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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安全培訓具體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08 04:15:37

『壹』 非煤礦山三級安全培訓

公司級
部門級
班組級

『貳』 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中每個級別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

不得少於24學時。

國家安監局沒有明確規定崗前各級的安全培訓時間,而是規定了崗前各級安全教育的總培訓時間。即除了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外的崗前各級安全教育總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外,其它行業均為不得少於24學時。

廠級安全教育一般由企業安技部門負責進行,時間為4~16小時。車間安全教育由車間主任或安技人員負責,授課時間一般需要4~8課時。

在進行安全教育時,要注意內容的多樣化,因為按正常的培訓程序,新員工的廠級安全培訓應該是三天(24小時)。三天的時間可以有計劃的安排每一天的具體培訓內容,例如觀看車間現場的視頻、安全事故案例等。

(2)非煤礦山安全培訓具體方案擴展閱讀: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廠職員、工人的廠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和崗位(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廠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級安全教育制度是企業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級安全教育是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班組教育。

企業必須對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對調換新工種、復工、採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工人,必須進行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衛生教育,受教育者,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叄』 非煤礦山安全標准化體系文件有哪些

地下礦山安全標准化支撐材料1 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1.1 方針
(1) 安全生產方針管理制度;
(2) 最高管理者簽發的安全生產方針文件;
(3) 與相關方關於安全生產方針的溝通記錄(文件發放傳達記錄);
(4) 安全生產方針的宣傳資料(張貼的照片、培訓記錄、現場安全手冊);
(5) 安全生產方針評審修訂會議紀要;
(6) 文本化的安全生產方針、釋義。
1.2 目標
(1) 目標管理制度;
(2) 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下發文件;
(3) 各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分解、實施計劃;
(4) 各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監測考核規定、考核記錄;
(5) 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評審更新的會議紀要。
2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2.1 法律法規意識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制度;
(2) 法律法規意識調查問卷;
(3) 員工法律法規意識提升計劃(舉辦競賽等活動或培訓計劃);
(4) 員工法律法規意識提升跟蹤記錄(舉辦競賽等活動的照片或對培訓效果的考核、評價報告等)。
2.2需求識別與獲取
(1) 需求識別的記錄(下屬單位、員工提出的要求、報告等資料);
(2) 識別的法律法規清單;
(3) 企業獲取相關法律法規渠道的證明(購買的相關文本資料、相關部門的文件、相關網站截屏等);
(4) 員工獲取相關法律法規渠道的證明(發放的文本資料、區域網截屏、宣傳照片等)。
2.3融入
(1) 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記錄(培訓計劃、記錄、試卷、評估報告)。
2.4評審與更新
(1) 法律法規合規性評價的會議紀要、清單等。
3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2)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3) 各級領導層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記錄;
