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方案大全 > 民辦培訓機構考核方案

民辦培訓機構考核方案

發布時間:2022-04-09 06:33:25

❶ 如何創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

申辦教育培來訓機構的流程

首先你源得有培訓場地,租期三年以上的。其次是必須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辦公用品,生活設施等一應俱全。然後你申請到當地教育部門遞交申辦報告,等著驗收批復。

一、辦事程序:

1、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市教育局的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或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科)

2、審批機關驗證

3、設立民辦學校。

4、考查、審批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確定要開設什麼課程,確定是自己做教材,還是加盟品牌教材,加盟品牌教材需要主要以下內容:

一、全面考察,切勿盲目跟風

二、切合實際,資金預算必須做

三、關注教材是根本

四、加盟品牌公司規模也重要。

❷ 如何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需遵循以下方面:

一、對於「學校管理體制」的界定

關於「體制」,存有諸多的解釋。有人認為,體制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度。也有人認為,體制是指組織中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許可權劃分等組織制度的體系化。更多的人認同體制是一種組織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組織機構的設置,二是組織機構之間隸屬關系的確定,三是權利責任的劃分。

在制度化教育體系建立並日趨完善的今天,各國的教育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組織機構,即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依據教育法律和隸屬關系對學校進行外部的宏觀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機構,即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機構,依據規章制度和權利職責對學校進行內部的微觀管理。

這樣,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學校內部的行政機構)與有關教育規范相結合,就構成教育管理體制。學校管理體制無疑是教育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制度,反映著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權責范圍及相互關系。

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范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辦學校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的管理狀況,無論是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

還是學校內部的微觀管理而言,都不盡人意。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力量薄弱,對學校辦學資質審查不嚴,對財務監督不力,對教育教學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不少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

一是科學決策機制不健全,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採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財務制度、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學校甚至連基本的財務帳都沒有建立;三是後勤管理混亂,不少學校食堂衛生條件比較差;四是學校醫療保健問題突出。

校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資質大多不符合有關規定,對相關葯品的價格、質量等缺乏應有的監督與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隱患,不少學校在建設過程中搶時間、趕進度,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不完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辦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於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職能劃分不清。對此,可採取以下加強和改進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對策:

1、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教育、財政、人事、勞動、物價、稅務以及國土部門等在發展民辦教育中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學校設立審批等。

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基教、職教、高教、財務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職能部門,要把民辦教育作為自己業務管理的組成部分,承擔起相應的民辦教育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2、實行民辦教育保證金制度,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設立民辦教育保證金,以民辦學校教師年工資或半年工資為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取並統一管理。學校存續期間,一次性交納民辦教育保證金,用於防範辦學風險。學校依法終止時,所交保證金歸還學校法人。

同時,通過財政撥一部分、民辦教育稅收返還、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籌措資金,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民辦教育的管理和獎勵。

3、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一是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改革的指導要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管理;二是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進行辦學水平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教育教學質量督導檢查;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宣傳廣告管理。

4、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除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准收費外,嚴禁民辦學校以建校基金等名義收取其他高額費用。

二是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檔案。民辦學校的資金要自覺接受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規定將必須提留的資金按標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資金流失,確保學校健康運行。

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民辦學校除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外,還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可聯合進行財務年審。

5、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社會中介機構要積極參與民辦學校監督、檢查、教育評估以及風險評估工作,在信息服務、招生咨詢、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業管理,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

最終形成政府實施法規政策和宏觀指導、中介機構提供各種中介服務和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三級民辦教育管理體系。



四、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說優化外部環境的主動權由國家和政府掌握著,那麼強化內部管理則完全可由民辦學校自己做主。如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促使學校的內部管理盡快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成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涉及到確立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辦學自主權、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了避免重復,這里簡單介紹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全員聘任制——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教育教學的工作量,參照編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編、定崗、定員」,全體教職員工由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在學校與教師之間實行「雙向選擇」,這樣把適度的競爭機制引入教師隊伍管理。

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動機制,促進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優化,從而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崗位責任制——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崗位的具體任務。

職責、標准及其權益,促進「責、權、利」三者的有機統一。徹底改變學校人浮於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現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願做事,事事能做好」。結構工資制——為了充分體現「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質多酬」的分配原則。

