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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經典案例

發布時間:2021-05-12 22:07:51

A.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B. 全球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電子商務概述
1.電子商務概念
2.電子商務的發展歷程
3.電子商務的現狀和趨勢
二、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保護課題
1.商標權問題
2.著作權問題
3.軟體專利問題
4.商業秘密問題
5.不正當競爭問題
三、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國際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分析
2.建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3.加強和完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4.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協調工作
四、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案例與評析
五、總結
六、參考文獻

C. 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案例

案例14:海信、東林商標被搶注之亂

2004年6月,廈門東林電子公司與海信公司先後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標被西門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門子公司和歐司朗公司在德國搶注,盡管中國商務部和歐盟介入此事,但西門子對海信開出4000萬歐元的轉讓高價,對東林集團的談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標「Hisense」被國家商標局正式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在這之後第6天,西門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門子卻在德國注冊了商標「HiSense」,該商標與海信的「Hisense」商標只在中間的字母「S」處有大小寫區別。從2001年起,海信與西門子開始了長達5年的商標糾紛。今年2月,海信與東林聯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決這一糾紛。3月,西門子突然與海信和解,將「Hisense」商標轉讓給海信。在中國商務部與歐盟的斡旋下,東林與西門子就「firefly」商標糾紛也出現轉機,達成和解:在全球范圍內,就照明類和電子元器件類商標權,雙方各得一類。這起沸沸揚揚的商標搶注案終於劃上了句號。

東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節能燈中,有一半產品貼有「螢火蟲」商標,如果歐司朗把持歐洲18個國家的「螢火蟲」商標權,就意味著東林公司的節能燈不能進入這些市場。如果商標被搶注,東林遭受的打擊是災難性的。同樣,對於大型跨國企業海信而言,歐洲的商標權同樣重要。雖然最終海信和東林搶回了在歐洲的商標權,但從中不難看出,中國企業的立體商標意識還不夠。企業立足長遠發展,商標戰略應該先行,提前「跑馬圈地」,才能在進軍海外市場時占據主動。

並且,像海信這樣有實力的公司早就應該通過國際注冊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圍內的保護,在WIPO國際局通過領土延伸得到一國的商標保護不過50美元,認識不到位,意識的缺乏才導致這樣的情況發生,殊不知,你在虎視眈眈窺視別人的市場時,別人早已經盯住了你的擴張根本——商標。

(二)對自身著名商標的價值認識不夠,賤賣或輕易處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一個國家,沒有幾個國際馳名商標和國際名牌,就難以成為經濟強國。正是萬寶路、可口可樂、IBM、松下、日立、賓士、寶馬、雀巢、皮爾.卡丹、人頭馬等這些國際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國家推向了經濟強國的寶座。改革開放十幾年來,中國的經濟發展迅速,成就舉世矚目。然而,令人十分遺憾的是,我們不但沒有走近國際品牌,連我們自己的馳、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都大量喪失和消失了。

中國企業在和外方企業合作時,企業對自有的著名商標重視不夠,保護意識不強,從而使得企業原有的著名商標在涉外經濟活動中被外方惡意收購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場。企業幾十年辛辛苦苦創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為此喪失了市場利益。更為迫切的問題是,一旦相應的外方品牌的商標許可協議到期,中方將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繼續使用則面臨高額的許可使用費且永遠受制於人,不使用則要重新投入巨額資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從而在與洋品牌的競爭中處於劣勢。

在實際操作中,外方可能採取的方法,一是雙方商標都在使用,但主產品、新產品用外方的商標,老產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過商品的升級換代逐步將原來中方的名牌擠出市場,達到在商標權上完全控制中國的國內市場的目的。如在飲料行業,原來所謂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寶」未合資,「正廣和」合資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合資了。合資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兩家的。在洗衣粉行業,上海的「白貓」,廣東的「高富力」、「中意」,合資後,均被外方控制。他們利用中國名牌廠家的生產能力和銷售渠道,推銷他們高價的「碧浪」、「汰漬」,把我們的名牌打入「冷宮」。廣州肥皂廠的「潔花」牌香皂與美方合資後,又很快被「海飛絲」、「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資租賃、折資入股或購買,束之高閣,幾年之後,人們已將這些傳統名牌忘得一干二凈。等中方大夢方醒高價贖回,為時已晚。「美加凈」牙膏、「京華」茶葉等等都走過這條不歸之路。

