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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發布時間:2021-05-24 16:00:30

㈠ 電商平台的商標侵權是怎麼來說的

電子商務里邊的商標侵權行為: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這是目前網路商標侵權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域名的沖突在於,雖然商標的地域性和專屬性允許多個相同商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處,但在COM域下,一個域名在世界范圍內只能為一個人所有。域名搶注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域名搶注」,侵權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較知名的商標或商號大量注冊為域名,這些搶注者通常還將搶注的域名進行出售、出租或讓商標權人高價「贖回」;另一種則屬於域名注冊人與知識產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即域名注冊人並無故意「搶注」,是由於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不可避免地與知識產權人發生權利沖突。

這種情況雖有搶注的事實,但卻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域名搶注」。在國外,域名搶注行為的出現還要早上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極具諷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創設之初負責全球域名注冊登記的機構——全球互聯網路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搶注。典型的案例有:紅塔山被菲律賓的一個廠商注冊,後來在當地設廠並生產了大量的香煙並銷售到亞洲的很多國家,甚至返銷中國。最近幾年搶注中國商標比較嚴重的應是中國香港地區,在大陸比較有名的商標,例如「恆源祥」、「大寶」、「小護士」、「鎮江香醋」、「雪中飛」等都遭到搶注。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際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的文件可以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只要上網瀏覽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部分(又稱「錨」),另一個網頁或者網頁的另一部分內容就呈現在用戶的計算機屏幕上。合理設置的鏈接,在網路上都是允許的,因為鏈接技術是互聯網存在的基礎。但是,如果在自己網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設為鏈接,採用深度鏈接或加框鏈接技術,繞開被鏈接網站的主頁,這種行為就有借他人商標的知名度來增加自己點擊率和瀏覽量的「搭便車」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標侵權

元標記指萬維網超文本置標語言的一種軟體參數,網主用以描述其網站,包括網主的基本情況、版權聲明及關鍵詞等這些信息訪問人是看不見的,但搜索引擎必須依靠它工作。將他人的商標用作自己網頁的元標記,將元標記埋藏於自己網頁的關鍵詞中,雖然並沒有以可見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標,但當消費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標時,行為人的網頁則會從搜索結果中跳出來,因此,在網頁的元標記中埋置他人的商標,網民在通過搜索引擎尋找時就會不知不覺地訪問該網站。這種不經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商標作為關鍵詞的行為明顯構成對商標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電子商務中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

此外,電子商務中還存在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電子郵件帳戶以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推銷、兜售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或在網上隨意地詆毀他人商標信譽等侵權行為。

㈡ 電子商務商標侵權的形式有哪些

你好,

1、未注冊商標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2、知識產權相臨領域對注冊商標版專用權的侵犯

不正當權使用行為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4、注冊商標使用不當對他人注冊商標可能造成的侵權。

5、商標淡化構成的商標侵權商標行為。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㈢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商標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表現形式編輯
假冒或仿冒行為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㈣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商標侵權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這種行為是最常見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它主要包括四種行為:一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三是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四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應當注意的是,這里所講的「使用」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電子商務、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銷售發票、合同等商業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商業性文件中使用商標,應當視為商標的使用。同時,這時的「使用」應當僅僅限於商業性使用,當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動中對商標的使用行為並不包括在內。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由於故意實施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企業往往具有較大的隱蔽性,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的行為就成為我們最容易發現,也是最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於商標侵權商品要通過銷售環節,才能使侵權人實現非法獲利,才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和混淆,才能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針對銷售商的商標侵權極為常見。
3、偽造、擅自製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商標標識是商標的載體,是商標的物質表現形式。有人將製造和銷售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比喻為商標侵權和假冒行為的源頭。因此,我國《商標法》將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加以禁止,是從根本上防止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發生。而且我國《刑法》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確定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可見對此行為非常嚴厲。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項規定是反向假冒,具體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標消除、變動或者更換,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一般來說,這種做法是居於市場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扼殺新生的潛在的競爭對手,使其商標永遠無法與消費者建立聯系,無法形成自己獨立的銷售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在國外,一般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由於這種行為是利用商標進行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則利用《商標法》對其進行調整。
5、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7、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
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這種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的行為的商標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是商標申請在先,企業登記注冊在後,往往是企業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這些企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的名稱,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8、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
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9、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
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這類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第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10、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㈤ 哪些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㈥ 商標侵權行為分為哪些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許可權任意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完畢。

㈦ 電商平台商標侵權怎麼辦

淘有自己知識產權平台標准,當淘寶收到知識產權權利方投訴的時候內,淘只會認定你的寶貝是容否是使用了他人的商標,並不會去仔細判定你是否屬於代購商品。這個時候需要你自己提供相關的進貨憑證來證明是從正規渠道進貨然後進行代購售賣。此種情況並不構成所謂的商標侵權。申訴材料可以交由八戒知識產權進行撰寫,因為這個畢竟需要對淘寶平台規則很了解,同時擁有商標法等知識。八戒知識產權有個電商侵權業務就是針對這種情況進行申訴處理的。而且代購的此類案件處理的很多。

㈧ 做電商的,商標侵權方面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版期間因侵權所獲權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院商標糾紛解釋》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一般情況下你說的這種情況賠償在1萬到5萬不等,具體要看侵權情形是否嚴重。

㈨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標侵權存在哪些特徵

您好,電子商務里邊的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這是目前網路商標侵權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域名搶注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域名搶注」,侵權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較知名的商標或商號大量注冊為域名,這些搶注者通常還將搶注的域名進行出售、出租或讓商標權人高價「贖回」;另一種則屬於域名注冊人與知識產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即域名注冊人並無故意「搶注」,是由於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不可避免地與知識產權人發生權利沖突。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際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的文件可以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只要上網瀏覽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部分(又稱「錨」),另一個網頁或者網頁的另一部分內容就呈現在用戶的計算機屏幕上。合理設置的鏈接,在網路上都是允許的,因為鏈接技術是互聯網存在的基礎。但是,如果在自己網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設為鏈接,採用深度鏈接或加框鏈接技術,繞開被鏈接網站的主頁,這種行為就有借他人商標的知名度來增加自己點擊率和瀏覽量的「搭便車」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標侵權

元標記指萬維網超文本置標語言的一種軟體參數,網主用以描述其網站,包括網主的基本情況、版權聲明及關鍵詞等這些信息訪問人是看不見的,但搜索引擎必須依靠它工作。將他人的商標用作自己網頁的元標記,將元標記埋藏於自己網頁的關鍵詞中,雖然並沒有以可見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標,但當消費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標時,行為人的網頁則會從搜索結果中跳出來,因此,在網頁的元標記中埋置他人的商標,網民在通過搜索引擎尋找時就會不知不覺地訪問該網站。這種不經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商標作為關鍵詞的行為明顯構成對商標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電子商務中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

此外,電子商務中還存在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電子郵件帳戶以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推銷、兜售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或在網上隨意地詆毀他人商標信譽等侵權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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