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方案大全 > 全國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

全國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2-04-09 18:48:46

Ⅰ 生豬屠宰場可行性報告

《中國生豬屠宰場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從系統總體出發,對技術、經濟、財務、商業以至環境保護、法律等多個方面進行分析和論證,通過對生豬定點屠宰場的市場需求、資源供應、建設規模、工藝路線、設備選型、環境影響、資金籌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調查,在專家研究經驗的基礎上對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進行科學預測,從而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客觀的、可靠的生豬定點屠宰場投資價值評估及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建設進程等咨詢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大綱(具體可根據客戶要求進行調整)

第一章 項目總論
第一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背景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基本信息
二、承辦單位概況
三、本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
四、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提出的理由與過程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概況
一、建設規模與目標
二、主要建設條件
三、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投入總資金及效益情況
四、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三節 問題與建議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資金來源問題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工藝技術獲取問題
三、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上報問題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所在市場發展前景預測
第一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產品發展背景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市場分析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的相關政策
三、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的技術背景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的市場分析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行業的成長性分析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的整體優勢
三、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成本競爭優勢
四、生豬定點屠宰場行業主要生產企業
第三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市場預測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行業的成長性預測分析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行業競爭趨勢
三、生豬定點屠宰場行業技術發展趨勢
第四節 市場競爭力分析
一、產品市場競爭優劣勢
二、營銷策略

第三章 項目建設調價與廠址選擇
第一節 資源和原材料
第二節 建設地區的選擇
第三節 廠址選擇
一、廠址多方案比較
二、廠址推薦方案

第四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
第一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技術方案
一、生產方法
二、工藝流程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主要設備方案
一、主要設備選型原則和理由
二、設備選型表
三、設備的最終定型
四、技術參數和工藝流程
第三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工程方案
一、土建工程設計方案
二、主要建、構築物的建築特徵、結構及面積方案
第四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主要原材料、燃料供應
一、主要原料材料供應
二、燃料及動力供應
三、主要原材料、燃料年需要量表

第五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總圖運輸與公用輔助工程
第一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總圖布置
一、平面布置
二、總平面布置主要指標表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場內外運輸
一、場外運輸方式
二、場內運輸量及運輸方式
第三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輔助工程
一、供水工程
二、供電工程
三、通信及信息系統設計方案
四、通風採暖工程
五、動力設計方案
六、防雷設計
七、維修設施
八、倉儲設施

第六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節能、節水措施
第一節 節能措施
一、節能規范
二、設計原則
三、節能方案
四、節能措施
第二節 能耗指標分析
一、資源利用及用能標准
二、能耗計算
第三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節水措施
一、節水措施
二、水耗指標分析

第七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節 場址環境條件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建設和生產對環境的影響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生產對環境的影響
第三節 環境保護措施方案
一、設計依據
二、環保措施
第四節 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章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與消防
第一節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一、設計依據
二、設計執行的主要標准
三、設計內容及原則
四、職業安全
五、職業衛生 六、輔助衛生用室
七、職業安全衛生機構
第二節 消防
一、設計依據
二、總平面布置
三、建築部分
四、電氣部分
五、給排水部分

第九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第一節 組織機構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二、管理機構組織方案
第二節 人力資源配置
一、生產作業班次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勞動定員
三、職工工資福利
四、員工來源及招聘方案
五、員工培訓

第十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實施進度
第一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實施的各階段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實施進度表
一、橫道圖
二、網路圖
第三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實施費用
一、建設單位管理費
二、生產籌備費
三、生產職工培訓費
四、辦公和生活傢具購置費
五、勘察設計費
六、其他應支出的費用

第十一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投資估算
第一節 投資估算依據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總投資估算
一、固定資產建設投資估算
二、流動資金估算
三、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總投資
四、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投入總資金
第三節 資金籌措
一、資金來源與出資方式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籌資方案
第四節 投資使用計劃
一、固定資產建設投資使用計劃
二、流動資金使用計劃
第五節 借款償還計劃

第十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財務評價
第一節 計算依據及相關說明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測算參考依據
二、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測算基本設定
第二節 總成本費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資及福利費用
三、折舊及攤銷
四、修理費
五、財務費用
六、其它費用
七、總成本費用
第三節 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及附加和增值稅估算
一、銷售收入
二、銷售稅金及附加費用
第四節 損益及利潤及分配
第五節盈利能力分析
一、投資利潤率,投資利稅率
二、財務內部收益率、財務凈現值、投資回收期
三、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財務現金流量表
四、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資本金財務現金流量表
第六節 盈虧平衡分析
第七節 敏感性分析

