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理解電子商務網站中的隱私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國家發展電子商務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對網路隱私權的有效保護,成為電子商務順利發展的重要市場環境條件。
人類的隱私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它是伴隨著人們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價值的產生而出現的,人們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在人際關系中,尊重、保護隱私權。隱私權包括個人和生活不被干擾權利與個人資料的支配控制權,具體到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隱私權的保護涉及到對個人數據(包括企業的商業秘密)的收集、傳遞、存儲和加工利用等各個環節的保護隱私權利的問題。從權利形態來分有隱私不被窺視的權利、不被侵入的權利、不被干擾的權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權利;從權利的內容分可以有個人特質的隱私權(姓名、身份、肖像,聲音等)、個人資料的隱私權、個人行為的隱私權、通訊內容的隱私權和匿名的隱私權等。其中,隱私不被窺視、侵入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的個人信箱、網上賬戶、信用記錄的安全保密性上;隱私不被干擾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從事交易活動的安全保密性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的個人特質、個人資料等不得在非經許可的狀態下被利用上。
一、網路隱私權問題產生的原因
分析不斷發生在電子商務中的侵犯用戶隱私權事件,主要是由於互聯網固有的結構特性和電子商務發展導致的利益驅動這兩個方面的原因。
1、互聯網的開放性
從網路本身來看。網路是一個自由、開放的世界,它使全球連成一個整體,它一方面使得搜集個人隱私極為方便,另一方面也為非法散布隱私提供了一個大平台。由於互聯網的成員的多樣和位置的分散,其安全性並不好。互聯網的安全性分為兩個廣義的類型:認證(authentication)和隱私權(privacy)。認證就是指一種功能,其作用是證明某人的身份,以確認當前與自己通信的個人或系統與他們自稱的個人或系統是否相符。隱私權似乎比認證更為重要,因為互聯網上的信息傳送是通過路由器來傳送的,而用戶是不可能知道是通過哪些路由進行的,這樣有些人或組織就可以通過對某個關鍵節點的掃描跟蹤來竊取用戶信息。也就是說從技術層面上截取用戶信息的可能性是顯然存在的。即任何一個上網者的任何一個網路隱私數據,都有被窺探的可能。
Internet的開放性、全球性增加了人們對其是否安全的擔心,數據倉庫、數據挖掘技術的興起,使人們擔心,由於利益的驅動,某些集團對個人數據的無限制的加工利用,最終會導致侵犯個人隱私的結果。
2、網路小甜餅cookie
某些Web站點會在用戶的硬碟上用文本文件存儲了一些信息,這些文件被稱為Cookie。Cookie包含的信息與用戶和用戶的愛好有關。例如,如果用戶在某家航空公司的站點上查閱了航班時刻表,該站點可能就創建了包含用戶的旅行計劃的Cookie。它也可能記錄下用戶在該站點上曾經訪問過的Web頁,由此幫助該站點在用戶下次訪問時根據用戶的情況對顯示的內容進行調整。
現在的許多網站在每個訪客進入網站時將cookie放入訪客電腦,不僅能知道用戶在網站上買了些什麼,還能掌握該用戶在網站上看過哪些內容,總共逗留了多長時間等,以便了解網站的流量和頁面瀏覽數量。只要網站願意,它可一直保留這樣的信息。這樣,訪客下次再進入這個網站時,就會被辨認出來,如此網站管理人員就可以知道訪客的「忠誠度」了。另外,網路廣告商也經常用cookie來統計廣告條幅的點擊率和點擊量,從而分析訪客的上網習慣,並由此調整廣告策略。一些廣告公司還進一步將所收集到的這類信息與用戶在其他許多網站的瀏覽活動聯系起來。這顯然侵犯了他人的隱私。由於訪客資料是一筆寶貴的財富,某些經營情況困難的網站會將這些收集來的資料出售給買主,以此牟利。根據紐約時報報道,BOO.com、Toysmart和CraftShop.com等網站,都曾將客戶姓名、住址、電子郵件甚至信用卡號碼等統計分析結果都標價出售,以換取更多的資金。
日前,美國政府要求各政府機關的網站不要將cookie放在訪客的電腦中,以免被人指控侵犯個人隱私權。不過,目前大部分商業網站都會將cookie放置到訪客的電腦里,以跟蹤訪客的上網習慣、瀏覽的頁面、停留時間、訪客來源等。這種行為已經引起許多爭議。雖然許多商業網站都保證,其站點將確保在線日程表業務中關鍵的私人隱私數據不會被泄露,然而事實並非這樣簡單。調查顯示,在美國即使是最受歡迎的排名前100位的電子商務網站,有35個網站允許第三方公司跟蹤記錄訪問者的信息,另外,有18個網站根本不對消費者公開信息收集原則。[page_break]
美國國會也對此問題表示關注,國會正在研究方案,將禁止網路公司將用戶資料庫列入公司資產,這樣將禁止網路公司任意將用戶資料庫資料出售的行為,從而保護了消費者的隱私。
3、網路服務提供商在網路隱私權保護中的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保護的責任,包括以下的一些內容:在用戶申清或開始使用服務時告知使用網際網路可能帶來的對個人權利的危害;告知用戶其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風險的技術方法;採取適當的步驟和技術保護個人的權利,特別是保證數據的統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網路和基於網路提供的服務的物理和邏輯上的安全;告知用戶匿名訪問網際網路及參加一些活動的權利;不修改或刪除用戶傳送的信息;僅僅為必要的准確、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收集、處理和存儲用戶的數據;不為促銷目的而使用數據,除非得到用戶的許可;對適當使用數據負有責任,必須向用戶明確個人權利保護措施;在用戶開始使用服務或訪問ISP站點時告知其所採集、處理、存儲的信息內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根據用戶的要求更正不準確的數據或刪除多餘的、過時的或不再需要的信息,避免隱蔽地使用數據;向用戶提供的信息必須准確、及時予以更新;在網上公布數據應謹慎。
此外,還可以對數據文檔的互連與比較作出約定。如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除非國內法能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應當禁止互連,特別是通過連接、合並或下載包含有個人數據的文檔,禁止從第三方可查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檔,禁止將第三方掌握的文檔或個人數據與公共機構掌握的一個或更多的文檔進行對比或互連。
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人們還會遇到網路免費服務與用戶信息的收集利用的關系問題。目前網上的許多服務都是免費的,如免費電子郵箱、免費下載軟體、免費登錄為用戶或會員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費的咨詢服務等,然而人們發現在接受這些免費服務時,必經的一道程序就是登錄個人的一些資料,如姓名、地址、工作、興趣愛好等,服務提供商會聲稱這是為了方便管理,但是也存在著服務商將這些信息挪作他用甚至出賣的可能。