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新開發的技術、發展了的技術、新使用的商標、新產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斷發生的。如何對此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加以明確,對涉外經濟活動中的中方廠商來說是關繫到企業生存發展的大問題,容不得半點忽視。作為中方廠商,應積極努力地爭取將新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確定為己方所有,並採取各種手段加以有效的保護。能採用專利方法保護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對於不適合專利保護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等就採用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加以處理;新創的品牌應及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等等。

D. 求:關於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案例,最好是近幾年的。謝謝~

Kuro被訴停止侵權—大陸首例P2P侵權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Kuro在內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己錄音製作者權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這是我國大陸地區首例P2P侵權糾紛案。
【案例簡介】
步升表示,飛行網所開發的Kuro軟體所提供的59首歌曲錄音製作者權歸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時並未獲得授權向公眾傳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師戎朝認為用戶只要安裝kuro軟體,每月花20元錢注冊成為會員,就可以到該網站上無限量地下載別人擁有版權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稱有230萬用戶,他們從2001年開始對用戶收費,這樣算下來,他們目前的收益已經達到29.44億元,但是這些歌曲真正的版權擁有者卻渾然不知此事,更說不上有什麼收益。59首歌曲的錄音製作權均歸原告所有,飛行網利用其中央處理器幫助用戶侵權,並積極宣傳、誘導用戶侵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權益,並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8萬元的民事責任。
戎朝說取證時,我們邀請公證員在場監督,然後使用Kuro軟體並進行現場注冊,手機付費。在公證員的注視下,他們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載等功能。
但是,飛行網的代理律師黃曉還是對於歌曲下載過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他認為,公證是由戎朝在其辦公室電腦中進行上網操作,這存在一種假上網的可能,「公證書中表明其後所附光碟是根據該公證書所列的操作步驟製作完成的,但我們根據公證書中列明的操作步驟來操作,並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碟的內容。」
戎朝則認為,進行用戶注冊需要飛行網的中央伺服器配合,手機付費需要移動來扣費,付費完成後才能正常使用,一環扣一環,「難道說北京移動公司和公證員都參與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國台灣曾裁定Kuro服務商涉嫌侵權,判定服務商受到三年監禁,並處罰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權網路訟案中獲得勝訴。
在國際上,也有P2P服務相關訟案,2005年6月,美國高院曾裁定P2P服務商必須為網上盜版活動負責,之後一些著名的P2P音樂網站先後關閉;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務商Kazaa涉嫌侵權,令其對軟體作出修改。
1996年,台灣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創立了付費下載音樂網站Kuro,透過「點對點傳輸技術」(P2P),會員可以在網站上互相分享、下載音樂,目前,Kuro的歌曲累積到五十萬首。今年9月,台灣一家法院判決kuro的服務侵犯知識產權,創始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監禁,外加300萬新台幣的罰款,他們的父親,即Kuro的總裁也被判兩年監禁。此外,一名用戶因向Kuro提供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文件也被判監禁四個月。
2006年9月,kuro網站開閉,在其網站上有一個聲明:
Kuro作為成功運營多年的華語數字音樂網站,於2006年9月15日在台灣正式與國際唱片協會IFPI和解,同時取得了國內或者國際唱片知名業者的授權。這意味著Kuro已經徹底解決了數字音樂的版權困擾,將以全新的面貌為會員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案例分析】
1.什麼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縮寫,peer 在英語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夥伴」等意義。一般把P2P直接理解為「點對點」,它讓用戶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進行文件共享與交換。目前人們認為其在加強網路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換、分布計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簡單的說,P2P 直接將人們聯系起來,讓人們通過互聯網直接交互。P2P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間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交換文件,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連接到伺服器去瀏覽與下載。
2.侵權原因分析
事實上,業界關注的案件焦點不在於Kuro本身,而是其背後的P2P技術。因為,一旦Kuro被判侵權,那麼所有利用P2P技術提供的服務都可能面臨侵權之訴。
一方面,P2P只是網路文件的一種傳輸方式,服務商並不將作品上載到自己的伺服器,供公眾下載,而是在網民通過指令查找到其他網民的文件後,直接從其他網民的電腦中獲取的。它像其他網路下載工具如網路螞蟻、網際快車、迅雷、BT等一樣,僅起到使互聯網用戶下載網上內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軟體使用費而提供不合法音樂文件下載便捷的做法,無論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
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復制、移動音樂文件。只要網民按照Kuro的使用說明,將音樂文件放置到軟體默認或指定目錄下為Kuro識別、上傳目錄、同人共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第二種可能侵權的行為是傳輸音樂文件給他人。Kuro網路提供的是一個擁有龐大用戶群的音樂共享平台,其230萬會員之中,相互認識的幾乎沒有。將音樂文件傳輸給陌生人,使其省去本應付出的購買正版光碟的費用,也構成了一種商業使用。
第三種可能侵權的行為就是下載他人共享之音樂文件。由於Kuro是收費軟體,網民付費使用軟體,這種下載就是商業使用。音樂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須通過合法購買,通過非法來源取得音樂文件,當然屬於侵權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飛行網是侵權音樂文件在Kuro通過P2P形式進行網路傳播行為的組織者和最終獲利者,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得到的啟示P2P技術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通過聯盟的體制來規范,盡力避免其成為全世界群起攻擊的公害。
「P2P是一個強大的新技術,使得在互聯網上共享信息變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這樣一項技術本身就是對社會承擔了一份新的責任。任何一個沒有制約的,大家都可以不負責任的東西,最後都會成為社會的公害,以至於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廣應用P2P,那首先必須讓其為中國的社會承認,然後能夠在世界上有我們的立足之地。」
要讓P2P得到社會的承認並不容易,P2P聯盟至少有三個方面挑戰。
(1)共享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
(2)共享的內容,不能夠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識產權;
(3)P2P非常耗費帶寬資源,寬頻網產業鏈需要一個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紀互聯雷紫東表示認同,稱保證信息的合法版權,在P2P的推廣應用中,必須擺在首要位置。
要解決版權的問題,並非一點辦法也沒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務內容通過中央控制系統進行統一發布,當然前提是中央系統能有很好的版權意識。

