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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0-12-05 20:41:29

㈠ 船員培訓管理制度怎麼寫 有哪位能人幫幫忙 急用 我是想申請培訓機構 謝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的職業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經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船員培訓及其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培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港務監督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及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其職責范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條 船員應根據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和擔任的職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標准,在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中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規則規定的船員培訓的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六條 船員培訓種類有:
(一)適任證書考前培訓:
1、船長、駕駛員考前培訓;
2、輪機長、輪機員考前培訓;
3、船舶無線電通信人員考前培訓;
4、組成值班的水手、機工適任培訓。
除非另有規定,一般由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自願參加考前培訓。
(二)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特殊培訓:
1、散裝液體貨船船員特殊培訓;
2、客船及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3、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4、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5、船舶裝載散裝固體或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在特定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特殊培訓。
(三)船員專業培訓: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3、船舶高級消防培訓;
4、精通急救和船上醫護培訓;
5、雷達操作和模擬器培訓;
6、船舶操縱模擬器培訓;
7、船舶輪機模擬器培訓。
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專業培訓。
(四)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即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和申請散裝液貨船、客船、滾裝客船、客速船等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船員保持其適任能力的培訓。
(五)船上培訓:即初次申請船長、大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三管輪、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者,為達到規定的適任標准,在船上有資格的人員指導下完成的技能訓練。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系指從事本規則第六條列明的各項船員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院校。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培訓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開展培訓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質量標准體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條 籌備船員培訓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級管理機關;
(二)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培訓設施、設備、場所、器材的情況;
(四)每一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船上服務資歷、所持船員證書、教學經歷、對培訓綱要的熟悉程度等情況;
(五)有關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六)內部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質量標准體系;
(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如同意,可指定有關港務監督對培訓籌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的機構籌備就緒後,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遞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備工作總結、本規則第九條列明的事項的說明以及培訓條件不足事項的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經現場驗收,作出驗收報告報主管機關。驗收報告應對申請培訓的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船員培訓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審核驗收報告,於收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和有關港務監督。如批准,則向申請培訓的機構簽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許可證》系指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載明船員培訓機構具備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資格的證明文件。
《許可證》分正式和臨時兩種。臨時《許可證》僅用於培訓機構在其質量體系試運行期間所開展的船員培訓。
第十五條 《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級管理機關);
(二)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規模和地點;
(三)負責相應船員培訓監督管理的港務監督;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時,製作正本一份簽發給培訓機構,同時製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機關和有關港務監督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第十五條(一)款內容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需增加船員培訓項目或規模的,按本規則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培訓的實施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每期船員培訓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經核準的培訓計劃和綱要開展培訓;
(二)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擔任培訓任務的教員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四)培訓機構應按《許可證》規定的培訓項目、規模、地點開展船員培訓;
(五)滿足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培訓機構不能符合上述一項或幾項要求開展培訓,影響培訓質量的,有關港務監督對該期培訓不予認可,不受理考試和評估,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始前,應向有關港務監督遞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四)學員名冊和學員填具的《船員培訓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港務監督接到上述報告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有關培訓機構是否同意開始培訓。如同意,港務監督應將考試、評估計劃和審核情況反饋給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符合本條規定並得到港務監督的認可:
(一)符合規定學歷、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或已接受相應的教學培訓和指導;
(二)與受訓學員的資格相當,並具備相應的海上經歷;
(三)具備完全勝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種類和級別的培訓的能力;
(四)對相應的培訓綱要、目的、要求、評估方法、評估標准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范有足夠的熟悉和正確的認識。
從事模擬器培訓的教員應接受過相應的模擬器教學技術指導、具備相應的真實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勝任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遵守主管機關、港務監督和培訓機構的有關培訓、考試、評估的規定。凡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時數四分之三的學員,即失去參加考試、評估和申請發證的資格,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應保證模擬器符合STCW
78/95公約附則1/12、《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第A-I/12節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相應模擬功能和性能標准,並且:
(一)適合於所選定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二)能模擬有關船上設備的操作特性,包括設備特點、局限性和可能產生的誤差,達到培訓目標所要求的真實水平;
(三)具有足夠的行為真實性,使學員獲得培訓目標所要求的有關技能;
(四)能提供一個可控制的操作環境,能夠模擬各種可能的情況,包括與培訓目標有關的緊急、危險、失常狀態;
(五)備有一個能使學員、教員、設備、模擬的環境溝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介面;
(六)適合於評估目標,具有可由教員、評估人員監控、記錄、評估訓練情況的功能。
用於船員培訓的模擬器,應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的認可。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制定全面、適當的模擬器培訓計劃和程序,並選定具體的、盡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實踐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培訓機構在確定模擬器培訓程序、目標和任務時,除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提及的規定外,還應充分考慮STCW規則第B-I/12節的指南。
第二十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在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業的同時,使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船上培訓計劃、程序、規范和實施方案,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並經認可,保證《船上培訓記錄簿》內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船公司應將學員名冊和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名單及資歷報送有關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結束後,應至少就以下內容進行總結:
(一)培訓綱要、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學員參加培訓和通過考試、評估的情況。
(三)教員教學的情況。
(四)培訓設備使用、維護和培訓器材消耗增補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訓的考試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港務監督對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二)、(三)和(四)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進行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五)款規定的船上培訓的學員,由有關船舶的船長負責評估,並經船員所在的公司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就本規則而言,考試即書面考試,測驗學員經過培訓所掌握的知識水平;評估即實際操作考試,檢驗學員經過訓練所達到的技能水平。
考試採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等方式,評估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器測驗、口試、聽力測驗、計算機輔助測驗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員經考試、評估合格,符合規定的見習要求後,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培訓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船上服務資歷或與之相當的專業工作經歷,並且:
(一)熟悉相應的培訓綱要、目標和程序;
(二)熟悉相應的考試和評估的程序和標准;
(三)對培訓考試、評估的內容具有適當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技能;
(四)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測量學培訓,接受過有關考試、評估方法和實踐的適當指導,並已獲得考試、評估的實際經驗。
如考試、評估涉及計算機、模擬器和船上設備,考試、評估人員還應熟悉設備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確操作規程,具有特定種類計算機輔助考試系統和模擬器評估的實際經驗。

