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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執法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4-07-03 04:11:26

❶ 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健康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汪蔽滾是指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領域的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困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文化市場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行為。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法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施相關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第五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文化、營業性演出、美術品、藝術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出版(網路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文物保護、文物經營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後,其他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第六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第七條下列文化市場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一)重大疑難或者影響重大的;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
(三)國家、省有關部門交辦或者督辦的。
其他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第八條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3日內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不得拒絕。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九條兩個以上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必要時可以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直接查處。第十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一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並液行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對出版物進行審讀審驗,對廣播電視播出內容進行監聽監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依法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對有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❷ 洛陽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型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礎上,突出事前違法風險防控和非強制性執法手段優先,將管理、執法和服務有機結合,推進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執法模式。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將服務型行政執法開展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體系,定期對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本系統的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推進本單位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貫徹執法為民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合理、適當、必要原則,積極開展服務型行政執法,以最小損害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規范、文明、理性、審慎、公平、公正,不得採用粗暴執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不得在法律法規禁止的時間段執法,不得選擇性執法,不得以服務為由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轉變行政執法理念,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普及行政指導,強化行政調解,推行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服務型行政執法培訓,提升行政執法人員服務型行政執法的意識和能力。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根據需要採取以下方式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指導,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一)引導。指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發布倡導性、鼓勵性政策、規劃、計劃、信息,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示範。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樹立行為典範、推薦先進典型等方式,帶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按照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時也符合其總體利益的方向作出行為。

(三)提示。指行政執法機關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理應知曉但容易疏忽、出錯的問題和事項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決問題,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

(四)輔導。指行政執法機關就行政管理業務、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具體的指點指引、說理釋惑、解釋幫助。

(五)建議。指行政執法機關基於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建議、表明意見,供其選擇參考。

(六)規勸。指行政執法機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發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升級等情形時,採取開導、勸說、說服等方式,促使其糾正違法、改正錯誤。

(七)約談。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集體或者個別約見,了解有關情況,指出發現的問題或者違法事實,宣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提出整改要求並促使其積極配合、自覺履行義務。

(八)回訪。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重大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或者其他有必要進行回訪的行政案件,回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督促指導其糾錯整改,鞏固執法效果,征詢、了解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

鼓勵行政執法機關探索其他有效的行政指導方式。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指導提前、服務提前、預警提前,建立健全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制度,全面梳理、評估其違法風險點,分析違法行為產生的原因,分級制定警示防範措施,強化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引導其積極預防、主動規避、自查自糾。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梳理、公布輕微違法免罰、一般違法從輕減輕處罰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必要范圍內。

❸ 重慶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構(含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授權和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下同)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實際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職責的在編在職工作人員。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資格准入與日常培訓、監督約束與考核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執法證件管理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日常管理、資格審查、專門法律知識培訓、法律知識更新培訓、離崗培訓、年度考核、執法證件管理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機構編制、人力社保、財政、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全市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通過重慶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公示行政執法人員有關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執法培訓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第八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人員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專門法律知識培訓、法律知識更新培訓和離崗培訓工作。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編制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市級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專門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第十條行政執法機構中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資格培訓。

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包括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和專門法律知識培訓。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應當至少參加一次行政執法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更新培訓。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被暫扣執法證的,應當參加行政執法機構組織的離崗培訓。第十三條培訓結束前應當進行閉卷考試。

培訓考試實行百分制,考試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為考試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情況、考試成績,應當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第三章執法資格第十五條本市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申領和持有執法證,不得上崗執法。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編在職的工作人員;

(二)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稱職以上。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構的下列工作人員不得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臨時工以及借用人員;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因違法或者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第十八條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申請表;

(二)資格培訓考試成績;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況;

(四)行政執法機構出具的身份證明和審查意見。第十九條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書面申請;

(二)行政執法機構審核;

(三)政府法制機構確認。第二十條行政執法資格有效期為5年,自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之日起計算。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資格有效期屆滿前,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重新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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