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可以嗎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B. 破產重整債權調整方案法規是如何規定破產債權
債權債務的清償是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之一,它關繫到所有關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計劃草案如不就債權債務的清償作出規定,也無法交付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破產重整計劃應就債權債務償還的下列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1)債務清償的期限。債務清償期限在債的關系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義外,更有訴訟法的效力。若重整債務人提前對部分重整債權人清償的,為法律所禁止,構成對個別債權人的優惠。若不按計劃規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則構成對計劃的違反,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計劃應對之明確規定。
(2)債務履行擔保。這里所指的擔保並非指以重整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債權人設定的擔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為重整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重整計劃應明確規定提供擔保的人及擔保權的內容。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重整計劃應當明確清償資金的來源。
(3)債務償還條件。重整計劃規定對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應當平等,但在不同性質及不同種類的債權之間,在不妨礙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有所差別。
債權或股權的變動涉及到關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破產重整計劃中不做出明確規定,關系人會議很難通過該重整計劃。所謂債權或股權的變動,涉及削減全部或部分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免除利息、將債權作價入股、股東股份減少等內容,重整計劃對此必須明確規定。重整計劃在對債權或股權做出削減時,應該對每一類請求權或權益類內的每一項請求權或權益給予同等待遇,但在不同性質及種類的債權或股權之間,可以有所差別。在特殊情況下,在不損害債權人共同利益前提下可以對某類債權人或股東做出讓步,即不削減他們的債權或股權,如法國重整立法規定,重整方案規定的清償期限或折減對兩類債權人的債權不適用,即小額債權和為工資以及勞動合同產生的一切債權應立刻並不打折扣予以清償。在重整過程中,如果存在某些債權人或股權人的債權或股權不因重整計劃而受到影響,那麼這種情況必須在重整計劃中列明。重整人或債權人在指定重整計劃草案時,在削減債權或股權的問題上,應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情況,以利於重整計劃的通過。
C. 000972法院受理破產重整,請問破產重整流程如何最好詳細的!謝謝!
破產重整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繫上的清理,以使其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如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296.htm
D. 法院受理建新破產重整後不是應該停牌嗎,為什
破產重整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繫上的清理,以使其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如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E. 破產重整債權調整方案法規是如何規定破產債權的
重整計劃應來就債權債務償還的下列自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1)債務清償的期限。債務清償期限在債的關系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義外,更有訴訟法的效力。若重整債務人提前對部分重整債權人清償的,為法律所禁止,構成對個別債權人的優惠。若不按計劃規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則構成對計劃的違反,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計劃應對之明確規定。
(2)債務履行擔保。這里所指的擔保並非指以重整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債權人設定的擔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為重整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重整計劃應明確規定提供擔保的人及擔保權的內容。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重整計劃應當明確清償資金的來源。
(3)債務償還條件。重整計劃規定對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應當平等,但在不同性質及不同種類的債權之間,在不妨礙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有所差別。
F. 公司重組與破產重整的區別有哪些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並。(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G. 企業在執行破產重整計劃當中產生的生效法律文書需要申報債權嗎
也需要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