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機構審查與批准
第五條 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應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 認證機構資產情況;
(三) 運營管理規范;
(四) 風險承擔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在三十天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申請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書面批復後,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使用密碼的申請。
第三章 認證機構密碼核發與授權
第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審批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配用申請。
(二)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設置獨立的密鑰管理中心,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業主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負責實施指導和管理。
(三) 獲准使用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規定。
(四)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密碼系統的安全性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審查認證。
第四章 認證機構安全技術和標准評測認證
第九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制定的密碼技術規范和標准,基礎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測試認證,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認證系統的安全性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管理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性測試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國家標准化主管部門制定電子商務認證證書的格式標准,核發相關的標識。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登記核發的證書必須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認證機構登記注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經營范圍的核定,按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提供證書服務時,可以根據國家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認證系統在建成後,必須通過國家信息產業、密碼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標准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核、評測和驗收後,才能對外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第十七條 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本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運營和安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章 認證機構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對申請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在持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權收回證書或宣布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保護證書申請單位和個人非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建立認證系統的備份機制和應急事件處理程序,確保在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發生時認證系統和用戶證書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承擔由於認證機構原因的證書失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認證機構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泄露企業或個人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認證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暫扣認證機構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 在認證系統的運營或對外提供認證服務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 認證機構擅自轉讓認證技術或相關產品的;
(三) 未經許可,擅自建立分支認證機構或擴展業務范圍的。
第二十六條 外組織或個人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運營管理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已建、在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重新登記、審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貳』 我國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中國<電子商務法.>已經出台,賣家不能打電話騷擾買家.
賣家使用淘寶店鋪綁定的手機號給買家打電話,就會被淘寶網處罰.
處罰理由:電話騷擾買家.
『叄』 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有那些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肆』 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伍』 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2010年:《電子來商務示範企源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2012年:《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陸』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6)電子商務法規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柒』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保密法》
《互聯網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上網服務回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答》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
《著作權法》
《合同法》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備案的通告》
《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規章)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等等
『捌』 典型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是哪些
中國: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3.30開始實施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7.1開始施行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3.17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路購物服務規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國外國際: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玖』 電子商務安全的相關法律
10年以來主要抄頒布了《第三襲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 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 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辦法》等
『拾』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回答得越簡短越好)
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部門規章有很多,基本都是商務部發布的,你可以去商務部的網站去查詢
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