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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社保所培訓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2-04-09 11:52:19

Ⅰ 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建立的目的(復制的不要來)

目的是完善的保障和管理機制,降低犯罪率和老有所依有所養;

為什麼,有效規范所有勞動力;讓工作人員更有信心,非從業人員有保障;讓社會更有序

如何開展,參考一下他們的職責吧:市退管辦、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市退管辦的主要職責:落實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及其調整情況;辦理企業退休人員社保資料,指導協調街(居)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相關的工作;做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跟蹤調查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定工作。

(二)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職責: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有關工作。其主要職責:負責辦理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關系、人事檔案的接收、管理和轉移。做好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工作,協助退休人員遺屬申領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恤費、救濟費等。組織退休人員開展各種文體娛樂和社會公益活動。建立退休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庫,定期上報統計報表等有關信息。提供社會保障咨詢、查詢服務。協助落實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指導社區做好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承擔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承辦上級勞動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社會保障事務。

(三)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職責:負責做好本社區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基礎工作,建檔立卡、登記造冊;接收退休人員死亡申報,對孤寡、殘疾、重病、高齡等特困退休人員組織志願人員進行幫扶;協助社保機構對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進行跟蹤調查,做好退休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組織退休人員學習和文化健身活動;協助死亡退休人員家屬領取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津貼。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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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勞動保護的工作內容包括: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條件;合理組織勞動和休息;實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解決他們在勞動中由於生理關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問題。

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對於鞏固社會的安定,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提供重要的穩定政治環境具有現實的意義;對於保護勞動生產力,均衡發展各部門、各行業的經濟勞動力資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於保護社會財富、減少經濟損失具有實在的經濟意義。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和諧社會的基本目標之一就是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勞動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

一、勞動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

勞動是人類最基本的社會活動,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源泉和動力。勞動者是勞動的主體,勞動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現代社會,勞動權是人權的一項基本內容,具有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屬性。

從歷史上看,勞動上升為一種權利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結果。勞動權之所以被確立,並成為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與社會發展密不可分。首先,它是生產社會化和普遍化帶來的結果。社會分工的不同使勞動者不可能像農業社會那樣實現自給自足的生活,勞動者必須通過參加社會勞動,提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以維持基本生活,勞動成為謀生的必要手段。因此,只有規定勞動者有勞動權,才能使勞動者基本生存得到保障。其次,勞動者獨立人格的完成,為勞動權的確立提供了前提。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使勞動者從土地依附中解放出來,獲得了獨立人格的地位,有訂立合同的自由,同時也成為了權利義務的主體。第三,權利本位思想的普遍確立促使勞動權體系的建立。法律關系總是建立在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勞動法調整勞動者與僱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於勞資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資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將勞動者的獨立轉化為對資本的依附,勞動者相對於資本而言總是處於弱勢地位。為了提升勞動者的地位,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使勞動者獲得真正的體面勞動和尊嚴。

長期以來,我國十分重視勞動者勞動權的保護。我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1994年7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各項基本權利,構建了我國勞動權保護的基本框架。此外,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勞動者勞動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如《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集體合同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勞動法為核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為輔助的勞動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勞動權的基本內容

勞動權是指憲法保障下的勞動者獲得勞動機會並在勞動過程中得到基本保障的權利。勞動權的權利主體是勞動者,勞動權的義務主體是國家、社會和用人單位。勞動權的內涵很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參加社會勞動、獲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權利。包括工作獲得權、平等就業權和選擇職業權。工作獲得權一方面表現為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表現為對抗用人單位(僱主)非法解僱的權利。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是國家的基本義務。此外,為了維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僱權,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平等就業權是勞動者在勞動就業方面,一律平等。它是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12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第13條)。選擇職業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就業方面,有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通過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選擇自己的職業。

