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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會會議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15 18:07:43

㈠ 關於交通安全的資料

、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

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

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後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

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

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頭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這樣會污染環境,還會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車輛,發生危險。

3、在車上不要到處亂跑,以防汽車剎車時,撞到硬物上。

4、上下車時要從右邊,因為左邊可能有車開過來。

5、下車時,先要確定後邊沒有車子來,才可以下車。

三、放學或雙休日,選擇活動場所活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到沒有車輛通行的場地如公園、廣場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築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離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進河裡。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馬路上玩耍,既危險,又會妨礙交通。

四、過馬路時應注意的安全

1、過馬路時要注意觀察交通信號燈的變化。紅燈亮時,不能過

馬路;綠燈亮時,也要看清左右確實沒有車來,才可以過馬

路;如果馬路過了一半時,信號變了,要趕快過馬路。

2、有時紅燈亮的時候,汽車還在離路口很遠的地方,這時也不

能過馬路。因為看起來車離得很遠,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會開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個信號燈,應該看哪一處的呢?應該看要

穿過的馬路對面的那盞信號燈。

4、出巷子口或綠化叢時,不要突然跑過去,因為可能會有車子

正好路過。

5、不要圖省事,從隔離護欄下、斑馬線以外的馬路上過馬路。

五、人在高處極其危險,應杜絕以下幾種不良行為

㈡ 高壓塔與道路安全距離

你說的「高壓塔」指的是高壓線路,這是分分電壓等級的,電壓越高,與道路的安全距離就要越大,簡單的來說,是
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電壓
地區類別 35~110 220 500(kV)
居民區(米)
7.0 7.5 14.0
非居民區(米)
6.0 6.5 11.0
交通困難地區(米)
5.0 5.5 8.5

具體參照
高壓電架空電力線路距建築物安全距離的規定
《工業與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
第7.0.l條 導線與地面、建築物、樹木、鐵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種架空線路間的距離,應根據最高氣溫情況或覆冰情況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風速情況或覆冰情況求得的最大風偏進行計算。
計算上述距離,不應考慮由於電流、太陽輻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應計及導線塑性伸長的影響和設計施工的誤差。
架空電力線路與鐵路(不包括工業企業鐵路)、一級公路交叉,如交叉檔距超過200米,最大弧垂應按導線溫度為+70℃計算。
第7.0.2條 導線與地面或水面的距離,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應小於表7.0.2-1中所列數值。
表7.0.2-1
註:1.交通困難地區是指車輛、農業機械不能達到的地區.
2.最高水位,對35千伏線路是指百年一遇高水位;對10千伏及以下線路是指50年一遇高水位.導線與山坡、峭壁、岩石的凈距,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於表7.0.2-2中所列數值。
第7.0.3條 3-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屋頂為易燃材料的建築物。
對其它建築物,也應盡量不跨越;如需跨越,應與有關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導線與建築物的垂直距離為: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對35千伏線路,不應小於4.0米;對3-10千伏線路,不應小於3.0米。
3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跨越建築物時,導線與建築物的垂直距離,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應小於2.5米。
表7.0.2-2
第7.0.4條 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與建築物間的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於表7.0.4中所列數值。
表7.0.4
註:1.導線與城市多層建築物或規劃建築線間的距離是指水平距離。
2.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的城市建築物間的距離是指凈距,但無風情況下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表7.0.4中所列數值的50%.
第7.0.5條 架空電力線路通過公園、綠化區或防護林帶,導線與樹木之間的凈距,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於表7.0.5-1中所列數值。
表7.0.5-1
架空電力線路通過果林、經濟作物林以及城市灌木林時,不應砍伐出通道。
導線與果林、經濟作物林及城市灌木林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對35千伏線路,不應小於3.0米;對10千伏及以下線路,不應小於1.5米。
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街道行道樹間的距離,不應小於表7.0.5-2中所列水平距離或垂直距離數值。
表7.0.5-2
校驗導線與樹木間的垂直距離,應考慮修剪周期內樹木生長的高度。
第7.0.6條 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通過居民區時,宜採用固定橫擔和固定線夾。
第7.0.7條 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架空弱電線路時,其交叉角應符合表7.0.7的要求。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按下列標准向外側平行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一至十千伏 五米
三十五至一百一十千伏 十米
二百二十千伏 十五米
五百千伏 二十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距離可略小於上述標准,但應當滿足導線在最大風偏時與建築物保持如下安全距離:
一千伏以下 一米
一至十千伏 一點五米
三十五千伏 三米
六十六至一百一十千伏 四米
二百二十千伏 五米
五百千伏 八點五米