第六章 培訓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保證其開展的各項培訓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實施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執行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八條 為達到既定的培訓、考試、評估、發證目標而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均應包括內部檢查、監督和獨立的外部審核機制,以保證質量標准體系持續有效,以及時發現的缺陷能獲得及時的糾正。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對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實施外部審核的機構。港務監督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定,確定是否簽發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證書》。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組成審核組對實施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進行定期的、獨立的審核,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重新確定其職責范圍。
審核組將審核報告和結果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工作的范圍和審核人員的資歷。
第四十一條 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均應:
(一)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價;
(二)核實體系內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監督措施及補充措施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文件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
(三)核實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是否記入文件並提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注意;
(四)核實有關部門是否及時採取糾正缺陷的行動。
第四十二條 參加外部審核的人員應由與被審單位的工作無關的合格人員組成,其資格由主管機關規定並認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在定期審核工作結束後的6個月內,將有關審核情況和結果資料遞交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章 培訓的審驗
第四十四條 港務監督對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審驗分為年度審驗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
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綱要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質量控制、日常教學管理、內部管理等事項和有無違反本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審驗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兩種。
第四十五條 年度審驗在《許可證》發證之日後一周年前1個月內進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進行。培訓機構應對在上述期間內所開展的船員培訓進行全面自查,並向港務監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自查報告:
(一)各項培訓的期次、人數、教學、訓練情況和合格率。
(二)培訓設備使用、增減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港務監督完成審驗後,將審驗結果記入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滿足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要求的,主管機關可注銷其《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
(一)培訓管理混亂;
(二)訓練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教學計劃及綱要和教員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質量標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有關港務監督核准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二)訓練場地、設備、模擬器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教員未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四)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易地從事培訓;
(五)不按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六)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核準的培訓項目、規模、范圍開展船員培訓;
(七)違反其他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處以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其中一種或兩種處罰。
(一)違反考場紀律;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向港務監督申請或獲取船員培訓合格證;
(三)偽造、變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或冒用船員培訓合格證;
(四)擾亂正常的培訓秩序。
第四十九條 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各項船員培訓的實施辦法和培訓綱要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和頒布。
第五十二條 港務監督應配備主管機關規定的符合培訓管理,考試、評估、發證要求的設備、資料,建立所管轄的培訓機構的檔案,並對培訓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港務監督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有STCW78/95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STCW78/95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准後,可按規定申請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
非STCW78/95公約締約國簽發或承認的船員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不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 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 參加船員培訓的學員應按規定繳納培訓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費。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此辦法取得的《許可證》仍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本規則進行再有效審驗。

㈡ 威海船員職業技術學校大管輪培訓計劃十一月份開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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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船員公司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方針

1.1 總則
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所確定的安全生產方針應被公司全體職工理解並執行,以保證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險得到預防和控制。
1.2職責
公司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方針的確定和頒布,並確保貫徹執行。
1.3控制要求
a)安全生產方針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宗旨、目標和方向;
b)保持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傳達到全體職工並得到實施;
c)通過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得以實現;
d)依據安全生產方針確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
e)當本公司生產經營或安全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對安全生產方針進行修訂。
1.4相關文件
安全生產方針 程序文件AQCX/QY-01

2.隱患識別、評價

2.1 總則
對本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服務中能夠控制和可以期望通過程序文件的實施對其施加影響的不安全隱患進行識別和評價,對本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科學、客觀的評審,以確定本公司的不安全因素。
2.2職責
a)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員負責組織對隱患識別和評價的組織領導工作;
b)各單位負責安全隱患的識別和評價的基礎工作,並將結果匯總到公司安全領導小組;
c)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公司所有的不安全隱患進行分析、歸納,並進行評價,找出潛在危害和已存危險。
2.3控制要求
a)隱患的識別范圍應覆蓋本公司全部經營活動或服務中能控制和可能對其施加影響的各個方面;
b)進行隱患識別和評價所需要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c)進行隱患評價,應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覆蓋過去、現在和將來,正常、異常和緊急狀態;
d)重大隱患的影響應考慮:重大隱患的規模和范圍,重大隱患的影響程度大小、影響持續的時間及發生的概率等;
e)不斷對本公司范圍內的安全隱患進行識別和評價,確定出重大危險。
2.4相關文件
隱患識別和評價 程序文件AQCX/QY-02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1總 則
建立並保持程序以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確保本手冊隨其變化得以及時更新。
3.2職責
3.2.1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的收集及有效性進行確認。
3.2.2各單位應嚴格遵守已確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它要求。
3.3控制要求
a)安全領導小組確定收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的途徑;
b)安全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適用性進行確認;
c)建立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的台帳;
d)根據本公司生產經營的變化,對法律、法規、標准要求,確定新的重大隱患;
e)跟蹤法律、法規、標准和其它要求的變化,並及時更新相應台帳。
f)已確認適用於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它要求應發放到各個單位(部門)以便做好各自的安全生產工作。
3.4相關文件
法律、法規、標准 程序文件AQCX/QY-03

4.安全目標
4.1 總則
依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確定的重大隱患,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並建立目標、指標控製程序。並將目標和指標應分解到各部門,以實現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預防和對安全工作的不斷改進。
4.2職責
a)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提出和修訂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及其日常檢查及審核;
b)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查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
c)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分解和細化並落實;
4.3控制要求
4.3.1目標、指標制定的依據
a)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
b)考慮技術的先進性及可選方案;
c)職工期望和上級要求,法律、法規的要求;
d)經營管理與競爭的要求,市場狀況,經濟條件。
4.3.2目標、指標的檢查與修訂:
a)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每半年對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結果報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
b)當目標和指標需要修訂時,安全領導小組應報管理者代表,並提交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各單位要根據研究結果對本單位的目標和指標進行相應的修訂;
c)各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方案的實施,對分解的目標、指標進行檢查和控制。當重要隱患因素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訂目標和指標並形成文件;
d)目標和指標的變更和修訂必須經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審查。
4.4 相關文件
安全目標、指標 程序文件AQCX/QY-04

5.安全管理

5.1 總則
為保證目標、指標的實現,總公司應制定並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方案。
5.2職責
a)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案,並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b)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負責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方案的審核;
c)相關單位根據分解確定的目標、指標制定具體實施的案。
d)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管理方案。
5.3控制要求
5.3.1管理方案的制定
a)管理方案應明確要實現目標和指標;
b)管理方案要有技術措施,並且可行;
c)管理方案要寫明完成的時間和進度;
d)管理方案要有規定的責任部門;
e)重大隱患因素應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方案。
5.3.2 安全生產管理方案的審批和實施
a)制定、修訂後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案要形成文件,報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審查,並報總經理批准;
b)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方案的實施,總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要保證所需資源的落實。
5.3.3 安全生產管理方案的修訂
a)安全生產管理方案應隨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變化及時調整和修訂;
b)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時,安全領導小組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方案進行修訂或補充;
5.4 相關文件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AQCX/QY-05

