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土部多次下發類似通知。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至少下發了12次與征地管理相關的通知。
1、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2011年5月13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國土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國土部發布《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國土部發布《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國土部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國土部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關於轉變職能,發揮有關事業單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見》。
(1)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國土部下發的《通知》要求,要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國土部要求各地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整改、查處不到位,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貳』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研究的內容簡介
如果失地農民的風險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不但難以順利轉變成為城市居民,分享不到城市文明成果,而且還有可能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由於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相對滯後,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則是發展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契機,是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出路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失地農民是一個由各年齡段組成的復雜群體,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除了老年的風險外,還有應對短期內喪失收入來源的風險,又有因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所必需的培訓、入學等風險,如何建立一個既能應對短期風險、又能應對長期風險的適合失地農民的保障機制是值得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已有研究中,研究者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內容、保障責任劃分、保障機制運作、發展方向以及如何利用現有的組織資源等方面仍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而要真正解決分歧,只有立足廣東實際,依靠深入調研了解廣東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特點,並綜合運用社會保障、制度經濟學、公共經濟學等理論,分析目前影響政府的制度供給的制約因素,最終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了解廣東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筆者設計了調查問卷,在全省不同地區進行了調查,調查地區涉及全省的大部分地區。被調查的農民,其土地被徵用時間有兩個高峰期:一個是1992年至1993年,另一個是2003年左右。這兩個高峰與當時經濟快速發展所引發的土地徵用高潮時間是一致的。據筆者調研的數據,家庭平均每月的收入為2 443元,每年收入則為29 316元,與統計局統計的數據相比高出15.4%,但與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仍存在明顯的差距。因此,在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背景下,農民失地後如何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廣東,征地補償的形式一般有留地安置、現金補償、轉戶口(農轉非)安置和就業安置四種主要形式。在被調查的農戶中,大部分農民在被征地時獲得的補償形式是現金補償形式,占農戶獲得各種補償形式的71.3%。通過對調查數據進行交叉統計發現,不同性別的失地農民所擔心的問題排序有一定的差異性。養老問題是不同性別農民共同關注的焦點,而醫療問題和子女教育問題則是僅次於養老問題的焦點,但男性農民在兩個問題上的反應區別不大,都表現為更為關注子女教育問題,女性農民則更為關注醫療問題,對於子女教育問題女性表現得更有信心。除了自我保障外,廣東失地農民還享有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社區保障。廣東農村依賴社區發展,因地制宜,發展多種模式的社區保障。應當看到的是,社區保障具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著加劇社會不平等、加劇「市場」割裂和區域發展不平衡等負面效應。因此,在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加以積極引導、逐步完善。政府需要考慮社會保障的未來演變與發展趨勢,設計未來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並將社區保障多種發展模式納入或置於未來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內進行。在向失地農民提供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其制度安排是參照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而設計的。對現行制度的分析表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到成為地方政府試點,在地方政府的財政約束以及地方政府其他競爭性目標的影響下,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提供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動力,即使有上級政府的推動,地方政府也僅以非常有限的投入向被征地農民提供社會養老保險。出於效用最大化的目標,地方政府總是將有限財政用於優先安排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目標,盡量擴大地方財政收入。為改變地方政府的行為,有兩個方面的措施值得考慮: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地方政府提供一個統一的制度平台;二是改變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制度,將是否提供社會保障制度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從國內各地的實踐來看,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政府無法迴避解決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和權益保護問題,而需應對農民的風險保障需求,承擔對農民的保障責任。政府逐步從征地交易主體回歸到政策制定者、協調者和監督者地位,有利於土地交易市場化和制度執行的透明化。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代替了土地對農民的保障,降低了養老風險,有助於打破二元體制障礙,加速農民向市民轉化。但是,各地的社會保障試點也存在許多問題:現有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缺乏社會保障的特徵,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定位模糊,保障方式單一且保障水平過低。