2.勞動報酬權。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通過從事各種勞動獲得合法收入的權利。包括工資協商權、工資請求權和工資支配權。工資協商權既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工資水平;也包括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訂立集體合同時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工資請求權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或國家法律規定,有請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權利。工資支配權是指勞動者有獨立支配自己工資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我國《勞動法》對工資作了專門規定,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為了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勞動法》還規定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3.休息休假權。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工作時間外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勞動法》專章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第36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38天);「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第40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第45條)。國務院1995年修訂發布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工作時間確定為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國務院1999年還修訂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全民的休假日從每年7天增加到10天。此外,《勞動法》對延長工作時間做了嚴格的限制。

4.勞動保護權。勞動保護權是勞動者享有的、在勞動過程中的獲得安全與健康保護的權利,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措施。《勞動法》第六章專章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52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54條)。另外,《勞動法》第七章還專章規定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給予特殊保護。

5.職業培訓權。職業培訓權是勞動者享有的通過職業培訓而獲得從事各種職業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權利,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就業權的一項重要制度。《勞動法》第八章專章規定了「職業培訓」。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第66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第68條)。

6.社會保險權。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職工福利是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舉辦的各種福利事業。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公民生存權的一項重要保障制度。《勞動法》第九章專章規定了「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第70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假和療養提供條件」(第76條)。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通過法律救濟程序來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勞動法》第十章對勞動爭議作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請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第77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78條)。

8.組織工會和參與民主管理權。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勞動者組織和參與工會是公民結社自由權的充分體現。《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7條)。1992年我國通過了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經濟民主的具體表現。《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第8條)。

三、當前我國勞動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勞動者勞動權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對於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協調勞動關系、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我國處在經濟轉軌時期,利益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再加上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矛盾,侵害勞動者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個別地區或某些單位還相當嚴重。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現象。

1.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此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和責任。例如,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時解僱勞動者,解僱時也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還存在勞動合同期限較短,內容不規范,部分勞動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甚至有違法條款,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拖欠勞動者工資成為近年來熱門的社會話題,每年高達幾百億元的工資拖欠,嚴重地侵犯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許多人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卻拿不到任何報酬。

3.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一些企業為了單方面追求效率,不顧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每天工作10小時甚至更多,每周休息時間不到一天,使得許多勞動者長期處在緊張疲勞狀態。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廣東省外商企業的調查,有1/2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62%的工人每周工作7天。

4.勞動安全和衛生條件惡劣,惡性事故頻發。近年來,勞動安全成為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極大隱患,惡性安全事故頻發,職業中毒事件居高不下,各種勞動安全事故極大地傷害了勞動者的身體和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統計,2004年全國各類死亡事故人數為136755人,其中,煤礦企業死亡人數為6027人。2005年,煤礦企業死亡人數也接近6000人。許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為缺乏安全保護措施,這些數字令人觸目驚心。

5.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使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中的私營企業參保率低,進城務工人員難以獲得社會保障。

6.侵害勞動者的人格尊嚴。一些企業對勞動者設置處罰措施,隨意打罵、罰跪、或者搜身,還有限定上衛生間的時間和次數。這些做法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人格尊嚴,是現代法律所不允許的。

7.存在嚴重的就業歧視。就業歧視剝奪和損害了勞動者就業和職業上的機會和待遇上的平等。目前就業歧視的現象相當普遍,歧視的類型繁多,如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健康(乙肝)歧視、相貌和身高歧視、血型歧視、戶籍和地域歧視、經驗歧視、殘疾歧視、婚姻狀況歧視等。從群體上看,婦女、殘疾人、乙肝患者、農民工是遭受歧視的主要群體。平等觀念的缺乏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二元經濟結構的不合理是造成歧視的原因之一。就業歧視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權,影響了社會的和諧。

四、完善勞動權保護法律機制

要實現公民的勞動權,必須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機制,從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等方面構建勞動權保護制度。

首先,要加強和完善勞動立法,從立法上保障勞動者勞動權實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立法,這些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護起了重要作用。由於勞動者的勞動權是一個涵蓋內容很廣的權利,是許多具體權利的集合,需要法律全方位地予以保護。目前的立法還不足以構成勞動權法律保護立法的必要體系,需要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社會保險法》、《反職業歧視法》等法律,構建完備的保護勞動者勞動權的法律體系。

