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商務法律知識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是中等職業學校電子商務專業回教材。《電子商務法律基答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對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基本問題進行了論述和探討。在對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及特點進行初步介紹的基礎上,概述了電子商務法的概念、特徵和基本原則等法律問題;介紹了我國及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概況;針對與電子商務法相關的幾個法律制度問題,《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有所側重地作了較為全面的論述,包括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電子簽名和網上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等;最後對電子商務隱私權、網上內容審查與管制、網頁鏈接等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可以作為中等職業學校和高職高專院校電子商務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教材。《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也適合從事電子商務的有關人員閱讀和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並為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從事電子商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及法律界相關人士熟悉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法律提供了一個參考。
2. 營銷犯法嗎
你所說的其實並是網路營銷,但更具體地說是網路傳銷。它是通過發展下線內來進行傳播的,並容收取了一定的費用。
這種方式是重分借鑒了實際傳銷的模式,來進行網路推廣。這種方式再現性的法律中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還沒有辦法消除。
網路營銷的方式很多,包括網站通過競價牌名宣傳網站、通過博客或者論壇推廣等,還有網路軟文等。這些都是現在流行的合法的方式。
你上面所說的方式一段時間之後會被禁止的。如果這個網站真正的沒有什麼實際用途,這種行為就真的是一種以推薦下線的到金錢的行為,是一種不合乎市場規則的行為,要受到指責的
我國的法律現在已經對網路營銷也叫直銷做出了很好的規定.就網路營銷來說,概念是很廣的.以前在我國出現的傳銷,也可稱的上是網路營銷,這個大家都知道是以拉人頭的方式進行的,建立的是上下級的金字塔體系,這是絕對犯法的.但隨著我國法律的健全2005年的時候已經出來直銷發,所以現在很多直銷公司在我國進行的網路營銷是絕對合法的.比如:安利公司.
3.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4. 網路營銷發展中國出台了哪些法規
具體來說就是2014年11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
其實我們無論做什麼事情,都應該去了解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既維護自己的利益,也不去傷害他人。
也希望大家一起維護我們的環境,謝謝!~
5. 網路購物維權的相應機制
(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涉及到網路購物方面的糾紛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保護法等法律調整,而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但是,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使得這些法律法規針對性差、適用性不強,甚至在處理一些網路購物糾紛案件時束手無策,遠不能適應網路時代要求。因此,中國建立和完善網路購物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就賠償責任承擔主體、合同模式、權利與義務、糾紛處理機制、賠付途徑等作出規定。
(二)要建銷售商准入和營運商認證制度。
要建立嚴格的產品銷售商准入制度和網路營運商認證制度。對消費者來講,網路銷售市場是高風險投資,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對從事網路銷售的企業(或公司)理應設置更高的標准,並加強審查和嚴格控制。國家管理部門應從企業(或公司)注冊資金、貨源組織、產品質量和價格、公司信譽、網路信息內容等方面進行嚴審,否則不得進入網路市場;對未經准入登記的個人在網路上發布銷售信息,可由網路營運商進行設限,設置自動退出系統,及時予以刪除。對網路營運商要建立「網路營運檔案」,進入程序化管理。要求網站的所有權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在內的相關證據材料,並予以登記備案,領取、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示明網站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三)要建立全國性網路購物糾紛處理機構。
要建立全國性網路購物糾紛處理機構及賠付機制。全國消協在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方面功不可沒,這是不爭事實。但消協本身受到權力的限制,如無裁決權、無執行權等,可見消協維權力度是有限的,消費者的權益不足以從根本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案件處理擁有裁判權,對拒不履行國家判決和裁定的,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全國范圍內的網路購物糾紛案件交由銷售企業(或公司)注冊地或銷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是理想選擇,有條件的可在基層法院設立「網路法庭」,專門受理網路購物糾紛案件,對一時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由民事審判庭予以審判。
6. 網路營銷什麼時候立法
網路營銷雖然在網路的虛擬世界裡,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內下是一些有關網路營容銷的法律條文:
A、《國際郵政公約》: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有權力和自由向境外購買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費品(違禁物品除外)。
B、《八國首腦會議國際互聯網公約》:任何國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礙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進程,互聯網上無國界,互聯網管理要靠國際公約來管理,不是靠哪一個國家。
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並有告知權。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獲得通過,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律的出台,並將在許多方面影響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
E、信息產業部部長對電子商務的定義: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題,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路化、無形化、個性化。
7. 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業示範法》、《電子商版業示範法頒布指南》、權1999年通過了《電子簽名統一規則》,2000年通過了《電子簽名統一規則附條例指南》,國內主要有《電子簽名法》、《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
8. 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