最大限度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多數民辦學校在分配製度方面實行結構工資制。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學校根據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以及工作質量的不同,發給不同的工資待遇,拉大教職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師的工資一般由崗位(工作量)工資、職務工資、職稱(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工資以及課時津貼等部分組成。在分配過程中堅持工資待遇與工作的數量、質量掛鉤,重實績、重貢獻,並注意向教育教學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優秀人才傾斜。

考核獎懲制——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制度,既是執行崗位責任制的保證,又為教職工評優、評先、晉職、升級提供依據,為實施獎懲打下基礎。民辦學校實行獎懲制要注意做到幾個「結合」,即年終獎懲與教師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平時考核要與期末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要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群眾考核要與領導考核相結合。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取服眾人,收到獎懲的積極效應。

❸ 義烏市《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消防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❹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二章 申請設立

第六條 培訓機構由辦學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七條 舉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資質。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誠信記錄,總資產不少於200萬元,凈資產不少於1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於40%。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熱心教育事業,有教育管理經驗,個人總資產不少於1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50萬元。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申辦。
(二)決策機構。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以下統稱董事會),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三)負責人。擬任培訓機構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7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歷,具有與所辦培訓機構類型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務和教育教學能力與管理能力。個人不得同時兼任2個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人。培訓機構負責人由培訓機構董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四)經費保障。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主城九區及萬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長壽等區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30萬元。風險保證金參照培訓機構全年在校生規模、收費總額以及社會信譽等情況合理確定,但不得少於10萬元。
(五)辦學場地。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積不低於8―1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辦學場地應隨在校生規模的上升而擴大,其他辦學條件須相應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訓機構,必須房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齊全,產權清晰。租賃校舍的培訓機構,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於3年,且為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的場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經消防等技術部門鑒定認可的建築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六)教學條件。具有能滿足辦學規模和培訓內容需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設施。
(七)制度建設。有完善的辦學章程、管理制度、教學計劃或方案。
(八)教職工。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兼職教職工隊伍。專職教師最低不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有2名以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財務人員。有1名以上專職保安人員。
(九)辦學范圍。培訓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培訓活動,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不得從事迷信、賭博、傳銷等宣傳及培訓活動。
第八條 舉辦者申請辦學應提交以下真實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負責人和機構名稱,辦學校址,經費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以及辦學內容、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培養目標和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由本人簽章。
(二)資格證明。社會組織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擬任培訓機構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辦學資金證明。擬辦培訓機構的資產來源與產權證明,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流動資金的比例不少於30%。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風險保證金證明。舉辦者按有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不少於10萬元的風險保證金的有效證明。具體數額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此保證金本息均屬舉辦者所有,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監管)。
(五)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須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租賃辦學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租賃期限及房屋性質)、治安消防、建築合格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辦學形式中有全日制辦學(或向學生提供食宿)的,須提供與其招生規模相適應的住宿和餐飲等生活設施設備相關證明材料。住宿和餐飲等生活保障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的,須提供與受託服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協議)》和受委託方的服務資質證明。
(六)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招生對象、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培訓機構舉辦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培訓機構自行終止的條件和善後處理規則;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董事會首屆會議決議(載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機構負責人的決議及參加人的簽字),董事長及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財會人員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教學計劃。內容包括: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清單及證明。
(十二)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並明確出資數額、比例、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

❺ 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辦法全文

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市政府批轉市教委《關於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津政發〔2008〕11號)的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
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符合《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津教委社〔2008〕2 號)的文件要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設置申請
第五條 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准》的要求,由申辦者向擬辦學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凡申請舉辦涉及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培訓機構,須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教學設備設施的購置證明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第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教師和管理人員需簽定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是公職人員的,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建立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所在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縣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樣式、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必須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及招生廣告,須到審批機關辦理備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內容應當真實准確,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將招生及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及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收費、退費規定向學生進行公示,並與學生簽定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向審批機關報告年度辦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年度辦學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八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民政、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准。
變更舉辦者應進行財務清算。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清算,並由合並後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合並應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者董事會(理事會)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後,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五月一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

