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茵曼金螺旋藻傳銷
是不是傳銷,要根據其具體的運營、操作模式才可以進行判斷。以入會員的模式,再介紹朋友入會員,公司給返高額利潤,這種情況就是拿親朋好友下手 ,因此需要謹慎。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Ⅱ 南寧茵曼金是傳銷嗎
截止2018年11月25日,南寧茵曼金尚未被認定為傳銷。南寧茵曼金是廣西茵曼金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旗下產品。
廣西茵曼金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是以廣西醫科大學和廣西腫瘤研究所專家科技成果為依託,2004年8月成立於南寧市高新區工業園。
(2)茵曼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對於傳銷活動,只需要看三個特徵:
一、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
二、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形成層級網路;
三、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獎金,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源於銷售商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只要符合這三個特徵,就肯定是傳銷。
傳銷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電子商務」式。傳銷組織、領導者打著「電子商務」的旗號,先注冊一個電子商務企業,再以此名義建立一個電子商務網站,以「網購」「網路營銷」「網路直購」「網點加盟」等形式從事網路傳銷活動。
二、「免費獲利」式。傳銷組織、領導者宣稱「消費不用花錢,免費購買商品」「消費=存錢=免費」「消費滿500返500」等,欺騙性強,誘惑力大,引起不少人加入傳銷騙局。
三、「網上創業」式。傳銷組織、領導者以創業投資為由頭,以「在家創業」「網路創業」「網路投資」「原始股投資」「基金發售」為誘餌,抓住部分人群渴望成功、夢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引誘人們加入,從而達到發展會員進行網路傳銷的目的。
四、「免費旅遊」式。傳銷組織、領導者打著「旅遊直銷」「免費旅遊」等旗號,以「免費旅遊」「邊旅遊邊賺錢」等噱頭,通過加手機微信好友等形式發展下線,拉群眾入會交費,從事網路傳銷。
參考資料1:網路企業信用:廣西茵曼金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2:百姓網:茵曼金被舉報涉傳執法部門已介入調查
Ⅲ 廣西茵曼金是傳銷嗎
是不是傳銷,應當按照其具體的經營運作模式進行判定。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徵:
1、入門費: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廣西茵曼金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是以廣西醫科大學和廣西腫瘤研究所專家科技成果為依託,2004年8月成立於南寧市高新區工業園。是一家集科研、開發、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科技型企業。企業擁有南寧盛洲科秓園GMP凈化車間2000平方米、3條標准化生產線。
養殖基地座落在風景秀麗的北部灣(北海市),佔地面積達300多畝,這里環境優美,是我國南方的旅遊勝地,環境沒任何污染,陽光充足,空氣一級,又屬亞熱帶高溫氣候,是螺旋藻最佳的生長環境。
年產螺旋藻乾粉高達600多噸,其中硒化螺旋藻300多噸,螺旋藻乾粉主要供應於國內保健食品企業和出口於歐美、東南亞國家。2007年7月通過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中國投資促進處綠色產業專家委員會評審為國內首家「共建螺旋藻綠色產業示範基地」。
(3)茵曼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
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