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方案大全 > 食鹽推廣提成方案

食鹽推廣提成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16 05:56:45

『壹』 食鹽 怎麼分銷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 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

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 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

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准。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

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

、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 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

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台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等。

第九條 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託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

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 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准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

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 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

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

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

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

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

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准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

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貳』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的價格管理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叄』 我想做食鹽代理,請問須要什麼手續

食鹽代理模式是非法的。代理經銷模式一直不被允許。

安徽省鹽務管理局專門負責全省食鹽調運的趙主管表示:代理模式肯定是非法的,鹽改之後,鹽業的代理經銷模式是一直不被允許的。很多號稱正規的鹽業公司,在鹽改之後招收代理商,收取巨額代理費,可是收完錢之後,這些公司很可能會出現跑路的情況。

事實上,鹽改方案並未取消食鹽專營,而是繼續堅持和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方案提出,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

據介紹,鹽改之後,已經有百餘家外省食鹽企業到我省鹽務管理部門備案,截至目前已有幾十家進入安徽。在這種情況下,食鹽銷售模式很容易出現問題。採取代理銷售模式,吸納巨額代理金、保障金的做法肯定是違法違規的。省鹽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今後將加強監管。

(3)食鹽推廣提成方案擴展閱讀:

據安徽網報道,鹽改新政落地不到5 個月,全國多地紛紛曝出「腳臭鹽」事件,引發市民對鹽業市場亂象的關注。日前,亳州的吳老闆向人民日報反映,有人打著「國字型大小」鹽業公司的旗號,成立了安徽國本鹽業公司及河南國本鹽業公司,在兩地徵招代理經銷商。

2016 年5 月,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將從2017 年1 月1 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同時提出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多措並舉確保食鹽安全。

『肆』 中鹽的分類推廣:充實品牌內涵

由於產品類別差異很大,因此品牌建設必須採取不同的推廣模式。中鹽產品分布在鹽、鹽化工、人造板三個板塊,創建中國名牌,首先以食鹽品牌為基礎。於是,食用鹽(含多品種營養鹽)和多品種日化用鹽作為與公眾直接接觸的產品,將承擔起「中鹽」品牌的公眾形象建設任務;畜牧鹽、鹽化工、工業鹽等則將更多地承擔行業形象的建設任務,以實現「品牌統一與分類推廣相結合」的戰略原則。
為了更好地實施這一原則,打造內涵更加豐富的「中鹽」品牌,中國鹽業總公司制定了《中鹽品牌2007-2010年建設實施方案》。按照這一規劃,中鹽總公司通過開展中鹽日化類產品副品牌的網路征名活動,讓社會大眾了解了中國鹽業總公司、中鹽品牌和中鹽產品,並為多品種洗浴鹽和洗滌鹽徵集了符合日化用品行業特徵和消費者習慣的副品牌名稱;完成了普通食鹽和多品種營養鹽對大包裝、小包裝和箱包裝的統一,工業鹽產品和鹽化工產品也統一使用「中鹽」商標及相關包裝圖案,原有商標和設計圖案停止使用。
在實施「品牌統一與分類推廣相結合」原則的同時,中國鹽業總公司還積極把品牌統一與科技進步相結合,以打造鹽業領域的國家名牌。以中鹽國本公司為例,作為「中鹽」品牌的重要載體,中鹽國本一直積極開發高科技的新產品,提高「中鹽」品牌的含金量。例如,中鹽國本公司實現了食鹽加碘的升級換代,把傳統加碘鹽中添加的化學制劑碘酸鉀替換成了從海洋藻類中提取的純天然生物碘,生產出了更營養全面、更易吸收的「海藻碘鹽」。除碘元素外,海藻碘鹽還含海藻多糖、甘露醇等復合營養成分。
據介紹,中鹽國本公司研發生產的中鹽海藻碘系列營養鹽擁有5項國家專利,只有中鹽國本能夠使用和製造;同時,海藻碘系列營養鹽還獲得了中國科學院科技進步一等獎,其研發和運用是補碘工程的重大突破,為消除碘缺乏病、提高人體素質提供了捷徑。

『伍』 新修改《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三是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制制度。根據《方案》關於食鹽流通的規定,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鹽定價機制。根據《方案》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的要求,刪去國家規定食鹽價格的規定,明確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陸』 最新食鹽專營辦法是什麼食鹽專營放開後影響是什麼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鹽業壟斷對制鹽、用鹽企業來說是一種束縛,如果打破斷,能激活生產企業和用鹽企業的產銷鏈接,極大降低用鹽企業的成本。

(6)食鹽推廣提成方案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在實踐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當地的鹽業公司承擔了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的職能。由此帶來了不少弊端。

1、壟斷導致腐敗。由於實行食鹽專營制度,形成一個封閉壟斷的系統,中鹽公司及各地鹽業公司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敗。

鹽業公司利用計劃調撥權控制制鹽企業,左手低價購入食鹽右手高價賣出,價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時採取劃地分治的辦法割裂全國市場,造成貨無二價的狀況。