㈢ 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強化交通事故預防工作

為進一步推進轄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風險排查整治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近日,莞城大隊大隊長李志良、副大隊長余立剛等領導,率隊分別前往莞城浩宇大廈對出紅綠燈、金牛路香港街對出等路口、路段,就莞城轄區7處路口路段交通安全隱患風險點治理工作改造方案進行現場調研,落實整改建議工作措施。

隨著社會機動車保有量增加,莞城轄區道路車流量增大。莞城轄區旗峰路浩宇大廈對出紅綠燈、金牛路與香港街交匯口等7處路口路段,原有道路部分交通硬體設施設置或路面綠化物分別存有交通安全隱患風險情況。

在可園南路森暉古玩城對出路段,李志良大隊長等領導結合古玩城對出高架橋下,調頭行車道出口與直行車道交匯處存在綠化植物遮擋行車視線等情況,就調頭車道與路口出口處綠化植物整改工作進行調研並提出工作建議。

通過現場走訪調研,對照現場路面交通狀況與綜合各方工作建議,分別對當前轄區7處路口路段交通安全隱患風險點存在隱患內容與隱患危害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整改工作建議。

接下來,莞城大隊將道路隱患風險點排查情況及整改工作建議匯總上報莞城街道辦,提請街道辦牽頭組織城管、市政部門開展隱患整改工作,落實完善路口路段交通設施與綠化物修剪隱患治理,消除隱患,確保行車安全。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㈣ 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什麼職責(責任和權利是什麼依據是什麼)

