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合法的稅前扣除記帳憑證可以不是發票
憑證種類
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種類:
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7.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供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18.簽訂了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
19.企業自製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20.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特殊規定
有些特殊支付項目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還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取得了有效憑證,但在特殊規定下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為輔證。
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也取得了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還應注意,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仍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6.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❷ 取得有效憑證的相關成本費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條款解析:
如果企業當年度沒有及時取得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只要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憑證,可以在稅前扣除,匯算清繳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
【案例一】某企業2015年發生咨詢費用10萬元,合同約定咨詢費在2015年12月支付。該企業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了咨詢費,但對方未及時提供相關發票,發票是在2016年2月提供的。
【解析】根據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該企業2015年12月份發生的咨詢費,當年雖未取得發票,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屬於當年的費用,企業在2015年4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後來在匯算清繳期內也就是2016年5月底前取得該項支出的有效憑證,可以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❸ 現金返利銷售的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請知道的幫助一下 謝謝
我們將貨物銷售給沃爾瑪等大賣場,沃爾瑪等大賣場會依據每月銷售額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賣場一般會開據發票給我們供貨商,發票上寫「返利」或「傭金」,而發票的種類有「普通銷售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服務業發票」,沃爾瑪特殊些有開有國稅監制章的「其他收入發票」。
我們供貨商,一般入賬的時,都依據收到的「返利」或「傭金」發票記入銷售費用。
如果,大賣場配合我們供貨商依據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去開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供貨商入賬就不存在稅務風險了,但實際上開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條款太多,大賣場怕麻煩、不願意花時間去意去辦理手續、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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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供應商就存在收到大賣場返利發票後的能否稅前扣除問題?
我個人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也只說了「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2個文件其實都是針對增值稅的文件,只要我供貨方沒有違反規定少交增值稅,發生銷售返利就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至於收到的大賣場開據的「返利」或「傭金」發票,都是證明經濟業務真實發生實的憑證。
還有一個問題,銷售返利是否要沖減企業的收入問題,我倒是無法判定,如果沖減收入,就又會影響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返利發票為何不能所得稅前扣除?是與經營活動無關還是超標超限額了?
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還是值得商榷。但是最起碼,增值稅方面就不對了,只有有真實銷售業務發生才可以開具銷售發票,而返利應按紅字發票折讓,退貨處理,開紅字通知單。
如果國稅查起來,是個很大的風險。
作為銷售折讓開紅字發票?什麼是折讓?----由於商品的品種、質量等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應退貨而未退貨的商品,對購買方在價格上給予的額外折讓。與銷量掛鉤的返利是屬於品種質量不合規定的嗎?不是
作為退貨開紅字發票?----有實際退貨行為嗎,有實際退庫行為嗎,貨回到庫房了嗎?沒有
作為銷售折扣開紅字發票?----- 一般貨款結算和返利時間不一致。作為供應商,銷售折扣沒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不得沖銷項。供應商既不能沖銷項,又拿不到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點虧
與銷量掛鉤的返利,商超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普通發票----因為此返利不屬於營業稅勞務,是雙方購銷過程產生的,所以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也算是一種特殊處理吧
1279號文,就是讓你開紅字發票的依據。如果商家開普通發票給你,只能開促銷費等與商品數量、金額有關的項目,你做到宣傳費里才能所得稅前扣除。
銷售發票開「返利」「傭金」就好比男同志戴胸罩,不倫不類,稅前列支是不可能的,若按老的發票管理辦法,屬「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應該受罰的,新辦法我就不知了。服務業發票開「返利」也是同樣道理,開「傭金」還免強,但恐怕與業務實質、合同都不相符,所以也不行。
只有按1279號執行才是正道。若嫌煩,可以直接沖下一批貨款,在下一次開票時直接沖減開票金額。
問題內容:我單位近期收到一筆返利收入,已按規定作了進項稅轉出。我們是防偽稅控企業,實行一機多票(都是機開票),如用普通增值稅發票開具,報稅時就會形成銷售收入,就要提取銷項稅金。請問返利收入該開什麼發票收取,如何報稅?