事實上,隱私權保護的最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個人資料應在資料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被收集利用,而這項原則不應因提供的服務是否收費而有所變化,除非商家在提供免費服務時在附加條件中就明確了可以將相關資料用作一些商業利用的要件。
4、客戶關系管理與網路隱私權
客戶關系管理(,CRM)起源於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觸管理」(ContactManagement),即專門收集整理客戶與公司聯系的所有信息。到1990年代初期則演變成為包括電話服務中心與支援資料分析的客戶服務(CustomerCare)。經歷了近二十年的不斷發展,客戶關系管理不斷演變發展並趨向成熟,最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論體系。目前,消費者隱私權的問題正在以各種方式影響著客戶關系管理。從最簡單的意義上來說,客戶關系管理包含著兩個互為補充的部分——「進攻」和「防禦」,這兩個部分對於商家和消費者來說具有不同的意義。
在制定整體的客戶關系管理戰略之前必須要首先確定到底應該花費多大的努力去收集和分析數據以及利用分析結果。管理層必須要通過對客戶數據的分析和公司標准化政策的制定來確定為每一個客戶提供服務和市場決策是否切實可行。
防禦性的客戶關系管理包括數據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對分析結果的利用。它使得商家能夠向客戶提供他們所關注的產品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在多種產品的基礎上制定服務決策並且依靠大量可靠的信息來提供更有效、更精確的服務。
進攻性客戶關系管理包括通過對客戶信息的直接或間接使用來影響他們的行為,使他們的行為向著有利於商家的方向發展。進攻性客戶關系管理的目的在於比客戶更好的了解他們自身,在此基礎上為客戶提供讓他們滿意的產品和服務,增加公司的利潤。進攻性客戶關系管理是通過對公司自身所擁有的或從外部資源得到的大量信息的分析得以實現的。盡管它並不直接的應用在客戶市場,仍然被消費者和市場管理者看作是一種擾人的行為。對網路及分析技術的濫用已經引起了消費者和市場管理者的憤怒。[page_break]
要在防禦性客戶關系管理和進攻性客戶關系管理之間劃分出一條明確的界限是十分困難的。舉例來說,告訴你其他商品與你現在正打算購買的商品是否相配屬於進攻性客戶關系管理,事先了解你已經購買了那些商品並提醒你不要進行重復性購買則屬於防禦性客戶關系管理。又比如,為客戶提供一份生日小禮物屬於防禦性客戶關系管理,而為客戶提供百分之十五的打折優惠則屬於進攻性客戶關系管理。
不論客戶的個人信息是在公司內部使用還是與第三方共享,在考慮公司整的客戶關系管理戰略的時候如果沒有考慮到消費者隱私權這一重要因素將會帶來非常消極的負面影響。
維護消費者和合作夥伴的隱私權是商家在商業運作過程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在一個公司考慮自己的客戶關系管理戰略時,消費者與合作夥伴的隱私權必須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商家必須要想辦法使自己對客戶信息的使用為公眾所接受,否則的話他們與客戶之間的摩擦就會越來越多,關系就會越來越疏遠,他們所能得到的利潤也會受到影響。因此,不論是由於地方法規的規定還是出於市場壓力的結果,對於以消費者為導向的公司企業來說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將成為其商業運作過程中的基本組成部分。
美國著名互聯網咨詢公司GartnerGroup在消費者可以接受並且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程度上對可以提供的「消費者隱私」做了詳細說明:1、經過消費者本人親自確定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以及公司企業所掌握消費者信息的發布。2、公司企業與已經簽約或尚未簽約的第三方之間的市場合同。3、經授權的或未經授權的,公司企業及其已經簽約或尚未簽約合作方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使用。
二、企業管理網路隱私權的措施
對於企業來說,保護自己以及用戶和合作夥伴的信息隱私權問題已造成企業管理中越來越重要的部分。基於此,一些有責任心的企業認識到有必要讓專人來負責建立和維護隱私政策。一般的理解認為,互聯網隱私保護使用的是技術手段,但隱私專家說,隱私問題更多的是一個管理問題。隱私官將能在個人對隱私的需求和公司以合理手段使用隱私材料的權利之間,建立適當的平衡關系。首席隱私官(CPO,ChiefPrivacyOfficer)專門負責處理與用戶隱私權相關事宜,直接對企業的最高領導人負責。隱私官的任務是處理內部和外部隱私事務,內部事務包括政策的制定、展開和適應及同公司現有及過去員工的聯系,外部事務包括公司和其他商家及公共領域、股東、客戶、媒體的交流。微軟的首席隱私官理查德·普賽爾將他的工作分成三部分:提出公司的數據保密政策,監督公司的業務發展以確保公司開發的新程序保護用戶的隱私權,以及培訓公司員工。從目前的情況看,CPO的需求頗為可觀:美國商業信息隱私組織主席表示,類似CPO這樣的職位在歐洲已經非常普遍。許多國家都要求收集數據的企業指派一位「資料保護」經理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用戶的私密信息被記錄在計算機中。雖然詳盡的統計細節資料可以幫助商家更好地進行商品和服務銷售,但是,商家使用這類信息需要冷靜及尊重消費者的意見。然而,企業的信息安全與網路隱私保護有時也會出現矛盾。表現在:(1)一方為了保障其信息安全而影響到了另一方的隱私,比如公司為保障其企業數據的安全而對公司員工行為的監視。對同一個客體來說,往往也存在著沖突,在某方面獲得信息安全的同時則要犧牲另一方面的隱私利益,比如銀行攝像機的安裝,顯然這是確保我們在銀行的資產不會被不法之徒竊取的有效手段,但我們每個人都要在攝像機中露臉,這是地地道道的隱私侵犯。(2)企業的聲譽。如企業在受攻擊後立刻向有關機構報告,這固然有利於執法和研究機構立即行動,還可以避免攻擊面波及其它企業,可是有多少企業願意公開自己受攻擊的消息呢?對一個企業來說,企業被攻擊這種事是企業自己的隱私,一旦公布出去會對企業造成極為負面的影響。於是這又構成了矛盾。[page_break]
三、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及國際協調
目前電子商務仍處於技術高速發展的時期,對於電子商務的法律管理,不是簡單的法律調整代替技術調整,而是將技術調整納入整個調整體系內,立法時就應充分考慮技術要求和現實的可能性。鑒於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立法上還應該有足夠的前瞻性。
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同時,法律的完善也是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當基礎建設達到一定的程度後,法律保障就完全有可能成為復甦以網路經濟為代表的新經濟的重要動力。
