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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活動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2-09-12 15:10:24

A. 買一贈一的增值稅例題

C.15300(銷項稅額)
30x3510=105300(含稅銷售收入)
換算為不含稅收入:105300÷(1+17%)=90000(不含稅收入)
銷項稅額:90000x17%=15300(銷項稅額)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B. 某品牌電腦進行促銷活動,降價10%,在此基礎上,商場又返還售價的8%現金,此時買這個品牌電腦相當於

假設原價是100元,降價百分10後,售價是90元;返還售價的百分之8:90-90x百分之8=82.8元100-82.8=17.2元100除以17.2=百分之17.2
答案為:百分之17.2

C. 例如折扣銷售、現金折扣、以舊換新、還本銷售等銷售方式下,企業的增值稅該如何處理呢

摘要 二、以舊換新。

D. 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促銷服務費

根據《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回收入,答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促銷費全稱是促銷服務費,根據商務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等五部委發布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06年第17號令)規定:「促銷服務費是指,依照合同約定,為促進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種商品的銷售,零售商以提供印製海報、開展促銷活動、廣告宣傳等相應服務為條件,向供應商收取的費用。 」同時該文件還規定:「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向供應商開具發票,按規定納稅。」

收到促銷服務費發票怎麼入賬?

收到促銷服務發票時:

借:銷售費用-促銷費

貸:應付賬款-應付促銷費

付款時:

借:應付賬款-應付促銷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E. 用於作促銷活動的商品,其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用於促銷活動的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用於促銷活動的商品,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F. 商場促銷服務費開發票的哪項里

經銷商和商場開展促銷活動時,向供應商收取不同形式的促銷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G. 請問企業以打折、贈送購物券、抽獎中現金等方式進行促活動時,其應交增值稅有區別嗎哪種方式更好呢

有區別。贈送購物券,抽獎中現金,這兩種方式,要麼是實物的減少,以購物券抵頂了貨款,要麼是在銷售貨物時,發票正常開具,但是現金少收了,對於繳納增值稅時,都是按照原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計稅基數沒有減少。對於打折銷售,則不一樣了。如果你的折扣額是在一張發票上開具的,在計算增值稅時,則以折扣後的價格計算增值稅,其計稅基數減少了,則繳納的增值稅相應減少。舉一個例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換成徵收率3%即可):你銷售一件大衣,零售價格都是936元,現在有三種方式,一個是贈購物券50元,一個是現場抽獎,最低摺合現金15元,高則50元,最後一種是打折,折扣是5%,三種方式計算增值稅:一、贈送購物券大衣要繳納的增值稅=936/1.17*17%=136元顧客拿購物券來購買別的東西,雖然沒有付現金,但,抵價的貨物同樣視同銷售50元50/1.17*17%=7.26元兩項合計你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36+7.26=143.26元二、抽獎方式購買了一件大衣,同樣936元則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36/1.17*17%=136元抽獎中了多少現金,顧客全部拿走,商場只能作為營銷費用列支,增加成本。三、折扣方式同樣一件大衣,銷售價格是936元,現在是按照折扣5%促銷,開具發票時,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稅務機關允許扣除,以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實際銷售額為原來的95%936*95%/1.17*17%=129.20元三種方式,通過計算,你可以看出最後一種方式繳納的增值稅最少。還不用額外支出營銷費用這項成本。