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對於具有高科技性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實際是指對發生爭議的某一計算機程序與比照物(權利明確的正版計算機程序)的對比和鑒別。
軟體作品區別於一般文字或美術等作品的特異性,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計算機程序的不唯一性。即兩個運行結果酷似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兩個計算機軟體的源代碼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構成侵權,而後者不一定不構成侵權。文字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鑒別,雖然也用對比法,但計算機程序侵權的鑒別和對比則具有不同的情況。
【案例簡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道臣、劉鈞,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韓培紅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判決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個軟體著作權的涉案行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涉案侵權行為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刊登向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內容須經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登載本判決內容,所需費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萬一千元;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九千元;
(4)駁回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460.5元,由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4184.5元(已交納),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627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敗訴的原因分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保護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張的涉案軟體的著作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關於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相關法律所保護的作品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對相關程序及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原告英才公司作為該公司網站後台管理系統中11個涉案軟體的獨立開發者,其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雖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屬於實現一般校驗功能的軟體,但對相關信息進行校驗的方式並非唯一的表達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軟體屬於通用軟體,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法院對此沒有採納;雖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無權就經過IIS解析後的9個涉案軟體代碼主張相應的著作權,但原告主張涉案軟體程序系由開發人員獨立創作完成的,並未經過所謂的解析過程,且原告伺服器上的上述9個涉案軟體源程序與該公司網站上使用的相關軟體源程序除文字字體、書寫格式存在區別外,其內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也不予採信。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相關「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源程序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軟體系其自行開發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兩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個軟體源程序與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網站下載的上述9個軟體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軟體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雖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張其網站上使用的涉案軟體源程序是經過IIS解析後生成的代碼,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該公司自行開發的,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並不相同,但其未能說明其解析後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說明解析導致解析前後的源程序存在多處差異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9個涉案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3)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是否應對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職,後被告唐桉和靳麗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麗娟作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其涉案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集聘公司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且原告英才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郭紹波和牛文芳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郭紹波和牛文芳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故原告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與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啟示: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E. 電子商務法經典案例研究的目錄

