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因為美國與歐盟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力相差太多了,所以採取的對策內完全不同。美國容的軟體、晶元、雅虎、亞馬遜等是在全球有壓倒性的優勢,幾乎完全佔領了歐洲市場,當然就希望歐洲不要征稅。反過來,歐盟認為,你賺了我那麼多錢,「照章納稅」不過分吧?所以希望征稅。總之,利益不同,態度自然就不一樣了。
B. 海淘新規實施以後跨境電商和海外直郵究竟怎麼交稅
根據財政部3月24日的通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單筆交易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對於在限制范圍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產品,關稅稅率暫時設置為0%;暫時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為法定應納稅額的70%。
超過單筆交易時限的單筆交易,累計後的個人年限和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的單件產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同時,財政部規定,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和無法提供相關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仍將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中國將同時調整郵政稅收政策,並將當前的四個稅種等級(相應的稅率分別為10%,20%,30%和50%)調整為三個等級,以及稅種1、2的稅率,而3將為15%,30%,60%。
C. 國外對電商怎麼征稅
正好最近有一家美國的客戶,說說了解到的情況。
首先美國電商銷售商品和普通門回市銷售商品的征稅機答制是相同的,都是收取購物消費稅,這個稅費由商家代繳。也就是在商品價格基礎上會增加一個消費稅。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四點
消費稅在各州都不同,是按照各洲法律計算的。
消費稅的計費標準是按照商品分類計的,這個商品分類在各州基本相同。
具體征稅按照收貨地址進行,也就是說商品最終在哪交付就認為是在哪發生的交易,稅費也要交到該州。
對電商來說這個有些不友好,尤其是國內的電商軟體都沒有辦法處理這種稅費計算。我們給這個客戶制定的方案是單獨設立一套商品分類與法規內的商品分類進行對應,同時根據收貨地址實時計算稅費,這樣就基本解決了各戶需求。
D. 海淘也要收稅了 跨境電商稅費怎麼徵收
你好,新政出台,分為跨境電商和海外直郵
跨境電商怎麼交稅
根據財政部3月24日的通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這段話的意思是:
1. 單次交易限值為2000元,年度限值20000元。意思是,你一次海淘的東西不能超過2000元,超過就不能享受零關稅,該怎麼交稅怎麼交稅。同樣的,如果你一年內買的東西超過2萬元,也要全額交稅。
2. 在限值以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這不就是免稅嗎?當然不是,除了關稅還有別的稅。貨物都要交增值稅,煙酒、化妝品、小轎車、高檔手錶等還要加征消費稅。
3. 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新政之前,海淘的商品是不用交這兩個稅的。但是你要知道,你在國內買的所有東西,小到一包紙巾,大到汽車摩托車,都要交增值稅。它是包含在價格里的。對海淘族,國家等於是「網開一面」,新政把這個口子給堵上了。
4. 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就是給你打個七折。一般物品增值稅稅率為17%,打七折就變成了11.9%。
5.即使你海淘了一包10塊錢的紙巾,還是要交稅,跨境電商不再享受免稅,適用行郵稅的才有免稅優惠。
海外直郵怎麼交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有關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仍將按現行規定執行。我國將同步調整行郵稅 政策,將目前的四檔稅目(對應稅率分別為10%、20%、30%、50%)調整為三檔,稅目1、2、3的稅率將分別為15%、30%、60%。
這段話的意思是:
1、海外直郵要按照新的稅率繳納行郵稅
基本上,原先適用10%稅率的物品,現在稅率提高到了15%,原先適用20%稅率的,現在漲到30%,剩下的兩檔30%和50%稅率的商品,有些漲到了60%。
但也有下降的,化妝品以前稅率是50%,新規將彩妝如口紅、眼影、睫毛膏等上調至60%,但護膚品類如洗面奶、面霜、眼霜、爽膚水等反而下調到了30%。
2、免稅政策還是有的,海外直郵稅額不超過50元的物品免稅
假如你在跨境電商網購了兩罐奶粉,總價400元,新規之前,奶粉適用行郵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稅額為400*10%=40元。因為沒超過50 ,可以免稅。
但現在不同了,因為稅率已經變成15%,應納稅額增值400*15%=60元,這時候就要交稅了。
我們也可以倒推,以前免稅商品價格最高不能超過50/10%=500元,15%的商品,新政下商品價錢則不能超過333.3元。30%的不能超過166元,60%的不能超國83元。
E. 國際上應對電子商務沖擊的稅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ITFA最簡單、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虛擬商品」不應該被課稅。該法律是美國第一個正式的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從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3)對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規定,訪問遠程銷售商站點(該站點的伺服器在境外)只被作為確定其具有稅收徵收的一個因素時,國家、州不能對銷售商征稅。 2000年3月20日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會議再次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至2006年,並強調:(1)即使征稅,也要堅持中性原則,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發展;(2)堅持透明簡易原則,不增加網路交易成本;(3)征稅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稅收制度,不開征新稅;(4)跨國交易的貨物和勞務免徵關稅;(5)放寬稅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一項旨在延長《互聯網免稅法案》兩年或更長時間的法案,該法案禁止美國各州對互聯網貿易徵收銷售稅,保持互聯網的免稅貿易。
2、加拿大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要看不同的征稅條目和不同稅收地區的特別規定。加拿大對於不易確認的來源所得和網站是否屬於常設機構,主要以電子商務的貨物勞務銷售者居住地為征稅依據,或視非獨立伺服器為常設機構。當進行電子商務時,由於不易確定貨物提供地、合約簽訂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須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從事營業活動。加拿大對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所持的原則為:(1)政府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加強與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注重公平,電子商務與非電子商務交易功能相同的納稅人,征稅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態而有所差別。
3、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998年2月,歐盟發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1)目前尚不考慮徵收新稅;(2)在增值稅征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3)在歐盟境內購買勞動力要徵收增值稅,境外不征稅。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的發展。
