驗資報告,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報告出具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的會計科目、會計報表等做常年會計查賬驗證和審核工作。可以說,證券中介機構特別是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是最了解的。
然而,我們一直只重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而忽視對於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管,並且對其違規違法的處罰力度不夠。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從揭露出來的案例中,大多數卻被「技術失誤或錯誤」的理由而逃避了刑事責任。也正是對中介機構監管的忽視和對其違規違法的處罰力度不夠,另其違規所獲得的收益機會遠遠大於違規所付出的成本。
其實,人的經濟行為是天然合理的,這與經濟學上自私的「經濟人」假設這是一致的。從經濟學范疇看,經濟學是「不講道德」的,是「自私」的,而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在既定的條件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方案,也即是會採用機會成本來計算自己的行為。如果做假賬有利可圖的話,任何人都都有做假賬的動機,關鍵就看做假賬的成本如何。因此,是沒有不合理的個人行為和個人選擇,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正如郎咸平所說:我們在指責那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個人行為的同時,是否有考慮到我們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問題?
本人一些做銷售代理業務一些代理鋼材和汽車銷售的朋友,對於鑽制度空子運用起來很自如。例如供貨工廠明文規定要統一銷售價格,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價,但由於也同樣規定每年代理銷售多少數量(金額)的產品,工廠能給予多少比例的銷售費用返利,因此到年終歲晚兩三個月,接近銷售數量的,他們絕對私自用其他方法降價來完成規定的銷售數量,目的是能夠拿到工廠給予的銷售返利,因為銷售返利的總得益比降價損失部分要大。這樣一來,統一銷售價格的制度規定就失去了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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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連續快速的經濟增長和持續下滑的股市卻形成巨大的反差,據統計,中國的股市從1998年至2003年的平均股息遠遠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從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三年時間內,股市流通市值縮水7100億元,如果加上其它付出的成本費用,投資者的凈損失約為10100億元。而這巨大的損失,已經不能簡單用做假賬的原因來解釋了。
2004年11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可能最大的新聞是王小石案,已經直指體制性的弊端,也就是說現有體制提供著各種尋租之機會。投資者多年來的巨額損失,實際上均基本流入了通過了政府管制進入市場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政府稅收及其管理機構里,損失的是那些可自由進入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證券監管部門實質已經成為了既得利益集團,因而在過多用行政職能幹預市場、代替市場職能的同時,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場制度與規則,不能對掠奪投資者財富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易憲容的觀點)。
做假帳的危害是人所共知,如果得不到制止,將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如果自己不做假賬而別人在做,則使自己喪失競爭力,最後也只好「同流合污」。長此下去,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將被擾亂,也使政府因掌握的經濟信息失真而影響宏觀經濟決策,更嚴重危害社會風氣,造成社會信任危機。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杜絕做假賬的泛濫,我們要考慮到政治、商業、社會、文化等等因素,必須在體制和制度建設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⑸ 做假賬的危害有那些
1、企業做假賬,這本是一個道德風險,勢必會影響企業信用。
2、企業經營五大環節數據全部做假,必然給企業文化帶來負面價值,也會對企業正常運營帶來一定的沖擊和影響。
3、做假賬,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企業將會因觸犯法律規定和條款而受到制裁和懲罰。
4、做假賬的驅動力分為主觀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是人為的為了某種經營目的故意做假賬,若是心存僥幸逃過一劫,那是不可能的,若是客觀原因導致假賬生成,經營控制發生問題,那麼企業內部一定要加強內控,加強內部管理,防範假賬出現。
