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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職業技能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4-03-02 06:01:20

『壹』 司法局關於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方案

司法局關於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省、市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現就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以下簡稱「三項重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出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是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而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落實好「三項重點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兼顧、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的原則,整合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力量,維護南昌社會穩定,提升社會公信力,為實現南昌崛起新跨越營造和諧平安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環境。

工作目標:以社會矛盾化解為基礎,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動力,以公正廉潔執法為根本,按照每年解決一批突出問題,力爭三年取得明顯成效的要求,促使源頭治理不斷加強、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基層基礎不斷充實,更有效地防止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發生,更有效地提升公眾安全感、社會和諧度、群眾滿意度。

二、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

1.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積極預防和努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

(1)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大力加強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凡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務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把維穩工作落實到決策前端環節,最大限度減少社會矛盾發生。

(2)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切實加強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各縣區司法局對鄉鎮(街道)司法所、社區(村)居民人民調解組織,要對沒有建立調解組織的地方和單位,加強業務指導,盡快建立健全調解組織,配齊配強人員,擴大人民調解的覆蓋面。要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改革發展的要求,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整合多種資源,探索建立勞動爭議、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物業管理等領域的調解組織,健全完善醫患糾紛調解仲裁機制,做到哪裡有矛盾發生哪裡就有人民調解組織、確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基層有人抓、能落實。

(3)開展民間糾紛排查活動,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從今年開始,到今後一個時期,各縣區司法局每年要開展矛盾糾紛化解的攻堅活動,集中排查,實現矛盾排查的常態化。特別在臨近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日、社會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組織開展重點排查。今年要以開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爭當矛盾糾紛化解能手」競賽活動。按照競賽活動的實施方案,把「四比四看」競賽內容落到實處,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積累的矛盾,消除陳年積怨,有效化解矛盾,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逐一登記在冊,實行台帳管理,進一步推進三調聯動工作,切實形成銜接有序、緊密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預防化解熱點、難點矛盾糾紛。

(4)積極開展法律服務主題活動,有效利用法律服務手段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要引導律師充分運用訴訟和非訴訟手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參與「大調解」工作,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採取訴前調解、庭內調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訴訟手段消除紛爭。鼓勵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組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努力為政府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工作,推動社會矛盾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各法律援助機構要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把便民理念貫穿到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過程,落實到工作的每個環節和各個方面,有效預防化解涉及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

全市公證處要強化管理與監督,嚴格依法辦證,善於通過公證手段,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杜絕錯假證,提高公證工作的社會公信度。

(5)營造法制宣傳教育濃厚氛圍。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深入開展憲法與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樹立依法辦事觀念,引導群眾依法有序表達利益訴求。全面落實「五五」普法規劃,做好「五五」普法總結驗收,深入推進「法治南昌」創建和「法律六進」活動,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平安南昌 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6)要保持勞教場所的安全穩定,不斷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深入開展以「貫徹首要標准,公正廉潔執法,建設平安場所」為主要內容的爭創「十面紅旗」活動。構建「大幫教」工作格局,加強勞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教人員改造質量。深入開展場所安全穩定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活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健全矛盾排查化解、和應急處理工作機制、及時排查化解各類矛盾問題。

(7)建立社會矛盾三級預警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把排查出來的矛盾進行匯總梳理和分析預測,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實行三級預警:對有可能引發群體越級非正常訪的矛盾列為三級預警,須報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立即處理,處理未果的,及時報告政府主要領導處理;對有可能引發群體鬧事苗頭的矛盾列為二級預警,須報告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處理,處理未果的,及時報告黨委主要領導處理;對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列為一級預警,須及時直接報告黨委主要領導立即處理,確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報告和處理情況登記在冊,以備責任倒查。

(8)明確責任,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的合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和層級負責的原則,轄區內的矛盾,由屬地黨政領導組織化解、跨區域的矛盾由共同的上一級黨政領導組織化解,行業性的矛盾由主管部門領導組織化解,跨行業的矛盾由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化解,單位內部的矛盾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化解,對每個矛盾和問題都要明確化解責任主體和化解時限,確保化解到位。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層性作用,做到哪裡有矛盾,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裡,提高化解矛盾的實效。

(9)提高處置突發事件水平。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落實應急隊伍和保障措施,確保應急處理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加強對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和能力,把負面影響縮到最小范圍,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加強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司法行政管理體系。

