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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規教育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4-09-09 15:02:34

A. 如何進一步做好基層民族宗教工作

一、樹立創新觀念,尋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鑰匙
一是樹立「交朋友、辦實事、抓引導」三位一體的理念,與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動關系。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建立與少數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的談話和交流制度,經常傾聽他們的心聲,了解他們的困難,真心實意地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在重大節日期間開展慰問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活動,把教育引導工作溶入融洽的情感交流之中。通過交朋友、辦事實,使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少數民族群眾和信教群眾中入耳、入腦,切實改變發生矛盾和糾紛之後出現臨時「抱佛腳」找民族宗教界人士做工作的被動局面,努力形成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積極主動協助黨和政府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良性互動關系。

二是樹立以積極的心態看待宗教的理念,推動宗教界發揮積極作用。宗教同其他社會文化形態一樣,有消極的一面,也有積極的一面,如果我們用消極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許它就會朝著消極的方面發展,並產生消極作用;如果我們用積極的眼光去看待它,就會推動它朝著積極而有益的方向發展,產生積極的社會作用。因此,要摒棄過去消極看待宗教社會作用的片面思維,善於運用宗教文化的精華去服務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揮宗教特有的優勢,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多做好事、善事。

三是樹立社會化的民族宗教工作理念,整合各種資源,形成全縣上下齊抓共管的合力。民族宗教工作具有群眾性、長期性和特殊復雜性,單靠民族宗教部門一家之力,很難有大的作為,必須整合社會資源,調動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參與民族宗教工作,變民族宗教工作「風雨一肩挑」為「千鈞重擔眾人擔」。要建立快捷、靈敏的信息反饋機制,構建縣、鎮、村、協會四個層面的縱向網路和由統戰、民宗等部門互聯的橫向信息網路,做到民族宗教工作的關口前移、重心前移。

二、堅持辦實事,是抓好民族宗教工作的關鍵點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不能局限於「不出事」而消極地去當「滅火隊」,必須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正確導向,找准工作抓手,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注意力集中到抓經濟促發展上來,切實幫助他們理清發展思路,幫助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通過辦實事、辦好事,凝聚民心民力,取得支持理解。一是幫助制定經濟發展規劃。結合「十二五」規劃,幫助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認真做好經濟發展的短、中、長期規劃,將規劃具體到項目,具體到農戶,做到科學謀劃、統籌部署,有計劃按步驟地分步實施。同時,把民族經濟發展納入到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定期研究、分析,及時解決發展中的突出問題,扶持民族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二是積極爭取把民族經濟納入全縣扶貧開發范圍,幫助論證、篩選適應鎮情、村情經濟發展的項目,在政策上予以傾斜,在資金上重點扶持,為民族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三是認真落實民族經濟社會發展扶持政策。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在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等方面給予其重點扶持,積極鼓勵、引導和幫助少數民族企業和信教群眾民營經濟發展。

三、加強宣傳引導,把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方向盤
一是加強各級幹部特別是民族宗教幹部的學習,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不懈地對廣大幹部和黨員進行民族宗教觀、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有效解決不願管、不會管、不敢管、不去管的「四不管」問題,努力提高幹部應對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二是搞好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的聯系與溝通。組織召開座談會,邀請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參加,傾聽他們的呼聲,了解發現問題,耐心細致地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妥善處理,達到溝通思想、增強信任、解決問題的目的。

三是定期不定期組織少數民族代表、宗教場所教職人員及信教群眾學習。通過開展靈活多樣的愛國主義教育,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把信教群眾的注意力和力量轉移到建設和諧社會的宏大目標上來,使他們愛黨、愛國、愛教。

四是認真開展好「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中央統戰部、國家宗教局自2010年8月啟動實施了創
「和諧寺觀教堂」活動。作為民族宗教部門,要以此為契機,規范宗教事務管理,完善場所內部規章,強化教職人員素質提高,形成一個愛國愛教好、遵紀守法好、民主管理好、團結互助好、環境美化好的「五好」宗教活動場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四、創造良好環境,營造民族宗教工作的大氣候
良好的工作環境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礎,亦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保證。民族宗教部門要加大硬、軟環境建設,努力營造民族宗教工作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和諧的內部環境。一是要積極主動地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視,多向領導匯報,多向領導建議、多請領導支持、多請領導參與,加強交流,增進共識,爭取位置,使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形成黨政主要領導重視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的工作格局。二是不斷加強民族宗教工作的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中、省、市要求和規定,落實編制、人員和辦公經費,要不斷改善辦公條件,真正做到民族宗教部門有人辦事、有錢辦事、能辦好事。三是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民族宗教部門應以「樹一流形象,創一流業績」為目標,著力培養「團結、奉獻、務實、創新」的工作作風,強力打造服務、親和、務實、能乾的幹部隊伍,努力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B. 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第五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第二章宗教團體第七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八條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第九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第十條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第三章宗教院校第十一條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第十二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十三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布局合理。

C. 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規黨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內容

關於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規,黨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內容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今天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注重提高宗教人士對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認識。
2、通過舉辦研討會、培訓班、座談會,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積極組織宗教界人士參加「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理論研討會。
3、加強宗教人士隊伍的思想建設,建立了宗教人士定期學習制度,堅持不懈地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積極引導宗教界發揮自身優勢,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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