(4)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記錄;
(5)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評審 記錄、評審會議紀要;
(6) 各級領導層參加各種安全活動記錄、照片、會議紀要等。
3.2 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
(1) 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
(2) 安委會成立文件,會議紀要(包括工作項目清單);
(3) 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各種被任命人員任命書(安全負責人;員工代表;消防負責人;急救員;事故調查員;法律法規需增加的職位;與風險及其評估相關的職位);
(4) 被任命人員參加相應培訓的記錄、資格證書。
3.3 員工參與
(1) 員工參與安全管理制度;
(2) 收集到的員工所關注的安全、健康事項的記錄;
(3) 員工參與安全活動的記錄、照片或會議紀要;
(4) 問題解決小組人員名單、培訓記錄及解決問題的記錄等;
(5) 員工拒絕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記錄、調查處理記錄。
3.4 文件與資料控制
(1) 文件與資料識別與控制管理制度;
(2) 裝訂成冊並受控的安全標准化系統文件;
(3) 每年或出現變化時標准化系統文件評審更新記錄或會議紀要;
(4) 各類安全生產記錄(可分散到各個元素中收集);
(5) 文件接受、發放記錄。
3.5 外部聯系與內部溝通
(1) 內部溝通與外部聯系、合理化建議制度;
(2) 識別的外部聯系清單及溝通聯系記錄;
(3) 外部投訴及處理記錄;
(4) 管理層每月與員工交流記錄、照片等;
(5) 基層定期召開討論安全生產事項的會議紀要;
(6) 收集到的合理化建議、處理結果;
(7) 合理化建議箱的放置照片;
(8) 安全設備狀況和使用情況展示欄(照片)。
3.6 系統管理評審
(1) 系統評審管理制度;
(2) 系統評審計劃、各種輸入、輸出記錄;
(3) 評審結果、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記錄等。
3.7 供應商與承包商管理
(1) 供應商與承包商管理制度;
(2) 供應商與承包商各種資質記錄(許可;制度;能力;安全績效等);
(3) 與供應商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
(4) 供應商與承包商使用設備前的培訓記錄;
(5) 供應商與承包商定期評估、獎勵或懲罰記錄。
3.8 安全認可與獎勵
(1) 安全認可與獎勵管理制度;
(2) 公告牌或電子信息媒介展示安全信息(照片等);
(3) 安全獎勵記錄。
3.9 工余安全管理
(1) 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2) 工余安全生產提升計劃;
(3) 工余安全宣傳資料(宣傳冊、張貼的照片、網站視頻等);
(4) 工餘事故報告;
(5) 預測工余意外的培訓記錄;
(6) 工餘事故統計、分析報告。
4 風險管理
4.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要求
(1) 危險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2) 危險辨識記錄;
(3) 危險源清單。
4.2 風險評價
(1) 風險評價結果;
(2) 職業危害清單;
(3) 各種風險、流程與設備、各種職業危害的風險評價報告。
4.3 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
(1) 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制度、任務觀察制度;
(2) 各種關鍵任務許可申請、審批、監測數據以及與其他外部相關的聯系記錄;
(3) 各種工作票;
(4) 關鍵任務清單;
(5) 執行任務分析、任務觀察人員的培訓記錄;
(6) 依據關鍵任務分析和作業實際情況編寫的作業指導書;
(7) 作業指導書放在使用部門和工作現場(照片);
(8) 完整或局部的任務觀察記錄;
(9) 任務觀察記錄處理結果;
(10) 關鍵任務評審與更新記錄或會議紀要。
5 安全教育與培訓
5.1員工安全意識
(1) 員工安全意識調查與分析:安全意識調查表與安全意識分析報告;
(2) 安全意識提升計劃;
(3) 新員工三級教育方面資料;(培訓安排通知、培訓小結、考試試卷及成績統計表、培訓評估表);
(4) 轉崗、換崗的安全教育方面資料;
(5) 節假日職工復工教育、調換工種教育方面資料;(培訓安排通知、培訓小結、考試試卷及成績統計表、培訓評估表);
(6) 安管人員取證培訓方面資料:安全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安全管理資格證統計表;
(7) 師徒協議;
5.2培訓
(1) 安全培訓需求與評估;培訓需求調查表、培訓需求分析報告;
(2) 職工培訓計劃申報表;
(3) 職工年度培訓計劃;
(4) 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5) 參加安全標准化方面培訓的資料;
(6) 班組長培訓;(培訓安排通知、培訓小結、考試試卷及成績統計表、培訓評估表);
