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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立法取向

發布時間:2021-05-26 05:43:10

⑴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和國外電子商務立法有何異同點

電子商務至今同樣沒有統一的定義,這也是電子商務概念很容易引起混亂的原因之一。國內外不同的書籍、機構等對於電子商務的定義都有差異,電子商務研究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眾多電子商務定義。網路營銷教學網站摘錄部分比較有影響的定義。

1. 電子商務專家李琪教授在《電子商務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9月)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P13):

首先將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Internet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泛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後的所有活動。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准,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2. 電子商務專家楊堅爭教授在《電子商務基礎與應用》第四版(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P13):

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主要是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

對電子商務的理解,應從「現代信息技術」和「商務」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電子商務」概所包括念的「現代信息技術」應涵蓋各種使用電子技術為基礎的通信方式;另一方面,對「商務」一詞應做廣義解釋,使其不論是契約型還是非契約型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如果將「現代信息技術」看做一個子集,「商務」看做另一個子集,電子商務所覆蓋的范圍應當是這兩個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電子商務」標題之下可能廣泛涉及的網際網路、內部網和電子數據交換在貿易方面的各種用途。

⑵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是什麼

1、功能等同原則

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

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

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

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⑶ 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立法的目的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2點:

  1. 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應發揮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通過宏觀規劃、協調組織,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保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連續性。

  2. 電子商務的規則和法律包括諸如貿易慣例和指導原則等自發形成的行業規則和政府確立的法律體系。政府應當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證,以創建一個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法規環境環境。電子商務的參與者應在政府的指導下,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

⑷ 電子商務立法的影響因素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性的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的組織。
公司通常是指股東依公司法設立的經營性的組織,是一種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二者的聯系:公司和企業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企業包括公司,公司的多數是企業;而公司未必都是企業,企業也不都是公司。
二者的根本區別:從不同的角度來描述某一團體或組織的特性:公司的概念著重反映某一組織的經濟法律地位及其成員和資本的聯合性,較具有法律性;企業的概念則是著重反映某一組織具有經營的性質,較具有經濟性。
未來我國企業立法的取向:根據開放、公平、競爭的大市場原則的要求,圍繞資本形態和出資者責任對市場主體進行科學的分類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企業法框架,將是我國企業立法的主要取向。

⑸ 電子商務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電子商務的立法宗旨是:解決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虛擬財產保護、支付等問題。對於第三方平台的監管有法可依,提高電商行業准入門檻,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⑹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00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4年8月通過了《電子簽名法》;2012年12月份,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3年12月7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上召開了《電子商務法》第一次起草組的會議,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電子商務法被列入第二類立法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
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首次劃定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時間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全國人大會議中心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此次會議從起草組成立至,進行專題調研和課題研究並完成研究報告,形成立法大綱。將就電子商務重大問題和立法大綱進行研討。起草組已經明確提出,《電子商務法》要以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2015年1月~2016年6月開展並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016年3月10日,兩會期間,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透露,電子商務立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經形成,將盡早提請審議。