第十三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第一節 經濟效益
第二節 社會效益

第十四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風險分析
第一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風險因素識別
一、法律及政策風險
二、市場風險
三、建設風險
四、環保風險
第二節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五章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可行性研究結論與中投信德獨家策略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一、對推薦的擬建方案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工藝技術、經濟效益、社
會效益、環境影響的結論性意見
二、對主要的對比方案進行說明
三、對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決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建議
四、對應修改的主要問題進行說明,提出修改意見
五、對不可行的項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六、可行性研究中主要爭議問題的結論
第二節 附件
一、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報告)
二、項目立項批文
三、廠址選擇報告書
四、資源勘探報告
五、貸&款意向書
六、環境影響報告
七、需單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單項或配套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需要的市場調查報告
九、引進技術項目的考察報告
十、引進外資的名類協議文件
十一、其他主要對比方案說明
十二、其他
第三節 附圖
一、廠址地形或位置圖(設有等高線)
二、總平面布置方案圖(設有標高)
三、工藝流程圖
四、主要車間布置方案簡圖
五、其它

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涉及圖表目錄: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技術經濟指標表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產品需求總量及增長情況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行業利潤及增長情況
圖表 中國生豬定點屠宰場行業利潤及增長情況預測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產品推銷方式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產品推銷措施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新增設備明細表
圖表主要建築物表
圖表主要原輔材料品種、需要量及金額
圖表主要燃料及動力種類及供應標准
圖表主要原材料及燃料需要量表 圖表廠區平面布置圖
圖表總平面布置主要指標表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人均年用水標准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年用水量表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年排水量表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水耗指標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污水排放量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管理機構組織方案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勞動定員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詳細進度計劃表
圖表土建工程費用估算
圖表固定資產建設投資單位:萬元
圖錶行業企業銷售收入資金率
圖表投資計劃與資金籌措表單位:萬元
圖表借款償還計劃單位:萬元
圖表正常經營年份直接成本構成表
圖表逐年直接成本
圖表逐年折舊及攤銷
圖表逐年財務費用
圖表總成本費用估算表單位:萬元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銷售收入測算表
圖表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及附加估算表單位:萬元
圖表損益和利潤分配表單位:萬元
圖表財務評價指標一覽表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財務現金流量表單位:萬元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資本金財務現金流量表單位:萬元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盈虧平衡圖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敏感性分析表
圖表敏感性分析圖 圖表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財務評價主要數據匯總表

Ⅱ 殺豬需要哪些證件

如果是自己養豬,過年了也或者代客殺個一隻兩只的沒人管。但是如果你從事屠宰工作,請申辦:個人健康證,屠宰資質證,防護及現場急救培訓合格證。一般這三個證件,有的城市另有其他要求。

健康證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效期內健康證遺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原健康證辦理窗口申請補辦。

殺豬注意:

一:至少三四個成人才能捉住,然後分別用結實的繩子捆住四個腿。放在一個平板上,至少膝蓋高。殺豬一定要有經驗的中年農村男性屠夫。

二:屠夫拿一把很長的屠刀,因為太短的話,到不了豬的心臟。

三:等豬死了,把豬放進一個放滿熱水的鍋里,把豬毛刮干凈,也有的地方用火燒干凈的,在豬四條腿上開一個小孔,然後屠夫從四個孔里用嘴往裡吹氣,等吹氣後,用細繩綁住四條腿,防止跑氣。然後用木板拍打,使豬皮和豬肉分離。

Ⅲ 生豬定點屠宰廠星級評定辦法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生豬屠宰管理,提高屠宰行業整體水平,保證生豬產品質量。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種經濟性質的生豬定點屠宰場。
第三條 根據屠宰場的生產設施、工藝流程、環境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等狀況評定星級。
第四條 星級評定分一至五級,代號★,以星數表示星級,一顆星表示一星級;二顆星表示二星級;依次類推,最高星級為五星級。
第五條 依據國家生豬屠宰加工行業標准和國家、省、市行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確定評分標准,總分100分,以總得分數確定星級。
第六條 星級評定機構為寧波市貿易局。