其次,要完善勞動監察制度,從執法上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勞動監察是國家授權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從而保障勞動法的有效實施。通過勞動監察,既能有效地預防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又能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從而達到保護勞動者的目的。因此,勞動監察是保障勞動權實現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國勞動監察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人員和設施配備不足,職權不夠明確,監察力度不夠,地方政府重視不夠,地方行政干預過強,如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護投資環境,規定某些企業免監察,檢查員不得入內,因此而規避勞動監察,勞動法律在這些企業變為「一紙空文」。必須改變這種現狀,給予勞動監察必要的職權和行政支持,在制度上保障勞動執法的順利進行。

第三,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從司法上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權利的實現必須有相應的救濟機制。由於勞動者勞動權受侵害的現象還相當嚴重,勞動爭議處理成為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最後屏障。我國勞動權救濟途徑主要有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就司法救濟而言,目前法院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勞動爭議,一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二來訴訟成本過高,如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請不起律師,則容易造成雙方訴訟地位的不平等,不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因此,應充分考慮勞動爭議的特點,針對不同的利益訴求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可以更多地引用簡易程序,以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時間和成本。待條件成熟,可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或勞動法院,適用專門的程序來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此外,在當前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的關繫上可作適當的整理和協調。勞動爭議仲裁不一定都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對於某些類型的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作為終局裁決。這樣,既能快捷地處理勞動爭議,也能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避免了目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只有建立完善的勞動權利救濟制度,公民的勞動權才能獲得更好地尊重並得到真正的實現

Ⅱ 鄉鎮社保如何走群眾路線教育活動

一、編制服務網路   建設專門機構
白甸鎮社會服務中心現有員工22名,其中黨員11人,分為計生辦、勞動社會保障服務站、文化站等三個職能部門,中心黨支部根據本中心的服務職能和人員配備,按照10個行政村204個村民小組,將服務網路全覆蓋,進行網格化管理,中心由黨支部書記擔任星級創建責任人,對站內工作人員進行合理分工。
二、印發聯系卡片   履行代理承諾
     2010年起,中心根據人員調整的實際,先後三次印製便民聯系卡,向村民公布幹部姓名、聯系電話、責任區域和代理承諾,在各村建立群眾事務黨員幹部代理服務站,通過多種途徑向群眾履行服務承諾。黨支部負責人經常調閱參加群眾事務黨員幹部代理的承諾履行情況,每月召開一次群眾事務開展黨員幹部代理情況通報會,支部書記馮余才、中心主任朱加寶在黨員冬訓大會上向全鎮黨員介紹群眾事務黨員幹部代理的先進事跡,對全鎮開展代理活動,起到了榜樣示範作用。
     三、開展代理活動   注重效果反饋
     中心根據鎮統一安排,每月安排兩次集中下訪,參加代理人員每月自行安排下訪不少於兩次,每周一中心例會,參加代理人員進行集中匯報,採取首問負責制,能自行代理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結,需要其他人代理或其他部門的通力合作,由中心進行集中梳理,形成記錄,每月的最後一天進行總結,對已經辦結的進行電話回訪,需要繼續協調,進行跟蹤辦理,確保萬無一失。每季度邀請服務對象對中心代理工作進行評議交流,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制定整改措施,確保代理的質量和進度。
     四、終於群眾滿意  鑄就服務品牌
     白甸鎮社會事業中心通過群眾事務黨員幹部代理贏得了群眾的支持和厚愛,在歷年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的評議中名列前茅,計生辦榮獲國家級和省級群眾滿意的窗口基層站所的獎勵。
     在群眾事務黨員幹部代理過程中,為縣創先爭優工作中提供了大量案例,許多成功的做法牆里開花,牆外飄紅。黨員來代理,群眾得實惠,創建星級站,攀高當先鋒成為中心全體成員的共識。

Ⅲ 鄉鎮社保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如果是有關社保、醫保方面的問題,可以登錄當地社保局、衛生局的網站,或親自到社保局、衛生局去,進行相關政策、法規、知識和問題的了解與咨詢。