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要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系統地保障農民失地以後面臨的各種風險;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和建立統一的城鄉勞動力市場為方向,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並重;適應農民失地後的生活和就業特點,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利於失地農民向城鎮轉移的、與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相互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除了向失地農民提供可承受的社會保障以外,通過土地入股增強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也是提高失地農民收入的根本途徑。同時,政府還應注意對現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擴展,建立一個面向所有失地農民的社會保護體系。除了社會保險制度外,這個社會保護體系應包括社區養老和家庭養老,而後者的發展同樣需要政策的優惠與支持。另外,還應適度引導商業保險,利用商業保險機制為力所能及的失地農民提供更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隨著征地安置政策的變遷,特別是貨幣安置政策的出台,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顯得越來越重要。根據筆者的調研,廣東失地農民的收入來源以打工收入為主,農業收入占第二位,個體經營收入占第三位。這與近年來全省的農村居民收入變化的趨勢是一致的,工資性收入占據家庭收入主要的比重。但是,由於受自身條件和職業轉變成本高的影響,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較弱,大多數很難就業,自主創業能力也非常弱。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依賴培訓。而目前的就業培訓機制主要是供給主導型,培訓針對性差,農民認為培訓對就業沒有影響。同時,因為財政投入不足,培訓機構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據筆者的調查,大部分農民表示有技術培訓的需求,表示暫時沒有需求的僅佔有效樣本的5.4%。在技術培訓需求中,以企業上崗培訓占的比例最大,達36.6%,農業技術培訓佔22.4%。職業培訓的發展為部分失地農民及其子女提供了學習機會。但目前職業培訓的供給能力仍然較為薄弱,主要面向學校招收一些應屆畢業生,向失地農民提供培訓機會的院校仍然很少,無法滿足農民的培訓需求。在培訓經費方式上,一些培訓需求總量較大的地方往往又是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地方,地方財政總量偏低,難以提供補貼支持。從調查結果可知,失地農民的培訓需求差異性較大,年齡、學歷、家庭背景的不同均對培訓需求有影響,特別是許多農民已經成家立業,要承擔家庭的經濟責任,如果進行全日制的培訓,不但機會成本高,而且效果也難以保證。而目前的許多培訓機構在管理上仍然按照全日制學員的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在培訓方式和內容上均難以滿足農民學員的要求。培訓政策是就業保障政策中的重點內容,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政策又是緊密相連的,但就目前的政策來看,相關政策的保障措施很不完善。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又面臨著經濟全球化、全球金融危機的嚴峻挑戰,這對於在城市化進程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失地農民來說無異於雪上加霜。即使他們接受了職業培訓或就業安置,也很容易再次失業。從各地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實踐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失地農民就業安置與培訓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有的為失地農民進行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有的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以及城市生產、生活方式的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競爭力,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些舉措主要停留在解決失地農民面臨的眼前問題上,由於沒有把失地農民的培訓與就業問題納入制度安排,短期措施發揮作用的空間相對有限。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城鄉教育資源分配難以改變,二是短期培訓效果難以保證。促進失地農民就業,關鍵是為失地農民創造穩定的收人流,保障基本生活,實現城鄉共同富裕。除了失地農民要轉變就業觀念外,更重要的是加強人力資本的投資,提高其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能力,鼓勵失地農民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就業競爭,以及為其返鄉創業創造良好的條件等。增強就業能力的重點政策是由一系列政策合成的,其中包括培訓政策、就業政策、創業政策、勞動力市場政策和就業保護政策等。在實施機制上,政府除了提供資金支持外,還應提供組織保證和法律保護。
『叄』 移民就業技能培訓組織實施方案怎麼寫
首先,你最好還是找個中介公司,中國的官府很難搞定的。另外你還必須要了解一下美國的移民政策,以便應付。美國是一個能夠接納移民的國家。美國也正是靠不斷接受移民而發展的國家。美國1990年修訂移民法後一直按照以下幾種類型來,只要您的條件屬於以下的范疇,您遲早都能夠移民美國。一、親屬移民直系親屬:美國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公民之父母第一優先:美國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第二優先:永久居民(持綠卡者)之配偶與未婚子女;第三優先:美國公民之已婚子女;第四優先: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二、聘僱就業移民1.第一優先:優先勞工-無需取得美國勞工局之認同,但需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特優、特殊或特異技能之外國人·傑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員·跨國企業的經理或管理級人員2.第二優先:具有學士以上高學位之專業人士,或在科技、藝術、商業等方面有出眾的特殊能力者(並被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高學位(具學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特殊專長且其專長能為美國帶來實質利益3.第三優先:技術勞工、初級專業人員、非技術勞工(需取得美國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技術勞工需要兩年以上職業訓練或兩年的工作經驗4.第四優先:特殊移民·宗教人員、牧師·美國政府海外單位所聘僱之特定雇員·駐巴拿馬運河之員工·國際組織或國際機構的員工·宗教人士、神職工作人員(有效期限1992-1994)·在美國少年法庭有案系屬之部分外籍人士5.第五優先:在美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並參加所投資公司之營運者,需具備之條件如下:·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後投資,投資者正在或已經投入一百萬美元,且投資事業至少能為美國製造十個以上新的就業機會給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資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個名額內))·其他有關投資要點(1)投資移民之名額:每年有一萬個,其中三千個名額保留給在特定就業區域內開業的投資人。(2)投資地點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每年七千個名額特定就業區域內投資-每年三千個名額(3)投資金額:除以下情況外,投資金額基本上設定在一百萬美元·特定就業區域只需投資五十萬美元,因為該區域有高失業率(比全國高失業率平均高出一倍半以上)·遠地區:在非大都會區;在非衛星都市或都市外圍,其總人口不超過兩萬(4)投資移民的永久居留權之附屬條件:投資人與家屬在申請批准後先取得有條件之永久居留身份,在美國的投資持續兩年後,才能取得正式之永久居留證。若非真投資或投資額不足時,投資人與家屬將被取消居留權而遭驅逐出境。希望採納