第二章 星級評定條件及評分標准

第七條 廠址選擇(6分)
1、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動物防疫等規定。(2分)
2、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屠宰與分割車間生產用水應符合現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的要求。(1分)
3、遠離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與居民集中住宅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場所保持符合環保要求和有關規定的距離。(2分)
4、廠址周圍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避開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及其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1分)
第八條 建築布局(10分)
1、定點屠宰場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的活豬待宰間、屠宰間、分割間、急宰間及病害豬處理等設施布局和建築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規范。光照充足,通風良好。(3分)
2、屠宰場活豬入口與生豬產品出口兩門兩道。產品與活豬、廢棄物在場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2分)
3、生產區各車間的設置必須滿足生產工藝流程與衛生要求。(2分)
4、屠宰與分割車間設置在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廢棄物集存場所、鍋爐房、污水及污物處理設施的上風向,其間距符合環保、食品衛生以及建築防火等方面要求。各車間不交叉污染。(1分)
5、待宰間應設有健康豬圈舍和疑病豬圈舍,兩者必須嚴格分開。圈舍容量一般為大於日宰量1倍以上。(1分)
6、設有符合國家標准,並與生產職工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廁所等。(1分)
第九條 環境衛生(9分)
1、屠宰場周邊及場內主要道路應鋪設堅硬路面,並保持平整。建築物周圍、道路兩側以及空場地均應綠化。(1分)
2、屠宰場給、排水系統暢通,地面無積水,無廢棄物堆積。定期消除「四害」。禁止飼養與加工無關的動物。(2分)
3、活豬進場入口處、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出入口應設有相應的車輪消毒池。設有生豬車輛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設施。(2分)
4、污水處理符合國家標准,並保持日常運轉。(2分)
5、場內設有與清潔區保持一定間隔距離的畜糞、廢棄物的暫時集存場所,並及時清理。(2分)
第十條 屠宰設施(10分)
1、屠宰間有麻電器、吊軌、掛鉤、內臟整理操作台、燙池;有懸掛傳送設備、升降設備、打毛機、劈半設備;有整豬、片肉沖洗裝置、軌道秤。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生豬產品專用器具。有備用打毛機、燙池。(3分)
2、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生豬與生豬產品應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使用防塵、懸掛的專用廂式車輛運送片內及其他生豬產品。(2分)
3、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冷藏、預冷和發電等成套設施。(1分)
4、設有病死豬和廢棄物的化制、銷毀、高溫等無害化處理設施。(2分)
5、屠宰加工車間設有防蚊蠅、昆蟲、鼠類進入的設施。(1分)
6、供電照明設施符合設計規范。(1分)
第十一條 屠宰工藝(16分)
1、生豬屠宰工藝流程應按待宰、沖淋、致昏、放血、燙毛、脫毛、去蹄、沖洗Ⅰ、編號、雕圈、開膛、扒內臟、沖洗、去頭、劈半、摘三腺、修整、沖洗Ⅱ、成品檢驗、蓋章、計量順序進行。(4分)
2、健康豬與病豬分開屠宰。(1分)
3、進入待宰間的生豬必須斷食休息,要充分給水至宰前3小時為止。臨宰前要進行清水沐浴,清除豬體表污物。倒圈趕豬不得棒打腳踢,避免刺激。(1分)
