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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人員新入職崗前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16 04:47:49

⑴ 你覺得新入職員工該不該主動跟領導多說話

我覺得還是應該量力而行,作為一個新入職的員工,在跟領導了解公司基本的情況,和自己工作內容之後,還是盡快投入到工作當中去吧,就不要跟領導說那麼多話了。

因為你說的再多,領導也會記不住的,他只會觀察你日後在工作當中的表現。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這是一句非常實在的話,無論用在什麼人身上什麼場合。新人初入職,一般都想給領導留下一個很好的印象,於是就很想努力的表現自己對新公司的期待,和自己即將努力的方向。


我跟著當時的經理做了一年多之後,他又調到了別的小組。後來他又把我從這個小組拉了過去。他說我們都是他一手培養起來的,駕輕就熟,做起事來不用慢慢磨合,會努力向前沖。

所以說,我在工作當中也沒有主動跟領導,多說話多溝通。我覺得關鍵不在於多說話,而是在你做出的工作成績;你的業績做得好,領導自然會關注你,這就是最好的證明。

⑵ 勞動法自動離職還能回原單位上班嘛

員工在離職之後,屬於自由人,享受自由擇業的自由。只要員工和單位協商一內致,雙方同容意的情況下就是可以再次入職的。在法律中僅僅規定,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規定離職之後是否可以再次入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⑶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精神,特製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公司職工、臨時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3、前期預防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提供給職工的工作場所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7、如果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10、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11、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2、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3、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14、項目部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並實行交底簽字後方可上崗,不得隱瞞或者
15項目部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6、項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7、施工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18、項目部組織施工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施工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項目部承擔;
項目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19、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項目部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項目部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職業衛生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 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總部監督、企業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 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第五條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 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管理
第八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環保局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企業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各企業的安全(環保)部門是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主管機構。
第十條 在將醫療衛生機構交地方的過程中,企業現有的職業病防治專職技術服務機構應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第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企業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准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准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做好防塵、毒、射線、雜訊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業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02]250號)執行,並由各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第四章 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企業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第三十條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一條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二條 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防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並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企業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三十八條 企業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條 企業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條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雜訊、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四條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第四十五條 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雜訊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企業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等報告。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防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班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條 企業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第五十五條 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五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十七條 企業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對放射線、雜訊、硫化氫、氫氟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各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銷售企業由油品銷售事業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防治措施
1、職業危害因素產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要以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預防知識,加強個人防護,開展群眾性的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組織體系和責任制。公司建立以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工會負責監督管理,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經理、項目部的項目經理對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
3、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費用在施工安全措施費中列支。
4、項目工程施工,必須將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場所,項目部需配備相應的急救設備、設施、葯品,應制定專項施工措施及應急預案。
5、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要採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6、對施工現場易有毒、有害氣體類等有害因素,加強監測管理,配備齊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需加強對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教育,合理安排員工休息,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質進人體內。
7、高溫季節合理安排生產,避免高溫作業施工,並配備相應的防暑用品以防中暑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發生。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夜間嚴禁安排值班。
8、采購設備和材料,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9、各部門對施工現場採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止職業病的要求,不合格產品,禁止使用。
10、在公司的各項生產活動中,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嚴格培訓,持證上崗。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衛生制度,防止發生意外事故。要將各項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崗位,每一個人。
11、對違反本規定而造成職業病事故的,將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作出相關處罰。