從人們的隱私權法律意識來看,還需逐漸加強。中國近年來雖受西方國家的影響,引入了隱私權這一概念,歷經數年隱私權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總的來看還是處於比較低的水平。中國傳統文化中重集體、輕個人,重義務、輕權利的傳統是與以個人本位、權利本位為基礎的隱私權相抵牾的。保護隱私權是我國法律長期忽視的盲區;保障信息自由流通是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兩者都是我國現代化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對此進行法律調整既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受到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條件的制約。
為了專門解決網上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已有不少國家、地區和組織開始進行這方面的立法工作。美國是互聯網技術和電子商務發展發達的國家之一,在法律傳統上也比較重視個人的隱私。1974年通過的《聯邦隱私法案》,主要從行政的角度出發,對政府應當如何搜集資料、資料如何保管、資料的開放程度等都做了系統的規定。而在民事方面,法律涉入不多;在商業領域,一般非常強調業界的自律,盡量避免政府法令的介入。此外,對於未成年人有專門的法律,如1998年通過的《網上兒童隱私權保護法》規定,搜集12歲以下兒童的資料時,須獲得家長的同意。這一點也為我國的一些網站所借鑒。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四條信息公平操作的原則:用戶應該擁有下述權力:(1)知情權,即清楚明白地告知用戶收集了哪些信息,這些信息的用途是什麼;(2)選擇權,即讓消費者擁有對個人資料使用用途的選擇權;(3)合理的訪問許可權,即消費者應該能夠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並修改錯誤信息或刪除數據;(4)足夠的安全性,即網路公司應該保證用戶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權的非法訪問。並對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提出了下列建議:(1)指定一名信息安全官員來確保公司對消費者信息的使用是符合法律的。(2)設置密碼,安裝鑒定軟體來對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人進行監控。(3)設置防火牆或者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線收集到經過保護的、在網上無法進入的伺服器當中。(4)對所有包含客戶個人信息的文檔進行加密。(5)安裝安全相機以保護數據分析儀器的物理安全。
但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報告指出,Internet產業無法貫徹貿委會所頒布的四條信息公平操作的原則,根據聯邦代理處的統計數字,只有20%的網路公司和42%的大型站點遵循這些協議。因此,聯邦貿易委員會放棄了對網路自我管理機制的支持,並呼籲立法機構保護用戶的隱私。
歐洲也是互聯網技術和電子商務發達的地區。歐洲與美國雙方在如何確保消費者在隱私權被侵犯時,享有明確的解決糾紛權利的問題上存在著一些基本分歧,美國方面提倡應採用業界自律的方法,而歐洲國家更強調通過法律的手段調整社會關系,尤其是新技術帶來的充滿未知數的新型社會關系。1995年,歐盟發布《歐盟資料保護指令》,在保護隱私權方面將歐盟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納入了法律調整的范圍內——這對國際間如何協調對隱私的法律保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歐盟資料保護指令》中爭議最大的第25條規定:有關跨國資料傳輸時,個人資料不可以被傳輸到歐盟以外的國家,除非這個國家能保證資料傳輸有適當程度的保證。而這個「適當程度的保證」的要求之高,連美國都未能達到。[page_break]
歐盟的這種規定,顯然是在保護隱私權和保障信息自由流通的選擇中將重心向前者傾斜。這固然是出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由於歐盟經濟和技術的優勢,許多國家都需要從歐盟輸出資料信息,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個人資料,而歐盟的這一規定使得其它有求於它的國家在立法建制上不得不向它靠攏,這對歐盟在國際競爭中顯然非常有利;然而這種近於保守的穩重,同時也是歐洲在信息產業方面落後於美國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的問題。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它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通過歐盟和美國的矛盾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際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來掌握其他國用戶甚至是國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的目的。微軟的軟體與英特爾的晶元中的"機關"已經能夠說明問題了。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我們認可的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並且,這們做的意義還在於,可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② 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資料描述
[目錄]
一、電子商務和個人隱私權
二、個人隱私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三、網路隱私權產生問題的原因
四、 我國對於網路個人隱私的保護
五、 對電子商務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展望
結束語
[原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它有很大的發展前途。但近幾年的迅速發展使得個人隱私權保護問題日漸突出。
(一)、電子商務簡述
電子商務即通過電信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和流通活動,它不僅是基於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擴大宣傳、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生產、 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主要含概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 政府貿易管理的電子化,即採用網路技術實現數據和資料的處理、傳遞和儲存;
2. 企業級電子商務,即企業間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所實現的和供貨商、用戶之間的商務活動;
