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數控車床要學多長時間,有去培訓過的可以來說下嗎
給你選學校的幾點建議:
1.學校可以自己上門參觀
2.多看下網上的評論
3.看學校的課程專業是否適合自己
4.多家院校對比下
❷ 數控車床培訓請問要多少學費
鄭州藍天數控學校 費用6千多,能學到真技術
❸ 數控編程培訓班學費多少一共要學多久
我弟弟在青島賽航學的,四個半月學出來的,還安排就業了。
❹ 數控培訓班管用嗎行內人士請進
像您這種情況,我認為沒必要去做學徒。你去上個培訓班絕對沒錯。數控車床的內編程非常簡容單,只需要系統地了解一遍編程代碼和原理,憑你車工的工作經驗很快就能掌握。很多學完數控車床的人剛畢業不能找到工作,不是因為沒學會,而是因為沒有車工的工作經驗,動手能力很差。畢竟,你有六年車工的經驗,只需要系統地學習一下數控車床的編程這些理論知識,很快你就能掌握數控車床了。去哪裡學我就不好說了,建議你自己去實地看看。首先要看這個培訓班的教員和設備與學員的比例,還要看教員的年齡及培訓班辦學的歷史,不要輕信招生老師的胡言亂語。 你找師傅帶你,他還不是從車工的基礎開始教你,而且你要給他干很多活。你都是師傅級別的人了,應該知道學徒是怎麼學的吧?
❺ 數控車床培訓教程的前言
本書是《高級數控技工職業技能培訓教程》系列教材之一,是根據教育部數控技能型緊缺人才的培養培訓方案的指導思想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數控車工國家職業標准》,並結合考工培訓的教學特點編寫而成。
數控技術集傳統的機械製造技術、計算機技術、信息處理技術、網路通信技術、成組技術、現代控制技術、感測檢測技術、微電子技術、液壓氣動技術、光機電技術於一體,是現代製造技術的基礎。數控技術具有強大優勢,是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勞動條件必不可少的物質手段。實現加工機床及生產過程數控化,是當今製造業的發展方向。事實上,當今任何自動化生產設備都與數控技術密切相關。隨著數控技術的發展,數控機床作為自動化加工設備正被越來越普遍地採用。
數控機床是製造業實現自動化、柔性化、集成化生產的基礎,是關繫到國家戰略地位和體現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基礎性產業,其技術水平和擁有量是衡量一個國家工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隨著數控車床的廣泛應用,為適應數控車床工作人員培訓和學習的需要,並供大中專、高職、技校學生教學及數控車考工培訓之用,特編寫了本書。
全書共分3篇10章,主要內容包括數控車床概述、數控車削加工工藝、數控車床編程基礎知識、FANUCOi Mate-TC系統數控車床編程與操作、SINUMERIK 802S/C系統數控車床編程、數控車床自動編程、數控車床操作、零件加工模塊化項目實訓、數控車工考級強化訓練、創新綜合訓練以及數控車床操作工考模擬試卷等。另外,本書單獨列出一章創新綜合訓練,精選典型工藝品零件進行零件設計、編程與加工過程的詳細講解,以提高學習興趣。
本書具有系統性、通用性、實用性和先進性的突出特色。所選數控系統均為當今主流典型系統,實際應用廣泛,編程講解詳細,操作步驟具體,而且都列有典型實例。尤其是零件加工模塊化項目實訓和考級強化訓練,更是對典型零件的編程與加工做了詳細而具體的講解,對社會學員考工培訓與學校學生實習考級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❻ 數控機床工的培訓目標
數控機床工(五級)的培訓對象是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接受過機械冷加內工教育或者從事過一般容機械冷加工經歷的工人。通過本級別技術培訓,使培訓對象具備在工藝文件的指導下獨立、熟練操作數控機床,完成批量零件加工的能力;並掌握相應的理論知識。為進一步學習更高級別技術理論與操作技能打好基礎。
❼ 數控技術培訓班
數控技術來復源於軍事擴張的需求,第制一台數控銑床的出現即是為軍用直升飛機加工復雜精密的零件。數控技術及裝備是發展新興高新技術產業和尖端工業的使能技術和最基本的裝備。世界各國信息產業、生物產業、航空、航天等國防工業廣泛採用數控技術,以提高制騰訊造能力和水平,提高對市場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工業發達國家還將數控技術及數控裝備列為國家的戰略物資,不僅大力發展自己的數控技術眾創及其產業,而且在"高精尖"數控關鍵技術和裝備方面對我國實行封鎖和限制政策。因此大力發展以數控技術為核心的先進製造技術已成為世界空間各發達國家加速經濟發展、提高綜合國力和國家地位的重要途徑。
❽ 我想開數控培訓班,請問要辦哪些相關手續
需要辦手續的.你可以參照下湖北省的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其他省份的都差不多.