6.安全管理機構和職責
6.1 總則
為便於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明確規定各部門和人員的職權和作用,確保按照標準的規定建立、實施與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要求。
6.2組織機構

http://bbs.bz01.com/dispbbs.asp?BoardID=60&ID=130061

㈣ 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的海員論文

600年前,中國偉大的航海家鄭和帶領的船隊,把中國人民和平共處的美好願望帶給世界各國……
有這樣一句話:「沒有海員的貢獻,世界上一半的人會受凍,另一半人會挨餓」。
海員,是個古老的職業,在科學技術不發達的過去,海上探險、海上貿易造就了海員,海員促進了人類的文明與進步。
海員,更是個永恆的職業,在科學技術發達的今天,海員將伴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走向未來,創造人類美好的明天。
海員,具有寬廣的胸懷、堅韌不撥的毅力、活潑開朗的性格,吃苦耐勞的精神。
海員,識氣象、辨星相、駕馭機械、操控儀器、迎送日與月、迎頂風與浪,駕船行大洋。
海員,是人類經濟活動中的崇高職業,
海員,為世界經濟的發展、航運事業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海員系指在該公約所適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資格受雇或從業或工作的任何人員」。
----引自2006年通過的《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

海員職業篇
1.職業特點
駕駛海船,漂洋過海,海員是一種特殊的職業。其職業特點與其它職業具有共性,但更有許多不同點。
駕駛與管理船舶需有專業知識,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技術性;
駕駛與管理船舶的過程中每個海員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互不替代,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獨立性;
駕駛與管理船舶是個系統工作,需要海員協同工作,這決定海員職業的團隊性;
海員遠離陸地,以船為家,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駕駛船舶,在各種海況的大海上長期航行,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艱苦性、風險性。
這些特點,確定了海員不僅要有強健的體魄、嫻熟的專業技能,還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海員職業對從業人員具有相當高的職業素養要求。

2.海員職務
船舶上有多種不同的工作崗位,崗位不同,工作內容與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適任的海員來完成崗位工作。
海員職業按職務層次劃分,分為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二類。
高級海員從事船舶駕駛、管理等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培養周期長,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員從事一般技術性工作,培養周期短,見效快。
按專業性質劃分,分航海技術專業(又稱船舶駕駛)和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又稱船舶輪機)二個專業職務。航海技術專業負責船舶航行和甲板機械的維修保養,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從事船舶主機等機器設備的維護與保養。
航海技術(船舶駕駛)專業海員職業可分:船長、駕駛員(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船長」是船舶的指揮官和負責人,全面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和營運。
「大副」、「二副」、「三副」分別負責船舶駕駛工作、甲板部日常工作、貨物裝卸工作、救生及消防工作。
「值班水手」 在值班駕駛員、水手長的領導下,履行值班職責或參加維修保養工作。
輪機工程專業海員職業可分:輪機長、輪機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
「輪機長」是船舶的技術總管,負責保證船舶的所有機械設備、主機系統的正常運作。
「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負責船舶機艙人員的日常管理,特別是負責主機、輔機操作與運行、機艙設備的保養和保管、船上其它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
「值班機工」 在大管輪和機工長的領導下,履行輪機值班職責,參加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考慮到船舶航行時海員工作的特點,一般工作時間被劃分為四小時一班,即:0400—0800、0800—1200、1200—1600、1600—2000、2000—2400、2400—0400,由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分別按時輪流工作。

3.職業知識
不同崗位的海員工作,需有不同內容、層次的專業知識來支撐。
航海技術類職業應掌握:航海學、船舶貨運、遠洋運輸業務、海洋氣象、船舶通信、航海儀器、水手工藝、航運法規等理論與實踐的主要課程知識。
輪機工程類職業應掌握:船舶與海洋工程、電氣工程、輪機工程材料、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設備及系統控制、輪機維護與修理、輪機自動化等知識。
近幾年來,應用於船舶的新技術、新設備層出不窮,航運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不斷更新,以及船舶自動化程度不斷提高,需要海員必須具有更高的學科知識,如管理科學、計算機科學、網路知識等。

4.職業素質
對以上專業知識的掌握,僅說明從業人員駕駛與管理船舶具備了必要的條件。但駕駛船舶、運輸人員與貨物是個復雜的工作,需要海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惟有如此,作為海員的條件才能充分。對海員綜合素質的要求,目的是為了能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保證旅客及貨物快捷、經濟地運達。
海員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海員需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一般包括: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與專業知識、良好的身體與心理素質、優秀的語言表達能力、出色的應變能力、團結協作和團隊精神、合適的人際交往能力、敏銳的觀察力。
古有名言:行車走船三分險。海難事故難以避免,可是,拋開暴風雨、台風、海嘯等自然因素的影響,人們發現在海難背後還隱藏著更深的人為因素。
據統計,在海難事故和污染損害事故中,約有80%是人為因素造成的,而觸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高達90%,碰撞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更達到95%。人為因素對船舶安全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從泰坦尼克號、多納?帕斯號到我國的「大舜」號以及2006年2月發生的紅海沉船事故,都有海員綜合素質不高的因素。造成海難事故的人為因素往往是:不適當的時機出航、船舶不適航情況下出海、客與貨超載或裝載不當、船員安全與事故意識不強、不正確的船舶操縱、處置火災以及其他事故應急方案的不當等。

5.體面工作
2006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ILO第94屆大會中通過了《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該公約對海員的工作環境條件、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工資、休假、起居條件等做出了規定,保障海員能夠體面工作。我國與世界上其它國家一樣,為海員體面工作提供了許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為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國絕大多數的海船都能滿足國際公約的要求,海員的工資待遇也遠高過陸上其他工種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教育培訓篇
1.中國航海教育體制
中國的海員主要由海事類大學、航海類院校負責培養。這些院校由教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企業主辦主管。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航海院校的學歷教育管理,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的海員培訓管理並監督海員教育和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在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中的實施。少數航海職業技術學校雖隸屬於大型航運企業,但學校的辦學資質和教育質量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的授權與管理。

2.職業要求
中國歷來重視海員的教育與培訓工作,擁有完善的海員教育、培訓制度。通過各種教育與培訓,根據需求層次不同,有志於獻身航海事業的青年可以選擇不同的途徑進入海員這一職業。
海員招收時的特殊要求表現在:(1)身體上的要求:身、心功能等方面都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從業人員的專業檢查的要求;(2)理論上的職業要求:為了使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潔,國際海事組織和我國對從事海船工作的海員的教育培訓要求非常嚴格,海員職業特點之一是實踐性強,除必要的理論知識外,還要進行實操培訓,因此,水上專業畢業生應在畢業前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即「04規則」)規定的專業培訓和實操評估。
航海院校學生畢業時,或者普通船員申請成為高級船員時,需要參加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全國統一考試。海船駕駛專業參加全國統考的科目為:航海學、船舶值班與避碰、航海英語、船舶結構與設備、航海氣象與海洋學、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管理;輪機管理專業參加全國統考的科目為:主推進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輪機英語、船舶電氣、輪機維護和修理、輪機工程基礎、船舶管理(個別學校只需參加上述兩專業前三門課的考試)。除了我們簡稱為考大證以外,駕駛專業畢業生還須通過考試,獲得下列證書:一是G證,即GMDSS(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證書;二是「四小證」,即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級消防;三是「二小證」,即雷達標繪、ARPA操作。輪機專業畢業生還須和駕駛專業畢業生一樣考「四小證」。