3. 電子購物,即企業通過網路為個人提供的服務及商業行為。按照這種思想,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另一類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後者亦即我們所說的網上購物或在線購物。
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選擇性強等優點,因此,發展十分迅速,據美國《商業周刊》報道:1998年美國在線購物達到48億美元,200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了200億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業機構間的網路貿易從1998年的156億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個發達國家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比較重視。日本於1996年投入3.2億美元推行電子商務有關計劃;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號"項目,當時已有31家機構與政府簽約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每年可得到2~3億美元的經費支持此項研究和發展各種應用;1997年4月,歐盟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
③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求解答
電子商務拓寬了消費市場,增大了消費信息和市場透明度,傳統的消費活動幾乎都被搬上了網路空間。然而事情都具有兩面性,電子商務帶來優越性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的問題,增加了消費者遭受損害的機會。中國網庫王海波先生認為電子商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如下諸多方面的問題。
1)交易安全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的活動很多都是在開放、虛擬的網路環境下進行,形形色色的人員都可以參與其中,這就給交易安全問題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身份識別、信用認證、合同有效性的認定和安全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應用中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2)消費者的知情權問題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知曉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但在實際電子商務活動中,經營者對消費者虛假告知或不完全告知的案例時有發生。
3)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由於黑客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利益的驅使,消費者的隱私權極易受到侵犯。網路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像甚至是災難性的後果。
4)消費者退換貨問題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於網路交易的特殊性,消費者不能當面檢驗商品,導致錯誤的購買決定的可能性較大;另一方面經營者的權益也可能受到消費者退換貨的影響。如一些數字化的商品:音樂CD、影視DVD、軟體、電子書籍等,消費者在要求退換貨前保留了復製品的可能性很大。
5)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
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但網路中存在諸多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如果這些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得不到合理控制,會增加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最終導致消費者拒絕這種網上交易方式。
6)管轄權問題
網路的非中心化和無邊界性,使網路空間成為一個不易受主權管轄的新的領域,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很難界定,因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可能受到立法差異、管轄許可權制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多方面的阻礙。
7)損害責任的承擔問題
在網路交易過程中會經常遇到一些障礙,導致交易中止。不管中止的原因是來自黑客襲擊還是系統失誤,責任都必須要有人來承擔,誰來承擔這個風險呢?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電子商務中這一責任的承擔問題並未明確。
④ 電子商務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哪些類型的權力
雖然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交易方式和貿易形態,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專多便利。然而,電子商屬務也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特別是消費者隱私權在電子商務中不能受到很好保護的問題日漸突出。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制約因素主要有傳統文化、具體國情等。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應當汲取國外的成功經驗,加強對獲取交易紀錄等個人信息的法律規制。
⑤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有以回下幾種:
1,任意收集個答人數據;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
4,非法進入個人計算機系統,未經許可截取、瀏覽、持有、篡改他人的電子郵件;
5,擅自在網上宣傳、公布他人隱私;
6,非法搜集、獲取、利用個人數據,將他人隱私曝露;
二,隱私權:
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2,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當事人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3,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⑥ 電子商務消費者隱私問題研究有哪些方面