2、體制僵化、人員臃腫。中國鹽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坦言,鹽業由於長期實行專營,缺乏市場意識,形成了濃厚的計劃色彩。

鹽業公司制度僵化,人員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幹部職工鐵飯碗思想根深蒂固。據河北鹽業專營集團公司公開的數據顯示,全省160多個食鹽專營企業,有96個單位存在人員超編現象,超編多達1370人,造成部分單位人浮於事,經濟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長期虧損。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

『柒』 食鹽專營辦法出台,有什麼新措施

鹽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行業,食鹽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保障鹽業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按照國務院部署,對原《食鹽專營辦法》作了修訂。也對一些措施進行了修改。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這次的改革對於很大一部分來說是好的,這對商家來說有了更多的利潤,也能得到更多的利益。

『捌』 食鹽公司該怎麼推廣呢急求.

你好,首先來要考慮自用戶的需求和擔憂,注重食鹽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再通過一些廣告手段進行推廣,也可以發動自己熟悉的人來幫忙,食用物品最怕的就是安全問題,做好這個就成功了一大半,有資金的話可以適當的舉辦一些活動

『玖』 食鹽專營辦法的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一)食鹽加碘是重要的民生問題
碘缺乏病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人類只有通過補碘才能保證碘的攝取。食鹽加碘用於防治地方性甲狀腺腫始於19世紀中葉的西方國家,這一生活化的補碘措施到20世紀初逐漸被人們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國使用,繼而在40年代被紐西蘭引進。我國1945年在雲南生產了加碘食鹽,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廣, 20世紀末在全國范圍食用加碘食鹽並提出「全民食鹽加碘」的口號。中國政府歷來重視民生問題,食鹽加碘、提高碘鹽的覆蓋率、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國鹽行業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二)我國國情決定食鹽必須實行國家專營從世界范圍看,食鹽普遍加碘有三種方式:強制立法、消費者自我選擇、國家專營。從目前我國國情看,國家專營是最為有效手段。1.強制立法監管在我國為時尚早。強制立法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食鹽加碘,建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國家嚴格監管的食鹽體制。企業進入食鹽行業必須得到政府許可,政府對市場上的食鹽質量和價格進行嚴格監管,行業運轉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鼓勵有效競爭。但是,由於目前我國法治化正逐步推進,市場化還沒有成熟,一旦過早以立法形式推進這一工作,不僅會加大行政和市場的運行成本,還會使法律流於形式。2.消費者自我選擇在我國還不成熟。從經濟學上看,消費者從市場中選取加碘鹽是最為理想的一種方法。但當前國內市場供大於求,消費者處於信息的劣勢,無法直觀判斷食鹽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鹽是一個特殊的公共產品,承載著通過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務,因此,加碘鹽的供應具有很強的社會服務的特徵,不能單純以消費者自我選擇為取向。3.國家專營是目前我國最現實的機制。首先,我國專營制度吸收了國外成功國家的經驗,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場不具備成熟的經營主體(一個或幾個大公司支配全國的工業鹽和食鹽的生產、經營);沒有成熟的消費群體(消費者有較強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能自覺選擇食用碘鹽);缺乏有效的市場管理(政府市場管理部門能有效地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情形下,國家專營是最現實有效的機制。(三)食鹽國家專營與壟斷和政企合一的區別1.食鹽國家專營與鹽業壟斷。壟斷指在生產集中和資本集中高度發展的基礎上,一個大企業或少數幾個大企業對相應部門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市場並獲取超額利潤。鹽業壟斷是指一個大鹽業公司或少數幾個大鹽業公司對鹽業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以獲取超額利潤。食鹽國家專營並非如此。首先,食鹽國家專營不是鹽行業專營,多品種鹽和工業鹽為完全競爭。《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其次,食鹽國家專營的目的不是為了壟斷市場,以獲取高額利潤,而是為了完成食鹽加碘的政治任務和普及碘鹽的社會責任。《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2.食鹽國家專營與政企合一。政企合一指既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又同時擁有行業經營權的單位。表現為高度的壟斷性,獨家經營,缺乏競爭。其中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由財政撥款,經營部門自負盈虧。食鹽國家專營是兩權分離。食鹽國家專營是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委託鹽業公司經營,鹽業公司按照主管機構的要求完成食鹽的生產、儲運和銷售。《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當前國家鹽業管理機構是國家發改委鹽業辦,地方鹽業管理機構是鹽務局,地方鹽務局只給編制,沒有財政撥款。