⑷ 習水縣2006年新周期降消項目實施方案的年度目標

(以縣為單位)
1、總目標
(1)孕產婦死亡率:在2001年基礎上下降1/4(80/十萬以下)
(2)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控制在1‰以下
(3)孕產婦住院分娩率:50%以上
(4)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率:95%以上
(5)做好孕產婦死亡監測、5歲以下兒童監測和出生缺陷監測工作。
2、支持性目標
(1)孕產婦產前檢查覆蓋率:≥90%
(2)高危孕產婦篩查管理率:70%以上
(3)消毒接生率:≥98%
(4)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區)衛生院產科「三基」考試合格率:≥98%
(5)育齡婦女健教知曉率:>85%
二、項目實施范圍及時間
(一)項目工作覆蓋全縣所有鄉鎮(區)、村。
(二)孕產婦死亡在全縣范圍內監測,5歲以下兒童死亡監測點為:桑木鎮、溫水鎮、民化鄉。出生缺陷監測點為: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計生婦幼保健中心。
(三)項目實施時間:2005年12月—2006年12月
三、項目任務
項目總體任務為:人員培訓;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建立和完善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開展健康教育,監督指導;鄉級衛生院產科基本設備配備,鞏固和創建愛嬰醫院成果,積極創建愛嬰縣。
四、項目措施
本階段項目工作在上周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項目管理
1、調整充實「降消」項目協調領導小組,充分發揮協調、組織和管理職能,負責項目實施全過程領導。
2、縣衛生局調整充實項目技術指導組和督導組,加強項目管理及業務指導。
3、推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縣人民政府與縣降消項目調協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鄉鎮(區)人民政府簽定目標責任書,各鄉鎮(區)根據縣「降消」項目實施方案,結合鄉鎮(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逐級簽定責任書,將項目工作任務切實落實到基層。
(二)人員培訓
1、管理培訓:(每次培訓要有通知、培訓記錄、簽到冊等資料)
(1)責任部門:縣衛生局為主,縣婦兒工委配合。
(2)培訓對象及內容
①行政人員培訓:培訓對象為縣、鄉鎮(區)行政領導幹部,組織實施項目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培訓內容為項目目的及意義、相關部門職責、項目實施及經費管理、項目監督及協調。
②醫療保健機構培訓:培訓對象為縣醫療保健機構領導及工作人員。培訓內容為項目目的及意義、項目實施及執行單位職責與管理、孕產婦急救系統建立與運行。
③村幹部培訓:培訓對象為村支書、主任、婦女主任。培訓內容為項目目的及意義、村幹部職責、健康教育方法、村孕產婦運轉急救「綠色生命通道」支持系統的建立與運行。
2、業務培訓:縣衛生局組織,每次培訓有培訓內容及課程安排,講稿和參加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考試考核結果。
(1)縣級師資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項目培訓的目的要求、培訓方法、培訓計劃的制定;孕產婦保健、產科危重症的處理及轉診;有關衛生技術服務規范、產科常用技術操作規程及急救設備操作規范、設備的管理和使用等。
(2)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區)衛生院助產人員培訓:縣級醫療保健機構和中心鄉鎮(區)衛生院助產人員重點培訓產科急救基本知識、技能和技術規范,以提高產科急救能力;一般鄉鎮(區)衛生院助產人員重點培訓正常產處理、常見產科急救基本技能轉診過程中基本急救技能。培訓教材以「降消」項目縣、鄉、村級教材及題庫為主。
(3)村醫、村接生員、保健員培訓:重點培訓孕產婦系統保健管理、孕產婦記危識別與管理、產後訪視、母乳喂養及嬰幼兒營養指導、健康教育方法等。轉變接生員職能,做好宣傳動員和護送孕產婦(尤其是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
3、時間安排
縣、鄉兩級各類培訓分兩個階段完成,業務培訓在2006年4月上旬完成,行政管理培訓在2006年6月30前完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管理及產科臨床、婦幼保健服務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適時進行強化培訓。
(三)項目督導
1、特派專家蹲點督導
專家人選:由縣衛生局協調省、市衛生廳(局)選派具有中、高級職稱和一定臨床及管理經驗的婦幼保健、產科臨床業務骨幹擔任特派駐縣專家。
2、分級督導
(1)縣降消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管理及業務督導,按分級督導原則,在項目執行期內,縣級督導不定期進行,縣婦幼保健站實行項目分片包干責任制,覆蓋所有鄉(鎮、區)和行政村;鄉鎮(區)衛生院也要劃片包干,下村指導工作,指導工作要覆蓋所有行政村。