❻ 民辦學校具體從哪些方面制定考核辦法

學校單方面制訂的規章制度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一) 制定學校章程的依據 制定學校章程的依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中最主要的一個方面是要有法律依據,當前制定小學學校章程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規;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小學管理規程》等章程,以及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教育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及規章等。在制定學校章程時絕不能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抵觸。另外一個制定學校章程的依據是指從學校客觀實際出發的客觀依據,它包括學校各方面的實際情況。由於各學校實際情況不同,制定出的學校章程也就不可能一樣。如學校章程中有關學校領導體制的內容、內部管理體制的內容、學校發展目標等,都會因各學校實行的體制、機制、辦學目標等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二) 制定學校章程的基本原則 既然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小憲法」,在學校的內部管理中起著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在制定學校章程時決不能草率,而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學校章程的制定首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能與現行的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如法律規定學校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作為學校章程就不能另行規定本校的收費標准。同時學校章程不能越權,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不能超越本校的職權范圍,把本來應由法律法規或上級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制定在章程中。如學校章程不能自己改變學校的性質;不能對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非學校人員等提出義務或禁止性要求。另外製定學校章程要將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的「小憲法」必須對學校重大的基本問題做出原則的規定,而對於學校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許多具體問題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做出具體規定。對於這些局部性問題,須通過制定其他管理制度來加以規范,從而形成完備的學校內部管理體系。同時,學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也要求其必須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以便政府監督調控和學校自主管理的正常運行,不具有操作性的學校章程其實是一紙空文。其次制定學校章程必須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而不能脫離本校現實的辦學條件和特點、生搬硬套別的學校的經驗。當然不容否認,同一類學校由於具有諸多共同特性,決定了其學校章程的基本內容是大致相同的。
(三)制定學校章程的程序 學校章程的制定程序一般為先由學校成立專門的章程起草小組,負責章程的調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及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後,完成學校章程草案。然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起草小組反復修改的基礎上,將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和校務會議)審議。審議後,再將學校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將學校的章程報送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學校章程制定程序也就宣告結束。此時的章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確立的地位。外界形式的變化以及學校自身的改革和發展,對學校章程都將不斷提出修改要求,因此我們在學校章程的附則中規定了修改程序,學校章程的修改必須經校務會議討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❼ 我想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不知需要哪些手續和資質

有辦學硬體(空間和燈光均達標的校舍、課桌凳、黑板等基本設施。向當地區縣級版教育行政部門權(教育局)成教科申請領申請表,填好所有項目,上交到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局)成教科初審,通過後上報市教育局審批。需要提供(辦學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校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以上人員學歷及證明,)為中小學學生作輔導課程只能申請中等教育,培訓機構。以上辦好,只等教育局為你頒發「社會力量辦學證書」就可以開學了。
不需要注冊資金,只要把辦學硬體做好了,拿到「社會力量辦學證書」就可以招生了,如果對招生沒信心,就需要准備所聘老師的一個月工資和所租校舍的房租、水電費用。如果能盡快招到學生,用輔導費就可以解決了。
暑假就要到了,現在正是招生的最佳時機,你可以一邊招生,一邊等待教育局的批復,因為這樣的培訓學校是季節性很強的。

❽ 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規定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加強規范管理。
這樣培訓機構才能變得更加的規范。