(5)市場營銷中企業造假行為的危害擴展閱讀:
這個假賬的「假」,不僅僅是指會計數字賬中的「假」,還涉及到整個企業經營流程的環節,分別是:從采購、生產到銷售經營的全流程;經營流程里票據產生的環節;會計根據票據作出會計判斷的環節;出具財務報表的環節;財務信息披露的環節。
假賬清查的主要范圍
1、偽造、變造、轉移、藏匿、毀滅賬簿憑證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2、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列支出或者轉移、隱匿收入。
3、騙取稅收優惠資格。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⑹ 為什麼經濟數據造假會影響對經濟形勢的判斷與決策
即把環境分成三大類,一般或宏觀環境、具體或微觀環境、組織內部環境。見圖自然經濟資源戰略聯盟夥伴技術法律競爭者組織供應商社會顧客機構管制政治文化環境分類(一)一般或宏觀環境一般或宏觀環境是那些在任何時期對所有的組織均能產生影響的外部環境因素,主要包括:1.經濟環境因素。一個組織所處的經濟環境因素是指組織運行所處的經濟系統的情況,國內外的經濟形勢、政府財政和稅收政策、銀行利率、物價波動、市場狀況等等都屬於經濟環境因素。在物價上漲時,企業必須為原材料支付更高的價格,同時也可能要適當提高產品價格以彌補成本的上漲。經濟環境因素對於非盈利性組織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例如,國家經濟情況的好壞直接影響政府的購買力和政府對許多非贏利性組織的財政支持。2.技術環境因素。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技術的含義很廣,它既包括生產技術(如勞動手段、工藝流程的改進、發展與完善,特別是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能源的生產與製造,等等),也包括管理技術(如管理方法、計劃決策方法、組織方法及推銷方法的改進與更新等),還包括生活技術、服務技術等內容。技術對組織及其管理工作一直具有重要的影響。任何企業為了達到其預定目標,都必須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任何生產經營活動都與一定的技術密切相關。例如,由於高精尖技術的產生和發展,很多企業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設計和控制生產,日本的汽車製造商甚至採用機器人進行生產。技術也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管理工作。如,由於戴明(Deming)等美國質量管理專家把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介紹給了日本人,使得日本企業在質量管理上有了重大的轉變,並形成了風格獨特的全公司質量管理(WCQC)理論和方法,進而大大地提高了產品的質量水平,提高了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就會發現,組織結構和規模以及組織中的計劃、決策、控制等管理工作和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因技術而異。3.社會環境因素。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教育程度、價值觀念、道德倫理、宗教信仰、商業習慣等構成了一個組織所處的社會環境。社會環境中最為重要的是文化傳統和教育。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和民族,其社會文化傳統和教育水平往往不同,這會影響甚至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價值觀念,而且對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提出不同要求。風俗習慣、文化傳統、道德價值觀念等對人們的約束力量往往比正式法律的約束力量要大得多。管理的實質是對人的管理,那麼社會環境對管理實務的影響和重要程度便是顯而易見的。4.政治法律環境因素。政治法律環境因素是指政治制度、政治形勢、國際關系、國家法律和法令、政府政策等。這其中特別重要的是法律因素,因為政治環境中的許多因素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現,以便制約和限定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一國的政治法律直接影響到企事業單位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方法。管理者必須全面了解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種法律政策,依法管理企業,並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另外,優秀的管理者對法律不僅能作出迅速的反應,而且要能有一定的預見力,預見到可能獲得通過的法律,及時調整自身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方法。5.自然資源因素。相對於其他一般環境因素而言,自然資源環境是相對穩定的。自然資源因素與企業的廠址選擇,原材料供應,產品輸出,設備和生產技術的應用等眾多方面都有著緊密的關系。隨著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自然資源環境不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企業的社會責任角度來說,都必將成為企業必須關注的問題。