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地下停車位轉讓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詳細
地下停車位轉讓來收入是否自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公司整體轉讓一處商業房產(商業房產上面還有住宅,不在轉讓資產之內),包括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設施,無房產 答:您好!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讓方不繳納契稅,還會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 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規定: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 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據此,房地產企業出售的地下停車位,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對取得銷售收入應繳納營 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受讓方不能辦理車位產權手續,不需要繳納車位契稅。
⑵ 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井發商可不可以銷售
現在的管理還不規范,地下車位本來是全體業主公共所有,但開發商要你購買使用權,不買就沒地方停車。
⑶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這個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版、車位的歸屬,由權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
當初購房合同上寫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車位」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要依合同的具體情況解釋,至於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
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個人無地下車位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⑷ 停車位怎麼銷售
消售停車位的方式,可以在停車位上寫個銷售廣告,可以在手機上發銷售停車位的消息,還可以用發傳單的方式進行銷售
⑸ 立體車庫的銷售方案
急需......
⑹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買賣嗎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出售,具體出售辦法各地規定不同。
根據亳州市房產局《關於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位(庫)銷售(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二、住宅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
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得銷售、附贈。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不得銷售、附贈,經人防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出租,租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開發企業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出租)車位,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庫)規劃配置和銷售實時情況。車位(庫)買賣(出租)合同中應註明購房人購買該小區房屋的具體房號。
《防空法》、《物權法》等法律未明確界定防空地下室所有權歸屬。因所有權歸屬尚不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權出售所有權,違規出售所有權的,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
據此一般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是防空地下室投資者,可以和購房人簽訂「車位使用協議」,約定防空地下室范圍內車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費、使用費用、使用年限等內容,該行為屬於市場行為、合同行為。
來電人如對防空地下室投資主體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如對車位使用協議書登載內容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合同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
⑺ 住房銷售完後,地下停車位是否該給置業顧問提成
肯定是不合理的,你付出了勞動,給公司創造了利潤。這是黑心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