4、麻電設備應配備電壓表、電流表、穩壓器,麻電人員應穿戴合格的絕緣靴、絕緣手套。麻電致昏應心臟跳動的昏迷狀態,不得致死。(1分)
5、刺殺放血在麻電致昏後30秒鍾內進行。不得刺破心臟,不得使豬嗆膈、淤血。瀝血時間不得少於5分鍾。(1分)
6、豬屠體進入燙毛池前,首先洗掉血污。根據豬的品種、大小和季節的差異,調節燙毛池水溫(58—63℃)和浸燙時間(3—6分鍾),不得使屠體沉底、燙老。(1分)
7、開膛凈腔過程不得割破腸、胃、心、膽、肺等內臟。分離內臟後應將胸、腹腔內的淤血、浮毛、污物沖洗干凈,並摘除兩側腎上腺。(2分)
8、屠宰過程生豬產品不落地。(3分)
9、生豬副產品加工應設不同區域,無交叉污染。(1分)
10、屠宰過程閑雜人員不得進入車間。(1分)
第十二條 屠宰衛生(12分)
1、屠宰加工、肉品檢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凡有礙食品衛生疾病者必須調離。(3分)
2、屠宰加工、肉品檢驗人員必須保持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工作時間不得戴首飾、手錶,不得化妝。洗手消毒、著裝上崗。(3分)
3、屠宰車間應設有同步檢驗設施,實施同步檢驗。廢棄物採用帶有明顯標記的密封容器裝運。(2分)
4、車間內操作台、傳送帶、運輸車、工器具應當用無毒、耐腐蝕、不生銹、平滑、易清洗消毒、不吸水、堅固的材料製作。(1分)
5、車間內專用運載工具、工器具每天清洗消毒。場地、操作台、牆體、操作機械、燙毛池、排水溝等在屠宰加工作業完成後必須沖洗干凈,不留污物。(2分)
6、屠宰加工車間的清潔區和非清潔區要嚴格區分,屠宰作業時工器具不得混用、人員不得串崗。(1分)
第十三條 檢疫檢驗(24分)
1、有動物防疫機構派遣檢疫員依法實施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並建立宰前檢疫24小時值班制度。(2分)
2、生豬應來自非疫區,健康良好。進場活豬必須持有產地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車輛消毒證、非疫區證等相關有效證件。(2分)
3、把好活豬進待宰間大門,未經檢疫員檢疫的活豬不得進入待宰間。(2分)
4、把好活豬進入屠宰間大門,未經檢疫員查驗的活豬不能進入屠宰間。(1分)
5、把好生豬產品出場大門,未經檢疫檢驗、未蓋有效檢疫檢驗章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準出場。(2分)
6、發現病、死、傷、殘豬及時按規定處理。(1分)
7、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具有中專以上技術水平或經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檢驗員須穿戴白色工作衣帽、持證上崗。(1分)
8、胴體與內臟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按生豬刺殺、放血、挑胸、剖腹、摘取內臟、劈半、整修各工序設立檢驗點,配備檢驗人員,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採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2分)
9、做好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宰後檢疫工作。(1分)
10、做好頭部的檢驗工作。(1分)
11、做好肉屍的檢驗工作。(1分)
12、做好內臟的檢驗工作。(1分)
13、摘除有害腺體、病變淋巴結和各種病灶。(1分)
14、做好對種公、母豬及晚閹豬的檢驗,並加蓋相應標記。(1分)
15、檢驗屠宰加工質量,生豬產品應血凈、毛凈、糞污凈。(2分)
16、檢疫檢驗各種印章使用規范,蓋章清晰。(2分)
17、對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進行登記。(1分)
第十四條 制度建設(13分)
1、建立檔案室,保存完整的台賬。(2分)
2、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並做到制度上牆,執行良好。(8分)
——疫情報告制度。(1分)
——倉儲運輸管理制度。(1分)
——屠宰加工管理制度。(1分)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分)
——衛生消毒制度。(1分)
——單證章流轉管理制度。(1分)
——統計制度。(1分)
——安全保衛制度。(1分)
2、文明服務。(3分)
(1)提供配送服務。(1分)
(2)文明禮貌、熱情周到。(2分)

