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近幾年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數據
同意上面的看法,我給你提供點資料吧,呵呵
黃金周的消費熱浪同樣席捲了網路商鋪,「400萬像素拍得麗數碼相機原價1780元,現價999元」,「黃金周購物免運費」等促銷活動在各電子商務網如火如荼。據了解,卓越網的零售額比去年同期翻了一番,易趣、當當等電子商務網站的零售額至少比平時上升了1.5倍,然而火熱的網路交易卻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初步估計,僅南京一市,每月流失的稅款就高達百萬元。
某經營化妝品店鋪的知情人士透露,在網上售賣化妝品的顧客只會關心產品質量問題,只要承諾包退換,一般沒人會索要發票,化妝品利潤空間本來就大,加上可以「不繳稅」,所以盡管店鋪開在網上,她的月收入至少在4000元以上。如果按5000元以下增收5%的個人所得稅來算,一個網路個體工商戶一月便少交稅250元,而據了解,僅在西祠胡同開設商鋪的南京個體戶就在3000左右,再算上淘寶網、易趣網、新浪商城、搜狐商城等網站上的「老闆」,南京流失的稅款何止百萬元。
江蘇省國稅局流轉稅處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雖然電子商務、個人經營網路店鋪不同於街面銷售,可其作為個體工商戶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銷售性質並沒改變,仍然應該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網路交易隱蔽性強,自行來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證的人很少,所以稅收監管難度較大,存在盲區。不過逃稅一旦被查實,將被罰款甚至處以刑罰。
有的權威人士估計我國稅收流失每年至少100億元[1],而有的學者則認為1993年和1994年,我國每年僅關稅一項,稅收流失就在1000億元~2000億元之間
㈡ 電子商務稅收流失怎麼算例如京東商城2010年銷售額102億元,,跪求!!!不盡感謝!!!
這個稅收流失不是有很多方式的么?這個不好計算吧!不過一般都是講,17%增值稅,5%營業稅。
㈢ 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電子商務稅收還有什麼難點
電子商務法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該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盡管此前有關法律法規對經營者已明確要求其應向消費者提供發票,但電子商務法再次以法律形式對此作出明確,必然會給那些不向消費者提供發票以藉此逃避稅收的電商經營者套上「緊箍」。
作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電子商務產業健康發展。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商經營者依法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其目的除了堵塞稅收漏洞外,更多的考量則是著眼營造公平的電商競爭環境。尤其是在當前不少電商經營者將不提供發票作為主要避稅手段的情況下,電子商務法把提供發票作為電商經營者應盡的基本義務,在客觀上能起到堵塞稅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於找准反逃稅的切入點,也有助於營造各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
依法納稅是電子商務交易的基本前提之一。盡管此前相關法規明確要求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申報納稅,但由於缺乏必要的處罰標准,不少電商經營者在處罰威懾力度不大的情況下,往往揣著明白裝糊塗,以至於不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成了一種潛規則。這不僅有損稅收的法定公平原則,更助長了電商交易逃稅的歪風,其危害不容小覷。
堵住電商交易稅收漏洞,既有賴於技術手段的完善,更有賴於法律利刃威懾效果的彰顯。即將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不僅對電商經營者作出了必須提供發票的硬性規定,而且還對拒不如實申報納稅者明確了嚴厲的處罰標准。特別是電子交易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可以隨意調取的硬性規定,更讓企圖不開發票逃稅的電商經營者無處遁形。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一樣,要想讓電子商務法真正發揮反逃稅作用,還需要稅務機關在嚴格執法方面久久為功。
㈣ 急求一篇《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問題及對策》的論文
1.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建議 李維安 科技經濟市場 2006/05
2 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收的影響及對策 柯小霞 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遼寧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2006/01
3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探析 張孟才 商場現代化 2005/27
㈤ 畢業論文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及解決對策,就想問一下,這個要求實證分析,要什麼模型。感覺一臉懵逼
寫過了,可以給你一份參考。
論文的論點考點:第一,分清所議論的問題及針對這個問題作者所持的看法(即分清論題和論點)。第二,注意論點在文中的位置:
(1)在文章的開頭,這就是所謂開宗明義、開門見山的寫法。
(2)在文章結尾,就是所謂歸納全文,篇末點題,揭示中心的寫法。這種寫法在明確表達論點時大多有。所以,總之,因此,總而言之,歸根結底等總結性的詞語。
第三、分清中心論點和分論點:分論一般位於段首或有標志性詞語:首先、其次、第三等
第四、要注意論點的表述形式:有時題目就是中心論點。一篇論文只有一個中心論點。
第五、通過論據來反推論點:論據是為證明論點服務的,分析論據可以看出它證明什麼,肯定什麼,支持什麼,這就是論點。
㈥ 電子商務的稅率是多少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內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容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拓展資料: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㈦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㈧ 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相關理論可以寫什麼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及其對策
摘 要: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包括:稅收中性原則、財政收入原則、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和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要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一是要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二是要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三是要加強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流失 稅收原則 常設機構 稅收征管體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不容忽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搬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 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的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 事物,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
1、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 搬遷到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必然導致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而稅務機關又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稅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企業的網上貿易行為,出現了稅收征管的 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徵收的稅款白白流失。另外,由於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保守估計,19 98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13億元,並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
2、稽查難度加大。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帳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帳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企業如不主動申報,稅務 機關一般不易察覺其貿易運作情況,從而助長了偷逃騙稅活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 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十分困難。
3、互聯網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聯網的全球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 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技術為企業架起實時溝通的橋梁,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 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於世界各地將更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 舉。此外,銀行的網路化及電子貨幣和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交易定價更為靈活、隱蔽, 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更加方便。由此可見,避稅和反避稅的斗爭在高科技下將日益激烈 。
4、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隨著網上貿易中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區別變得日漸模糊,稅務 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 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 特許權使用費。由於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繫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網上交易發生在虛擬的、數字化的計算機空間而不是在某一具體地點,所以要把收入來 源和具體地點相聯系幾乎是不可能的,確定納稅人也變得相當困難。