(2)督導內容
①項目的組織管理。鄉鎮(區)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的組織領導、協調及項目計劃制定、配套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料收集整理;
②人員培訓,健康教育宣傳;
③縣級孕產婦急救中心運行,鄉鎮衛生院助產技術服務及高危孕產婦轉診系統運行,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產科規范化管理;
④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資金管理與使用,縣、鄉兩級平產住院分娩限價收費。
(3)督導要求
①對項目實施全程進行監督指導,掌握項目執行單位運行情況;
②幫助基層單位提高執行項目的能力和工作質量;
③幫助基層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④深入鄉村和農戶了解情況。
⑤督導記錄,每次督導填寫項目督導記錄,一式兩份,由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簽章後,一份留被督導單位,一份報降消項目辦(衛生局)備查。
(四)愛嬰醫院(衛生院)
在「降消」項目(延續期)工作基礎上,繼續鞏固愛嬰醫院(衛生院)成果,開展創建「愛嬰縣」活動。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要抓好地段圍產保健工作,土城、良村、溫水、桑木、二郎、馬臨、大坡、程寨、同民、永安衛生院要在強化產科建設和服務質量的同時,積極帶動農村婦幼保健工作的開展,習酒、官店、寨壩三個中心鄉鎮衛生院和其他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積極創建愛嬰衛生院。
(五)孕產婦住院分娩
促進孕產婦住院分娩是本階段項目工作的重中之重。
1、實行住院分娩限價
為使農村孕產婦均能接受住院分娩,縣級醫療保健機構和鄉鎮(區)衛生院要實行住院分娩限價,平產費用包干。限價對象為:本縣農村戶口孕產婦(城鎮下崗職工、特困戶持相關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明、證件可進入項目管理)。
(1)縣級醫療機構住院分娩平產限價300元,鄉、鎮衛生院200元;
(2)縣級醫療機構剖宮產限價1500元,鄉鎮衛生院1000元;
(3)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將限價情況張榜公布或通過媒體公示限價收費標准。
2、開展住院分娩救助
(1)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對象:凡在持有經市、縣衛生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縣、鄉兩級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的持有計劃生育證件的本縣農村戶口孕產婦、城鎮特困戶、下崗職工孕產婦。對未持計劃生育證件到醫療服務機構分娩的,醫療服務機構必須及時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反饋,依法作相應處理。
(2)救助標准:住院分娩救助經費按每個孕產婦平產救助150元,難產每例救助250元,剖宮產(有醫學指征需特殊搶救的)及產科嚴重並發症每例救助500元(在此所謂難產為:①產鉗助產;②橫臀位分娩;③產程延長需處理;④產時大出血;⑤胎兒宮內窘迫;⑥產道損傷需處理;⑦胎盤粘連;⑧子宮收縮乏力等)。
(3)貧困救助減免程序按照《衛生部基婦司關於「降消」項目貧困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資金運轉方案》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的「習水縣降消項目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資金運轉方案」辦理。
(4)鄉鎮(區)應審定貧困孕產婦救助對象,並張榜公布7天無反應後,做好住院分娩宣傳動員工作,每季度向縣降消項目辦(衛生局)報送一次《貧困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資金申請表》,經審定後落實孕產婦住院分娩貧困救助措施。
3、實施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轉送補助
村醫、衛生員、接生員護送一名高危孕產婦到衛生院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給予誤工補貼,補助30元,由接產單位墊付,每季度向縣降消項目辦(衛生局)報帳。
4、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區)衛生院要加強產科質量管理,合理用葯,避免濫用抗生素,千方百計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輕孕產婦住院分娩的經濟負擔。
(六)生命綠色通道