第三章 星級評定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評定星級前置條件: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屠宰場不得申請評級。達不到「三不落地」基本要求的,不予評定星級。
第十六條 評定三星級屠宰場前置條件:
——屠宰設備半機械化;
——污水處理、排放達到環保要求;
——建立檢驗檢測室,具備一般檢疫檢驗項目的常規檢驗和「瘦肉精」檢測能力。
第十七條 評定四星級以上屠宰場前置條件:
——屠宰設備機械化;
——污水處理、排放達到國家標准;
——建立理化、微生物等檢驗檢測室。具有常規項目和葯殘、重金屬等顯著危害項目的檢測能力;
——具有齊全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實行HACCP管理、自動化監控和信息化管理。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環境綠化優美。

第四章 星級評定

第十八條 星級評定辦公室設在蔬菜副食品處,負責日常星級評定工作。二星以下(含二星)的屠宰場委託各縣(市)、區流通主管部門考核、評定,報寧波市貿易局備案。三星級以上屠宰場由各縣(市)、區流通主管部門初評,報寧波市貿易局組織評定,統一授牌、發證。
第十九條 評級方法:按星級評定條件全面考核後的總得分數,並達到相應星級評定前置條件確定星級。一星級:60—70分;二星級:71—80分;三星級:81—90分;四星級:91—95分;五星級:95分以上。
第二十條 星級評定每年進行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對星級屠宰場發生違規事件,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條款對不符合條件的星級屠宰場給予相應處分:
(一)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通報批評;
(四)降低星級;
(五)取消星級;
(六)建議當地政府取消定點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貿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Ⅳ 國家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和什麼制度

國家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部分條款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Ⅳ 屠宰場申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辦屠宰場所需要的證件及條件可以參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條例規定辦屠宰場需要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具體分析如下:

一、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三、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5)全國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1、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第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4、第四條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資料來源:網路: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Ⅵ 求《雲南省2010-2015年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鄉鎮屠宰廠(場)生豬屠宰活動的具體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五條
定點屠宰廠(場)由市、 縣人民政府根據定點屠宰廠 (場)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審查、確定,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定點屠宰(場)應當將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於顯著位置。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並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七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
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
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
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葯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
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
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第八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經生豬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放行出廠(場);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四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生豬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 牛、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 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屠宰廠(場),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其定點資格不再重新審查、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逾期仍達不到的,應當停止屠宰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Ⅶ 屠宰場環保設備設施整改實施方案

