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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10 21:22:15

❶ 如何加強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1、把所有黨員和幹部都納入統一規劃中,分級分類,每3—5年將所有黨員干版部輪訓一遍。培訓內容權包括理論教育、黨性教育、能力培訓等。

2、採取黨費撥付和財政撥款結合的方式,確保培訓工作有充裕的資金支持。

3、按照不同的定位,由不同定位的培訓機構對不同層面、類型的黨員幹部進行不同的培訓,做到有的放矢,精準發力。

4、培訓師資和培訓平台多元化。要進一步開發、整合、優化兼職培訓師資資源,加大聘請優秀領導幹部、成功企業家、科技專家、優秀專業人士和基層一線優秀幹部進黨校、行政學院授課的力度」。

5、要研究制定教學質量評估辦法和指標體系,定期開展評估工作,推動各類培訓機構和有關單位不斷提高培訓的質量。

6、檢驗幹部在關鍵時間、關鍵節點的表現,包括精神狀態、應對措施、處置效果等。比如應急管理培訓後,如果幹部在處置突發事件時,能夠臨陣不亂、妥善應對,說明通過培訓學到了本事。

❷ 如何進一步推進基層黨政領導幹部培訓成果轉化工作

培訓的領導要重視實踐,不要台上將一條,台下做一套。自己講的自己都不相信。
領導回幹部要廣泛涉獵,多讀答書,多學歷史哲學,開闊視野,掌握方法論。
隨時要把理論和實踐加以對照,學學做做,看看改改,不斷在新的起點上干好工作。
注重落實,什麼事情在空中飄著,不四腳落地,再好的培訓也是白搭,把每件事情做實、做細、做透,盯著結果抓,向末端問效,不見效果不撒手。

❸ 如何加強機關黨員教育培訓工作方案

黨員幹部教育培訓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推動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建設的重要保障,也是幹部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因此,必須抓好黨員幹部的培訓教育,開展大規模培訓幹部。基層黨委從實際出發應採用行之有效的培訓方法,以取得最佳的培訓效果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努力打造精品課程
每次時間不宜太長,但每年的次數要多,課程注重小而精,不在乎多,而在於管用,學以致用。
二、安排基層領導和成功人士授課
一是安排基層領導幹部授課。基層黨員幹部的工作重在貫徹落實,提高執行力,完成具體任務,不需要太高深的理論。基層黨員領導幹部在一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知道群眾的身熱冷暖、所思所想、所盼所憂所慮,加之工作經驗豐富、體會深刻,其講授課程時會把這些灌輸給基層黨員,這比純粹的講解理論更容易理解、接受和消化。二是安排成功人士介紹經驗。社會上的成功人士總有成功之處,其理念、做法甚至行為方式在特定的時限、特定的地域最能行得通並有成效。由身邊人講身邊事,由其來介紹經驗或與學員討論交流,啟發性大,直觀而實用,即學即用,操作簡便,十分有利於做好基層群眾工作,有力於帶領群眾脫貧致富。
三、發揮學員主體作用,利用好遠教資源
黨員幹部學習,教師居主導地位,學員起主體作用。要充分發揮學員的主觀能動性,學習知識才能入心入腦,才能有效指導實際行動。用好中國絡教學課程。基層黨委的學習教育培訓經費十分有限,難於請到高端、高層次的名家大師或者領導。此時採用中國絡課程收看收聽中央、省一級的講課,甚至是名家大師的錄像光碟,既經濟又實用,一樣聽課,一樣了解高層的最新理念和有用信息,一樣有效,一樣達到培訓教育目的

❹ 誰知道中央最近頒布的《幹部教育工作培訓條例(試行)》內容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幹部隊伍,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斗、執政為民的要求,以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為重點,推動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按照黨和國家的要求,把握幹部的成長規律和教育培訓需求,分級分類地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激發幹部學習的內在動力和潛能,增強幹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全員培訓,保證質量。幹部教育培訓面向全體幹部,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條件,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實現幹部教育培訓的規模和質量、效益的統一。

(三)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全面提高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業務素質和健康素質,將能力培養貫穿於幹部教育培訓的全過程。

(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緊密聯系國際形勢的新變化,聯系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進展,聯系幹部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引導幹部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范職能。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部署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經協商,也可由協管方負責組織。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條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
第十二條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
(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三)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四)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五)其他培訓。
第十三條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

其他幹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十四條幹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五條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內容與方式
第十六條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結合崗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幹部的特點,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等為基本內容,並以政治理論培訓為重點,綜合運用組織調訓與自主選學、脫產培訓與在職自學、境內培訓與境外培訓相結合等方式,促進幹部素質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條政治理論培訓重點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政績觀的教育,黨的歷史、黨的優良傳統作風、黨的紀律的教育,國情和形勢的教育,引導幹部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堅持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夯實理論基礎、開闊世界眼光、培養戰略思維、增強黨性修養。

對黨外幹部,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培訓。
第十八條政策法規培訓重點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進行黨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訓,提高各級幹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

第十九條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提高幹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應當按照完善幹部知識結構、提高幹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一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幹部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脫產培訓。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被抽調的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實行幹部調訓計劃申報制度。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復培訓。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乾部在職自學制度。鼓勵幹部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學習培訓。
幹部所在單位應當對幹部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推行幹部自主選學。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幹部可以自主選擇參加教育培訓的機構、內容和時間。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或者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定期公布供幹部自主選學的教育培訓項目,明確要求,加強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置境外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的管理,注重培訓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條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幹部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推廣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和行業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發揮自身優勢,承擔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和境外培訓機構承擔幹部培訓項目。
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幹部教育培訓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二十九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需求,深化教學改革,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完善學科結構和課程設計,提高教學水平。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充滿活力、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點扶持條件較好、優勢明顯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一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准入制度。培訓機構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公布相應的准入標准。

培育和規范幹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

第三十二條實行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直接委託、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加強項目實施的管理,提高培訓績效。

第三十三條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注重培訓,促進交流,優化結構,提高素質。
第六章 師資、教材、經費
第三十四條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的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第三十五條從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實行專職教師職務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通過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
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保證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

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充分發揮兼職教師的作用。
建立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七條幹部培訓教材建設應當適應不同類別幹部教育培訓的需要,著眼於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和能力,逐步建立開放的、形式多樣的、具有時代特色的教材體系。

第三十八條堅持幹部培訓教材的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做到一綱多本、編審分開。全國幹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幹部培訓教材建設規劃和教材大綱,審定全國幹部培訓教材;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按照教材大綱的要求,可以編寫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幹部培訓教材,並可選用國內外優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條加強幹部培訓教材的編寫、出版、發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幹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需要。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一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幹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二條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幹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條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幹部自主選學的考核,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幹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幹部所在單位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或者幹部所在單位實施。

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建立和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第四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規范簡便的評估辦法,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第四十七條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章 監督與紀律
第四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一條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

幹部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三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幹部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幹部教育培訓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幹部教育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教育培訓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❺ 黨政領導幹部提升宗教工作能力培訓班學習心得

通過學習,自己認識到了很多的宗教知識和宗教政策。從而在思想上樹立起來了宗教平等,宗教自由的觀念。在自己的實際生活中,要積極地宣傳黨的宗教政策,與破壞宗教的不法行為作斗爭。

❻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的培訓是如何要求的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

❼ 中國黨政領導幹部培訓是要到哪裡學習的

可以到浙江大學幹部培訓基地浙大華家池校區學習,在那裡還可以量身定製幹部培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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