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作方案範文參考
全國總工會為了確保工會工作戰略的有效實施,推動各級工會運用法律手段保障職工權益並依法開展工作,決定從1998年起啟動一項重要的培訓計劃——工會法律專業人才培訓。
培訓的目標群體主要分為四類:律師、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和工會法律監督員。在四年內,預計培訓律師人數為1120人,這個數字是根據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14個市的分布進行估算的。勞動爭議兼職調解員的培訓目標是30萬人,以目前基層工會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人數的1/3為依據。工會法律監督員的培訓目標同樣為30萬人,基於1998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數量的一半進行設定。
具體到律師的培訓,計劃採用五個月的脫產強化培訓方式,於1998年在包括中國工運學院、天津工會管理學院、遼寧工運學院、陝西工運學院在內的七所院校開展試點班,每個院校招生60人,總計420人。詳細的培訓計劃和步驟未在文中詳述,但此舉顯示了全國總工會對於提高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素質的高度重視。
工作方案是對未來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並具有較強的方向性、導性粗線條的籌劃,是應用寫作的計劃性文體之一。在現代領導科學中,為達到某一特定要求決策助理人員高瞻遠矚,深思熟慮,進行周密思考,從不同角度設計出多種工作方案,供領導參考。
② 人民調解員調解流程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以及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組成。他們的工作是通過說服、疏導等手段,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糾紛受理:當事人可以主動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即便沒有當事人提出申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調解委員會採取的是統一的立案報告制度和承辦制度。
2. 調查糾紛:調解員需搜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具體事實,並據此草擬調解糾紛的方案。
3. 主持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過程,製作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和承辦人簽字確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 處理久調不決的糾紛:對於長時間調解無果的案件,調解員應及時向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防止糾紛進一步升級。
5. 結束調解:調解結束的情形有兩種。一是雙方達成協議,調解結束;二是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調解結束,此時調解員需防止糾紛惡化,並告知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如申訴、仲裁、訴訟)。
人民調解員的產生方式多樣,包括選舉和聘任。除了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兼任外,一般由本村民區、居民區的群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事業單位聘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則由設立該委員會的組織進行聘任。
相關法律依據包括: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如果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拒絕調解,不得進行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於適宜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糾紛,在受理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或者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一名或多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