那裡的回復應該是最權威、最全面、最准確的。

Ⅳ 如何加大農村對社保的宣傳教育

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農村的各項事業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是與現在情況不相適應的是,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管理相對落後,廣大的農民一直處在社會保障網之外,他們的生活情況和生老病死大多數都是由個人和家庭負責,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利於國家深化對本文由手機論文網http://m.lw54.com收集整理農村的改革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最重要的是不利於整個經濟社會、城鄉的協調發展。
1.1農村的社會養老措施不理想
從社會保障費用的支出來看,占人口總數8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費用所佔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總數20%的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卻有十分之九,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差距不斷的擴大,主要原因就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對農民的養老問題不夠重視,尤其是貧困偏遠地區。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開始對農村的養老保險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和解決。在各個地區的試點活動逐步開展,雖然表面上看農村養老保險的工作開展的不錯,但是實際上在具體實施的方面開展的並不理想,參加保險的人數並不夠多,推行的也不夠全面,經過了好多年的開展和運行,仍然只有12%的農民參加到了農村養老保險的活動中,仍有88%的農民游離在社會保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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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農村醫療保險系統不完善覆蓋率低
雖然很多地區努力恢復合作醫療,但是由於缺少國家給予的經濟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規范,所以恢復的情況並不理想。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的醫療保險覆蓋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農村合作醫療的高峰期,合作醫療人口的數量也十分低、覆蓋率也不夠廣泛。另外,根據我國衛生部的調查顯示,有86%的農民還是沒有任何的社會醫療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時候是自費。
從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情況來看,大部分的農民仍然是處在社會保障網之外的。
2.現行的農村保障存在的問題
2.1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狹窄、覆蓋面小
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夠合理,沒有體現全社會的責任,在保險金的基礎上,堅持以個人的納稅為主,集體的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的扶持原則。這樣的規定下,使國家所體現的責任過小,對農村建設的投入過少,這樣使農民和貧困地區沒有經濟能力能夠承擔社會的保障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獲得的渠道也狹窄,與城鎮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差距過大,而且,農村的社會保障包括養老、合作醫療、低保、特困戶基本生活補助等社會救濟。
2.2農村社會保障管理不夠科學
現行的農村保障項目管理十分混亂,規模不夠科學規范,存在管理體制不合理、保障資金成本高和基金運營的不合理等問題。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低還集中體現在對保險基金的管理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多是從地方征繳、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監控和管理,導致我國農村基金的使用存在著很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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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農村社會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從我國農村目前的社會保障立法情況來看,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雖然在過去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規和條文規定,但是大多是單項的、功能單一的、存在漏洞的,沒有形成有機合理的法律體系。我國迄今為止仍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是可以在相關的法律中找到一些關於社會保障問題的條款,沒有完整、可造作性強的程序。
3.如何加強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
3.1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開
社會保障的管理要先從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Ⅳ 延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督查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擬定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負責全局財務管理、財務會計審計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法制科
負責推進機關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研究論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方面需要完善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矛盾的排查與調處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范圍內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承擔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公務員法》及配套政策的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的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本縣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和協調本縣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和納入工資規范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職位分類、科級非領導職務管理、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交流與迴避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調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縣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的調動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縣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縣政府授權管理的科級幹部任免;負責本縣各系統及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項目的審核;承擔公務員信息管理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縣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縣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管理工作;綜合管理縣屬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聘任、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本縣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有關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推薦、審核呈報及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引進國外專家、組織人員出國培訓項目的組織申報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公有經濟企業人才資源情況統計工作;負責制訂本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進人才發展規劃的落實工作。
工資福利科
負責本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的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獎金等政策規定,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縣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的相關適用政策,指導縣屬事業單位進行分配製度改革;負責縣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核定、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稱)變動、工作調動、新參加工作人員確定工資、轉正定級和工人技術等級確定後的工資核定工作;負責縣屬單位加班工資及值班補助的審批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關於退休人員的各項政策與待遇;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日常性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工作;負責本縣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本縣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及離休幹部護理費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退休統計及工作人員休假、工齡接續工作。