1、加強縣級孕產婦急救中心建設。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急救設施,強化技能培訓,提高救治水平,認真做好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急救工作和孕產婦運送和救治工作。鄉鎮(區)衛生院也要加強產科建設,規范操作技能,嚴格執行高危孕產婦轉診指征。鄉村醫生和接生員要做好孕產期保健服務,提高高危孕產婦識別能力,及時轉運護送高危孕產婦,形成上下貫通的孕產婦急救「綠色生命通道」。
2、建立和完善孕產婦轉運支持系統。鄉鎮(區)政府(管委)和村委會要高度重視孕產婦轉運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村孕產婦轉運小組的技能作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人員),建立鄉、村兩級「孕產婦住院分娩轉運」組織,及時運送孕產婦到醫院或衛生院住院分娩和救治。
3、改善住院分娩條件,80%鄉鎮衛生院達到《貴州省鄉鎮衛生院產科評審標准》,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院要規范設置母嬰同室和分娩區域,並為孕產婦及家屬用餐提供方便,產房和母嬰室有取(保)暖設施,為孕產婦營造安全、衛生、溫馨、舒適的住院分娩環境。
(七)健康教育
縣婦兒工委和衛生部門密切配合,全面深入開展健康教育宣傳,大力營造「關愛母親兒童健康」的社會氛圍。
1、在縣有線電視台、鄉鎮(區)接轉台、廣播站免費播放婦幼衛生科普知識。
2、組織婦女幹部和醫務人員進村入戶開展「以婦女為核心、家庭為最佳場所」的健康教育宣傳活動,對孕產婦進行孕產期保健、安全分娩等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3、縣醫療保健機構、鄉鎮(區)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要辦好健康教育衛生專欄,配合婦兒工委開展多種形式的婦幼保健宣傳咨詢活動。
4、及時發放和張貼省、市制發的「降消」項目和優生優育宣傳畫,折頁畫要發放到孕婦家中。各鄉鎮也要因地制宜製作宣傳單、宣傳標語,各醫療機構要發放給孕產婦公開信,使用住院病人健康教育指導表,大力宣傳「住院分娩、母嬰安全」婦幼衛生科普知識,宣傳本縣實施「降消」項目,實行住院分娩限價收費和醫療救助的有關政策。
(八)資料管理
縣降消項目辦(衛生局)、鄉鎮項目工作小組(衛生院)和縣級項目實施單位,要重視本轄區、本單位項目相關資料管理工作,明確專人負責,對反映項目工作的信息,如項目責任書、實施計劃、會議(例會)記錄、督導表、培訓檔案及花名冊、健康教育、宣傳咨詢活動,典型事例,經費開支的憑證單據等原始材料要認真收集、整理、存檔管理和按規定上報。
五、項目資金使用及安排
(一)資金使用
1、中央資金
2006年降消項目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共計100.685萬元,主要用於孕產婦住院救助、人員培訓、設備配備和健康教育、督導和婦幼衛生監測。
(1)健康教育:1萬元,由縣婦兒工委管理。
(2)人員培訓:1萬元,由降消項目辦管理。縣級培訓:2928,鄉級培訓:按行政村數計每村補助鄉衛生院32元,24個鄉鎮共計7072元。
(3)設備配備:3萬元,由縣降消項目辦根據上級指定設備名目上報設備計劃,由省財政、省衛生廳統一招標采購。
(4)住院分娩救助:95.685萬元,由降消項目辦管理。按每例活產嬰兒數(04年底數)×150元預算各鄉鎮救助經費。
2、項目配套資金
主要用於項目信息管理和項目督導工作。
(二)資金和設備管理
1、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衛生廳、財政廳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加強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項目資金實行封閉式運行(帳上運行),貧困救助減免費用和誤工補貼費用由醫療保健機構匯集獲得貧困救助減免的住院分娩產婦或護送人員蓋手印並簽字的相關依據向項目辦公室報帳。
3、實行項目資金管理報帳制,每兩個月報一次財務報表,年終報財務年報表。具體按照《貴州省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4、各鄉鎮衛生院建立項目維護登記制度,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縣衛生局和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使用、設備維修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嚴肅挪作他用。
5、項目配備的設備由縣衛生局根據實際需求配發鄉鎮衛生院,衛生院有專人負責,並保持完好狀態。
六、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監督指導
1、接受上級監督指導每年2—3次。縣級開展日常工作督導,每年督導4次,覆蓋各鄉鎮(區)及縣級項目單位。
2、監督指導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計劃和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住院分娩救助情況,重點是群眾受益情況;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的效果;設備的購置和使用情況;項目指標的完成情況;現場指導和專題講座以及群眾對項目的評價。
(二)評估
