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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協商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13 01:26:27

『壹』 集體協商會議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輪流主持,雙方應本著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積極合作的版原則,平等協權商,求同存異,就商談事項充分交換意見,進行充分討論。集體協商會議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2)一方首席協商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協商代表就對方的要求做出回應。
(3)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4)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
(5)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情況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貳』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回職工年度平均答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作用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就是維護勞動者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途徑,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叄』 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工資的協商來談判

主要有工資標源准和工資水平,工資制度,工資關系等。基層工會在與企業行政進行工資協商談判中應依據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一是關於工資原則的法律規定;二是關於工資標準的法律規定;三是關於最低工資標准參考因素。

2工作實踐和休息休假的協商談判

主要內容有國家對工作時間的規定;不同崗位、不同工種的工作時間特點;關於縮短工作時間的規定;特殊情況下工作時間的計算;對延長勞動時間的工時計算;對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的規定,周休息日、法定節日和帶薪休假的規定等。

3勞動安全衛生的協商談判

主要內容有勞動條件的改善;對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教育訓練;勞動保護物品的發放和職工身體檢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行冒險作業造成後果賠償的談判;關於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等。

4保險福利的集體協商談判

主要內容有保險福利的范圍;保險與福利的標准;保險金的籌資方式;福利待遇標准和條件。

『肆』 如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五個步驟,十六個規范動作。
一、產生代表
(一)產生協商代表。企業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職工方代表由工會推薦,經職代會、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一般為3-7人。
(二)確定首席代表。企業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託的其他人員擔任。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或書面委託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
(三)聘請代表。雙方首席代表均可以書面委託社會專業人士擔任本方代表,人數不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四)培訓協商代表。對協商代表進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資政策培訓,進一步統一認識,明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機制和支付機制,目的是從制度上維護職工權益、保障職工共享企業改革發展成果,促進企業又好又快和諧發展。
二、啟動要約
(五)提出協商要約。企業勞資雙方都可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向對方提交工資協商要約書,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寫明協商代表、本方協商代表身份、資格證明材料及需要對方提供的情況等。
(六)要約答復。一方接到要約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對方。
(七)向上級工會報告。在協商前的5個工作日,由企業工會向上級工會報告。
三、協商准備
(八)搜集各方面意見。職工方召開工會小組會、座談會等,廣泛聽取職工對本次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
(九)准備協商資料。協商雙方搜集協商所需的相關資料。如: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狀況及有關經濟指標、本地區、同行業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消費價格指數等。
(十)確定協商重點。要堅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較大企業、效益較好的企業可以就多項內容進行協商;效益較差的企業,可以就一項或幾項內容進行協商。
(十一)進行協調溝通。雙方就協商中的重點問題互相協商溝通,力爭使協商重點接近一致,為平等協商做好准備。
四、正式協商
(十二)履行協商程序。工資集體協商採取會議協商形式。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的意見,進行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工資集體合同草案。
(十三)申請協調。按規定期效,多次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協商一方或雙方可以向工資集體協商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協調。
五、審議審查
(十四)審議通過草案。職工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十五)報送勞動部門審查。職工工資集體合同應在60日內訂立,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十五日內經審查通過的,合同即行生效;對審查有異議的,應在十五日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協商雙方,協商雙方通過協商,修改文本,並重新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職工工資集體合同。期限為一年。
(十六)合同生效執行。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生效後5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執行。企業工會要組織職工代表對企業履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伍』 支持企業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什麼措施

採取來協商薪酬,調整自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24日對外發布,要求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支持企業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對擬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指導其依法依規制定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相關情況,依法依規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5)企業集體協商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薦,並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女職工1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有女職工的協商代表;進城務工人員25人以上的企業應當有進城務工人員的協商代表。

協商雙方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方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人員作為代理人,未建立工會的,首席代表在已確定的職工協商代表中推舉產生。

『陸』 用人單位集體協商機制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集體協商機制是工會作為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就涉及職工權利的事項,為達內到一致意見而建立的容溝通和協商解決機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具體的權利。它的層面比三方機制要低。主要是由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當然,也不排除地方總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民主管理;簽訂集體合同和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涉及職工權利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工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以及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工會一方應當向職工傳達,要求職工遵守執行;企業方也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執行。

『柒』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適用本條例。
區縣以下的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參照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依法就工資、福利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議,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經集體協商專門就工資、福利等事項簽訂的的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積極推動企業工會和行業工會組織建設,對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
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企業管理、法律、財務等人員中聘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指導、表彰獎勵等方式,積極推進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第七條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組織推薦,並且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一級工會指導企業職工民主推薦,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企業女職工人數達到本企業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至少有一名女職工協商代表。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協商代表出缺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補選。
第八條協商雙方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職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工會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推舉產生。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方其他人員代理。
第九條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一般應當對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協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於一年。
第十條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等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
第十一條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願,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提出協商意見;
(二)收集、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四)監督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採取威脅、收買、欺騙等手段干擾工資集體協商,影響協商結果。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應協商代表要求提供與協商相關的資料。
雙方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視為正常勞動。
第十四條職工方協商代表在任期內,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的意見,並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條協商雙方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記錄員。記錄員應當保持中立、公正,為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章工資集體協商程序
第十六條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應當採用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工資集體協商的提出方向對方提交協商意向書,提出協商的主要內容、時間等。
接受協商意向書的一方,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商定工資集體協商會議的時間。
第十八條在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召開的五個工作日前,雙方各自向對方提供協商方案以及與協商方案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九條工資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首次會議由提出協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條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第二十一條雙方協商代表就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協商一致後,根據授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工資集體協議文本由企業方製作,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雙方當事人經多次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並可以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協調處理工資集體協商爭議。
第四章工資集體協商內容
第二十三條企業方和職工方就下列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一)工資分配製度;
(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三)工資支付辦法;
(四)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五)職工獎勵辦法;
(六)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准;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點工資、醫療期待遇、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等特殊群體職工的保護待遇;
(十)其他有關事項。
前款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作為企業規章制度,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四條協商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准,應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條雙方協商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以下列因素作為協商基礎: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
(二)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信息;
(三)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四)同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勞動報酬。
第五章工資集體協議
第二十六條工資集體協議文本應當包括協商主體、協議內容、協議期限、變更條件、違約責任等事項。
工資集體協議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後十日內,將工資集體協議文本和工資集體協商會議記錄及相關材料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勞動行政部門對工資集體協議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提出,要求雙方再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工資集體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拒絕協商或者拖延答復的;
(二)不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信息和資料的;
(三)企業不向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
(四)阻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
第三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其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無正當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可以參照本條例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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