5、容易陷入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 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 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Inter網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Inter網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 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 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Inter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 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 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 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 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 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 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6、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就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 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願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 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 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 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的帳目進 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 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 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網上貿易的飛速發展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的挑戰是嚴峻的,但並不可怕,只要我們認真對待 ,從容應戰,就能夠制服這匹來勢兇猛的「野馬」。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上貿易只是呈現 雛形,加緊採取措施和對策還來得及。
二、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 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 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麼新 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 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 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 成熟後再考慮征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 ,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 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 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 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19世紀下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在繼承和發展斯密關於稅收的公平與效 率原則的同時,明確提出了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稅收財政收入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 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 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
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 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 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 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 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 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 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 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與中國人民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金融專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台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甌ǖ繾用騁鬃柿稀?nbsp;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 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 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亦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 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 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 ,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 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 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三、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回顧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隨著 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也日漸豐富。 網路技術的進步使得電子商務活 動成為現實,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方興未艾,各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財政利益的沖突也就產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將常設機構原則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領域,必然成為各國納稅人、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關心的焦點之一。
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 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 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那麼,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 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網站是由軟體和 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體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 依託是伺服器,伺服器是硬體,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伺服器,並通過該網站/伺服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准備性、輔助性的 活動,那麼該網站/伺服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也就 是理所當然的了。
2、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網路貿易的出現與發展,對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徵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源流失,就必須建立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體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收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 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 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
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 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 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 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於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麼人通過國際互 聯網交易了什麼。
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 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 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 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 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
3、加強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
對電子商務征稅離不開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稅收電子化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是強化 征管的手段。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高度重視稅收電子化建設, 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據統計,到1998年底,全國稅務系統裝備各類計算機只有15.7萬台,實現征管電子 化的基層徵收單位僅占徵收單位總數的50%。1998年通過計算機處理的納稅額僅為當年全國 工商稅收總額的69.4%。稅收電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領導和稅務幹部對電子化工 作的認識還需要提高。從總體上看進度相對滯後,地區間發展極不均衡,征管領域的應用亟 待深化,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組織管理不健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因此,要加快稅收征管科 技化的進程,廣泛地在稅收征管中採用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和先進的通訊技術,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和質量,充分利用電子化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
㈨ 關於電子商務稅收的案例
具體點,B2C的比較容易,平台類的沒有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