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9年食用鹽生產商可以直接銷售嗎
2019年食用鹽生產商可以直接銷售嗎?可以呀!國務院在2017年下半就開放了食用鹽的生產商可以直接銷售(證照齊全)也可以直接跟銷售商,超市,單位個人等銷售。
② 經營食用鹽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③ 食鹽公司該怎麼推廣呢急求.
你好,首先來要考慮自用戶的需求和擔憂,注重食鹽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再通過一些廣告手段進行推廣,也可以發動自己熟悉的人來幫忙,食用物品最怕的就是安全問題,做好這個就成功了一大半,有資金的話可以適當的舉辦一些活動
④ 食品經營戶是否可以經營食鹽
可以零賣,不可以批發,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7號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
局長 畢井泉
2015年8月31日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7號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7日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局長畢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八、《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製作的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製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將《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等表述統一修改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修改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省級葯品檢驗所」修改為「省級葯品檢驗機構」,將「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修改為「中國食品葯品檢定研究院」。
管理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鹽經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食鹽經營法,有《食鹽專營辦法》
一、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1、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2、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3、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二、2013年12月4日,修改後的《食鹽專營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生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己經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核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漁業、畜牧業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⑥ 經營食用鹽需要什麼手續
經營食用鹽只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即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6)食用鹽營銷方案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五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七條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⑦ 怎樣與客戶談判,然後把食鹽更好的銷售出去
要講明產品優勢
⑧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嗎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條第六項規定:
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8)食用鹽營銷方案擴展閱讀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規定:
第三條第八項 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第三條第九項 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託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准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采購及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