(1)加強社區矯正工作。建立適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區矯正工作體系。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落實非監禁刑罰執行任務,將刑期較短,改造好、社會危險性小的五種服刑人員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加強管理。今年要按照省、市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精神,把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重要工作來開展,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社會宣傳,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的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完善銜接和檔案移交制度,建立非監禁刑人員資料庫,依法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各個環節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為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打下基礎。

(2)創新法律援助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果。為適應困難群眾實際需要,推行方便群眾申請的服務方式,如:電話申請、網路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方式,變坐等群眾為主動服務。改進案件指派方式,逐步推進點援制,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方便當事人異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3.深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切實提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1)提高司法行政幹警隊伍素質。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每年集中一定時間,對公證員、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進行繼續教育培訓,確保廣大法律工作者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紀律作風教育,落實中央、省、市對各級司法行政幹部隊伍進行集中輪訓的長效機制,提高運用法律政策能力、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論引導能力。鼓勵幹警參加在職學歷教育,提高司法行政幹部綜合素質。

(2)規范執法行為。樹立正確執法觀念,做到既嚴格、公正、廉潔執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全面整合、細化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流程,制定統一的執法工作規范,形成權責明確、行業規范、監督有效的執法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修改完善工作,特別對勞教人員的加減期等的獎勵的運用納入規范化執法軌道。全面落實執法公開要求,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流程和結果。

(3)規化法律服務執業行為。加強執業監管力度,認真做好日常監督、投訴查處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工作。加大對公證質量的監督檢查、維護公證公信力;加大對律師考核評價力度,提高律師所管理和執業水平;加大對司法鑒定質量檢查,增強司法鑒定人客觀公正、執業為民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加大對法律援助動態跟蹤監督和質量檢查,推動法律援助的健康發展。要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網路化建設,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進管理規范化。勞教場所要完善實況監控,防止發生勞教人員脫逃、牢頭所霸等問題。

(4)強化執法監督和完善執業考評機制。建立健全警務、所務督察機制,加強對關鍵崗位,重點環節違法違紀問題的專項督察。加強對勞教場所的監督,防止所內非正常死亡。建立完善各級司法行政業務工作考評機制,把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作為評判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標准,不斷增強司法行政業務工作考評科學性,完整性和統一性。推行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執法執業業績檔案制度,把執法執業檔案作為司法行政人員績效考評,調整崗位、晉職晉級和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依據。建立完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對本系統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管理監督協作配合機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當事人、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提高執法執業監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方法步驟

按照中央、省、市政法機關的要求,力爭用三年時間,每年結合司法行政工作進行部署。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三項重點工作取得實效

1.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把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擺到司法行政工作發展中來謀劃,認真研究部署,建立和完善與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要求相適應的機制體制,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對各項工作任務逐項細化分解,切實把重點任務變成具體的工作項目,把原則性要求變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確保三項重點工作落到實處。

2.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工作作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圍繞「如何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做好司法行政工作」開展專題研討活動,找准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著力解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難點、薄弱點,積極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新思路新對策,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新的理論依據。領導幹部要帶頭真抓實干,認真落實各項部署,及時解決問題,切忌搞形式、走過場。

3.加強宣傳力度,把握輿論導向。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發現在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好成效,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利用新聞媒體和現代信息手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報道,要正面引導、釋疑解惑,著眼於有利於化解矛盾,有利於理順情緒,防止不滿情緒積淀和激化而釀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事端。

4.加強督促指導,嚴格考核獎勵。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實行項目推進,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工作指導。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要納入今年績效考核的范圍,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各縣區司法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要定期上報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要予以表彰;對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領導幹部問責制進行問責。

『貳』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第四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第五條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第六條司法鑒定人應當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地從事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司法鑒定管理規范。第七條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主管機關第八條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鑒定人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規范;
(三)制定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制度並指導實施;
(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標准和辦法;
(五)制定和發布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規劃並指導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鑒定人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第三章執業登記第十一條司法鑒定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行業資格、執業類別、執業機構等。第十二條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五)擬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
(六)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司法鑒定工作需要。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的;
(四)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三)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叄』 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轉崗培訓的區別

司法鑒定崗前培訓,是指已經取得司法鑒定執業資格,未正式執業之前的培訓。
司法鑒定轉崗培訓,是指尚未取得司法鑒定執業資格,又准備申請執業資格的培訓。
比如,一個執業醫師,想成為法醫司法鑒定人,那麼,他首先要參加轉崗培訓,待取得司法鑒定執業資格後,就要進行崗前培訓,了解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然後才能進行司法鑒定執業。
不是所有鑒定執業資格都可以進行轉崗培訓,有些專業不需要,但所有的執業資格都必須進行崗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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