關於印發《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培訓處。
附:《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切實維護舉辦者和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辦學秩序,提高培訓質量,促進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能等級培訓和勞動就業培訓及其他適應性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應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一)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負責管理全省民辦職業培訓工作,制定全省民辦職業培訓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規定,對全省民辦職業培訓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批以培訓高級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頒發辦學許可證;負責對本級批准成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和簡章等有關備案事項的管理,進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學業務指導;負責統一印製全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有關證書。
(二)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管理本地民辦職業培訓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本地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審批本區域內以培訓中級職業技能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所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學業務指導;負責對本級批准成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和簡章等有關備案事項的管理。
(三)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管理本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工作;審批本區域內以培訓初級職業技能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所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學業務指導;負責對本級批准成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和簡章等有關備案事項的管理。
第二章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 申請籌設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第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應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四)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專業(按教學班)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業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其中理論教師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條件,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五)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實驗設施設備。有辦公用房;理論課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台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其中,租賃的場地和設備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租賃期不少於三年。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實習工位能基本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應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准。自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審批機關審核備案。
(七)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八)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申請成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供單位擔保或者是一定數額的固定資產或資金擔保,以備用於因培訓機構責任造成培訓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擔保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九)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
第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申辦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籌備情況。
(二)辦學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辦學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舉辦者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住址,擬任校長和主要管理人員以及擬聘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屬於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統一規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明確表示其所在區域、辦學層次、類別,並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關於職業培訓機構名稱的有關規定,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等字樣。
第三章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
第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對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應放置在培訓機構辦公場所顯著之處。
第十條 以舉辦者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表》之日起為受理日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實評估,並填寫《評估意見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三個月內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規定和評估小組提交的《評估意見書》,以書面形式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設立:
(一)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在申請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教學活動與教師管理
第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各項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審批機關的管理和培訓考核。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教學管理和指導,審批機關應當定期督導檢查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履行職責情況。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員學籍管理檔案,學員報到時填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學員入學注冊登記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技工學校學生注冊辦法辦理學員入學注冊手續。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與受教育者簽訂的協議,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員培訓期滿,考試成績合格,由所在培訓機構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核發《湖北省職業培訓結業證書》,並組織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自主制定教師、職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分配製度和福利待遇,並予以保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職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職稱和技能等級評定、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和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公辦教育機構教職工同等權利。
第五章 財務與收費管理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資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核算的辦學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收費的項目和標准,依法報審批機關、物價等部門備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將報經價格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在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公示。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決定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報審批機關、物價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變更與解散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解散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董事會或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一年之內不能面向社會正常開展培訓活動的;
(三)與其他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合並的。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解散須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辦理注銷手續,交回辦學許可證及有關印章。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解散需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負責人簽署的機構解散申請報告;
(二)審計部門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三)善後工作安排;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解散時,應當按規定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和教職工安置及各項善後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解散應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批准解散或撤銷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予以公告。
第七章 年檢和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已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一次檢查登記(以下簡稱年檢)。
第二十八條 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終至次年1月30日,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後,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和年度工作總結、財務會計報表、教學方案、招生計劃、學籍管理記錄、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等資料到審批機關接受年檢。
(二)審批機關審核上報材料並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審查意見。對年檢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經整改合格後予以登記。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定期進行質量評估。評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檢查自評。對照評估標准,確定等次;
(二)審批機關評估驗收。審批機關組織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對培訓機構進行評估驗收。
(三)評估合格的,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合格的收回《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取消辦學資格。
第三十條 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三)辦學場所及設備、設施的改善情況;
(四)培訓教材的使用情況及教學質量;
(五)收費及財務管理;
(六)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擅自分立、合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
(三)擅自改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的;
(六)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七)超過備案項目和標准濫收費用謀取暴利的;
(八)學校財務、資產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侵犯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吊銷辦學許可證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一)未及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學員入學注冊和結業手續的;
(二)未及時提供有效擔保的;
(三)無故不參加年檢登記或評估的。
第三十四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舉辦的非法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嚴厲打擊、依法取締,維護民辦職業培訓秩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以下證書和表格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報表》;
(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學員入學注冊登記表》;
(四)《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招生廣告備案表》;
(五)《湖北省職業培訓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❾ 開一家數控培訓班要哪些准備和條件
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問題:
1、教室師資及數控機床實操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