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對於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商業企業不出具發票,應由供貨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取方憑此紅字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沖抵當期已銷成本。<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10>
❹ 商場促銷時又滿100返30元現金的活動,那返的這30元是商場代消費者付的個人所得稅,代付多少怎麼計
個人認為這種不在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
解讀財稅[2011]50號:《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企業在促銷展業過程中贈送客戶禮品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就此做一分析討論。
一、促銷展業禮品的范圍
《通知》對促銷展業禮品范圍作了明確規定,不過,由於企業商業促銷展業活動形式層出不窮,實務中仍會出現一些涉稅歧義問題。
1.《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企業在交際應酬中贈送給個人的名煙名酒之類的禮品,自然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稅企之間可能對「禮品」形式與價值標準的認識上存在分歧。首先,某些「札品」同時也是業務宣傳的載體,例如,在雨傘上噴塗有公司名稱或其產品,贈送雨傘的目的在於宣傳公司或其產品。其次,有的「禮品」價值微不足道,可視為企業做宣傳活動的消耗物品,如標有宣傳內容的小氣球、滑鼠墊、塑料扇子等,是否也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是,將會給企業正常的商業活動帶來不利影響。筆者認為,現行稅法沒有對這種既是低值易耗消費品、又可作為業務宣傳載體的促銷品,從形式到價值上作出具體規定,稅收制度依然有細化的必要,同時各企業仍應注意其間的稅收問題。
2.在目前的商家促銷活動中,存在一種所謂的「秒殺」業務,消費者隨機獲取按極低價格購入某種商品的機會,這種業務界於低價銷售商品與中獎禮品兩者之間,也可能引發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爭議。
3.《通知》所規定的第三種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為,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討論的是,實務中存在的一種中獎形式是100%有獎,對此,筆者考慮可將其認定為「買一贈一」業務,不應扣繳個人所得稅。不過在這種中獎形式下,末等獎價值可能較低,而一、二等獎可能價值較高,則仍然會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那麼,如何合理區分征稅與不征稅之間的界限呢?筆者認為,如果獎品的采購成本或製造成本低於商家向捎費者所銷售商品的毛利,則可視為「買一贈一」,反之,應視為應予征稅的獎品了。
4.《通知》將贈送禮品行為置於企業「營銷活動」的大前提之下,筆者認為,對於非企業在非營銷活動中迎來送往而贈送的禮品,雖然《通知》並未做出具體規定,也應包括在征稅范圍之中。
二、促銷展業禮品價格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通知》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對此有人提出:
1.如果企業三年前100萬元購入一幢房屋,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為300萬元,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按3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按照《通知》規定,應按1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如果企業三年前以10000元購入一部計算機,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約為2000元,按照《實施條例》及《通知》規定,應按取得憑證上標注的10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從切實、公平的原則出發,企業應按2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顯然,在特殊情況下按照《通知》或者《實施條例》規定的價值標准計算個人所得存在不合理之處。筆者認為,《通知》的出發點是考慮稅法規定的可操作性,但與此同時降低了計稅結果的合理性。針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的相關規定,即:如果所贈送禮品的外購時間已超過一年,且該禮品並非一般的日用消費品,仍應按贈送時的市場公允價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三、接受禮品對象界定
《通知>規定:「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上述不徵收個人所得的業務主體和業務關系,應限於企業與個人消費者之間。例如,張某使用其個人信用卡消費而獲得銀行給予的積分,再使用積分兌換商品,金融服務的交易雙方與「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是完全一致的,嚴格來說,所謂的「禮品」只不過是促銷品,所謂的「贈送」也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贈予」,它不外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公務活動時因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可能取得禮品,如,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存貸款等業務時,銀行贈送的禮品由其個人取得,此時,金融服務的交易主體是在兩家單位之間,而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發生在銀行與個人之間,因而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四、關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的計算與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的基本原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獲得禮品的個人。但是,單位在贈予他人禮品時,往往不可能向對方索取稅款,所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際上還是要由贈送禮品的單位承擔,所贈送禮品的價值應視為稅後所得。故而,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20%=[稅後所得/(1-20%)]×20%.如此計算後,單位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隨同贈送禮品本身所記入的會計科目入賬。例如,如果是將宣傳用的禮品記入「營業費用——業務宣傳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一並記入該科目;如果交際應酬所饋贈的禮品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也—並記入該科目。
目前,無論是企業主動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還是自查補充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通常都以贈送禮品的賬面金額乘以適用稅率,再將稅款記A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那麼,其在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呢?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國家尚未對此類問題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但筆者認為,如果企業以含稅金額計算禮品費用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在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應與相應費用一並按稅法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應予重視的是,如果贈送的禮品價值高昂,則可能存在商業賄賂的問題。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形式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如果贈送禮品行為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商業賄賂的,則非法性質的支出就難以在稅前扣除了。