『肆』 政府對失地農民怎麼處理
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我國失地農民已達4000萬,而且每年還在以250—300萬的數字增加。如何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推動城市化進程、完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偉大戰略目標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
1、失地農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來說,城市化大致有兩種不同的實現方式,一種是通過求學、參軍提干、進城務工等社會流動的方式進入城市;一種是通過城市數量和空間的擴張,變農業用地為城市土地,變農村為城市,變農村人口為城市人口。應當承認,第一種方式中的求學、參軍等途徑已經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運作較為規范;而第二種方式以及第一種方式中的進城務工途徑都正處在構建制度通道的過程中,其間由於運作不規范產生的問題也最突出、最復雜,如果處理不好,對城市化進程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最大。同時,要改變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民收入偏低、農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現狀,減少農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條必經的道路。可以說,失地農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進程中繞不過、躲不開、推不掉的必解難題。
2、失地農民最關心的是兩大問題:出路問題和退路問題。
出路問題,就是就業問題。被征地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維持家庭可持續生計的主要來源。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於就業。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農民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諸多失地農民就業無門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費用來維持生計,而這點安置補助費遠遠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後的保障」的社會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限的資金難以為失地農民再造一個可持續的生計。
退路問題,就是社會保障問題。對農民而言,土地承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徵用,他們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樓閣」。憑他們「賣地」時獲得的那一點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決養老、醫療、失業等方面的保障實在是絕無可能,何況在政策上又有對農民的不平等條款(比如失業保險農民就辦不了),使得許多失地農民「投保無門」,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症結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現行的征地制度是對農民進行剝奪的制度。有關統計表明,2000年我國土地一級市場的收入為624億元,二級市場為3158億元,比一級市場高出5倍;2001年一級市場收入為1318億元,二級市場為7178億元,比一級市場高出5.4倍。政府依靠權力壟斷一級市場,把農民的土地征為國有,政府又有權力經營二級市場,把一級市場拿到的土地在二級市場出賣,獲得巨大的土地差價。這就是現行土地徵收、徵用制度對農民的剝奪。
其次是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補償費(村民所稱「賣地錢」)歸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變成了集體資產,而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實際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權,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來越遠離集體資產的管理,他們不了解村(居)的資產,也無從參與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與村(居)幹部作一些簡單的討價還價。這種情況下,失地農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實現失地農民順利地融入城市,必須構建失地農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須從土地徵用制度上尋找解決失地農民獲得補償過低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社會保障制度上尋找解決農民國民待遇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體制上尋找解決集體資產產權和分配權異化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規范行政行為的角度尋找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徑;必須從提高農民素質、加快農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尋找加強農民教育培訓的有效途徑。
完善土地徵用補償制度,提高農民獲得土地補償費用的比例。
現行的土地補償費是由村(居)集體出面與項目商協商,且收益歸集體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農民對承包地應擁有30年的使用權(其實質是收益權),而權利人在這些權利置換的過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這對農民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補償費確定的程序上,應該建立被征地農戶或者農戶代表參與協商的機制,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保證農民充分行使公民權利;其次,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鄉鎮政府由於不是農村土地所有者,應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歸村(居)集體所有的規定也損害了農民的承包權利,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至少60%)歸失地農民所有,以抵償農民喪失的土地承包權利。(這部分補償也可如下文所述,採取「股份到人」的辦法,留在集體資產經營股份公司經營。)第三,在土地補償的方式上,除了現金補償外,也可以採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預留被征地面積的5%—10%作為村(居)集體資產,進行商業開發或建設廠房出租,為村(居)集體經濟打下一定的產業基礎,避免賣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尷尬。當然,作為集體資產,也要實行股份化經營,以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讓這部分產業充分發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
改革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村(居)集體資產的保障作用。