1)可識別性,即一切足以區分或確定主體身份的數據,在以往通常是通過名稱、身份證號回等簡單數據識別主體,答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將dna密碼、視網膜、指紋或聲音等數據組成復雜在數據來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以保護網上行為的安全性;
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在互聯網中,消費者處於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開自己的部份數據,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特定人嫩公開消費者的數據,所以消費者的信息人處於不公開狀態;
3)保密性,指數據主體採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積極作為或不作為,前者如安裝防盜軟體,後者如不在公共領域像bbs公開自己的數據,
4)精神利益性,即個人數據是主體獨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處於公開狀態或被他人窺視利用,則會給主體帶來精神上的不利性;
5)網路性,即所有的數據都是寨網路環境中運行的;
總之,以上問題缺一不可,他們互相結合方能成為網路隱私。
⑦ 電子商務法將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據報道來,近日參與了電子商務源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紛紛表示,電子商務法將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的重心所在。
此外針對任何事後的救濟都不如事前的預防更有效率,即使我買了一個價值不大的東西,可能為此我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同售後進行溝通,有時候還要訴訟,這個成本是很高的。因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上,要盡量構建有效率的事前預防機制。
網友紛紛表示,希望電子商務法可以早日發布實施!
⑧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中的網路隱私認證計劃的名詞解釋求求求
加強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既體現為人格權,又體現為信息財產權,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個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開發利用和非法轉讓。針對我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現狀,建立收集個人信息的主體許可制度、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則、科學設置免責條款等六點建議。
在當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己經成為一種與人才、資金、原料等類似甚至更重要的資源。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對於缺乏在線隱私保護的煩惱已隨著網際網路的使用而逐漸增加。互聯網一方面為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傳播帶來了前所未見的快捷,為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創造了極大空間,但這把雙刃劍也同時使得隱私處於被凱覷的境地。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的現狀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信息,而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就是其中較為突出的一項。因為電子商務與傳統消費模式不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網上經營者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一、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內容
1.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保護
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個人經歷)、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在線經營者收集以上個人資料必須取得資料主體即消費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並且保證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將所收集的資料用於在線經營者事先聲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披露公開或轉讓給第三方,其對個人資料的披露和公開也必須經過資料主體消費者的同意。
2.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的保護
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是消費者享有的憲法權利。電子郵件是網路世界最常見的通訊手段,其內容的安全性取決於郵件伺服器的安全、郵件傳輸網路的安全以及郵件接受系統的安全。
3.個人生活安寧的保護
幾乎所有的網路消費者都有收到過未經請求的大量電子郵件的經歷,可以說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垃圾郵件已經多得讓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費者的反感。大量不請自來的商業性電子郵件已成為消費者的沉重負擔。
二.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據上文論述,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主要內含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私事隱蔽權和個人生活安寧權,其中個人信息控制權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個人信息控制權受侵害的形式。