流動調配科
負責本縣補充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的編制上報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縣未納入工資規范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管理工作;負責本縣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及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本縣企業軍轉幹部資料庫的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本縣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本縣用人單位接收、錄用高校畢業生,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推薦與服務工作;
負責政策范圍內幹部家屬「農轉非」審核報批工作;承辦政策范圍內知青安置遺留的有關工作;負責《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引進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和京外「雙高」專業技術人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工人調京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政策范圍內各類人員解決「夫妻分居」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縣優秀人才的流失預警工作。
調解仲裁科
負責綜合管理本縣人事爭議和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負責研究制定仲裁員管理辦法,加強對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社保基金監督科
負責監督管理本縣社保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安全工作;組織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相關案件;負責監督審計本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
就業促進科
負責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城鄉就業政策,並根據我縣實際制定本縣各項促進就業政策、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縣轄區內就業與再就業經費的申報、審核、核發、管理、檢查工作;負責對本縣轄區內企業和街道再就業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再就業援助工程;負責勞務派遣企業、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管理與服務;負責依據國家及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依法監督、管理本縣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負責職業介紹機構資質的審核;負責審核、認定、審批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質(初、中級),綜合管理本縣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負責核准民辦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初、中級);負責本縣城鎮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和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就業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監控城鎮登記失業率;指導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全縣職業能力建設規劃和計劃,負責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在職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外地工培訓、殘疾人培訓和軍地兩用人才培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本縣轄區內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的審批工作;負責貫徹破產、轉制企業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指導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負責本縣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社會養老保險科
負責貫徹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無保障老年人福利養老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核准本縣轄區內企業職工、離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貫徹執行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貫徹執行北京市國有企業工資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企業職工工資進行宏觀調控管理,指導企業工資管理及內部分配;負責貫徹落實北京市勞動關系政策;負責落實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關政策;負責勞動合同綜合管理和集體合同簽訂工作;負責集體合同備案工作。
醫療保險(公費醫療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規劃;負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待遇核准、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核准;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及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資格的核准認定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申報、變更及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本縣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人員資格認證及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審核申報工作。
勞動監察科
負責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負責對本縣勞動監察工作進行規劃;負責依法對本縣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縣勞動監察大隊及鄉鎮社保所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對本縣轄區內用人單位執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縣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推行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人事教育科
負責縣人力社保局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紀檢監察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團員、工會、統戰、離退休幹部、婦女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培訓、職稱評定及專業人員的聘用及考核工作。
機關後勤管理服務中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保衛、車輛管理、交通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辦公用房的維護、修繕、供水、供電、供暖、食堂、衛生、綠化等後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工作管理辦公室(村官辦)
負責我縣大學生「村官」相關制度和辦法的起草或完善;負責每年的大學生「村官」招聘和選派工作;負責全縣大學生「村官」基本信息的統計、維護和上報;負責對全縣大學生「村官」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開展或指導開展大學生「村官」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做好大學生「村官」及鄉鎮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合同期滿大學生「村官」再就業工作;負責全縣大學生「村官」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各類經費的預算、核算、申請、發放和繳納、報銷或提取、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大學生「村官」工作計劃、總結撰寫工作;負責大學生「村官」工作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抓好全縣大學生「村官」的思想教育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人才協會)
負責為委託單位、大中專畢業生及各類流動人員提供人事檔案管理、代辦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服務;負責本縣生源大中專畢業生的接收、改派等相關業務;負責接收本縣域內行政、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並提供相關服務;負責組織每月定期人才招聘會;負責接待日常招聘單位和各類求職人員,收集和發布人才供求信息,為招聘單位和求職人員提供中介服務;負責存檔人員中流動黨員的管理;負責為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和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才素質測評服務;負責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員提供人才政策咨詢服務;負責延慶人才網站的日常維護和升級改版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退休幹部活動中心