對於任何組織來說,不僅要有效地利用、開發自然資源環境,更要很好地保護環境。(二)具體或微觀環境具體或微觀環境指那些對組織的影響更頻繁、更直接的外部環境因素,是與某一具體的決策活動和處理轉換過程直接相關的各種特殊力量,是那些與組織目標的制訂與實施直接相關的因素。下面主要從企業的角度作分類介紹。1.顧客。顧客是那些購買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個人或組織。「顧客是一個企業的基礎並使它能繼續存在。只有顧客才能提供就業。正是為了滿足顧客的需求和需要,社會才把物質生產資源託付給工商企業。」一個企業可能要面對多種顧客,如個人和組織、批發零售商和最終消費者、國內和國外顧客等等,企業的顧客會因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生活方式、地理條件等眾多方面的不同而對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提出不同的要求,企業在市場營銷、質量管理、戰略決策等方面必須充分關注顧客。2.供應商。供應商是組織從外部獲取投入的來源,對於一個企業來說,供應商可能是組織也可能是個人,企業從他們那裡獲得原材料、勞動力、信息、能源等。供應商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直接影響到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及成本水平,因此,許多企業對供應商有許多要求,同時也給予穩定的供應商一定的支持,日本的許多公司率先把供應商納入到自己的生產體系之中。3.競爭者。與本企業競爭資源的其他組織就是競爭對手。企業與其競爭對手競爭的最大資源就是顧客為購買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貨幣。企業的競爭不僅局限於生產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不同企業之間,有時兩個不相關的企業會因獲得一筆貸款而競爭。非盈利組織之間也存在競爭關系,不同地區的政府部門在吸引外商投資時相互競爭,不同單位在人才招募上也存在競爭,等等。4.管制機構。微觀環境中包含的管制機構與宏觀環境中的政治法律環境不同。這種管制機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能夠直接影響和控制企業行為的機構,如美國的食品葯物管理署(FDA)、我國的一些行業協會、工商行政部門等;另一類是一些社會公眾機構,如綠色和平組織、消費者協會、新聞機構等。5.戰略同盟夥伴。企業之間存在競爭,也存在合作。福特公司與伏爾加(Volkswagen)合作在南美洲生產小轎車,與日產(Nissan)公司在美國生產汽車。不僅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結成戰略聯盟,企業與科研院校、政府部門也可以在某一共同利益的聯系下結成戰略聯盟。二、外部環境的性質和特點管理的外部環境具有不穩定性並對管理工作產生復雜的影響,這就給管理者認知、適應和改變外部環境帶來困難。所以,管理者不僅要了解外部環境的內容,還要了解其性質和特點。1.整體性和綜合性。管理的兩層外部環境包括很多環境因素,各環境因素之間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它們是作為一個整體對管理工作起作用的,這種作用具有綜合性質。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不同的外部環境因素對企業的影響程度可能不同,管理者很難准確地區分開來自外部環境的影響到底是哪種因素所致。因此,管理者必須把外部環境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其綜合影響。2.復雜性。管理的外部環境是一個多種環境因素的組合體,具有明顯的復雜性。一方面,外部環境對企業及其管理活動的影響是復雜的、多方面的。其中有些影響是積極的,有些影響是敵對的,甚至相互矛盾和沖突;同樣的外部環境對某個企業來說可能是機會,而對另一個企業來說就可能是威脅。另一方面,在外部環境中,其他環境因素相對於某一特定環境因素來說又是環境,各環境因素之間又相互影響、作用和制約,這些進一步加大了外部環境的復雜性。3.不確定性和動盪性。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外部環境的變化速度。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的變革,外部環境總是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當然,伴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各種環境因素不可能同步、同程度變化。一般來說,技術、經濟環境,尤其是市場環境屬於巨變環境,它們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變化;社會環境變化較慢;而自然環境則可能長期保持基本不變。第二,有關環境的信息和情報的不確定性。人們對外部環境的了解可以是直接的,但是間接的。如藉助新聞媒介,對特殊現象進行分析預測,等等。信息情報本身不準確和信息傳遞中的失真都會使信息接收者無法准確了解外部環境的變化。第三,管理者制定計劃決策時所考慮的時間期限。期限越長,對環境的了解就越不準確。
⑺ 目瞪口呆!中信國安連續7年財務造假,公司財務造假對社會有什麼影響
財務造假,會對該公司的投資者造成利益損害,並且誤導相關的投行機構。這段時間,證券行業最熱鬧的就是中信國安公司的財務造假事件了,根據該公司披露,證監會的調查已經結束,並且給予了處罰結果,處罰通知顯示,該公司在過去七年的時間里,存在對財務數據的造假行為,對此,證監會給予公司60萬的罰款,對其他九名公司負責人處以5萬到30萬不等的處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