H. 贈送產品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如何計算

一、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
將自製產品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包括單位客戶和個人客戶,下同),此情況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戶購買產品數量的多少,或按照客戶購買數量劃分的等級高低分別贈送一定比例或相應數量的產品,很明顯,該情況是甲公司以客戶購買其產品為前提,對客戶已購買本公司產品行為的一種饒讓或獎勵,本質上屬於甲公司為促銷產品採取的商業折扣行為,不屬於贈送行為,因此,不需要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企業的折扣銷售行為,銷售額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此情況下對客戶"贈送"的產品必須符合稅法對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相關規定,即一方面應符合國稅函[2010]56號文對發票開具的規定,另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然而,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的相關銷售行為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經完成,且已全額對外開具銷售發票(很可能分次開具了多張銷售發票),所以,甲公司對本次"贈送"行為已無法在此前已經對外開具的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額,此給執行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規定帶來困難。為此,筆者認為,甲公司可以將"贈送"食品的金額及折扣額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同時註明,即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先全額加上"贈送"食品的數量和金額,然後再將"贈送"食品的金額作為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減去(實際還是此筆銷售發票的原銷售額),由此達到符合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要求。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全額在賬面反映,所以,在對"贈送"食品按照折扣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僅不需要再增加銷售收入,而且也無需扣除商業折扣額,僅需直接將贈送產品成本(即折扣額)作為銷售成本結轉,甲公司需在發生"贈送"行為開具紅字發票的當月末,在結轉當月銷售產品成本時加上贈送產品的15萬元成本一並結轉,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這樣處理後,甲公司因增加銷售成本而減少會計利潤15萬元,並進而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最終達到15萬元折扣額在稅前扣除的目的。
二、贈送給購買本公司產品客戶單位的個人
實際上,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將自產產品贈送給客戶單位個人的情況較多,如通過舉辦的各類促銷活動將自己生產的食品贈送給客戶單位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個人,從會計處理的要求來看,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不作銷售核算,但對於此類情形,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並由此產生相應的會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視同銷售的規定,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在增值稅方面應視同銷售,並按照正常銷售價格2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計繳的增值稅為20×17%=3.4萬元。但必須注意的是,此情況下,甲公司為生產該批產品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正常抵扣,如果相關進項稅已正常抵扣,則甲公司僅需做計繳3.4萬元增值稅銷項稅的會計處理,即僅需做"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3.4萬元,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的會計處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的規定,甲公司在對贈送行為進行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5萬元,貸:庫存商品15萬元"的同時,還必須進行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即應對贈送行為作視同銷售的涉稅處理,但甲公司僅需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調增計稅所得額5萬元(20-15),無需作調增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合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可能有同仁認為,所得稅視同銷售僅是對涉稅處理的要求,會計上無需作銷售處理,因而不同意上述會計處理,特別是不同意其中的:"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2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20萬元",但筆者認為,盡管視同銷售是稅法規定的要求,但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可以起到維護企業自身合法利益,防範相關涉稅風險的好處。
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直接以對外贈送產品的成本額作為業務招待費的實際發生額(如本案例中的15萬元),且以此計算實際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並進行納稅調整,這是錯誤的。實際上,在進行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後,計入費用的不含稅計稅成本已由15萬元變為20萬元,含稅成本則變為23.4萬元(20+20×17%),由於業務招待費的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所以,其實際計稅成本應該是包含未扣除進項稅的全部金額23.4萬元,即上述會計分錄中計入管理費用的23.4萬元,既不是15萬元,也不是20萬元。
由此可見,如果甲公司作了上述會計處理,不僅是為了遵循稅法對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需要,而且也是為了方便、清晰和准確計算相關費用計稅成本和稅前扣除總額的需要(下面"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也存在類似問題,不再重復),但其缺陷是不符合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對此無需做銷售收入的原則。
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
凡是贈送給不確定的對象,如在產品促銷展銷會或產品新聞發布會上贈送給受邀與會的各類客戶、個人,或光臨商場展廳的其他不特定的流動顧客,由於這些情況下贈送的對象包括現有客戶、潛在客戶,甚至可能僅是對本公司贈送產品感興趣的流動顧客或人員,總之,贈送對象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贈送產品的目的僅是為了宣傳、推銷本企業產品的需要,此類情形下的贈送行為其本質應屬於業務宣傳性質,所以,發生的費用應屬於業務宣傳費的列支范圍。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講,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贈送的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宣傳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作銷售核算,但是,對於此類情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同樣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所以,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應視同銷售20萬元,計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增值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3.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萬元
2.所得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一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然而,很可能有人認為,由於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稅視同增加的銷售額與列入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完全一致,最終調整的結果對計稅所得額沒有影響,所以,此情況下可不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事實上,從上述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在單獨考慮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其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與列入銷售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雖同為20萬元,也確實似乎可以不做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但是,由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所以,在甲公司對贈送產品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後,其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應加上20萬元。很顯然,做了上述會計分錄後,不僅很容易理解為什麼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要增加20萬元,而不是增加15萬元,同時也避免了遺忘將20萬元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限額基數的可能性,從而使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但還需特別提醒的是,由於在規定范圍(比例)內的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超比例部分最多產生時間性差異,所以,稅務機關對將自產產品用於業務宣傳並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確認非常嚴格,因此,企業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能夠證明業務宣傳活動確實已經發生的充分證據,不僅要提供業務宣傳的計劃安排、實施過程及實施結果的相關報告,而且還要能夠提供整個業務活動實施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資料和證據,以便讓稅務機關有充分理由相信贈送產品確實屬於業務宣傳而不是業務招待。

I. 單位用於搞活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抵扣嗎

答:這個活動購買的用於正常經營的可以抵扣,自用的不行。
根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該規定第五條第(一)至(九)項和第(十一)項的要求。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8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准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准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不得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貨運發票應當分別註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註明,而合並註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後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要求填寫全部內容,對填寫內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七)根據國稅發[2003]120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J. 商業折扣的增值稅按照原價還是折扣後

折扣後

商業折扣是企業在銷售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目的,而採用不同促銷方式。應該說,不同的促銷方式,企業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會取得不同的銷售額,且應稅銷售額的確認也是不同的。商業折扣主要包括三種方式,即折扣銷售、銷售折扣和銷售折讓。

按照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扣除額。

「商業折扣的增值稅,按照折扣後的價格進行計算。具體來說,企業在銷售時如果有商業折扣,商業折扣必須體現在發票上面才可以。如果商業折扣沒有體現在發票的金額欄上面,而只是在發票的備注欄進行了備注,那麼企業的增值稅不能按照商業折扣後的價格算,而是需要按照原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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