溫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場設置規劃實施方案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生豬屠宰市場秩序,提升生豬屠宰行業整體形象,確保屠宰肉品質量安全,全面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批復》(浙政函〔2009〕1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情況
全市共有生豬定點屠宰場50個,市本級(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機械化定點屠宰場1個,縣(市)級城區定點屠宰場8個(機械化3個、半機械化5個),鄉鎮屠宰場(大部分屬於手工屠宰)41個。目前,樂清市10個、瑞安市14個、永嘉縣4個、洞頭縣1個、平陽縣3個、文成縣3個、泰順縣3個、蒼南縣11個。從現狀看,我市屠宰加工行業整體水平不高,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布局不盡合理。除市本級機械化屠宰廠外,其他各縣(市)大部分屠宰企業與國家2001年頒布的《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標准差距較大,生產工藝以手工屠宰為主,屠宰技術水平偏低,肉品安全存在一定隱患。
二、規劃目標
按照「嚴格控制總量、合理優化布局、依法建設場點、推進企業升級改造」的總體要求,重新規劃布局我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在對原有屠宰場進行整合撤並、改造提升的基礎上,通過新建、遷建、擴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與產業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適應、布局科學合理、競爭規范有序、加工設施先進、產品質量安全的機械化、規模化、工廠化生豬定點屠宰加工體系。至2011年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布局達到《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要求。
三、規劃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城鄉規劃、人口分布密度、交通運輸條件、生豬產銷特點、動物防疫、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進行規劃和布局。
(二)控制總量、適當集中。嚴格按照設置規劃,整合現有屠宰場點,撤並調整屠宰廠(場)數量,優化資源配置,鼓勵適度規模化生產,避免重復建設。確需新建、遷建、改擴建的屠宰廠(場)用地,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並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勵和支持符合有關要求且有改造條件的定點屠宰企業實施升級改造,引導企業向生豬養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銷售的一體化經營模式發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連鎖經營能力,完善生豬產品流通體系。
(四)保護環境、以人為本。居民集中住宅區、學校、醫院、
養老院以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及其他不適宜建設屠宰廠(場)的地區,不準建設生豬屠宰廠(場),已建的要妥善解決環境保護問題,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且無條件實施升級改造的必須搬遷或關停。
四、規劃要求
(一)溫州市本級及各縣(市)城區。溫州市本級生豬定點屠宰場設置不超過2個,設施設備應達到《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下同)的三星級(含)以上標准;8個縣(市)城區各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個(共8個),設施設備應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標准。縣(市)城區中心半徑10公里以內且專用鮮肉配送車輛的車程在30分鍾以內的鄉鎮,不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二)鄉鎮與農村、山區和海島。縣(市)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的設置數量及距離須符合《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要求,設施設備應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標准。
1.鼓勵並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較密集的毗鄰鄉鎮以片區的形式設置定點屠宰場,整合屠宰資源,提升社會經濟效益。充分利用現代流通網路,通過設置放心肉批發點、放心肉銷售專櫃等形式,擴大中心定點屠宰場對周邊鄉鎮的肉品配送服務半徑,滿足周邊地區放心肉的消費需求。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供應的鄉鎮,原則上不設生豬定點屠宰場或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2.遠離縣(市)城區、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客觀需要,可設1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遠離縣(市)城區、人口較少、交通不便、難以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鄉鎮、農村、邊遠山區和海島,根據客觀需要,可設1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所屠宰的生豬產品僅限當地供應,具體供應區域由所在縣(市)政府劃定,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對鮮肉需求量小的鄉鎮及農村,可按經濟區域與其他鄉鎮聯合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不單獨設點。
(三)生豬主產區。為發展生豬生產,對年出欄生豬50萬頭以上的生豬生產大縣,可以適當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鼓勵和扶持規模養豬場聯合興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並以屠宰自產本地生豬為主,實行生豬養殖、屠宰加工、產品銷售一體化經營。所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達到縣(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場標准、不從事代宰業務,且設置前需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經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五、規劃布局
(一)溫州市區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鹿城區設1個,龍灣區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三星級(含)以上。
(二)樂清市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樂成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虹橋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樂清市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5個,分別設在北白象鎮、柳市鎮、象陽鎮、大荊鎮、雁盪鎮。合計7個。
(三)瑞安市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瑞安城區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塘下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瑞安市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5個,分別設在陶山鎮、湖嶺鎮、仙降鎮、馬嶼鎮、高樓鄉。合計7個。
(四)永嘉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甌北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橋頭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永嘉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3個,分別設在橋下鎮、岩頭鎮、碧蓮鎮。合計5個。
(五)洞頭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個,位於北嶴鎮,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根據海島實際需要,洞頭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2個,分別設在鹿西鄉、大門鎮。合計3個。
(六)平陽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宋橋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鰲江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平陽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4個,分別設在蕭江鎮、水頭鎮、騰蛟鎮、山門鎮。合計6個。
(七)文成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大峃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珊溪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文成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5個,分別設在南田鎮、西坑鎮、玉壺鎮、黃坦鎮、峃口鄉。合計7個。
(八)泰順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個,位於羅陽鎮,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泰順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4個,分別設在司前鎮、雅陽鎮、仕陽鎮、筱村鎮。合計5個。
(九)蒼南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靈溪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龍港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蒼南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6個,分別設在宜山鎮、錢庫鎮、金鄉鎮、橋墩鎮、礬山鎮、馬站鎮。合計8個。
至2011年底,全市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6個,小型屠宰場點34個,合計50個(見附件)
六、實施計劃
(一)明確職責。本規劃實施方案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抓好督促落實,市農業、畜牧獸醫、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各縣(市)政府要按照本規劃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抓緊調整區域內具體的布點規劃和實施方案,並於2009年8月20日前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還要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清理整頓現有屠宰廠(場)。按照省設置規劃要求,各縣(市)政府要組織經貿、農業、畜牧獸醫、環保等部門,依據方案,對本地區的生豬屠宰廠(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
1.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和本方案規劃的,重新確認定點屠宰資格,由各縣(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經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後,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並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2.不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換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然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整改期限自下達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3.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但不符合本規劃方案等級要求目標的,要求制定屠宰廠(場)升級改造實施計劃,可換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到2011年底前仍達不到規劃目標的,調整其定點屠宰資格。