(7) 危險作業人員培訓資料;(培訓安排通知、培訓小結、考試試卷及成績統計表、培訓評估表);
(8)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料;((培訓安排通知、培訓小結、考試試卷及成績統計表、培訓評估表);
(9) 特種作業證清單及部分復印件;
(10) 各類培訓管理台賬;
(11) 個人培訓檔案;
(12) 年度培訓工作總結。
6 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
6.1設計要求
(1) 設計管理制度;
(2) 新、改、擴建工程的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3) 進行安全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
(4) 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預評價、初步設計、設計變更資料、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驗收記錄;
(5) 各類設計圖紙 a. 地質圖 、礦山總平面圖、井上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通風系統圖b.提升運輸系統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風水管網系統圖c.避災線路圖
(6) 水文資料。
6.2生產工藝系統
(1) 采礦工藝管理制度;
(2) 采礦工藝檢查記錄;
(3) 采空區測繪圖;
(4) 掘進、支護計劃及驗收報表;
(5) 中深孔、爆破計劃及驗收報表;
(6) 回採計劃及驗收報表。
(7) 年、半年、月采礦計劃資料
(8) 採掘計劃線進度執行情況檢查。
6.3生產保障系統
(1) 提升運輸系統管理制度;
(2) 供配電系統管理制度;
(3) 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4) 防排水管理制度;
(5) 防滅火系統管理制度;
(6) 提升機檢測檢驗報告;
(7) 井下排水設備設施相關資料及照片;
(8) 礦井供配電系統圖;
(9) 地面電力設施的避雷檢測報告;
(10) 礦井供配電系統漏電保護檢測報告;
(11) 礦山消防設備、器材清單及井下火葯庫、油庫配置消防器材照片;
(12) 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構築物照片、
(13) 粉塵檢測報告、粉塵濃度檢測報表;
(14) 井下危險場所設置柵欄和安全標志的照片。
6.4變化管理
(1) 變化管理制度;
(2) 提供礦已有的變化清單;
(3) 變化管理要求的風險評估與控制措施。
7 設備與設施安全管理
7.1基本要求
(1) 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2) 新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驗收及使用過程中的風險分析;
(3) 設備運行情況一纜表;(設備運行、台帳、報表等)
(4) 起重機械、吊具、氣瓶、各種機動車輛登記台帳及有效證書復印件、技術資料等;
(5)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
7.2設備與設施維護
(1) 設備設施維護檢修管理制度;
(2) 建(構)築物;採掘設備;運輸設備;提升設備;通風設備;電氣設備;排水設備;儀器儀表;照明設備;備用設備維護計劃及實施情況;
(3) 設備異常報告及產生原因調查分析報告;
(4) 特種設備檢驗登記台帳;
(5) 礦用安全標志的設備相關資料;
(6) 電氣設備、刀閘、開關等永久性標簽照片;
(7) 設備管理檔案;
(8) 機械傷害危險因素調查資料(調查資料、和採取措施相關資料)。
8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8.1作業環境
(1)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緊急撤離管理制度(生產營銷科);頂板分級管理制度;采空區管理制度;地表塌陷區管理制度;井巷、硐室維護與報廢管理制度;照明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2) 緊急撤離路線標識照片、井下緊急撤離路線標識照片;溜井、鑽孔、井巷、風水井、水倉等危險處架設蓋板、棚欄等安全標志照片以及這些危險處的照明圖片;塌陷區截排水溝照片; 破碎硐室、卸礦站採取的防塵措施(圖片);危險場所的警示標志,截洪溝的照片。
(3) 採取支護措施,巷道維護的計劃、記錄或台帳;
(4) 岩體變形移動監測系統資料。
8.2作業過程
(1) 采礦作業過程管理標准(含支護、爆破內容);出入井管理制度;交接班管理制度;
(2) 出入井登記記錄;
(3) 頂板檢查、處理記錄;
(4) 巷道支護計劃、處理記錄、驗收報表;
(5) 爆破器材倉庫設計資料、檢查記錄;爆破作業人員清單以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6) 作業現場的風量、風速與風質測量記錄;
(7) 提供井下作業場所以及設備點檢方面的交接班記錄本;
(8) 濕式鑿岩的圖片。
8.3勞動保護用品