3.就業條件
水上專業畢業生畢業後絕大多數到國內、國際航線船舶上工作,除滿足用人單位的一般要求外,還需滿足三個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是身體條件,畢業生須經嚴格體檢、達到規定的健康標准,如視力、肝功能等。二是政治條件,由於海員工作的國際性,因此,就業前根據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出國資格政審。用人單位根據政審,向當地海事部門報批辦理出國政審批件、任務批件以及辦理海員證等證件。三是英語條件,相當數量的海員在國際航線船舶上工作,英語作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交流語言,尤其要求具有熟練的英語會話能力。

考試發證篇
經過教育與培訓是成為海員的前提條件,要能真正成為海員,還需通過相關考試、取得相關證書。我國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簡稱STCW公約)規定的要求制定了考試與發證標准,建立了完善的海員教育、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管理的法規體系,
中國是STCW公約的締約國,並全面、充分、有效地履行了STCW公約。中國是第一批進入IMO公布的全面履行STCW公約的「白名單」國家。

1.考試、發證
中國海事局主管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的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考試的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全國統考,負責統考題庫的管理工作,及時補充更新題庫試題。每期考試前,由計算機題庫管理系統隨機生成統考試題,經有關專家評估、審定後用於考試。全國統考的試卷採取集中統一的方式進行評判,全部採用客觀性試題,計算機自動評卷,考試結果由主管機關公布。
近岸航區的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考試由各海員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按照許可權范圍負責組織實施;考試題庫由各海員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自行建立,考試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實施。
專業培訓和特殊培訓的考試由各海員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按照許可權范圍負責組織實施;考試題庫由主管機關建立並發放至各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採取隨機組卷的方式生成試卷。考試、評估在培訓課程結束之後進行。
主管機關為海員證書的考試制定了《船員考試保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考場規則》,保證試卷從成卷、分發、運輸到評卷全過程處於保密狀態,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
海員證是國際航行船舶中國籍海員持有的身份證件。在我國,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其授權的各海事機構簽發。海員證有效期限,由簽發機關根據海員出境任務所需時間長短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
2.中國海員考試評估發證體系
海員取得適任證書應完成的教育、 培訓,需滿足的海上服務資歷,應通過的適任考試情況見附件一;
公約法規篇
航運是個全球性行業,各國的航運業務、海員等都受到相關的國際組織、國際公約的協調與制約。同時也受到國內的相關組織與法律法規的管理、協調與制約。
1.國際組織和公約

㈤ 船員培訓計劃書如何寫

特種證書的培訓都是有嚴格的規范的,海事局的培訓是有教材的呀,沒太明白你問的意思是什麼。

㈥ 造船業高手,幫幫忙呀!船舶的船員培訓計劃

船東的船員培訓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們是造船企業,那麼應該是以船上的應急回救生設備的答使用培訓為主吧,可以參考船上的訓練手冊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員都必須學會的,救生艇的釋放與啟動操作,救生筏的釋放,煙火信號的使用,消防員裝備,應急逃生呼吸器,還有各種滅火器的使用,還要熟悉以上設備的存放位置。

駕駛員需要掌握的,各種無線電設備的遇險呼救操作,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搜救雷達應答器的使用。

輪機員需要掌握的,應急發電機的使用,應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釋放系統的操作。

以上是各船員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當然還要了解各自工作職責涉及的各種儀器或設備的使用。