前言
第一編導論/1
第一章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3
第二章國內外電子商務法律環境/7
第三章本書編寫理念與內容要覽/31
第二編國內外電子商務法經典案例研究/35
第四章電子合同/37
案例1Step―saverDataSystems公司訴TheSoftwareLink公司案/37
案例2ProCD公司訴Zeidenberg案/46
案例3Specht訴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案/53
案例4易趣網路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訴劉松亭拖欠網路平台使用費案/60
案例5來雲鵬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66
第五章在線證券交易/76
案例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GunSooOhPark,TokyoJoe,及TokyoJoe』SSocieteAnonyme公司案/76
第六章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85
案例1Amazon訴Barnes&Noble侵害411專利案/85
案例2MercExchange公司訴eBay侵害線上拍賣相關專利案/91
案例3荷蘭宜家公司訴國網公司「ikea」域名搶注案/95
案例4美國寶潔(P&G)公司訴上海晨鉉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搶注案/99
案例5A&M等唱片公司訴Napster侵犯音樂作品版權案/105
案例6M―G―M公司訴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侵犯音樂作品版權案/109
案例7美國唱片行業協會(R1AA)訴Verizon(要求披露涉嫌侵權用戶身份)案/119
案例8王蒙、張抗抗、張承志、張潔、畢淑敏、劉震雲6位作家分別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125
案例9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案/128
案例10博庫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訊能網路有限公司、湯姆有限公司侵權案/132
案例11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訴NetCornOn―LineCommunicationServices,Inc.案/137
案例12EarthWebInc.訴MarkSchlack案/142
第七章電子商務中的反不正當競爭/149
案例1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訴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149
案例2WashingtonPost公司訴TotalNews公司(視框鏈接)案/154
案例3Ticketmaster公司訴Microsoft公司(深層鏈接)案/156
案例4PlayboyEnterprise公司訴CalvinDesignerLabel(元標記)案/159
案例5PlayboyEnterpriseInc.訴ExciteInc.和NetscapeCommunicationCorp.(關鍵詞搜索)案/163
案例6武漢億房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商標侵權糾紛案/171
第八章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176
案例1楊麗華訴易趣網路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商品信息糾紛案/176
第九章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186
案例1CompuServe公司訴CyberPromotion公司案/186
案例2諾厄.布盧默夫(NoahBlumofe)訴Pharmatrak公司侵犯隱私權案/196
案例3對DoubleClick公司侵犯隱私權的集體訴訟案/205
第十章網路服務商責任/215
案例1Hendrickson訴eBay案/215
案例2《大學生》雜志社訴北京京訊公眾技術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權案/224
案例3齊倫(Zeran)訴America()nline,Inc.案/235
第十一章電子商務中的名譽權保護/244
例1張靜訴俞凌風網路侵犯名譽權案/244
案例2泉州聯盛輕工企業有限公司和施清體訴泉州市仕達斯制衣有限公司和鄭明輝侵犯名譽權案/250
案例3鄭州中業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訴黎顯、殼牌(中國)有限公司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案/259
案例4恆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訴王洪、中國計算機世界出版服務公司、《生活時報》社網路名譽侵權案/266
第十二章網路犯罪/276案例1EFCulturalFravel公司訴Zefet―Corp.和Explorica,Inc.非法入侵網站竊取信息案/276
案例2「酷美女國際樂園網」製作傳播淫穢物品案/286
案例3鎮江市郝氏兄弟侵入計算機非法取款案/296
案例4趙哲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316
第十三章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328
案例1雅虎公司涉嫌拍賣親納粹物品案/328
案例2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網頁著作權糾紛案/338
案例3Zippo.ManufacturingCo.訴ZippoDotCoin,Inc.案/345
案例4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侵犯著作權案/354
案例5精通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訴庄振寧、姚錦程借款糾紛案/364