(1)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標准;
(2) 勞動防護用品評估記錄;
(3) 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檢測相關資料;
(4)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培訓資料;
(5)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檔案、領用證);
(6) 勞保用品供應商資質證書;
(7) 勞保用品計劃;
(8) 礦員工勞保用品配備標准。
(9)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系列資料。
9 職業衛生管理
9.1健康監護
(1) 職業衛生管理標准;
(2)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書
(3)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業知識培訓材料及結業證書;
(4) 更衣室、浴室、廁所、休息室等衛生設施照片,配備有醫療急救箱照片及葯品配置記錄及檢查資料等;
(5) 上崗前、換崗前、退休前體檢計劃及體檢記錄資料;
(6) 員工體檢計劃;
(7) 員工體檢情況檔案資料;
(8) 急救員名單;急救箱設置圖片。
9.2職業危害控制
(1) 職業危害清單;
(2) 針對粉塵、雜訊與振動、有毒有害氣體、人機工效、高溫與低溫、輻射、潮濕、照度不良等場所採取的措施及實施資料;
(3) 職業危害的培訓計劃、課件、試卷、評估;
(4) 急救箱設置圖片。
9.3職業衛生監測
(1) 雜訊、粉塵、空氣質量、有毒有害氣體、飲用水監測的記錄和分析報告。
9.4人機工效
(1) 人機工效管理制度;
(2) 人機工效調查評估表;
(3) 搬運工方面所關注的事項;
(4) 作業位置與環境方面的事項;
(5) 解決疲勞問題採取的措施。
10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
10.1安全投入
(1) 安全投入的管理制度;
(2) 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 計劃和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費用的記錄以及安全生產費用清單;
10.2安全科技
(1) 安全科技項目清單;
(2) 已獲獎的安全科技項目。
10.3工傷保險
(1) 工傷保險管理標准;
(2) 為員工繳納工傷費用憑證及保險名單;
(3) 受工傷員工受保險待遇清單;
(4) 保險評估、索賠事件、已發出賠償等資料。
11 檢查
11.1一般要求 11.2巡迴檢查 11.3例行檢查 11.4專業檢查 11.5綜合檢查
(1)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2) 根據不同的檢查類型,編制有各種檢查表並配備相應的檢查人員;
(3) 應保存的記錄有:安全檢查表、檢查記錄台賬、隱患整改通知單、反饋單、檢查人員的培訓記錄、檢查表回顧更新會議記錄。
11.6糾正與預防措施
(1) 。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
(2) 保存有不符合項通知單。
12 應急管理
12.1應急准備管理
(1) 應急管理與響應制度、應急演練與預案評審制度;
(2) 按照要求設立應急管理機構和專門的管理人員。
12.2應急響應計劃
(1) 確定緊急事件清單,並收集相關的地理、人文、氣象、地質等信息;
(2) 應急培訓計劃、應急培訓資料、參加應急培訓人員名單。
12.3應急保障
(1) 編制有符合要求可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
(2) 保存應急預案發放記錄;
(3)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保存所有相關資料;
(4) 定期組織應急預案評審並保存有評審資料;
(5) 配備的應急設備設施清單、檢查維護記錄;
(6) 配備的應急隊伍人員清單;
(7) 急救員等的任命書。
13 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分析
13.1報告
(1) 事故、事件不符合管理制度;
(2) 保存有事故、事件登記記錄;
(3) 配備急救箱並備有急救處理登記冊。
13.2調查
(1) 事故、事件調查員清單及書面任命書,調查員的培訓資料;
(2) 為事故、事件調查配備的裝置和設備的清單;
(3) 事故、事件調查過程記錄、調查結果。
13.3統計 13.4分析
(1) 事故快報表、月報表、季報表、年報表;
(2) 保存本月及過去12個月的死亡、受傷、職業病、疾病、未遂事故的統計資料(包括統計資料、統計分析)。
13.5事故、事件回顧
(1) 對員工建立有體檢檔案和職業病檔案並可查;
(2) 保存事故、事件的回顧記錄(安全簡報對事故事件回顧、班組安全活動對事故事件回顧記錄)。
14 績效測量與評價
14.1績效測量
(1) 安全績效監視與測量管理制度;
(2) 保存各項安全績效監測結果(如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設備檢查完成率等);
(3) 監測計劃、監測制度回顧、更新記錄。
14.2系統評價
(1) 內部評價報告和內部評審報告;
(2) 外部考評機構的考評報告。