1、任意收集個人數據。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為自身經營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經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蹤。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控制權,除非經消費者特別授權或公共機關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個人信息以外,均構成侵權。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個人數據被不當利用還表現為個人數據被擅自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在電子商務中的流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與合作夥伴共享信息。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於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權利
1,知情權,即網路經營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時,必須明確的告知消費者它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並告知收集那些信息,這些信息的內容是什麼,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麼,這些信息會不會與他人共享,資料的保管情況等。
2,選擇權,指經營者在收集個人資料前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否則不得收集資料。
3,控制權,消費者有權控制個人信息的使用,包括決定是否公開信息,是否與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有權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有權對錯誤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在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後或利用期限屆滿時,消費者有權要求永久刪除。
4,安全請求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網路經營者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料信息的安全,當網路經營者拒絕採取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以保護客戶網路個人信息的安全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停止利用。
5,賠償請求權,當網路消費者的隱私權利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造成損失時應依法賠償。
四、與消費者權利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的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隱私權政策必須在主頁明示,網路經營者需告知消費者其所執行的隱私權政策,以便消費者了解經營者的隱私權政策,更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2,經營者可收集的信息內容,按照信息與個人的聯系程度,可把信息分為個人化信息和非個人化信息。
3,經營者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要求,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4,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義務。網路經營者應該採取適當的步驟和技術措施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安全。
5,禁止經營者之間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消費者的明確同意,經營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費者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不應當與其他經營者共享消費者的個人資料。經營者之間應該特別禁止數據文檔的互聯和比較,
五、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當前,世界各國對隱私權保護方式存在明顯差異。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採取直接保護方式,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得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而我國採取間接保護方式不承認隱私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而是把其當作人格權下的某種利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只能藉助於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權請求法律救濟。
從總體上來說,我國法律不但沒有明確規定保護隱私權,而且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也僅僅停留在禁止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程度。我國關於網路隱私的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我國的網上消費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沒有新的網路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供適用,也不能求助於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手段來保護個人的網路隱私。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存在的問題
1.行業內缺乏必要的自律監管機制
出於保護信息產業的發展,各國都採取慎重的隱私保護政策,如美國除立法外,基本採取業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隱私認證、BBBOnLine隱私認證、P3P計劃等。在我國網路服務業中並未形成統一的自律性質的行會協會,競爭還處在無序狀態,企業為了能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往往採取惡意侵權的方式,很多網站對個人資料過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收集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地址等信息;
2.隱私權保護法律基礎薄弱
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對公民隱私權的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釋之中。我國在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方面也沒有直接的、明確的立法。