你好

交通安全事故應該由交警負責,街道辦一般就是協助。

㈤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是哪些具體行為

交通違法行為就是不遵守交通規則,常見的是:只圖自己方便省事,不講文明道德,影響交通秩序,妨礙他人行車、走路。如橫過街道不走斑馬線,隨意翻越交通隔離墩、護攔;在人行道上、人行天橋上、地下通道口擺攤設點,佔道經營;在郊區公路上打麥、曬谷、揚場、積肥、放牧,影響過往車輛通行,埋下交通事故隱患;騎自行車、三輪車違章載人、違章載貨等等。嚴重的違法行為如無證駕車、酒後駕車、疲勞駕車及駕駛報廢車、拼裝車和超載、超速等。
社會是個大家庭,與小家庭一樣,每個家庭成員都要遵守家裡的規矩。不遵守大家庭的交通規矩,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既是小家庭的悲劇,也是大家庭的不和諧。
(一)在公路上打穀、曬麥、揚場、積肥,既影響車輛暢通行駛,還會因車輛打滑等,而發生交通事故。
(二)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安全性能差,《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嚴禁載人。村民和外出務工人員擠乘這兩各車輛出行,容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三)在公路上放牧、趕牛羊牲口,既影響過往車輛通行,又會使牛羊受到驚嚇發生交通事故。
(四)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畜力車駛入高速公路,很容易發生事故。
(五)在城鎮街道旁或人行道上擺攤設點做生意,既妨礙交通,又影響市容市貌。
(六)三輪車在城鎮街道上行駛,載貨超高、超長、超寬,既影響其他車輛行駛,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七)三輪車在城鎮街道上行駛,載貨又載人,不安全。
(八)在城鎮街道上行走,不走人行道;過街不走人行林橫道線;橫穿公路;隨意翻越護欄或隔離墩等,都是違反交通法規的不良行為。
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也屬機動車(含摩托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一)駕駛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含摩托車),必須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則》中的規定,年滿18周歲以上經過專門培訓,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證件、牌號。
(二)購買、轉讓、更換機動車(包括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拖拉機)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到公安交通部門申請登記,交驗相關的有效證件,接受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
(三)文明駕車,注意道路兩邊的各種交通標志,嚴格按照標志行駛,小心謹慎,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四)機動車從登記之日算起,要按期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五)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運輸貨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允許掛一個斗,鬥上嚴禁載人。
(六)夜間通過急彎、陡坡、拱橋、人行橫道或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時,要交換使用遠、近光燈減速,同時鳴喇叭示意。
(七)夜間在沒有路燈或下雨、下雪、霧大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開車,要減速慢行,每小時車速不超過40公里;要打開前照燈,示廓燈、後位燈、閃光燈。近距離跟車,不得使用遠光燈。
(八)在沒有中心線和狹窄的坡路上要減速靠右行駛,讓下坡的一方先行,互相保持安全距離。
(九)駕車時,不要撥打或接聽電話;下坡時,不得熄火或空檔滑行。
(十)低速載貨汽車在城鄉道路上行駛,每小時不超過40公里;拖拉機不超過20公里。下坡、轉彎時要減速慢行。
(十一)為了您生命財產的安全,您務必在行車中,集中精力,密切注意各種交通標志,小心謹慎,按各種交通標志操作行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十二)摩托車只能載一人,不能超載。駕車人和乘車人都要戴頭盔。
(十三)駕駛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載人、不超載的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不得駛入高速公路。
(十五)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持有:行車證、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按規定懸掛牌號,保持完整、清晰,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十六)不得駕駛拼裝車、報廢車。拼裝車和報廢車各種部件磨損嚴重,技術性能已不符合安全標准,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十七)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載貨從地面到貨物最高點為2.5米,寬度不超過車身0.2米,長度不超過車身1米。
(十八)兩輛車不得並排在一起邊駕駛邊聊天。並排行駛佔道,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聊天分散注意力,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十九)不酒後駕駛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和摩托車。酒後神經麻痹,感覺遲鈍,影響注意力。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二十)對車輛要定期維修保養,任何小毛病都不放過。出行前要檢查一下車況,避免行駛中發生故障,釀成交通事故。

㈥ 交通規則大全

交通規則知識大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㈦ 道路交通安全手抄報

交通安全順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規則要牢記,從小養成好習慣,不在路上玩游戲。
(2)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行道往右靠,天橋地道橫行道,橫穿馬路不能做。
(3)一慢二看三通過,莫與車輛去搶道。騎車更要守規則,不能心急闖紅燈(4)乘車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隊;手頭不能伸窗外,扶緊把手莫忘記。