負責本縣各行政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基本信息的統計備案工作;負責開展或指導本縣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慰問等工作;負責開展或指導本縣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本縣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開展各類文體、娛樂活動;負責做好縣老幹部藝術團的指導、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為到退休幹部活動中心參加各項活動的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做好必要服務工作,維護好退休幹部活動中心的正常活動秩序;負責協調處理退休幹部活動中心的各種緊急突發事件;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事考試培訓中心
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辦班審批、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包括初任培訓、科級公務員的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等;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晉升職稱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統計工作。負責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包括英語、計算機、會計等各項考試負責外國培訓項目申報工作;協助其他科室培訓、考試工作;負責公務員、事業崗位招聘人員的筆試考試的組織工作;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培訓、考試等工作,為其他單位的學習考試工作提供便利;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動保障監督大隊
負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國家及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縣轄區內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大額醫療互助)、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學生兒童醫療保險、老年養老金等各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開展;負責管理本縣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及相關經辦業務;依法核定、收繳各項社會保險費;負責建立、使用、維護被保險人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四險資料庫和醫療保險資料庫;負責依法審核和支付被保險人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決算,編制會計、統計報表;負責本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負責本縣社會保險稽核,依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享受待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本縣社保經辦業務的內控監督;負責協助本局其他部門開展對參保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縣開展對外埠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擬定本縣轄區內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制度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費的審核結算工作;負責指導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內設的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負責對定點醫院、葯店醫保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指導;承擔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負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信息的統計分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
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收繳工作;負責審核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負責養老金給付標準的核算和養老金撥付工作;負責建立個人帳戶,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銜接、退保等手續;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延慶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
負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各類就業型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社會化事務經辦與管理工作;負責社區就業崗位開發和安置失業人員就業工作;負責社會保障事務所管理和聯系、社會保障事務所服務規范標准落實及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創業工作及創業項目的徵集展示、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指導專家的招募和管理;負責全縣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就業服務管理統計工作;承擔轄區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村(居)級就業保障服務站工作;負責局下屬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新增職能)及局屬企業、生產自救基地管理;承擔局內合同制工人人事檔案管理;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延慶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負責對各類求職者進行求職登記及咨詢服務;負責對各類用人單位進行用工登記及咨詢服務;負責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用工單位和各類求職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推薦服務;負責為各類求職人員、用人單位進行相關職業指導服務;負責免費舉辦招工招聘洽談會;負責為個人和集體暫存檔案,代辦社會保險、退休、勞動能力鑒定申報、職稱評定、政審、調動等手續及開具各種證明;負責就業和失業管理,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預核定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解聘備案、招工備案;負責區域間勞務輸出與輸入;負責本縣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和人力資源資料庫的建立與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分析本縣人力資源基本情況;負責對中心存檔庫中流動黨員的管理;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負責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負責本縣轄區內的工傷保險政策宣傳、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本縣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負責本縣轄區內工傷職工的康復工作;貫徹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及標准;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核認定工作;負責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負責組織因病申請提前退休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負責組織工傷評殘、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配置輔助器具及更換輔助器具的確認、復查鑒定;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業技能鑒定所
負責受理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人員的報名申請,對申請鑒定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簽發准考證;負責專業鑒定小組的組建和管理工作;負責技術(業務)理論和操作技能鑒定的組織實施;負責辦理核發證書手續;負責推動本縣職業技能競賽活動;負責轄區內工人考核委員會鑒定范圍的各職業技術工種的鑒定工作;負責縣域內的技能人才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業技術學校
承擔完成市、縣兩級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免費培訓指標的任務;負責各鄉鎮、街道社保所開展城鄉勞動力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本縣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承擔本縣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就業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擔本縣城鄉勞動力創業培訓工作;負責本縣在職職工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工作;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前培訓工作;承擔本縣復員軍人、低保人員、殘疾人、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本縣軍地兩用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承擔本縣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轉崗轉業培訓工作;承擔本縣新生勞動力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承擔企業富餘人員轉崗轉業培訓工作;負責本縣創業見習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政策性培訓和素質培訓工作;負責本縣職業培訓教師師資隊伍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Ⅵ 請問誰有《中江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謝謝