F.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

有以下幾種知識產權保護: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
3.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
二、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檔案機構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對電子商務檔案進行處理和傳遞時,可能使原本在知識產權法規之下比較平衡的知識權益關系受到沖擊。因此,在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數字化。所謂數字化是指把各類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技術。1995年9月,美國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明確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屬於復制行為。」我國的《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2.資料庫。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把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亦未明確賦予資料庫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將其作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資料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網路化。現如今,網路寬頻建設風起雲涌,分發存儲發展迅猛,網路技術不斷進步,網路瓶頸節節打通,使得網上信息飛速增長,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實時地傳遞、交換和共享各種信息。檔案部門當然也不能落後,有了數字化和資料庫的強有力基礎,數字化後的檔案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進行傳播,從而達到檔案信息資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檔案服務升級的措施構想
在電子商務氛圍下,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模式,已不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檔案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
1.健全法規體系。從檔案利用方面來看,目前的利用服務工作主要是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來指導具體工作,但對檔案利用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處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規定。
從知識產權方面看,首先,我國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會造成混淆,遇到問題不知道到底用哪個標准,因此要同國際接軌,實現標准一致。其次,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檔案利用方面的規定有待細化,對一些諸如檔案復制權等問題的忽略,會導致檔案工作的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可依。
2.完善技術支持。在如今的技術時代,即使是侵權行為也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技術的落後和網路的不安全性,會使著作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須對保護對象進行技術武裝,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有效地防止盜版和非法復制。可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許可權設置、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CA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限定使用次數技術、防復制技術等。
3.加快隊伍建設。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下,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運作對人才隊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須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較高的知識產權素養,唯有如此,才能敏銳地感知分析和處理檔案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效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認識水平及業務素質能力,對政策的准確把握和業務能力的強化,都有利於服務質量的提高。最後,作為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還要加強服務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讓他們做到自覺守法。