要對村(居)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進行股份化改革,實現「股份到人」。改革可以採取試點推進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驟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塊辦理村(居)民社會保障,比如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等保險;②再預留部分「集體股」保證村(居)公共事業支出;③再按年齡、貢獻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經營公司運營。股權可以規定一定年限內(比如兩年)不準交易,不準提現,也可以允許交易、提現,具體操作根據群眾的意願決定。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錯誤觀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幹部擔心群眾不會理財,股權變現後找不到資本升值的途徑,乃至吃光用光、揮霍一空。應當看到,首先,對於這樣一筆巨大的民間資本,一批民間或者政府引導的民間融資機構將會應運而生、脫穎而出,它們將會幫助農民群眾投資理財,找到資本合適的增值空間;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數群眾是會慎重對待自己資財的,即便留在手頭使用,人人也都會計算長遠;再次,即使部分群眾理財不當乃至揮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會保障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為此擔憂。二是有的幹部擔心「股改」後集體資產經營權可能易手,現在經營得好的集體資產可能會遭遇經營不善而效益下滑。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相信如果現有經營者確實經營水平高、集體資產的經營效益好,群眾從資產保值增值的角度考慮,是會延請現有經營者繼續經營的;其次,即使經營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場的選擇,畢竟誰都不能保證現有體制下資產經營效益就一定會蒸蒸日上,永遠不會下滑。因此,我們認為,進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把發展權還給群眾,是明智之舉。江浙等地的實踐探索也證明了這一點。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農民納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之內。最低生活保障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所有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群眾,無一例外都應享受。認真做好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碼的要求。失地農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區生活,且已經基本不從事農業生產,所以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該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
其次,要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障,同時,要與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銜接好。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專門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檔案和相應的繳費證、領取證,確保失地農民進入領取年齡後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第三,要為農民參加醫療保險排除制度上的障礙。目前,失地農民參加醫療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確認,應當在個人、集體拿大頭的情況下,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確保農民大病有錢醫。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應該是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也就是江浙等地區所試行的「土地換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所得,他們為辦理這些社會保障「埋單」的經濟基礎是具備的。從江浙等地區的實踐看,建立這一制度既可以減少失地農民市民化的障礙,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同時又可以減少社會風險,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
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保證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對於未實行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要直接置於村(居)民的決策和監督之下,即使實行「股改」的村(居),也還會有一定的「集體股」參與經營,同時還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務需要民主決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仍然顯得十分必要。現有的村務公開制度要進一步規范,尤其要擴大村(居)民的知情、參與、決策、監督的廣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眾的利益由群眾自己來發展和維護。
加大「村改居」、「農轉非」工作力度,加強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
失地農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質的融入。因此,在管理體制上,要摒棄原來的農村管理方式,實行城市社區管理模式,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礎。同時,要大力加強社區文化建設,為失地農民建立全新的社會關系網路,改變他們的生活習慣和衛生習慣,引導他們樹立全新的城市觀念,特別是要加強對青少年的培養教育,讓他們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勞動技能,只有當失地農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並且像城市人一樣工作、生活、休閑時,他們才會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從經濟和文化兩個層面上認同城市社區,找到歸屬感。
『伍』 國家對失地農民是什麼政策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
1.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2.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
4.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著力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5.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對縣鄉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
6.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路,擴大「農家店」覆蓋范圍,重點提高配送率和統一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
7.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辦法。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盡快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
『陸』 失地農民最新補償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 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網路_征地補償費
『柒』 怎樣解決失地農民就業
首先要然爸爸加入農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其次有些地區的失地農民是專可以加入城鎮醫療屬保險和養老保險的
也就是說在保險上面盡量多爭取利益 這是生活的保障
然後看政府有沒有職業培訓 如果沒有的化就要靠自己
主要在於心情調節
看征地的用途 盡量就地安置就業 如果沒有機會 那就找自己喜歡的工作
50歲辛苦的工作就是勞動力工人 如果不想太辛苦做些後勤工作也好
其實剛失地 還是先做後勤比較好 讓老人從心裡和生活上都慢慢適應起來 然後再根據情況定
這個過渡很重要 這個年齡有條件其實開個小賣店也挺好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