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為建立健全我縣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一、實施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從我縣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注重社會公平;三是堅持以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全縣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堅持屬地管理,實行縣級統籌。
二、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凡具有中江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當從制度實施的當年起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二)下列農村居民人員不屬於本細則實施對象。
1.在校學生、現役軍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勞教的人員;
3.已在企業、事業單位就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以及個體從業、並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個體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省、縣政府對參保繳費人員予以繳費補貼,基本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
1.對選擇300元至1000元檔次繳費的,在享受基本補貼30元外每檔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補貼;
2.對1、2級殘疾人,政府全額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對3、4級殘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4.政府給予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
(三)集體補助。
多渠道解決參保人員的繳費資金來源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村(組)集體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組)民委員會召開村(組)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村(組)集體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的各種補助和資助要向計劃生育對象、農村軍烈屬、殘疾人、貧困人口等特殊對象傾斜。
(四)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應每年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能少於15年。其間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補繳費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參保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往前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即:自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起2年內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仍按其選擇的繳費檔次,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超過2年再行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其按年繳費年限和補繳費年限累計不超過15年。
四、個人賬戶管理
(一)縣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公布的計息利率計算。
(三)參保人員因嚴重經濟原因、法律訴訟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繳費後,其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四)在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身份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且符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其新農保個人賬戶由縣社保經辦機構轉移至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五)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遷移到本縣以外,已不具備在我縣繼續參保繳費資格時,如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制度,經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可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如轉入地尚未實施新農保制度,其個人賬戶暫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封存,賬戶中的儲存額繼續計息。
(六)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清退給參保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七)參保人員當年應繳納的個人繳費足額到賬後,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與繳費檔次相應的政府補貼金額同時計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繳費額和政府補貼要分別記賬、管理。
五、享受養老金的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並年滿60周歲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從核定資格的次月起按規定為其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二)本縣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具有下列情況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因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未按規定參保登記繳費的;
2.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出國(境)定居、遷移到本縣以外、死亡的;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未按年繳費且未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的;
4.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按年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補繳年限之和未達到15年的。
5.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三)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被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被撤銷通緝或在押後被無罪釋放,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四)領取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每年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一次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驗證時間、方式和所需資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資格驗證辦法執行)。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將驗證情況匯總報(傳)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並上報(上傳)縣社保經辦機構,縣社保經辦機構作出繼續或停發養老金安排。
六、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及調整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今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計發標准。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所得的金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後,由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服刑或勞教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發其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養老金暫停發放。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養老金調整。
(四)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七、基金監督管理
(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二)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設立「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社保經辦機構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分別開設「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專戶」,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全縣新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財政局根據全縣新農保基金用款計劃,預留2個月用款在基金支出專戶留作周轉金,按月將上月基金支出額及時劃撥到「中江縣新農保基金支出專戶」,確保農村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全縣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五)新農保養老金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參保人員參保資格和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及違反規定挪用、侵佔新農保基金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縣社保經辦機構會同鄉鎮、村委會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圍內對本村上一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參保辦理程序
(一)農村居民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家庭成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協理員在收齊本村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的相關資料連同電子文檔,一並於當月20日前統一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資格審查。縣級有關部門要對參保人員在戶口簿、身份證、傷殘等級證等方面存在的疑難問題予以澄清,新辦或補辦相關證件。
(二)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造具參保人員花名冊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審定的參保人員花名冊,將參保人員個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對參保人員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上傳數據即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
(三)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根據各村上報的參(續)保的各種資料,按年對每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進行計算確認後,製作出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花名冊》,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交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各村必須按《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標准花名冊》督促參保人員按時將應繳保險費存入經辦的金融機構。
(四)參保人員應繳保險費實行經辦金融機構代扣,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名冊,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為單位向參保人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交村發給參保人員。
(五)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在每月25日前將參(續)保人員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已參保農村居民的變更資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報送縣社保經辦機構,並將已開具的新農保費專用收據,准確及時上報到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回收。
(六)參保人員因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在我縣參保資格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於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並辦理注銷、轉移手續,村在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後,於當月20日前到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及時審核並於當月25日前報縣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七)參保人員符合新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應在達到領取年齡的前30天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辦理通知單》,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在每月15日前,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審核後應於當月20日前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社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獲得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按月發放養老金,並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核發《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證》。
(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所需材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和新農保關系注銷登記手續。
(九)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余額清算(退)和新農保養老金注銷登記手續。
九、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全縣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參加了原農村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下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年滿16-59周歲並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且未作退費處理的人員,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應待遇;如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老農保關系,由原縣老農保經辦機構仍按原政策規定將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參保繳費。