G. 有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事例

華為事件的贏家是誰?
就這個事件而言,真正的贏家其實既不是華為也不是滬科,無論他們誰最後取得了官司的勝利。或許你覺得奇怪,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局面呢?其實很簡單,華為作為國內國際的一個知名公司,面臨這樣一個訴訟,本身就是對其企業形象的一個損害,更何況還有思科訴華為的事件在先,這對華為而言,即使贏得官司,負面的影響是深遠的。而對滬科而言,由於部分當事人已被羈押,問題肯定是可以最終水落石出的。但在短時間內就可以研製出華為傾數千人之力的高端科技,多少聽來有點天方夜譚。稍微有點理性的人應該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奇跡是不可能這樣誕生的。
而由於滬科是被UT思達康收購的,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原來幕後的大鱷在這里。單憑滬科的實力又怎麼是華為的對手,因此才有撐腰的出現。收購後帶來的利益是必然的,而且也確實在有關項目中取得了勝利,這本身就是一種利益的攫取。借雞下蛋,這種做法多麼巧妙又富有創造力?但遺憾的是這無疑於嗟來之食,對自己,對他人難道不是一種傷害?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越來越重視,這樣的行為也必將被同行所不恥。
通過這次事件,我們很容易地就發現UT思達康的謀劃。收購滬科在光網路設備上可以用最短的時間獲得部分市場份額,並且利用這次事件還可以打擊華為。至於知識產權糾紛,即使敗訴,也是滬科所為,UT完全可以一推干凈。顯然,無論如何說,UT都是一個最大的贏家。從目前來看,這場官司是華為和滬科的官司,應該說和UT是沒有關系的,按照正常情況,UT是沒有必要攪到這場是非裡面來的,在一些情況不明的情況下,UT應該靜觀其變。但UT並沒有沉默,而是出來為這三個人說話,很容易讓人想到有某種商業利益在裡面。
UT是一家發展非常快的企業,發展快主要靠PAS產品,由於PAS產品目前在中國已經開始走下坡,UT迫切需要新的產品來支撐公司的發展,而光網路產品就是其中一項,光網路產品在中國一年的銷售約120億人民幣,UT有了這類產品,就可以實施產品的多元化和公司的持續發展,因此UT需要獲得光網路技術。收購滬科是UT的一項策略,可是在涉及到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按照常規,UT本來應該向滬科索賠的,但UT並沒有這樣做,因此,也就不能不讓人揣度和思謀其中是不是有什麼門道了。
知識產權保護刻不容緩
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數字信息的流通非常方便,成本很低,有時甚至不需要成本。如果沒有任何的保護措施,信息商品一旦被開發出來,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可以瞬間傳播到世界各地。因此,信息商品的產權比物質商品的產權更加難以確定和保護。尤其在近幾年關於知識產權的糾紛越來越多的時候,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更顯得刻不容緩。
目前,高新技術產業在世界范圍內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這也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機遇。近幾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始終保持了高速度發展的態勢,充分體現了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當前,我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已基本完成了創業階段主要任務,初步建立了適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新型管理體制和市場推進機制。隨著全球性科技競爭和人才競爭的空前激烈,國家高新區將從主要依靠優惠政策逐步轉移到科技創新求發展的路子上,發揮在區域經濟中的輻射作用。而這就需要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做後盾,如果沒有這項制度做保護,創新發展談何容易?
在國家科教興國和促進科技創新政策的指導下,我國通過興辦科技工業園區,使高新技術產業迅速發展,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成就。以聯想、華為、中興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企業群體迅速崛起。但是我們對取得的成績應當有十分清醒的認識,和世界上的發展國家相比,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總體上仍然還處在弱勢地位,要通過科技創新實現跨越式發展,就必須營造出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其中包括建立一個完善和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制度。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個比較完善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在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方面,我國政府和立法機關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但這還遠遠不夠,還應該不斷地加強,尤其是在出現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經時,一定要堅決打擊,決不姑息。
競爭是創新的一種首要驅動力,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就是鼓勵競爭。中國IT產業要獲得進一步的發展需要創新,必須保證創新企業的市場利益,同時也要給技術跟進者留下合法地利用已有技術成果的餘地,從而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促使企業不斷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對於企業本身來說,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利用知識產權增強市場競爭力,如果對知識產權不能得到切實的保護,那麼企業的創新將很難落到實處,不勞而獲投機取巧的問題更會接踵而來,華為事件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鍾,事態的發展以及最終的調查必然會水落石出。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夠避免發生類似的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件。
卡拉OK用MTV版權收費
2006年11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上報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准》予以公告。根據該標准,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准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根據全國不同區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標准在一定范圍內適當下調。該標準的出台,揭開了卡拉OK版權收費的序幕,意味著卡拉OK不再有「免費午餐」。
、五教授公益請求宣告飛利浦一項DVD專利權無效
2005年底、2006年初,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平、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單曉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朱雪忠、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針對3C專利池中以飛利浦公司為權利人的「編碼數據的發送和接收方法以及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19951924133)分別於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與飛利浦公司簽署聯合聲明,飛利浦最終決定將該項專利從3C DVD專利聯營許可協議之專利清單中撤出,並表示對此項中國專利不再主張權利,五位教授同意撤回對該項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該案的和解有助於推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對我國企業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上海宣言》倡導各國攜手應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2006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公安部、國家保知辦在上海聯合舉辦「2006中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論壇」。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歐盟,以及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的300餘名國內外代表參加了論壇,一致通過了《2006中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論壇上海宣言》,倡導各國執法機構、工商界更加緊密地聯合起來,共同制定更加適宜的合作策略和計劃,攜手應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這一全球化問題。
中國政府對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進行全面規劃和統一部署
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知識產權行動綱要(2006-2007年)》(國辦發 〔2006〕22號),全面規定了近兩年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等。根據綱要的統一部署,各地紛紛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呈現新的局面。
2006年2月,國家保知辦聯合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葯監局、知識產權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11個部門以及高法院、高檢院發布《2006′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明確我國2006年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工作任務。該計劃涉及立法、執法、機制建設、宣傳、培訓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企業自律、為權利人提供服務和專題研究等9個方面內容,共160項措施。截至2006年底,這些計劃全部得到執行,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好評。

H. 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麴」、「江口醇」、「尖庄」、「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僱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餘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體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體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體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頻服務系統」軟體稍加修改後復制安裝盤,先後向西安雲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體復製品,違法所得額共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於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例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簡稱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並就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所列的錄音製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但新東方學校將該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路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且在許可協議期滿後未再簽訂新的協議。另外,ETS曾就「TOEFL」商標在中國核准注冊,核定使用的范圍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被控侵權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樣標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此前,新東方學校曾因此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TOEFL試題由ETS主持開發設計,每一道試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擅自復制並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注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酌情糾正。據此於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消一審判決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

2、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審被告:夢特嬌·梅蒸(香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梅蒸)

原審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豪特霸)

