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范圍: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回關系的規范答體系。 也就是說,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系。
調整對象應當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這類社會關系是在廣泛採用新型信息技術並將這些應用技術商業領域後才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它交叉存在於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別於實體社會中的各種社會關系,且完全獨立於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② 試論述電子商務法的思路選擇不同思路的優缺點的及選擇建議
《電子商務法》已經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已經形成法律草案稿。
從《電子商務法》的思路選擇來分析,針對近年來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頻繁出現的假冒偽劣、虛假打折等現象,電商平台的連帶責任問題以及數據信息的保護問題等都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范。
1、平台追責界定身份是關鍵
電商平台分兩種,一種是淘寶那種只提供平台服務的平台,另一類是如京東等既有自營板塊,同時也給一些商家提供服務的平台。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平台在提供服務的同時都收取了一定費用,那麼從權責的角度來講,電商平台都應當成為交易出現問題時的第一責任人。平台對於商戶和商品都有一套篩選機制,如果通過篩選的商戶和商品再出現問題,平台肯定要擔責。
2、信息保護既抓源頭也靠監督
置身於大網路、大信息時代,用戶的個人隱私往往自身難保,網購、海淘更是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對鋪天蓋地、不知來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潛在的詐騙風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又該如何保障?
應加強對數據源頭的管理。他表示,應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電商監管平台及資料庫,建立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的電商實名認證制度。此外,他還鼓勵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發布對電商品牌和電商的專業信用評價,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誠信交易的生態圈。
除了要給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加密之外,電商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質量問題、商家失信情況以及消費者維權等信息也要及時公開、交換和共享,形成多方監督,共同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3、跨境電商要「輕」立法重監管
談及電子商務,就不得不提跨境電商。實際上,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就設有專門針對跨境電商的一個章節。不過北京商報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專家均表示,對於跨境電商的立法不應過於細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則性的法律即可。
由於跨境電商的發展是日新月異的,創新能力和變化也無確定軌跡可循,商務部電子商務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趙萍說道,正因為如此,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無法特別具備前瞻性。相對的,為了不給跨境電商套上沉重的枷鎖,鼓勵跨境電商能夠自主創新發展,與之對應的法律盡量規定一些原則性問題即可,因為通過事後監管同樣可以達到把控和約束的目的。
③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
1、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專引起的商事關屬系;
2、在接受用戶的要求下,通過處理(包括數據壓縮)和存儲數據的電子裝置遠程提供的有償服務;
3、在商業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
這個法律的實施對電商行業會有一定的影響,對一些海外代購的影響尤其大,具體的影響表現在:
1、以後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了,並且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
2、代購以後需要納稅了,不納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賣食品還需要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3)電子商務法修改意見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責任認定:
1、消費者受到人身損害,電子商務法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界定。
2、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電子商務平台不能夠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那麼還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④ 電商平台修改協議應公開徵求意見嗎
據報道,日前繼2016年12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後,《電子商務法》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做出補充和完善,比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都作出加強。
專家表示,為了以保護相關法律主體的正當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秩序,修改交易規則時,須經合理的程序,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公示等方法確保各方能夠表達意見,平台規則影響到平台內經營者權益,公開徵求意見規體現出公平合理的價值要求。
希望新的電子商務法可以早日實施!
⑤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不僅調整交易形式,而且調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問題,例如電子合同、電子信息交易、電子支付等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電子商務交易形式
調整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規范,就是狹義的電子商務法。狹義的電子商務法的任務是,在電子通訊技術的商業化應用上,建立一個使之順暢運行的法律平台,也即是從法律上造成一個使各種通訊技術都能暢通無阻地應用於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動的環境。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是商法在計算通訊環境下的發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現形式,它必然以商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但是該種商事關系又有著以下一些特點:
(1)它是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的商事關系。換言之,凡是以口頭或傳統的書面形式所進行的商事關系,都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2)該商事關系是由於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實質條款。因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為構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並非法律行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當交易標的物。(3)該商事關系並不直接以交易的標的為其權利義務內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為其內容,即因交易形式的應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諸如對電子簽名的承認、對私用密鑰的保管責任等,均屬此類。
(二)電子商務交易內容
電子商務交易內容規范,涉及到當事人在電子商務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和履行合同,給商事交易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同時,也為原有的合同制度與理論形成了新課題。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法律問題,這些制度並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實體權利義務,而只解決合同形式方面的問題,其目的是為電子商務建立一個形式上的運行平台。而關於電子合同成立與履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則是電子商務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電子合同關系中的適用。
電子商務中交易的對象有有形貨物,也有無形的信息產品。有形貨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產品的交付則具有不同於有形貨物交付的特徵,對於其權利移轉、退貨、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詳細的探討。
電子支付不同於傳統的支付,它是通過電子技術手段完成的,最常見的是網上支付。網上支付通過信用卡制和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而實現這一過程涉及網路銀行與網路交易客戶之間的協議、網路銀行與網站之間的合作協議以及安全保障問題。因此,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明確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制定相關的電子支付制度,認可電子簽字的合法性。
這是摘自電子商務法裡面的第一張緒論的內容呵呵,你要想要可以發給你喲~呵呵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實施,你認為電商會發生哪些改變
電子商務法的健全,可以從最根本的保證了老百姓網上購物的利益,不會在被再被坑,買到假貨,並且電商之間也會走上一條良性循環的道理,保證合理合法公平的競爭。我們可以從電子商務法中的一些細節看樣看到問題,保證我們的網路消費環境公平公正,並且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