第二章食鹽生產第五條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第三章食鹽銷售第九條規定: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第一章總則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因此,食鹽國家專營是特殊行業的委託經營,是授權經營,而非政企合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專營作為政府幹預貿易的一種特殊經營方式,只能有一個經營主體。我國現行的食鹽專營體制還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多經營主體、多部門配合管理的情況只能是轉軌時期的一種過渡現象,不但有較高的管理成本,也很脆弱,很難適應新時期市場經濟的大環境。從鹽資源的分布狀況及鹽的均質特點來看,我國鹽業是最適宜組織大規模生產和經營的行業。從鞏固專營、理順體制的角度來看,為了維持合理的生產能力特別是改變制鹽企業無序競爭的局面,應當在產業組織和企業組織方面下功夫,即通過改革,在全行業組建若干個全國性的企業集團,並形成統一的中國鹽業集團公司,真正成為產供銷人財物「六統一」的食鹽專營主體。(一)改革方向:兩堅持三統一1、「兩堅持」指堅持國家專營,堅持政企分開。一是堅持國家專營。二是堅持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是指食鹽的監管和運營職能完全分離。根據實際情況,鹽業監管職能逐步從各鹽業公司分離出來。將鹽政管理所涉及的衛生、質量、市場和執法等相關工作,分別交由有關職能部門承擔。食鹽加碘工作,因與人民健康相關,由國家相關部門負總責。2、「三統一」指統一專營資產,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食鹽品牌。首先,統一專營資產。國家採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區、市資產劃入中國鹽業總公司,由於基數較小,對地方經濟影響不大,但卻可有效實現食鹽國家專營。在統一鹽業專營資產的基礎上,中國鹽業總公司一方面確保合格的碘鹽配送到全國各地。另一方面作為全國鹽業資產的牽頭企業,兼具資本運營的能力和職能,有利於實現鹽業國有資產的有效保值和增值。其次,統一經營管理。中國鹽業總公司以資本為紐帶,實現與各子公司的聯合經營,引進相關戰略投資者,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實行主業整體上市,打造完善的食鹽產業鏈,以保證合格碘鹽在全國的有效覆蓋。再次,統一食鹽品牌。在統一資產、統一經營管理、統一生產營銷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中鹽」品牌,以保證碘鹽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選食鹽的成本。(二)為實現兩堅持三統一,建議鹽業體制採取七個方面的改革:一是落實國家專營政策。首先,完善當前國家發展改革委鹽業管理辦公室的相關職能,承擔全部食鹽行政管理職能,並委託中國鹽業總公司代行監管。其次,省、市批發企業資產未進入中國鹽業總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劃入,取消縣級法人,以市級經營,省級管理。最後,對於民營企業中食鹽生產企業,由中國鹽業總公司以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實行產銷一體化,按區域整合成幾個大的生產集團,提升產業集中度。同時,按區域組建若干大型營銷中心,降低營銷的成本,達到控制末端的效果。二是建立國家專營品牌。授權中國鹽業總公司統一收購、統一儲存、統一經營加碘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中鹽品牌。可先從跨省食鹽統一調撥做起,全國資產一體化後,在全國實行統一的「中鹽」品牌。三是推進鹽行業股權多元化。中國鹽業總公司在整合過程中,應逐步改變食鹽企業單一國有資本結構的現狀。可引進相關戰略投資者,進行產權多元化改革。條件成熟時,改制上市,增強鹽業企業的經營活力和競爭力,培育成熟的市場經營主體,為今後食鹽專營放開和面對國外競爭做好准備。四是促進多品種鹽開發。食鹽行業要以開發多品種鹽為突破口,推進鹽業產業升級。應著手修改多品種鹽的專項法規,重新制定標准和審核資質,逐步取消多品種鹽政府定價。在食鹽專營體系內,中國鹽業總公司應根據資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關生產企業開發多品種鹽,國務院國資委應把此項任務納入重要的業績考核內容。五是建立碘鹽供應補償機制。食鹽專營要學習郵政補償的做法,郵政補償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實施,食鹽普及的補償也可由中國鹽業總公司組織實施。六是盡快出台《食鹽專賣法》。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阻礙了公平競爭,應予廢除。1996年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中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容應及時予修改。同時建議全國人大著手建立《食鹽專賣法》。七是促進工業鹽全面市場化。全面放開工業鹽經營,允許產銷直接見面,取消一些地區違規推行的鹽產品准運證和准運章,實現工業鹽生產和經營全面市場化。無論是中國鹽業總公司,還是其他鹽業公司,應採取市場行為整合工業鹽資源,完善產業鏈,拓展工業鹽的品種,實現工業鹽的深加工。所有兼並、聯合、重組應以市場為導向,使改革不斷深化。

閱讀全文

與食鹽推廣提成方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英國商科專業市場營銷 瀏覽:247
網路營銷戰略數據是企業的 瀏覽:78
運營推廣方案ppt模板 瀏覽:629
美容營銷方案設計 瀏覽:463
企業市場營銷戰略發展戰略 瀏覽:788
保險廣告營銷策劃方案 瀏覽:407
餐廳開業培訓計劃方案 瀏覽:3
萬榮電子商務 瀏覽:594
考務培訓方案 瀏覽:558
服裝促銷活動方案的執行步驟 瀏覽:712
學校禁毒工作教師培訓方案 瀏覽:592
杭州哪裡讀市場營銷好 瀏覽:919
准備你的市場營銷計劃地點策略 瀏覽:182
護理員技能培訓方案 瀏覽:183
保險公司活動策劃方案課件 瀏覽:393
餐廳主題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428
培訓機構線下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34
商業街項目策劃方案 瀏覽:179
社工活動策劃方案老人慢病預防 瀏覽:411
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方案 瀏覽: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