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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培訓方案及經費

發布時間:2021-01-02 12:09:13

⑴ 人民調解工作建設過程中存廳哪些困難和問題

一、新型矛盾糾紛增多、涉及領域廣泛,調解過程缺乏剛性,調處難度增大。目前,社會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損害賠償等民間常見性矛盾糾紛向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資糾紛、物業管理、環境污染、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新型矛盾糾紛轉換。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大部分專業性較強,盡管我們為應對新型矛盾糾紛進行了一些探索,建立了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水運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專業性調解組織,但與發生的新型矛盾糾紛數量相比,遠遠不能滿足需要。並且人民調解的啟動、實施以及協議的達成都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均可以拒絕調解,調解工作的剛性缺乏,進一步增大了調解工作的難度。

二、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認為人民調解是「軟職能」可有可無,常常是部署工作越過調委會,檢查指導繞過調委會,工作評比不提調委會,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以致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乾脆「用拳頭說話」;一些部門沒有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調解組織、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三、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存在薄弱環節。企業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等新型調解組織建設目前還比較薄弱,存在著「斷層」和「空檔」現象,如企業和行業的調解組織覆蓋率低,調解組織建設任務相當艱巨;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力量單薄,除少數鎮(街道)有專職調解員外,大多數是兼職,工作容易顧此失彼;部分村級調解組織產生程序不規范,人員經常變動,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更換頻繁,工作熟悉程度及連續性較差;村組合並後,村組范圍擴大,由此帶來的調解隊伍人員數量絕對減少與民間糾紛案件的相對上升形成極大反差。
四、人民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基層人民調解員大多數是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幹部兼任,村(社區)幹部肩挑數擔,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並且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大多數學歷較低、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調解技能不高,有些甚至連製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不少調解員還停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較難勝任和應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新時期出現的新糾紛的調處工作,以致調解效果事與願違者不乏其數。加上每三年一屆的村(居)委換屆,導致一批已接受過指導,參加過培訓,正熟悉業務的調解員被替換,而後任者又有一個從頭培訓、指導與熟悉過程。
五、調解經費不足成為制約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的瓶頸。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調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和《人民調解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的業務經費調委會的工作經費、調解員補貼經費和表彰獎勵經費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落實。人民調解員常常因為調解糾紛耽誤了自己的工作,甚至還要自己負擔交通、通訊和誤餐等費用。沒有經費,「個案補貼」、「以獎代補」難以執行,考核、獎懲形同虛設,影響和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更難吸納懂法律、懂政策的較高素質人員充實到調解隊伍中來。

⑵ 什麼是人民調解三項經費

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⑶ 如何准備治保主任,人民調解員培訓

明確培訓內容,確定時間地點,找好講師

⑷ 人民調解的經費保障

按照司法部和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人民調解經費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但至今未在國家層面明確保障標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保障水平低,不能適應工作需要。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沒有工作經費。在鄉鎮(街道)和村(居),經費基本上處於無保障的狀況。有的鄉鎮(街道)每年拿出一定的經費通過獎勵的形式補貼給人民調解員,這稱之為「以獎代補」機制。由於經費保障不到位,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了很大影響。

⑸ 怎樣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辦法
1.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專算。
2.為支持人民屬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機構應繼續在各方面對其提供支持。
2.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范化程度。補助和補貼標准可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⑹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⑺ 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工作經費該如何保障

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由財政撥款予以保障。

⑻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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