㈦ 船員培訓制度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這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發布單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發布部門:交通部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的職業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經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船員培訓及其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培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港務監督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及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其職責范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條 船員應根據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和擔任的職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標准,在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中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規則規定的船員培訓的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六條 船員培訓種類有:
(一)適任證書考前培訓:
1、船長、駕駛員考前培訓;
2、輪機長、輪機員考前培訓;
3、船舶無線電通信人員考前培訓;
4、組成值班的水手、機工適任培訓。
除非另有規定,一般由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自願參加考前培訓。
(二)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特殊培訓:
1、散裝液體貨船船員特殊培訓;
2、客船及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3、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4、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5、船舶裝載散裝固體或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在特定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特殊培訓。
(三)船員專業培訓: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3、船舶高級消防培訓;
4、精通急救和船上醫護培訓;
5、雷達操作和模擬器培訓;
6、船舶操縱模擬器培訓;
7、船舶輪機模擬器培訓。
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專業培訓。
(四)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即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和申請散裝液貨船、客船、滾裝客船、客速船等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船員保持其適任能力的培訓。
(五)船上培訓:即初次申請船長、大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三管輪、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者,為達到規定的適任標准,在船上有資格的人員指導下完成的技能訓練。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系指從事本規則第六條列明的各項船員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院校。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培訓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開展培訓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質量標准體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條 籌備船員培訓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級管理機關;
(二)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培訓設施、設備、場所、器材的情況;
(四)每一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船上服務資歷、所持船員證書、教學經歷、對培訓綱要的熟悉程度等情況;
(五)有關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六)內部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質量標准體系;
(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如同意,可指定有關港務監督對培訓籌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的機構籌備就緒後,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遞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備工作總結、本規則第九條列明的事項的說明以及培訓條件不足事項的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經現場驗收,作出驗收報告報主管機關。驗收報告應對申請培訓的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船員培訓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審核驗收報告,於收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和有關港務監督。如批准,則向申請培訓的機構簽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許可證》系指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載明船員培訓機構具備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資格的證明文件。
《許可證》分正式和臨時兩種。臨時《許可證》僅用於培訓機構在其質量體系試運行期間所開展的船員培訓。
第十五條 《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級管理機關);
(二)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規模和地點;
(三)負責相應船員培訓監督管理的港務監督;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時,製作正本一份簽發給培訓機構,同時製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機關和有關港務監督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第十五條(一)款內容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需增加船員培訓項目或規模的,按本規則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培訓的實施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每期船員培訓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經核準的培訓計劃和綱要開展培訓;
(二)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擔任培訓任務的教員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四)培訓機構應按《許可證》規定的培訓項目、規模、地點開展船員培訓;
(五)滿足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培訓機構不能符合上述一項或幾項要求開展培訓,影響培訓質量的,有關港務監督對該期培訓不予認可,不受理考試和評估,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始前,應向有關港務監督遞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四)學員名冊和學員填具的《船員培訓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港務監督接到上述報告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有關培訓機構是否同意開始培訓。如同意,港務監督應將考試、評估計劃和審核情況反饋給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符合本條規定並得到港務監督的認可:
(一)符合規定學歷、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或已接受相應的教學培訓和指導;
(二)與受訓學員的資格相當,並具備相應的海上經歷;
(三)具備完全勝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種類和級別的培訓的能力;
(四)對相應的培訓綱要、目的、要求、評估方法、評估標准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范有足夠的熟悉和正確的認識。
從事模擬器培訓的教員應接受過相應的模擬器教學技術指導、具備相應的真實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勝任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遵守主管機關、港務監督和培訓機構的有關培訓、考試、評估的規定。凡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時數四分之三的學員,即失去參加考試、評估和申請發證的資格,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應保證模擬器符合STCW
78/95公約附則1/12、《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第A-I/12節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相應模擬功能和性能標准,並且:
(一)適合於所選定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二)能模擬有關船上設備的操作特性,包括設備特點、局限性和可能產生的誤差,達到培訓目標所要求的真實水平;
(三)具有足夠的行為真實性,使學員獲得培訓目標所要求的有關技能;
(四)能提供一個可控制的操作環境,能夠模擬各種可能的情況,包括與培訓目標有關的緊急、危險、失常狀態;
(五)備有一個能使學員、教員、設備、模擬的環境溝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介面;
(六)適合於評估目標,具有可由教員、評估人員監控、記錄、評估訓練情況的功能。
用於船員培訓的模擬器,應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的認可。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制定全面、適當的模擬器培訓計劃和程序,並選定具體的、盡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實踐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培訓機構在確定模擬器培訓程序、目標和任務時,除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提及的規定外,還應充分考慮STCW規則第B-I/12節的指南。
第二十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在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業的同時,使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船上培訓計劃、程序、規范和實施方案,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並經認可,保證《船上培訓記錄簿》內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船公司應將學員名冊和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名單及資歷報送有關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結束後,應至少就以下內容進行總結:
(一)培訓綱要、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學員參加培訓和通過考試、評估的情況。
(三)教員教學的情況。
(四)培訓設備使用、維護和培訓器材消耗增補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訓的考試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港務監督對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二)、(三)和(四)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進行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五)款規定的船上培訓的學員,由有關船舶的船長負責評估,並經船員所在的公司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就本規則而言,考試即書面考試,測驗學員經過培訓所掌握的知識水平;評估即實際操作考試,檢驗學員經過訓練所達到的技能水平。
考試採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等方式,評估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器測驗、口試、聽力測驗、計算機輔助測驗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員經考試、評估合格,符合規定的見習要求後,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培訓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船上服務資歷或與之相當的專業工作經歷,並且:
(一)熟悉相應的培訓綱要、目標和程序;
(二)熟悉相應的考試和評估的程序和標准;
(三)對培訓考試、評估的內容具有適當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技能;
(四)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測量學培訓,接受過有關考試、評估方法和實踐的適當指導,並已獲得考試、評估的實際經驗。
如考試、評估涉及計算機、模擬器和船上設備,考試、評估人員還應熟悉設備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確操作規程,具有特定種類計算機輔助考試系統和模擬器評估的實際經驗。

第六章 培訓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保證其開展的各項培訓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實施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執行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八條 為達到既定的培訓、考試、評估、發證目標而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均應包括內部檢查、監督和獨立的外部審核機制,以保證質量標准體系持續有效,以及時發現的缺陷能獲得及時的糾正。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對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實施外部審核的機構。港務監督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定,確定是否簽發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證書》。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組成審核組對實施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進行定期的、獨立的審核,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重新確定其職責范圍。
審核組將審核報告和結果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工作的范圍和審核人員的資歷。
第四十一條 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均應:
(一)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價;
(二)核實體系內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監督措施及補充措施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文件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
(三)核實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是否記入文件並提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注意;
(四)核實有關部門是否及時採取糾正缺陷的行動。
第四十二條 參加外部審核的人員應由與被審單位的工作無關的合格人員組成,其資格由主管機關規定並認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在定期審核工作結束後的6個月內,將有關審核情況和結果資料遞交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章 培訓的審驗
第四十四條 港務監督對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審驗分為年度審驗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
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綱要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質量控制、日常教學管理、內部管理等事項和有無違反本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審驗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兩種。
第四十五條 年度審驗在《許可證》發證之日後一周年前1個月內進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進行。培訓機構應對在上述期間內所開展的船員培訓進行全面自查,並向港務監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自查報告:
(一)各項培訓的期次、人數、教學、訓練情況和合格率。
(二)培訓設備使用、增減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港務監督完成審驗後,將審驗結果記入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滿足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要求的,主管機關可注銷其《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
(一)培訓管理混亂;
(二)訓練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教學計劃及綱要和教員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質量標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有關港務監督核准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二)訓練場地、設備、模擬器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教員未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四)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易地從事培訓;
(五)不按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六)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核準的培訓項目、規模、范圍開展船員培訓;
(七)違反其他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處以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其中一種或兩種處罰。
(一)違反考場紀律;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向港務監督申請或獲取船員培訓合格證;
(三)偽造、變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或冒用船員培訓合格證;
(四)擾亂正常的培訓秩序。
第四十九條 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各項船員培訓的實施辦法和培訓綱要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和頒布。
第五十二條 港務監督應配備主管機關規定的符合培訓管理,考試、評估、發證要求的設備、資料,建立所管轄的培訓機構的檔案,並對培訓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港務監督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有STCW78/95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STCW78/95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准後,可按規定申請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
非STCW78/95公約締約國簽發或承認的船員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不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 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 參加船員培訓的學員應按規定繳納培訓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費。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此辦法取得的《許可證》仍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本規則進行再有效審驗。

㈧ 西部海員培養能為老區孩子放飛航海夢想嗎

「小時候媽媽對我講,大海就是我故鄉……」「他說風雨中這點痛算什麼,擦乾淚不要怕,至少我們還有夢……」在沒有成為海員之前,徐馬樁沒見過海,沒出過國,是兒時那些耳熟能詳的歌聲,讓他對大海產生了無限憧憬。