『肆』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首次崗前安全生產培訓時間是多少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伍』 非煤礦山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在哪

管理人員: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員。
職責的話,在文庫中找一版下,有好多的,具體內容權稍微改一下就可以。也就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用:在企業中就是相當於監督、檢查、報告這樣的一個角色。但是好多企業都是綜合性的。因為分管負責人一般是副總兼職,所以所有文件類資料、培訓資料都是專職管理人員做的。小點的企業直接是一把抓,還沒有決定權,只有建議和報告權。

『陸』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是什麼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管理,規范非煤礦山生產秩序,根據《礦山安全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督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非煤礦山整治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即:開采以液態、氣態、固態形式存在的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的礦山企業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市政府統一領導和各區縣(自治縣、市)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非煤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公安、國土、環保、工商等政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監察部門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按照國家、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工作人員,保證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依照國家、市安全生產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四)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及應急計劃,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五)如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第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並通過安全評價。
第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達到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驗收標准。
(一)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工種操作規程的作業規程、安全檢查與培訓制度。
(三)有專兼職安全機構及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露天礦的階段高度、平台寬度和邊坡角度滿足作業安全和邊坡穩定的需要。
(五)礦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
(六)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礦井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嚴格的保管、發放、領用、清退登記制度,有爆破說明書、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九)有尾礦庫、排渣(土)場及排水應有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管職責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非煤礦山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採取安全管理措施,防範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根據「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的發放及其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的發放及其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其監督管理。
(四)環保、監察及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對非煤礦山安全加強監督管理,實施定期檢查,發現有危及安全的情況時,可要求企業立即改正或者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況緊急時,可要求礦山企業立即停止作業。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反《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的情況,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依法注銷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被注銷或吊銷《采礦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按照「明確責任、分級管理」的原則,規范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程序。礦山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凡不具備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已被列為關閉的礦山,死灰復燃仍在非法生產的;凡是未經整頓驗收合格的礦山擅自恢復生產的,無論是否發生事故,都將依法追究礦主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各級政府部門和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行政人員取得批準的,應當立即撤消原批准,並對相關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和負責安全監管部門,未履行規定職責而發生特大事故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1〕64號)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柒』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內容太多,涉及的范圍有太廣,這些資料在網上也是要付費的,沒人會免費給你的,建議你們老闆買套書吧,就什麼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管理,規范非煤礦山生產秩序,根據《礦山安全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督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非煤礦山整治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即:開采以液態、氣態、固態形式存在的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的礦山企業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市政府統一領導和各區縣(自治縣、市)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非煤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公安、國土、環保、工商等政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監察部門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按照國家、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工作人員,保證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依照國家、市安全生產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四)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及應急計劃,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五)如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第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並通過安全評價。 第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達到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驗收標准。 (一)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工種操作規程的作業規程、安全檢查與培訓制度。 (三)有專兼職安全機構及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露天礦的階段高度、平台寬度和邊坡角度滿足作業安全和邊坡穩定的需要。 (五)礦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 (六)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礦井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嚴格的保管、發放、領用、清退登記制度,有爆破說明書、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九)有尾礦庫、排渣(土)場及排水應有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管職責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非煤礦山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採取安全管理措施,防範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根據「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的發放及其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的發放及其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其監督管理。 (四)環保、監察及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對非煤礦山安全加強監督管理,實施定期檢查,發現有危及安全的情況時,可要求企業立即改正或者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況緊急時,可要求礦山企業立即停止作業。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反《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的情況,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依法注銷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被注銷或吊銷《采礦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按照「明確責任、分級管理」的原則,規范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程序。礦山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凡不具備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已被列為關閉的礦山,死灰復燃仍在非法生產的;凡是未經整頓驗收合格的礦山擅自恢復生產的,無論是否發生事故,都將依法追究礦主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各級政府部門和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行政人員取得批準的,應當立即撤消原批准,並對相關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和負責安全監管部門,未履行規定職責而發生特大事故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1〕64號)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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