項目期間,全縣共進行2次評估,分為半期和終期(7月和12月)評估,採取各鄉鎮及項目單位自查評估和衛生局組織評估組復評,評估覆蓋所有鄉鎮及縣級項目單位。
七、項目組織實施與部門職責
(一)縣級
1、縣「降消」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制定本縣項目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將項目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議程,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2)對項目工作全程進行管理,組織督導、培訓,向縣政府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3)與項目執行單位簽訂責任書,落實項目工作任務;
(4)負責項目經費的安排使用。
縣婦兒工委辦負責協調項目相關部門,並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宣傳以及動員,護送孕產婦住院分娩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撥付,並在衛生局配合下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2、縣級醫療保健機構職責
(1)縣計生婦幼保健中心
①全面及時掌握各鄉鎮(區)項目活動進展情況,收集、統計、分析和上報項目工作數據;
②組織孕產婦死亡和新生兒破傷風病例個案調查和評審;
③負責鄉級人員培訓,協助指導鄉鎮(區)衛生院開展村級培訓;
④分片包干負責鄉、村婦幼保健管理與服務技術指導,在降消項目辦(衛生局)的安排下,協助項目技術指導組開展基層項目督導工作;
每月書面向縣衛生局匯報項目工作進展情況。
(2)縣急救中心(縣人民醫院)
①根據衛生局的安排,健全孕產婦急救組織,做好孕產婦急救中心的工作;
②協助降消項目辦(衛生局)做好鄉級人員培訓工作;
③在降消項目辦(衛生局)的安排下,協助項目技術指導組開展基層項目督導工作;
④負責指導鄉鎮(區)衛生院產科建設和助產技術服務,指導全縣孕產婦和嬰兒死亡原因分析、評審,提高幹預措施,協助計生婦幼保健中心指導基層婦幼保健技術服務。
(二)鄉級:鄉鎮(區)項目工作組(衛生院)職責
1、制訂項目工作計劃,納入政府工作日程,並組織實施;
2、負責村級衛生人員培訓;
3、健全例會工作制度,鄉級召開村醫會議每月一次,通過每月例會收集上月工作數據信息,布置工作,進行針對性的管理與技術培訓,作好例會記錄;
4、劃片包干,縣婦幼保健站和鄉鎮衛生院劃片包干,深入鄉、村指導工作;
5、加強本院產科建設與質量管理,提高助產技術服務能力,促進住院分娩,及時組織危重孕產婦的應急救治和轉運;
6、加強婦幼保健資料管理,掌握各村育齡婦女數、孕產婦數、高危孕產婦數、活產數、住院分娩及消毒接生數,孕產婦死亡和五歲以下兒童死亡,新生兒破傷風發病及孕產期保健服務基本數據,按時收集統計,上報縣計生婦幼保健中心。
(三)村級
1、「村級孕產婦住院分娩轉運小組」由村長、婦女主任、村醫、村長助理及村裡有影響的人組成,負責動員本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和高危孕產婦的轉運;
2、村衛生室負責本村婦幼保健工作和相關數據的記錄、收集、統計、上報;
3、村醫應做好孕產婦建卡、產檢、產訪、高危識別篩查和健康教育及動員孕產婦住院分娩,發現高危孕產婦要及時向村委會報告並協助轉診;
4、對確需家庭接生的孕產婦,要嚴格按消毒接生操作規范進行;
5、及時掌握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新生兒破傷風病例,做好登記,立即報告鄉鎮(區)衛生院防保組。
八、相關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積極推動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必須有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家庭接生員必須持有《助產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且村委會必須出具證明。縣衛生局、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務必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公安局要進一步加強戶籍管理,新出生嬰兒必須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方可辦理戶籍上戶。
(二)延續期項目實施至本方案行文之日止。延續期各項目實施單位要認真做好項目實施工作小結,制定項目工作計劃和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項目工作正常運行。

⑸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嗎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5)衛生人員新入職崗前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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