五、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通知》明確,贈送禮品的企業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堅持個人所得稅源泉扣繳原則,以便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但在實際操作中,下列問題應予重視和解決:
1.單位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後,應進行代扣代繳納稅申報,而在納稅申報時,必須提交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在促銷宣傳活動和交際應酬活動中,單位(贈予方)有時可能會疏漏這方面的資料信息,有時是個人不願意提供這方面的信息,有時是單位無法向對方索取這方面的信息,所有這些將會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帶來影響。目前,部分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必須輸入納稅人相關信息方可申報成功,而企業為了申報成功往往輸入虛構信息。從減輕征納雙方成本的角度出發,稅法有必要對相應的申報要求作出明確的、切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2.在此類交易中,很可能單位扣繳了獲得禮品個人的所得稅,但未告知對方個人,極易導致個人在進行年度所得超過12萬元的自行申報中漏報相關事項,在一些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省份,會被作為出錯或疑點問題予以提示。為避免此類問題,建議個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先向納稅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信息查詢,再作納稅申報。
六、關於促銷展業禮品其他相關稅種納稅義務的規定
《通知》主要規范了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等,而促銷禮品往往涉及其他稅種稅收征管。
1.增值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償贈送應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即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按該貨物的同期市場價格計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或應交增值稅。
結合《通知》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促銷展業過程中現金折扣(返現或返券)、實物折扣(買一贈一等)、積分換禮品等行為,不應作無償贈送處理。但是,在增值稅征管實務中存在著嚴格的「以票控稅」的要求,稅務機關會依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等文件的規定精神,要求企業必須將現金折扣、實物折扣與所銷售的商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否則要視同銷售或按所銷售商品折扣前的原價計算增值稅。
2.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相關法規政策中沒有規定企業向他人無償提供的勞務必須視同銷售。
3.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了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的資產應作視同銷售,同時規定,視同銷售的資產屬於企業自製的,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規定相一致。
國稅函[2010]148號文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進一步補充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本文件規定—方面為「買一贈一」活動中所謂的「禮品」、「贈品」正名,將其作為組合銷售商品處理,企業無須視同銷售,對方如為個人,自然也不屬於接受捐贈,不產生個人所得稅問題。但該文件要求企業必須「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又會使企業陷入新的困境。例如,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的同時「贈送」小汽車,如果按比例確認小汽車的銷售收入,這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豈非「超范圍經營」?如果該公司屬於上市企業,這種收入結構如何能讓人理解和接受?所以,這些「買一贈一」的組合銷售商品,只要證據確鑿,筆者認為讓企業按其成本直接進入營業費用為宜。
❺ 旅行社代替客人買的火車票能在營業稅前扣除嗎能作為記賬憑證的原始憑證嗎
代買的火車-票不算旅行社的收入,如果有加價,則加價部分算
那還要看看旅行社有沒有這項營業范圍,如果沒有隻能算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收入不能扣除。營業范圍內的可以。
❻ 企業所得稅都有什麼憑證可以做稅前扣除憑證
對於采購的是個人銷售的廢舊圖書,以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只要有付款憑證就可以計入成本而稅前扣除。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8號》根據這個文件是可以稅前扣除的。但需要做一個對方收款憑證,即對方要有收據給你,收據上註明收款人身份證號碼、姓名、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信息。
財務據此入賬,就可以稅前扣除。
供參考。
❼ 17種合法有效的憑證不能在稅前扣除,是真的嗎
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並報送等要求,現就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歸集表」的填報
「明細表」的填報以及「歸集表」的校驗規則如下:
1.「明細表」的「研發項目明細」可以不再填報;
2.「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4列「計入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等於「歸集表」的序號9「九、當期費用化支出可加計扣除總額」;
3.「明細表」的 「合計」行的第18列「無形資產本年加計攤銷額」等於「歸集表」的序號10.1「其中:准予加計扣除的攤銷額」;
4.「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9列「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合計」等於「合計」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2、 上述事項已向金稅三期提出業務需求。
3、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註和匯總表的採集
附註及相關表單和「匯總表」的業務需求。
4、 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及時調整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採集等相關軟體,確保納稅人納稅申報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採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在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內部進行匯算清繳輔導時,應當廣泛輔導宣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註」的相關變化。
(三)對於涉及研究開發項目較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提供批量導入等有效方式幫助納稅人報送「匯總表」等。
(四)在事中補充指標、事後各類風險指標模型設計過程中,各單位應當充分運用「歸集表」、「匯總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註」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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