⑺ 簡述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九十年代以來,電子商務的發展十分迅猛,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引起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它改變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政府的管理模式和人們的生活方式。無論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頒布或正在起草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還是從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文件來看,大都使用的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本文所論述的電子商務是基於互聯網但不限於互聯網,使用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有其特有的屬性,商務活動對電子技術的依附性越來越強,技術甚至成為商務活動成敗的關鍵。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網路化、全球性、實時性、交互性和開放性特性必然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並對現行的法律體系提出挑戰。
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與電子商務中技術有關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法律要規定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相關技術標准,明確設施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加強國際間電子市場的相容性;要對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經營者的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制訂通訊技術、信息保密與加密技術的法律規定;要打擊針對計算機和網路的各種犯罪行為。第二部分電子商務中與商務活動有關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要加強電子商務行業監管,規范市場主體行為規范;要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合同的要約、承諾、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做出規定;要確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要制訂完善的電子支付制度;要修改稅法,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需要;要加強網路環境下對消費者知情權、退換貨等權利的保護;要加強對網上隱私權、知識產權的保護。第三部分電子商務中的程序法問題,電子商務豐富了行政立法的種類,擴大了行政主體的范圍;在豐富了行政行為的同時,對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和有效要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改變了原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擴大了行政監督的種類和方法;電子商務中如何反壟斷;如何解決網上糾紛的管轄權之爭;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等問題,如何處理好有關域名的程序法問題,也是法律必須面對的問題。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總合概念,我們對其帶來的法律問題不可能絕對分開,只是相對而言做了三部分的劃分,在每一部分中也只是列舉了幾個主要的問題,並未能窮盡所有的問題,並且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隨著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的深入,這一部分的內容將會是十分豐富的。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領域,各國為了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已經並正在做著積極的立法和司法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訂了為數眾多的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為世界各國制訂電子商務法律提供了示範樣本,極大地促進了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這些成果既是對國際社會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基本上是鼓勵而非限制電子商務的發展,要點在於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寬松、和諧的環境。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主要是國際立法先於國內法的制訂,邊制訂,邊完善,支持貿易自由化;重點在於修改原有法律條款使之在網路環境下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發達國家在國際立法中居主導地位,而發達國家的工商壟斷企業在電子商務技術標準的制訂過程中又起著主要作用。
電子商務立法體現了行政、商事、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從長遠講,電子商務有必要單獨立法。電子商務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特徵。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等很難適用於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這主要體現在電子合同的效力確定、訴訟管轄、證據認定等保障實體法實施的理論和方法不能支持現有的電子商務案件。但現階段在我國制訂獨立的電子商務法時機尚不成熟,但並不妨礙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我國電子商務近年來取得了較大的進步,特別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一些進展,新合同法基本肯定了數據電文的有效性;刑法上加大了針對計算機犯罪的打擊力度,在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域名管理、標准制訂等方面都制訂了一些行政法規。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指導思想和原則上、在立法的技術和側重點等方面有待進一步改善。在立法原則上,應堅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應該打破部門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電子商務環境;應遵循國際通行作法,與國際接軌,努力爭取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權;應加強立法領導,規范立法程序,建立立法規劃;應充分發揮政府在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中的作用。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已經有了較多的司法實踐,這些實踐將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
在考慮電子商務立法時,首先應考慮的是電子商務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的地位,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是怎樣的這樣一個全局性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從總體上准確地把握。 電子商務是一場商務的革命,其固有的屬性必須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側重於技術方面的,有的是側重於商務方面的,有的是側重於程序法方面的,這些問題對現行的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本文通過研究將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問題按照技術、商務、程序三方
面進行了分類論述,這在此領域中還是首次如此系統、詳細地進行論述。
電子商務立法體現了行政、商事、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通過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的幾個特徵,我們可以從中發現:一是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界限,形成了地理區域的融合;二是電子商務的過程從網上選擇商品到最後獲得實物是一個完整的系統,而這一系統中部門管理職能難以在形態上完全分割,從而使工商、稅務、銀行、海關、外貿、外匯、技術監督、檢驗檢疫、認證等多個部門的管理職能趨於融合;三是政府利用行政行為來調控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和規范市場行為,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市場經營主體在運用商事法律關系來實現交易目的;而整個過程中計算機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從而又涉及到刑事法律關系。由此,產生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法律關系的融合。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領域。各國為了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已經並正在做著積極的立法和司法努力,並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訂了為數不少的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它們是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本文對世界組織、各個國家及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最新進展情況及取得的成果進行了分類收集整理,打破了原來的收集歸類辦法。同時,收集整理了在電子商務司法實踐方面的情況。
從長遠講,電子商務有必要單獨立法。電子商務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特徵。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很難適用於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這主要體現在電子合同的效力確定、訴訟管轄、證據認定等保障實體法實施的理論和方法不能支持現有的電子商務案件。但現階段在我國制訂獨立的電子商務法時機尚不成熟,但並不妨礙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我國電子商務近年來雖有較大的進步,但是在基礎設施、信用制度、法律保障方面同先進國家的差距還是巨大的,特別是在立法方面雖有一些進展,但是在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在立法的技術和側重點等方面都還有待進一步改善。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已經有了較多的司法實踐,這些實踐將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

⑻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背景

《電子商務法》起草的背景是,網路欺詐、電商價格戰、虛假促銷、售後服務不當、個人信息被泄露,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問題、知識產權問題、信息安全問題、納稅問題,以及圍繞互聯網支付、理財發展越來越熱的互聯網金融問題,伴隨中國網購市場的高速發展,正變得越來越突出。
電商立法主要解決目前出現的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虛擬財產保護、支付等問題。同時對於第三方平台的監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電商行業准入門檻,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但是與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實踐相比,中國至今尚未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實踐中規范、指導電子商務發展主要依靠部門規章。電子商務現有法律法規亟待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立法。
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辦發布了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工信部發布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商務部先後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等。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⑼ 當前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主要涉及的內容是什麼

電子抄商務立法主要用於襲調整電子商務過程中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實現法律對於交易的確認、保護和救濟。其內容主要涉及
(1)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立法,特別是電子簽章的有效性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
(2)交易環節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關方權益保護立法:如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電子交易的安全問題立法。
(3)電子商務信任環境立法:如數據與隱私權保護、消費者保護等問題的立法。消費者保護、隱私權保護。
(4)其他還有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法律管轄沖突、電子提單的法律問題,垃圾郵件、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鏈接和軟體的可專利性問題。

這其中最重要的是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法律,自1985年以來,國際上制定了一系列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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