原審被告:甘傳猛

原審被告:甘傳飛

原審被告:徐國良

上訴人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服裝設計、製造和銷售的法國公司,在中國大陸登記注冊了花圖形、繁體字「夢特嬌」、「MONTAGUT」與花圖形組合等四個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5類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傳飛和甘傳猛在香港設立,受讓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圖形組合的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梅蒸」商標)。上海梅蒸由甘傳猛在上海設立,經香港梅蒸授權在中國大陸獨占使用「梅蒸」商標。常熟豪特霸由徐國良設立,為上海梅蒸加工、銷售服裝。由常熟豪特霸生產、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銷售的服裝上使用了「夢特嬌·梅蒸」標志,包裝袋的裝潢也與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專賣店的貨架上間隔標有繁體的「夢特嬌」和「梅蒸」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志,在價格標簽上標明「貨(牌)號」為「夢特嬌」。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夢特嬌」字樣的香港梅蒸的企業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產、銷售的上裝衣領標、內襯標有「夢特嬌·梅蒸」標志,上裝的左胸標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志,「梅蒸」拼音字母顏色與服裝衣料顏色相同,將花瓣的顏色突出,花瓣圖形比原告的「花圖形」僅缺少葉和莖,且在貨架和價簽上直接使用「夢特嬌」作為商品名稱,足以誤導公眾,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標「夢特嬌」的企業名稱,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也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觀上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應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甘傳猛、甘傳飛和徐國良分別作為該三個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施的行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權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三個被告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後,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於2004年7月6日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

被告: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娛樂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於2003年12月12日發現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將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黎明演唱的《兩位一體》、《全日愛》、《酸》三個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新力公司於2001年製作發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個MTV作品的VCD光碟,涉案的正版光碟封套背頁標注了新力公司版權標記,並向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辦事處進行了版權登記。2002年12月12日,國際唱片業協會北京代表處委託代理人劉瑩對西部娛樂公司經營的西部飈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進行點播,並對其播放過程攝像,刻錄成光碟兩份。該光碟中含有涉案的三個MTV作品。蘇州市公證處對上述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

法院認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主體,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圍進行視覺創意設計,形成音、畫合一的視聽結構,同時在藝術處理上運用光線、色彩、構圖等變幻組合,並通過三維動畫、數碼編剪等技術處理,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燈光等創造性勞動,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成,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對涉案的三個MTV作品享有著作權。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權及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西部娛樂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權利,故不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對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涉及的作品類型、西部娛樂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檔次及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對於新力公司提出的為訴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西部娛樂公司承擔。

2004年11月2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廠(以下簡稱老作坊酒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

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訴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雙方當事人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山五糧液於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標,並許可宜賓五糧液獨占使用「作坊」商標。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獲得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生產「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遠大於「玉窖」兩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開始經營三個品種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蕭山五糧液與宜賓五糧液擁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以保護。老作坊酒廠在生產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個字,與「作坊」注冊商標在整體上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侵犯了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的商標權;宜賓五糧液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侵犯;在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並沒有就專利侵權提出明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審理;由於蕭山五糧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早於蕭山五糧液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老作坊酒廠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程序取得,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請求撤銷老作坊酒廠字型大小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本案情況,根據蕭山五糧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老作坊酒廠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以及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的賠償數額。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停止對「作坊」注冊商標的侵權;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濟損失20萬元和10萬元(含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黑天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黑天鵝公司)。

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訴廣東黑天鵝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廣東黑天鵝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50萬元,並駁回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等其他訴訟請求。廣東黑天鵝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於2000年9月受讓取得「黑天鵝」文字及圖組合商標。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哈爾濱黑天鵝公司「黑天鵝」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國家商標局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判決。二審期間,廣東黑天鵝公司又就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國家商標局撤銷「黑天鵝」商標之前,「黑天鵝」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沒有受理廣東黑天鵝公司的反訴請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廣東黑天鵝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本案審理不需以相關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使用地域和服務項目。但廣東黑天鵝公司與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鵝」商標和店名的案外人沒有隸屬關系,屬於不同市場主體,廣東黑天鵝公司主張的擁有「黑天鵝」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理由不成立;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在「黑天鵝」商標注冊之後,使用與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2004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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