3.隱私權保護手段脆弱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採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通過保護名譽權來保護隱私權,雖然隱私權與名譽權存在明顯的區別。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隱私權受侵害後尋求法律救濟時往往面臨許多難題。如侵權對象的認定存在困難;電子證據及舉證責任問題;司法管轄問題;責任界定與責任承擔問題等。這些問題在傳統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網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規則,個人面臨比傳統環境下更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這些問題更加的突出和難以解決,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真空。
(三)完善我國網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1.確定網上收集個人資料的主體資格。
當前我國公民隱私權沒有允分法律保障,網上個人數據保護措施嚴重滯後的情況下,個人認為,首先應當從主體資格上規范個人資料的收集。電子商務領域通行的規則是,在線經營者可以為了其本身開展的特定服務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戶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特別是與個人資料密切相聯系的行業,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國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個人認為台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
2.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於用戶對個人數據安全的信任。個人認為,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①依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②最低限度原則。經營者為某種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實現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即為個人信息的濫用,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③向消費者說明及告知原則。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前,應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費者進行說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後,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情況;④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原則。經營者有義務對所收集的資料採取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擾。
3.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例外或免責條款
互聯網的發展離不開對個人數據的合理使用。「保護隱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間,既有矛盾,又相輔相成。由此決定,既要保證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法律惟有平衡地協調兩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雙贏」。因此,在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基本原則的同電,必須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免責條款。
4.確定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穩私權保護呈專門化、國際一體化的趨勢。隱私權作為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尤其是在互聯網日益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利用互聯網作為信息傳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這一問題更應當引起政府、網路服務提供商和廣大網民的重視,並在全社會形成一整套保護網上隱私權的法律及其執行機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們的人身權具有完整性、徹底性。
5.行業自律組織應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引導行業自律。
加強網上信用體系的培育,行為自律組織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在當前網路個人隱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規制的情況下,行業自律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則模式,即使在制定相關的法律後,行業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6.加強國際間協調。
由於互聯網具有超國界性,因此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間協調,讓本國的法律給本國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本國用戶的隱私權,這就要求要盡快完善隱私權保護體系,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大家都認可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
⑨ 電子商務中涉及消費者隱私權侵害的情形有哪些
說電子商務中涉及消費者隱私權侵害的情形之前,要先理清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是誰,是不是有消費的就是消費者呢? 是不是買了東西的才是消費者呢?賣東西的,也花了錢在平台上,也花了錢使用物流,他們算不算消費者呢?在這里我們把買賣雙方都歸為消費者。
消費者的隱私權包括哪些?在這里定義為個人或公司的重要信息,那麼涉及消費者隱私權侵害的情形就可以列為:濫用個人或公司的信息資料,未經消費者同意而展示消費者重要信息,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行為的稱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