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認為不應把徵收增值稅和發展電子商務對立起來,而且為了控制此項稅基流失,決定對成員國居民通過網路購進商品或勞務時,不論其供應者是歐盟網站或外國網站,一律徵收20%的增值稅,並由購買者負責扣繳。此外,歐盟與美國在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1998年底,歐洲經濟委員會(EU的政體)確立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的第一步原則:(1)除致力於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開征新稅;(2)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方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互聯網稅收法規必須易於遵從並與商業經營相適應;(5)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徵收效率,以及將可能實行無紙化的電子發票。
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一項針對現行增值稅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對原增值稅法中要求非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要繳增值稅的規定作了修正,非歐盟居民在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時,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待遇。該法案2003年7月生效,並自生效日後三年內對非歐盟居民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免稅。
4、OECD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
OECD於1997年在芬蘭的土爾庫召開部長會議,討論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會議以《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挑戰》為題開展研究,並達成以下共識:(1)任何征稅主張,都應堅持中性原則,保證稅負公平,不重復征稅並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盡量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包括「比特」稅。(3)解決稅收管理問題比稅收政策問題更加迫切;(4)充分考慮企業界意見;(5)國際合作至關重要;(6)稅收不應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後者也不能因此侵蝕稅基和妨礙稅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和1999年的巴黎會議上。OECD國家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採用現有的稅種;(4)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的國際交流,但避免增迦納稅人的不當負擔;(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並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體與軟體,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8)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跨國交易,但該範本及其《注釋》應視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華召開的部長會議上,OECD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在原則上統一了認識,並通過了一些框架性條約。該條約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業團體共同起草的。這些條款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與APEC雙方進行了討論並達成共識,其內容被APEC1999年春季財政部長會議和其他一些區域性稅收組織所接受,並作為會議進一步討論的基礎。歐盟對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評價。
(二)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交易在飛速發展,這些國家的現行稅制也面臨著嚴重挑戰。由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集中於跨國交易,涉及稅收利益的國際分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不過許多跡象表明,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審視電子稅務的涉稅問題時,表明了本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立場和政策。
1、印度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印度政府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徵收預提稅。這一舉措不但是對美國免稅區主張的一個堅決否定,而且使印度成為了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之一。
2、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新加坡於2000年8月31日發布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確認了有關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的立場。(1)在所得稅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營運作為判定所得來源的依據。例如,公司在新加坡營運,所有營業利潤包括電子商務交易所產生的營業利潤,均屬於來源於新加坡的所得,應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營運所得不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在境內設立網站及分支機構的所得為新加坡所得,應徵收所得稅。(2)在貨物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3)在勞務及數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記的營業人提供的勞務,勞務收買人應繳納3%的貨物與勞務稅,除非提供的勞務屬於零稅率勞務。
(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比較分析
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西方發達國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識。西方發達國家對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電子商務是否免稅和是否課征增值稅的問題上。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從1996年開始,就有步驟地力推網路貿易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禁止對其徵收任何新的聯邦和地方稅收。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定性,電子商務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也不希望為電子商務免除現有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歐盟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盡管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引起了發達國家內部的爭議,但是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共識。1、西方發達國家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2、強調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免徵電子商務(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對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持謹慎態度。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電子商務免稅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削弱其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南北經濟實力差距,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