懷揣著兒時的夢想,徐馬樁報考了延安職業技術學院航海技術專業。2013年,這個延安山裡的小伙兒成為一名正式海員。「我去過30多個國家,見識了不同的文化與風景。如今在船上做三副,每個月賺1萬多,相當於父母務農半年的收入。」當上了海員,徐馬樁不僅開闊眼界、增長見識,也改善了家裡的生活。

從黃土高坡走向蔚藍大海,徐馬樁實現航海夢想的背後,離不開西部航海教育精準扶貧工作的深入推進。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職業教育,把職業教育作為老區加快發展步伐、做好扶貧開發的「先手棋」,讓每個人都擁有人生出彩的機會。

多方同心,攜手共建。記者在采訪中深深感受到,西部海員培養基地的茁壯成長凝聚了社會力量形成的合力支持。他們將無私奉獻作為這個時代的價值燈塔,照亮了西部孩子實現出彩人生之路。

不忘初心,繼續前行。如今,西部海員培養取得良好發展,從傳道、授業、解惑到就業,已經形有效的體制和機制,探索出一條航海職業教育特色扶貧之路。

未來,西部海員培養工作仍然任重道遠。交通運輸部黨組書記楊傳堂、部長李小鵬高度重視交通扶貧、脫貧和西部船員培養工作。楊傳堂指出,西部海員培養基地建設「十年磨一劍」,成果來之不易,將作為交通運輸部扶貧工作的一項內容進行總結並繼續推進,與社會各方形成合力,支持當地不斷完善「造血」功能,幫助更多的西部孩子實現航海夢、致富夢。

㈨ 急求船員操作規程和遊船遊客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交公安發(1995)137號 1995年月23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 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 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 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 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 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於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於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 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 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 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 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並定期演練;
(二) 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 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 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並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 旅客用過的卧具經檢查後,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卧具間。
第十二條 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並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 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 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 車輛上船後要採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 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 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准,並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 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准《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准作業;
(二)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 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 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 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並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 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 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 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 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 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 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 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 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 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 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 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並認真作好記載;
(八) 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大型油船、旅遊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並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 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並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 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後,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鍾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後五分鍾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 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採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 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後,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並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 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 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 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後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 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 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 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 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 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 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 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 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後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 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葯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 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 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 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 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㈩ 從事船員需要什麼證明,如果要去學的話費用是多少哪位大神能解答下,感激不盡

要參加相關的培訓,到航海類職業技術學校學習4-6個月考試合格後可以做普通船員,學一兩年可以考取高級船員。費用一年大概一萬多吧。
相關海員的知識請參考:

分類△高級海員分為管理級和操作級管理級: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政委(僅中國有)
操作級: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
普通海員又稱支持級水手長,機工長,一水,二水,機工等,還包括廚師,事務員等。現在國內沿海的船上絕大部分還有管事一職,又稱為船東代表,應屬管理級。
目錄
1船上組織系統
2船上人員職責
3海員綜合知識問答
4普通船員知識問答
5高級船員知識問答
62008年度中國最…
7國內大型海員招…
8海員職業篇
8.1職業特點
8.2海員職務
8.3職業知識
8.4職業素質
8.5體面工作
船上組織系統
遠洋貨輪一般都在萬噸以上,全船人員一般定員19—24人。除船長、政委外,高級船員8人,普通船員10人,廚師2人。船員組織系統分為甲板部、輪機部。每個部門內部都有明確的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負責船舶航海、船體保養和船舶營運中的貨物積載、裝卸設備、航行中的貨物照管;主管駕駛設備包括導航儀器、信號設備、航海圖書資料和通訊設備;負責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艙、錨、系纜和裝卸設備的一般保養;負責貨艙系統和艙外淡水,壓載水和污水系統的使用和處理。
2、輪機部。主要負責主機、鍋爐、輔機及各類機電設備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負責全船電力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3、事務部。主要負責全船人員的伙食,生活服務和財務工作。
船上人員職責
管理級
⑴船長:船長是船舶領導人,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經理負責。主要工作包括領導全體船員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下達的各項指示和規定;優質全面地完成運輸生產和其他任務,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發揮船舶正常航海和運貨;嚴守國際公約和地區性規定和承擔應盡的國際義務;遇到應急情況時果斷而穩妥地處理各項事務。
⑵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協助船長做好安全生產和船舶航行,擔任航行值班;主管貨物裝卸、運輸和甲板部的保養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負責編制貨物積載計劃、維護保養計劃;主持安全月活動和相關安全工作。
⑶輪機長:是全船機械、電力、電氣設備的技術總負責人。全面負責輪機部的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檢查輪機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以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⑷大管輪:在輪機長的領導下,參加機艙值班,維護機艙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進裝置及附加設備,鍋爐以及潤滑冷卻、燃油、起動空氣、超重動力和應急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操作級
⑴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駕駛設備包括航海儀器和操舵儀等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負責航海圖書資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種記錄的登錄。
⑵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救生、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⑶二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輔機及其附屬系統、應急發電系統與燃油櫃、駁運泵、分油機、空壓機、油水分離設備和污油櫃的使用和維護工作。
⑷三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副鍋爐及其附屬系統、各種水泵、甲板機械、應急設備和各種管系。
⑸事務員[管事]:具體負責全船的生活服務工作;辦理進出港有關手續和有關客運工作。
支持級
⑴水手長:在大副領導下,具體負責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錨、纜、裝卸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帶領水手做好油漆、帆纜、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藝工作。
⑵木匠:執行木工及有關航次維修和保養工作;負責起錨機的操作和保養工作;負責淡水艙、壓載艙及植物油艙的測量及維護工作。
⑶一水:執行操舵、航行值班職責和日常甲板部維護保養工作。 ⑷二水:執行帶纜、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種工藝工作。
⑸機工:在輪機員的領導下,執行機爐艙和機械設備的檢修、保養工作。 ⑹服務員(大台):負責生活場所衛生、生活用品保養以及接待工作。
⑺廚師:負責船員的伙食工作。
海員綜合知識問答
1、什麼叫海員?海員包括哪些人員?
答:在海輪上工作的人員統稱海員。
海員分兩大類: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在輪船上從事管理性工作的海員叫高級海員,又稱幹部海員。包括船長、輪機長、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輪船上協助高級海員從事具體性工作的海員叫普通海員。
2、甲類、乙類和丙類海員是如何劃分的?
答:海員按航線通常劃分為甲、乙、丙、丁類。甲類海員可環繞全世界航行,又稱為國際海員;乙類海員可沿近海區域如東南亞地區航行,為區域類海員;丙類海員可在沿海航區航行;丁類海員可沿近岸航區航行。
3、海員的證書有哪些?含金量如何?
答:《海員證》、《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四小證」(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求生)等;海級海員還應取得「三小證」(雷達觀測雷達摸擬器、自動雷達標繪儀、無線電話通訊)等;甲、乙類海員還有《健康證明書》、《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護照等;特種海員應取得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等。
4、海員的市場需求如何?就業有無保障?
答:據BIMCO/ISF(國際運輸聯合會)
調查報告分析:「全球性的高級船員緊缺,就世界范圍看,目前全世界大概需要40萬海員」。世界高級海員市場是一個供不應求的市場,至少未來十年,高級海員能夠百分之百的就業。
現在國際航運市場競爭激烈,海員工資在航運支出中占很大比重,不同國家航運支出成本之所以差別很大,關鍵就因為海員工資高低差別懸殊。現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基本不再使用本國的高薪海員,而是轉向中國、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廉價的低薪海員,這樣航運公司就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
目前中國海員外派量每年都以兩位數增長,再則,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地方上航運公司不斷發展壯大,這樣,對海員的需求量就特別大。目前航運學院畢業生都是供不應求,航海專業畢業生就業率達100%,供給與需求的比例是1:4。
5、海員能不能作為一種職業?前景如何?
答:海員掙錢較多,能周遊世界。培訓就業率高,勞動強度較大,現代船舶自動化程度高,海員在船上主要是值班,駕駛員值班期間只要是加強瞭望,比較輕松,輪機員和機工,可以坐著值班。
6、在船上工作有沒有危險?環境怎樣?
答:現代船舶設備先進、信息化程度高、避碰抗風能力強,國際航運船舶的事故發生率為0.3%。遠洋船舶一般十幾米至四十幾米寬、一百多米至三百多米長,
但由於船舶機器運轉,需要克服24小時的噪音;由於風浪還要克服暈船,一些老舊船沒有空調要克服夏天的悶熱。
7、船上的生活條件如何?交哪些保險?
答:船上的生活條件:高級海員每人有卧室、衛生間、洗澡間、辦公桌、衣櫃、沙發。普通海員每人有卧室、衛生洗澡間、桌子、衣櫃、沙發等。公共娛樂場所有錄像間、乒乓球室、健身房、卡拉OK室等。
海員在船上的衣、食、住均免費,伙食標准國內航線每天12-15元人民幣、國外航線每天4-6美元。船上還免費發放被單、香皂、毛巾、洗衣粉、衛生紙等生活用品。
海員公司一般為海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在船上工作,船東為海員繳納意外傷害保險。
8、每天工作多長時間?每次出海多長時間?
答:水手、機工、廚師等普通船員在船上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8小時,高級船員除8小時值班外,還要負責自己所負責的其他工作;每年一般工作8至10個月;每次出海時間根據任務和航線確定。
9、海員休假如何安排?差旅費如何解決?
答:海員一般工作8至10個月安排一次休假,假期2至4個月;下船公休,公司負責報銷往返路費。海員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工作時間和休假時間。
10、當前海員的工資待遇怎樣?
海員工資一般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資、航行津貼和勞務費。這三項收入是穩定的。具體數額,還要根據航線、職位等確定。目前,參考工資如下:
高級海員:人民幣14000-16000元 普通海員:人民幣5000-6500元
(需注意的是:休假期間,一些國有企業有幾百元的生活費,其他一些外派或者小公司沒有任何工資或生活補助。)
11、海員工資是如何發放的?
答:船上工資每月底發放。如遇船運公司破產,支付不了工資時,船舶所在國家的海事部門就可以將船舶先行拍賣,首先是支付船員工資。如遇船東拖欠工資,海員可向海事局投拆,這樣船東的船舶很可能被扣押,待發放工資後放行。
12、海員的勞動強度怎麼樣?
答:航行當中,船上人員每天按三班輪流,每班8個小時;高級海員在駕駛台、機艙值班;普通海員(機工、水手)幹些雜活;下班之後是自由時間,可以看錄像、打牌、下棋、聊天、甲板散步等。在碼頭期間,三副二副要每天值班12小時,普通海員除值班的以外,可以下地旅遊各國風光、購物等。
13、海員學員畢業後安置不了怎麼辦?因海員個人原因不能就業怎麼辦?
答:如果屬於公司原因不能安置,退還一切學費;如果因海員個人原因不能就業,責任自己承擔。
14、海員常見疾病
答:受其職業特點影響,極易患各種疾病,
一、海員受不同氣候變化的影響,加之船上晝夜溫差較大,極易患感冒,輕者有鼻塞、流清鼻涕、嗓子痛、頭痛發熱和全身酸痛,進一步發展可出現咳嗽、
高燒不退,嚴重時可並發肺炎或發生其他病變,直接影響海員的身體健康。
二、神經衰弱是一種海員常見的神經官能症,其發病原因與長期精神負擔過重、生活無規律或過於疲勞有關。其症狀表現很復雜,
有的患者情緒不易控制、易激動、煩躁、注意力不易集中和睡眠淺;有的則表現為衰竭症狀,嗜睡、易疲勞、全身酸軟乏力、食慾減退、孤僻、憂郁和 情緒低下等。
三、慢性胃腸病是海員群體的多發病,主要是由於海員的飲食缺少規律,食品單一,營養匱乏所致。其症狀多數有腹痛、消化不良等。嚴重患者經常有腹
瀉,糞便可有膿粘液,甚至便血。如不積極治療,可導致患者身心痛苦,嚴重影響學習和工作。
四、受職業特點影響,性病是海員常見疾病之一。做為海員,要耐的住寂寞,潔身自好。
普通船員知識問答
1、報考普通海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報考普通海員一般應滿足下列條件:(1) 男性,年齡18—35周歲,無不良行為記錄,熱愛航海事業。(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3)身高1.65以上,無色盲、無色弱,船舶駕駛專業(三副、水手)裸眼視力不低於1.0,船舶輪機專業(三管、機工)裸眼視力不低於0.8;無口吃、無平足,肝功能正常,無慢性病和傳染病,符合海員體檢標准。具體見《招生簡章》。
2、培訓時間多長?培訓地點在何地?
答:普通海員的培訓時間一般為4個月。專業培訓必須在國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具體培訓地點由船員公司與培訓機構聯系。
3、普通海員經過培訓是否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淘汰率多大?
答:經過面試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成績不合格者有多次補考機會,從以往招收的普通海員看,淘汰率不超過1%。
4、普通海員的實習時間多長?實習費用和待遇如何? 答:實習時間6個月。實習費用和待遇簽協議時面談。
5、水手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項目:模擬駕駛台操舵、信號旗識別等)、水手工藝(繩結、撇纜、高空作業、插鋼絲等)、航海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
6、機工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輪機管理、機工值班(主要項目:柴油機、輔機拆裝及主輔機運行管理)、機工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金工工藝(車床、鉗工、焊工)。
7、水手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航行和靠離泊時的舵手,兼協助瞭望;(2)靠離泊時的帶解纜;(3)懂得各種船用信號燈和信號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維修和保養的具體操作 ;(5)起卸船吊和開關艙作業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7)懂得各種繩結的編制使用及鋼絲的插接。
8、機工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機工,即輪機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協助輪機員對主機、輔機及相關設備的日常維修和保養:(2)協助輪機員對舵機、錨機的日常維修和保養;(3)懂得機艙、甲板各種壓載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維修
;(4)了解各種液壓原理和機械制動原理 ;(5)了解輪機概論和電器概論 ;(6)了解焊接技術和要領。
高級船員知識問答
1、報考高級海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學歷上要求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文化,其他條件同普通海員。
2、高級海員的培訓時間多長?培訓地點在何地?
答:培訓時間2至3年,取得國家承認的航海專業大專或中專學歷。培訓地點大連、上海、天津等海事大學或航海職業技術學院。
3、高級海員經過培訓是否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淘汰率多大? 答:面試合格、體檢合格,入學後只要完成培訓內容,一般都能取得各種證書。
4、高級海員的實習時間多長?實習費用或待遇如何? 答:實習一年。實習費用或待遇簽協議時面談。 5、駕駛專業高級海員(三副)培訓的課程有哪些?
答:航海學、航行值班與避碰、船舶操縱、航海氣象與海洋學、船舶信號、航海儀器、航海英語、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管理、船舶結構與設備、海運業務與海商法、輪機概論、國際航運市場、航運管理、海員心理學等。
6、輪機專業高級海員(三管輪)培訓的課程有哪些?
答:熱工基礎、制圖基礎與機械制圖、輪機機械基礎、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輪機英語、輪機維護與修理、電工學、船舶電氣設備、輪機自動化、船舶管理等。
7、高級海員的晉升程序如何?
答:高級海員畢業後實習一年晉升三副(三管),任三副(三管)職務滿18個月晉升二副(二管),任二副(二管)滿12個月經過海事局考試合格可晉升大副(大管),任大副(大管)滿18個月晉升船長(輪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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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員職業篇

