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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制度銜接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01 20:08:07

『壹』 政府會計制度銜接

如果原來這100未計入經費支出,現在就不能在財政撥款結轉余額里加上。

『貳』 政府會計新舊銜接中預算會計的資金結存期初余額為什麼與財務會計中的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存在差額

財政部於2018年2月1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3號)(以下簡稱「新舊銜接規定」),對目前執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向執行政府會計制度銜接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按新舊銜接規定,做好會計制度的新舊銜接工作。

一、總體工作要求
按照新舊銜接規定的總體要求,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在新舊制度銜接過程中,首先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並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
二、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各單位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三、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
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
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並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四、按照登記及調整後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五、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二、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新舊銜接規定對財務會計科目與預算會計科目、財務報表與預算報表的銜接進行了具體規范,財務會計科目按照舊制度會計要素的順序進行新舊銜接舉例,預算會計科目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科目涉及原賬的有關內容進行舉例,8要素同時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具體說明,比如原未入賬事項以及如何補提折舊、補提攤銷以及基建並賬核算等事項都進行了舉例。

在財務會計方面,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並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各單位首先要做好對政府會計制度的宣傳培訓和學習工作,按照新舊銜接的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重點要把握新舊銜接的工作步驟,比如資產清查工作,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補提折舊,對無形資產補提攤銷,對未入賬的有關事項進行清理。
政府會計制度無疑為我們廣大的財會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唯有努力學習才能適應新形勢的工作需要。

我們財務人員也要以貫徹實施《制度》為契機,加強會計核算與部門預決算管理、資產管理、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績效管理與評價和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等政策的協調,全面提升部門和單位管理水平,同時提升單位財會人員的主體地位。
下一步,財政部還將具體針對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學事業單位、彩票機構等行業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新舊銜接問題發布有關文件,各行業主管部門也要充分做好准備。

『叄』 新舊政府會計制度銜接問題

年末快到啦,小夥伴們對《政府會計制度》的新舊銜接工作是不是都做好了呢?
新舊銜接不是隨時都可以碰見的,只有在制度交替轉換變更的時候才會用新舊銜接處理賬務。
我們要珍惜這次的銜接學習的機會,因為現在記賬大部分都是計算機軟體系統,大家對賬賬相符、賬表相符都沒有具體的概念,內在的勾稽關系是怎麼連接起來,都是系統設置好的程序,只要會做借貸憑證就行,系統自動過明細賬和總賬,最後自動生成報表。
但是作為銜接的工作,軟體系統不能代替,我們一定要理解新制度中各個科目之間的關系,比如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財務會計資產和負債之間,科目借貸方之間的沖銷等,通過銜接把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八個要素串通起來。
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到底是幹啥
新舊銜接的本質就是建新科目體系的期初余額。在以前的制度下原來的科目余額進行自動結算上年結轉到結轉下年,現在因為新舊制度的轉換不再一一對應,需要根據新的核算基礎和核算體系的變化,把上一年的期初余額用手工的方式,進行科目之間的分析和判斷來完成新制度下的科目對接工作,得到新制度下科目的期初余額。需要用丁字賬和科目表來試算賬目之間的平衡。
規范新舊制度銜接工作的主要文件依據:
2018年2月印發的《政府會計制度》與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3號)
2018年8月印發的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 (財會【2018】24號)
2018年9月印發的 《關於做好政府會計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財務函【2018】805號)
2018年12月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准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

『肆』 最新政府會計制度銜接的問題

簡單理解為全部調整為收付實現制。最後資金結存等於結轉加結余。如果你學過企業會計就參考現金流量表編制的間接法。

『伍』 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時必須做做賬務處理,並且編制記賬憑證是正確的嗎

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2012年12月31日原賬科目余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和基建並賬調整),按調整後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事業單位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體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其核算范圍包括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
4.「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由於固定資產價值標准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於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對於已領用出庫的,還應同時將其成本一次性攤銷,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在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2)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5.「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價。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將相應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事業單位按新制度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應當自2013年1月1日起設置和啟用「累計攤銷」科目,以「無形資產」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額為原價,按新制度規定進行攤銷。
(二)負債類。
1.「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分別直接轉入新賬中的「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並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事業單位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並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轉賬時,應當對「應付賬款」科目進行分析,將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圍小,不包括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其中屬於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投資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並對所屬「一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數額後的余額)進行分析: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佔用的金額。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扣除轉為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固定基金數額後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與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范圍基本相同。轉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直接轉入新賬中「經營結余」科目。
5.「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較原賬中「事業結余」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新制度未設置「結余分配」科目,但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因原賬中「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一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啟用新賬即可。
(四)收入支出類。
1.「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結轉自籌基建」科目。
由於上述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3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2.「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撥入專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貸方,將原賬中「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借方。
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新賬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單位會計「大賬」。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該科目為新設科目。事業單位應當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並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將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並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中歸屬於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後,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事業單位2013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在編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其他銜接事項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不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設置「累計折舊」科目,並進行如下處理:(1)對執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新舊轉賬時轉入「「存貨」的固定資產),應當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2013年12月31日對這些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這些固定資產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按月計提折舊;(2)對執行新制度後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按月計提折舊。

『陸』 新舊政府會計制度銜接時非財政補助結余可以為負數嗎

只能暫時掛在賬上,等有錢了再處理。

『柒』 如何解讀《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一)

如何更來好地適應新制度需自要從出台形式、會計科目、賬務處理、報表等方面進行深入理解,從而達到學習領會,掌握運用之目的。筆者結合自身的學習經驗,對新舊事業會計制度差異進行了分析比較,權作拋磚引玉,以饗讀者。將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1.舊制度設置了「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就是將「現金」變為「庫存現金」,這與企業一致,其他科目不變,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2.舊制度設置了「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新制度取消了「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其核算范圍包括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存貨的核算方法與企業幾乎一致。3.舊制度設置了「對外投資」科目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

『捌』 18年19年新政府會計制度銜接。其他應收款該怎麼做呢

其他應收款調減預算會計資金。
預算會計
借:行政或事業支出
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玖』 在政府會計制度新舊交接中,應如何處理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應付款項,與會計制度改革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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