(二)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期間,若土地被依法徵用並按照城鎮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陽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德辦發〔2010〕72號)規定辦理,同時終止新農保關系,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或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五保戶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再行貫徹執行。
十、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如遇國家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出台,與之有抵觸和不一致的,將調整本實施細則內容。
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 7月 1日起執行。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縣社保局咨詢電話:7250107.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理解,祝您萬事如意!

中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Ⅶ 社保的培訓

1.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是什麼?
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和其他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繳費上限、下限,核定參保單位和個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全部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單位繳費基數。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城鎮自謀職業者、協議期滿出中心的下崗職工以及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3.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建立?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款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相應逐步降至3%。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按規定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4.養老金待遇標準是怎樣計算的?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決定》實施前以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
5.為什麼要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工作從企業轉向社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向符合享受基本養老金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在選擇社會服務機構時,要符合就近方便和服務優良的原則。
推進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順利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條件,有利於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從沉重的社會事務負擔中解脫出來,使退休人員與企業相分離,使企業真正成為適應市場的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同時,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也是保證社會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是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離退體人員才不會因企業效益差和破產兼並而領不到養老金。
6.什麼是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制度?
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制度,也叫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構制,其基本含義是職工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定期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並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7.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罰?
逾期不繳納的,限期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8.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怎樣處罰?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9.怎樣處理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
對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可直接扣繳,勞動、財政、審計部門要進行檢查、審計、限期補繳,並將情況及時向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通報。有閏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對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不予年檢,稅務部門和銀行在核發發發票、給予貸款時將採取相應的制約措施,確保國家法寶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足額上繳。

Ⅷ 鄉鎮勞動保障所是啥性質

鄉鎮社保所全名是鄉鎮社會勞動保障服務所,是勞動社會保險局的最基層的對公服務機構單位。

(8)鄉鎮社保所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鄉鎮社保所主要辦理轄區內的社會勞動保險業務和失業救濟登記。

社會保險參保范圍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村辦集體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均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萊山區已開展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除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按照規定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外,其他各類企業均應參加以上五種保險且不具有可選擇性。

社會保險登記及繳費申報須知

一、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後30天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登記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證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公章

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

用人單位自獲准社會保險登記後,應按下列規定按時足額申報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費。

1、繳費基數:企業從業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本年度繳費基數。職工月平均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比例繳費,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

2、申報、繳費時間:用人單位應每月依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當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人數和金額。經社會保險機構機構核准後,在每月1-10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除應依法補繳欠繳數額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其欠繳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減少繳費人員:按照勞動關系決定社會保險關系的原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或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應及時辦理增減員手續。

辦理增員手續時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表》(見附錄一)一式兩份和新參保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減員時應提供加蓋公章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減少表》(見附錄二)一式兩份和其他減員證明材料,包括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調動)的人員,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停保職工解除終止合同證明書;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③死亡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Ⅸ 鄉鎮社保機構做什麼工作

機構職責:
1、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就業、再就業服務工作,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前的指導、介紹、培訓、技能鑒定、登記、辦證以及流動人口就業服務工作;
2、負責審核低保對象家庭人口、收入情況、享受金額和低保金的發放工作;
3、負責優撫救濟、社會互助工作;
4、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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