交通安全宣傳警句:
行萬里平安路做百年長樂人
但願人長久千里路暢通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路無規不暢國無法不寧
狹路相逢「讓」者勝
處罰違章不留情 看似無情最深情
愛妻愛子愛家庭 無視交規等於零
亂穿馬路 失道無助
超載超速 危機四伏
酒後駕車 拿命賭博
一秒鍾車禍 一輩子痛苦
遵守交規 儲蓄安全
禮讓禮讓 人車無恙
高速公路 行駛適速
心無交規 路有坎坷
遵守交通法規 關愛生命旅程
實線虛線斑馬線 都是生命安全線
路為國脈 法系民魂
出了車禍速報警 救死扶傷見真情
心頭常亮紅綠燈 安全行駛伴人生
生命只有一次 平安伴君一生
禮讓三先 路暢民安
寧繞百步遠 不搶一步險
千里之行 慎於足下
謹慎駕駛千趟少 大意行車一回多
一人出車全家念 一人平安全家福
人病不上車 車病不上路
同為行車人 相見禮為先
雖為坦途 超速者戒 縱有捷徑 亂穿者止
居安思危危自小 有備無患患可除
違章超載 得不償失
減速慢行勿爭先 關照生命到永遠
國法如山 逃逸必捉
三雙筷子三隻碗 愛妻嬌兒盼團圓
違章觀念強 安全系數大
十次肇事九次快 摩托車族當自愛
醉(罪)在酒中 毀(悔)在杯中
酒後駕車 生命打折
有酒即無舵 早晚要闖禍
大路朝天 請走右邊
道路連著你和他安全系著千萬家
禍起瞬間 防患未然
守交規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納東西南北財
交規學記用 安全你我他
護欄保安全 翻越最危險
安全在你腳下生命在你手中
亂竄馬路 游戲人生
逞一時之勇 得一世之悔
安全與生命一線索幸福和安全兩相連
綳緊安全琴弦奏響生命旋律
走過春夏秋冬安全永駐心中
禮讓三先 天長地寬
步步小心 平安是金
遵守交規 善待生命
交通安全進萬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母念妻等嬌兒盼願君平安把家還
頭腦綳緊安全弦行車繫上安全帶
警惕安全在 麻痹事故來
珍惜生命 遵章出行
一絲不苟保安全半分疏忽生禍端
違章鑄成終身悔守規伴你一世安
車輛超載一噸危險增加十分
支線讓干線 搶行起禍端
停讓躲慢要果斷猶豫不決出禍端
大哥大方向盤同時使用最危險
雨雪霧 限車速
快車樂一時 禍起痛一生
夜間會車要謹慎遠光近光有分寸
心靜車行 心亂車停
大意與事故掛鉤小心與平安交友
飛速行車樂一時一朝落馬毀終生
關愛孩子 從起步開始
居安思危 莫忘交規
大意招禍 小心得安
車行高速路 注意限車速
維護交通安全關愛生命久遠
十字路口易闖禍一慢二看三通過
開違章車 流事故淚
找點空閑找點時間交通法規經常看看
賭,敗家的源頭酒,肇事的禍首
遵章路上走 安全伴你行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交通安全從我做起
駕車遵章行 愛拼不會贏
安全最佳效應平安共同心聲
生命無返程 切莫逆向行
莫道行車易 違章難平安
心中交規嚴 眼前路自寬
拒酒千里外 安全萬里行
交規腦後 事故眼前
肇事莫逃逸 逃逸違天理
讓道於人 安全於己
醉人駕車 易成罪人
車行萬里路 走好每一步
禮讓平安行 沖撞禍根生
遵守交通法規平安與你同在
相會有緣 相讓有禮
車禍猛如虎 安全勝萬金
紅燈短暫 生命無限
金玉有值 生命無價遵守交規平安一生

安全行車十五想:
出車之前想一想,檢查車況要周詳;
馬達一響想一想,集中精力別亂想;
起步之前想一想,觀察清楚再前往;
自行車前想一想,中速行駛莫著忙;
要過道口想一想,莫闖紅燈勤瞭望;
遇到障礙想一想,提前處理別驚慌;
轉彎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車輛;
會車之前想一想,先慢後停多禮讓;
超車之前想一想,沒有把握別勉強;
倒車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
夜間行車想一想,儀表車燈亮不亮;
通過城鎮想一想,減速鳴號切莫望;
雨霧天氣想一想,防滑要把車速降;
長途行車想一想,勞逸結合放心上;
停車之前想一想,選擇地點要適當。

1 、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自覺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走證馬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

3 、不闖紅燈、不亂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鬧玩耍,不越護欄、.不追車扒車、不拋物擊車;

4 、排隊乘車、不向窗外亂扔東西,從右側下車,不乘坐帶病車、超載車和農用車;

5 、騎車靠右,不逆行、不雙手離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並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違法行為及時糾正,遇交通事故主動報警;

7、主動宣傳交通安全法規,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社會公益活動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 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游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群並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並且要靠安全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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