4.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設置規劃數量布點要求的,可換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但必須明確關閉的時限,原則上應在2011年底前關閉。
(三)採取分步實施、平穩過渡的辦法。按照先近郊、後遠郊,先建新廠或整合、升級舊廠、後關閉小屠宰廠(場)的步驟,穩步實施,全面推進。
七、設置條件
(一)屠宰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屠宰廠(場)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城鄉規劃,達到新《條例》、《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本方案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2.嚴格執行國家《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標准及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3.規劃整合建設的屠宰場加工能力縣級500頭/日以上、鄉鎮級210頭/日以上(市本級規劃新建屠宰場加工能力必須在2000頭/日以上);屠宰廠(場)屠宰與分割車間、待宰間、急宰間、加工、冷藏等設施設備的配置要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屠宰場設檢疫工作室,出入口設消毒池,屠宰與分割車間建築面積按國家標准(GB50317-2000)執行;屠宰生產線及設備全部採用不銹無毒材料,並具有相應的產品精深加工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屠宰廠(場)主辦者必須具有肉類商品相關專業知識和從事相關業務的經歷;屠宰廠(場)必須配備有害物質的檢測儀器和相應的檢測人員,以及與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適應的檢疫人員,對生豬實行有害物質的宰前檢測和檢疫;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包括生豬屠宰操作規程、消毒、檢疫、檢測、檢驗制度以及生豬進廠(場)和生豬產品出廠(場)登記制度等,對出廠生豬產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5.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二)小型屠宰場點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有基本的屠宰設施,包括待宰間、屠宰間、地面硬化不滲漏及肉品「四不落地」(豬頭、腳、胴體、內臟不落地)等相應設施。
2.有相應的檢疫、檢驗和消毒設施及相應場所;有相應的無害化處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質量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屠宰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八、設置程序
(一)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擴建)屠宰場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先對該申請是否符合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通知申請人。凡符合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由申請人再提交下列資料:
1.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新建、遷建等項目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規劃選址意見。
2.環保部門出具的屠宰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意見;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的選址和設計等符合
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
3.屠宰場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屠宰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有關圖紙(包括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
4.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屠宰場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屠宰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其他書面材料。
5.縣(市、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並經當地政府同意的屠宰場建設意見。
(二)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設立屠宰場的申請資料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對不符合屠宰場設置規劃的以及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請設立屠宰場的單位或個人,憑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辦理建設等有關後續審批手續。
(四)屠宰場建設竣工後,由申請設立的單位或個人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發給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畜牧獸醫、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設立屠宰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屠宰場證照
齊全後方可開業,並應將定點屠宰標志牌及各項證照公開懸掛於顯著位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縣(市)政府要統一協調,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詳細的設置規劃實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細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並將實施情況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確保2011年底前全面實現本設置規劃目標和要求。屆時對各地規劃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二)升級改造、政策扶持。鼓勵和扶持生豬屠宰企業實施升級改造,不斷提高設施設備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品牌化發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場和企業批發相結合的批發體系,完善服務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時,採取兼並、資產重組、合股經營等方式,整合現有屠宰廠(場),對因實施設置規劃被整合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各縣(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政策性補償,補償辦法由各縣(市)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研究制定。對實施設置規劃需新建、遷建、改擴建的屠宰廠(場)優先納入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用地,當地應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三)強化監管、凈化市場。充實生豬屠宰執法力量,強化屠宰行業和肉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完善投訴舉報等社會監督體系,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取締長期從事私屠濫宰的非法屠宰點。工商、衛生、農業、質監、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生豬屠宰加工方面的有關信息,加強部門配合與協調,開展聯合執法和集中整治,為本方案的組織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本規劃實施方案期限自印發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Ⅷ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屠宰與檢驗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於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規定,實施人道屠宰。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同步檢驗應當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採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的具體部位和方法,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其他相關標准規定執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不得少於二年。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採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並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產品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30天的,應當提前10天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超過180天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不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包括:
(一)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證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識;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四)無害化處理印章;
(五)商務部規定設置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使用;頒發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製作、管理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生豬屠宰管理情況,爭取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支持,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執法等所需經費,確保生豬屠宰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發生大規模私屠濫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問題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
(二)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二)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為保證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應,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
依照《條例》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能夠保證供應的地區,不得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產的生豬產品,僅限供應本地市場。 《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與全國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有哪些 瀏覽:837
衛生院年會策劃方案 瀏覽:560
行政部促銷活動總結 瀏覽:269
rails電子商務 瀏覽:730
餐飲會議活動策劃方案範文大全 瀏覽:256
色弱可以報網路營銷嗎 瀏覽:28
低成本品牌營銷講師 瀏覽:747
地標性產品推廣方案 瀏覽:612
制定抖音推廣方案 瀏覽:732
易轉發微信營銷系統 瀏覽:727
b2a電子商務模式 瀏覽:92
湖南佰盈網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393
校園法治教育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50
電商創業孵化培訓方案 瀏覽:335
學校專題培訓方案 瀏覽:713
飲料春節促銷活動方案 瀏覽:789
旅行社市場營銷6 瀏覽:694
市場營銷專科排名 瀏覽:454
賣東西營銷方案 瀏覽:670
美容會所開業策劃方案 瀏覽: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