❾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9)民辦培訓機構考核方案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准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鍾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❿ 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一、對於「學校管理體制」的界定
關於「體制」,存有諸多的解釋。有人認為,體制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度。也有人認為,體制是指組織中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許可權劃分等組織制度的體系化。更多的人認同體制是一種組織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組織機構的設置,二是組織機構之間隸屬關系的確定,三是權利責任的劃分。在制度化教育體系建立並日趨完善的今天,各國的教育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組織機構,即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依據教育法律和隸屬關系對學校進行外部的宏觀管理;另一方面是指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機構,即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機構,依據規章制度和權利職責對學校進行內部的微觀管理。這樣,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學校內部的行政機構)與有關教育規范相結合,就構成教育管理體制。
學校管理體制無疑是教育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制度,反映著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權責范圍及相互關系。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范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辦學校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的管理狀況,無論是就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還是學校內部的微觀管理而言,都不盡人意。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力量薄弱,對學校辦學資質審查不嚴,對財務監督不力,對教育教學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不少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一是科學決策機制不健全,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採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財務制度、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學校甚至連基本的財務帳都沒有建立;三是後勤管理混亂,不少學校食堂衛生條件比較差;四是學校醫療保健問題突出,校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資質大多不符合有關規定,對相關葯品的價格、質量等缺乏應有的監督與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隱患,不少學校在建設過程中搶時間、趕進度,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不完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辦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於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職能劃分不清。對此,可採取以下加強和改進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對策:
1.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教育、財政、人事、勞動、物價、稅務以及國土部門等在發展民辦教育中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學校設立審批等。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基教、職教、高教、財務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職能部門,要把民辦教育作為自己業務管理的組成部分,承擔起相應的民辦教育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2.實行民辦教育保證金制度,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設立民辦教育保證金,以民辦學校教師年工資或半年工資為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取並統一管理。學校存續期間,一次性交納民辦教育保證金,用於防範辦學風險。學校依法終止時,所交保證金歸還學校法人。同時,通過財政撥一部分、民辦教育稅收返還、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籌措資金,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民辦教育的管理和獎勵。
3.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一是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改革的指導要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管理;二是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進行辦學水平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教育教學質量督導檢查;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宣傳廣告管理。
4.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一是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除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准收費外,嚴禁民辦學校以建校基金等名義收取其他高額費用。二是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檔案。民辦學校的資金要自覺接受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規定將必須提留的資金按標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資金流失,確保學校健康運行。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民辦學校除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外,還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可聯合進行財務年審。
5.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社會中介機構要積極參與民辦學校監督、檢查、教育評估以及風險評估工作,在信息服務、招生咨詢、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業管理,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最終形成政府實施法規政策和宏觀指導、中介機構提供各種中介服務和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三級民辦教育管理體系。
四、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說優化外部環境的主動權由國家和政府掌握著,那麼強化內部管理則完全可由民辦學校自己做主。如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促使學校的內部管理盡快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成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涉及到確立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辦學自主權、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了避免重復,這里簡單介紹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全員聘任制——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教育教學的工作量,參照編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編、定崗、定員」,全體教職員工由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在學校與教師之間實行「雙向選擇」。這樣,把適度的競爭機制引入教師隊伍管理,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動機制,促進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優化,從而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
崗位責任制——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崗位的具體任務、職責、標准及其權益,促進「責、權、利」三者的有機統一。徹底改變學校人浮於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現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願做事,事事能做好」。
結構工資制——為了充分體現「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質多酬」的分配原則,最大限度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多數民辦學校在分配製度方面實行結構工資制。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學校根據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以及工作質量的不同,發給不同的工資待遇,拉大教職工收入分配的差距。教師的工資一般由崗位(工作量)工資、職務工資、職稱(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工資以及課時津貼等部分組成。在分配過程中堅持工資待遇與工作的數量、質量掛鉤,重實績、重貢獻,並注意向教育教學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優秀人才傾斜。
考核獎懲制——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制度,既是執行崗位責任制的保證,又為教職工評優、評先、晉職、升級提供依據,為實施獎懲打下基礎。民辦學校實行獎懲制要注意做到幾個「結合」,即年終獎懲與教師的年度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要與期末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要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群眾考核要與領導考核相結合。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取服眾人,收到獎懲的積極效應。

閱讀全文

與民辦培訓機構考核方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別克汽車促銷方案 瀏覽:33
市場營銷經典理論4c 瀏覽:433
萬象城開業營銷方案 瀏覽:77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有哪些 瀏覽:837
衛生院年會策劃方案 瀏覽:560
行政部促銷活動總結 瀏覽:269
rails電子商務 瀏覽:730
餐飲會議活動策劃方案範文大全 瀏覽:256
色弱可以報網路營銷嗎 瀏覽:28
低成本品牌營銷講師 瀏覽:747
地標性產品推廣方案 瀏覽:612
制定抖音推廣方案 瀏覽:732
易轉發微信營銷系統 瀏覽:727
b2a電子商務模式 瀏覽:92
湖南佰盈網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393
校園法治教育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50
電商創業孵化培訓方案 瀏覽:335
學校專題培訓方案 瀏覽:713
飲料春節促銷活動方案 瀏覽:789
旅行社市場營銷6 瀏覽: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