1.職業特點
駕駛海船,漂洋過海,海員是一種特殊的職業。其職業特點與其它職業具有共性,但更有許多不同點。

駕駛與管理船舶需有專業知識,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技術性;

駕駛與管理船舶的過程中每個海員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互不替代,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獨立性;

駕駛與管理船舶是個系統工作,需要海員協同工作,這決定海員職業的團隊性;

海員遠離陸地,以船為家,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駕駛船舶,在各種海況的大海上長期航行,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艱苦性、風險性。

這些特點,確定了海員不僅要有強健的體魄、嫻熟的專業技能,還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海員職業對從業人員具有相當高的職業素養要求。

2.海員職務
船舶上有多種不同的工作崗位,崗位不同,工作內容與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適任的海員來完成崗位工作。

海員職業按職務層次劃分,分為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二類。

高級海員從事船舶駕駛、管理等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培養周期長,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員從事一般技術性工作,培養周期短,見效快。

按專業性質劃分,分航海技術專業(又稱船舶駕駛)和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又稱船舶輪機)二個專業職務。航海技術專業負責船舶航行和甲板機械的維修保養,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從事船舶主機等機器設備的維護與保養。

航海技術(船舶駕駛)專業海員職業可分:船長、駕駛員(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船長」是船舶的指揮官和負責人,全面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和營運。

「大副」、「二副」、「三副」分別負責船舶駕駛工作、甲板部日常工作、貨物裝卸工作、救生及消防工作。

「值班水手」 在值班駕駛員、水手長的領導下,履行值班職責或參加維修保養工作。

輪機工程專業海員職業可分:輪機長、輪機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

「輪機長」是船舶的技術總管,負責保證船舶的所有機械設備、主機系統的正常運作。

「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負責船舶機艙人員的日常管理,特別是負責主機、輔機操作與運行、機艙設備的保養和保管、船上其它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

「值班機工」 在大管輪和機工長的領導下,履行輪機值班職責,參加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考慮到船舶航行時海員工作的特點,一般工作時間被劃分為四小時一班,即:04:00—08:00、08:00—12:00、12:00—16:00、16:00—20:00、20:00—24:00、24:00—04:00,由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分別按時輪流工作。

3.職業知識
不同崗位的海員工作,需有不同內容、層次的專業知識來支撐。

航海技術類職業應掌握:航海學、船舶貨運、遠洋運輸業務、海洋氣象、船舶通信、航海儀器、水手工藝、航運法規等理論與實踐的主要課程知識。

輪機工程類職業應掌握:船舶與海洋工程、電氣工程、輪機工程材料、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設備及系統控制、輪機維護與修理、輪機自動化等知識。

近幾年來,應用於船舶的新技術、新設備層出不窮,航運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不斷更新,以及船舶自動化程度不斷提高,需要海員必須具有更高的學科知識,如管理科學、計算機科學、網路知識等。

4.職業素質
對以上專業知識的掌握,僅說明從業人員駕駛與管理船舶具備了必要的條件。但駕駛船舶、運輸人員與貨物是個復雜的工作,需要海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惟有如此,作為海員的條件才能充分。對海員綜合素質的要求,目的是為了能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保證旅客及貨物快捷、經濟地運達。

海員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海員需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一般包括: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與專業知識、良好的身體與心理素質、優秀的語言表達能力、出色的應變能力、團結協作和團隊精神、合適的人際交往能力、敏銳的觀察力。

古有名言:行車走船三分險。海難事故難以避免,可是,拋開暴風雨、台風、海嘯等自然因素的影響,人們發現在海難背後還隱藏著更深的人為因素。

據統計,在海難事故和污染損害事故中,約有80%是人為因素造成的,而觸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高達90%,碰撞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更達到95%。人為因素對船舶安全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從泰坦尼克號、多納·帕斯號到我國的「大舜」號以及2006年2月發生的紅海沉船事故,都有海員綜合素質不高的因素。造成海難事故的人為因素往往是:不適當的時機出航、船舶不適航情況下出海、客與貨超載或裝載不當、船員安全與事故意識不強、不正確的船舶操縱、處置火災以及其他事故應急方案的不當等。

5.體面工作
2006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ILO第94屆大會中通過了《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該公約對海員的工作環境條件、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工資、休假、起居條件等做出了規定,保障海員能夠體面工作。我國與世界上其它國家一樣,為海員體面工作提供了許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為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國絕大多數的海船都能滿足國際公約的要求,海員的工資待遇也遠高過陸上其他工種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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