二、對我國的借鑒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是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有巨大影響。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抓住機遇,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一)借鑒國外經驗,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
筆者認為,在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參照世界各國的共同做法來進行。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一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在目前世界電子商務發展的大潮中,應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1、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並重的原則下,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網路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
2、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的規定。
3、對現行稅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標准加以修正,增加伺服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伺服器能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主要應看企業是否通過伺服器進行實質性的交易活動,如果通過伺服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則應認為伺服器構成了常設機構;若只通過伺服器進行輔助性活動,如廣告宣傳、信息發布等活動,則應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
(三)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發達國家之所以要求對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因為電子商務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而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或地區則強烈反對,因為電子商務將把生產和貿易為主的稅源轉向以服務為主的稅源,並且利用避稅地輕易實現利潤轉移,會給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同樣的稅收風險。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佔有很大比重,征稅范圍也未擴展到所有服務領域;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較弱。高比例的增值稅收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有可能使稅收收入受到強烈的非意願性減稅沖擊,而且徵收電子商務稅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國只有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適時調整稅制結構,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四)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
由於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路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顯得非常重要。這種協調不僅局限於消除關稅壁壘和避免對跨國公司的重復征稅,而且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協調一致。我國應在推進國際經貿往來的同時,要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情報交流,加強稅收協作監控,共同打擊涉稅犯罪行為,防範稅收流失,維護雙方稅收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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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五論文網http://www.lunwen555.com/paper/shuihou/173818232.html
F.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G. 歐美國家電子商務納稅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不論是互聯網的發源地美國還是經濟發達的歐盟,都明確對電子商務征專稅。
1996年美屬國財政部頒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解析》、1997年美國政府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綱要》都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徵收持肯定態度,1998年美國正式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決定不為「比特」的流動發明新稅,就是對互聯網接入服務免稅,其規定的免稅期經過多次延長直至2014年11月1日。
歐盟不僅在1997年通過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以及《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等文件,而且還在2003年7月正式啟動了對電子商務課征增值稅。
H. 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跨境進口電商通常採用直郵和保稅自營、以及直郵+保稅三個模式。
I. 跨境電商稅收出新規,海淘族要交哪些稅
為了實現稅負公平,下月8號起,國家將對跨境電商實行新稅制,此外,大部分個人海淘所繳納的「行郵稅」的稅率也將作出調整。消息一出,不少海淘已經在朋友圈裡宣布,漲價是必然的。今後便宜的海淘將一去不復返。事實是否真的如此?稅制改革後,海淘到底需要多繳多少稅。進口商品,怎麼買更劃算?
在解讀新稅制之前,必須要把海淘「分個類」。消費者購買海外商品,除了自己出國遊玩時購買,主要還有兩種方式,一類是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另一種則是通過個人代購買家「人肉」運輸或直郵回國賣給消費者。
在4月8日前,通過跨境電商平台銷售的貨品和個人海淘都是徵收行郵稅,這原本是為了個人隨身行李或者親友間偶爾寄遞自用物品設計的稅種,稅率很低。大部分商品的行郵稅稅率僅為10%,稅額低於50元,也就是貨值大約500元以下的郵寄物品還直接免稅。以國外某著名品牌的眼影為例,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需徵收行郵稅36.5元,稅額低於50元,可以免徵。此外,即使是海關監管較為嚴格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進口試點城市,90%以上的包裹進境都不用交稅。
而4月8日後,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購物將不會設置免稅額度,同時明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限值以內進口的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或者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J. 美國目前對電子商務是否收稅
1、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版易的無形權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
1.1 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要求網路零售商向寄送貨物所在州(註:因為美國是聯邦制,每個州稅率不一,這也一直是該法案的討論點所在。)上繳銷售稅。
2、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
3、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