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有促銷管理制度
銷售處復管理制度制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與品牌形象的維護,客情關系的良好處理;
做好上下級及與其它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
按公司營銷計劃擬訂銷售目標並執行達成與提升;
應收帳款的回收及保障;
執行公司規定的各項申報審批手續及完成各種報表;
不得兼職或為其它公司提供顧問職務;
杜絕貪污受賄,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客戶或其他客商禮物、禮金,不能損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保守公司產品、價格、營銷策略、市場網路、行政決策等商業機密;
團結同事,發揮團隊精神,提升團隊戰鬥力;
收集市場信息及反饋,積極參與研發計劃及市場營銷策略的擬訂。
促銷總體方案
一.市場確立
二.促銷目標的確立
三.促銷信息的確定
四.促銷手段
促銷方案制定步驟
1.確定目標市場;
2.確定促銷目標;
3.確定通過促銷所要傳達的促銷信息;
4.選擇促銷渠道;
5.確定促銷預算;
6.確定促銷總體方案;
7.評估促銷總體方案之績效。
2. 如何管理促銷員,才能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率
其實促銷員也是銷售人員的一種,只是促銷的性質可能就是快銷的一種方式,就是用極端的時間將大量的商品銷售出去。因為工作性質的原因,這類銷售可能跟商家做的促銷活動有很大的關系。
但是有些商家並不想通過加大活動力度來促銷商品,而是要通過促銷人員的營銷手段來銷售大量的商品,這對於促銷人員的工作技能有很高的要求,至少溝通能力要過硬等等。
要提高促銷人員的工作績效,可以設置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是監督式工作,至少不能夠讓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偷懶。
競爭意識,可以設置多個組的促銷團隊,然後設定一定的規章制度,讓不同組的促銷人員之間產生競爭意識,有了競爭模式,人們就會不遺餘力努力發揮自己的潛力,競爭做第一。
一定的獎勵機制或者是懲罰機制,這里還是要提倡獎勵機制的,讓促銷人員在業績提升的過程中得到更多的回報,這種工作模式也可以很好的保證促銷人員的業績。
3. 門店促銷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增強安全意識,時刻把安全問題放在各項工作首位,門店要按照國家商務部《零售商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來指導促銷活動的開展,規范操作,以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各門店在開展各類促銷活動時應全力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重大促銷活動(涉及促銷商品面較廣,價格非常驚爆,易造成客流大量增加,或重大節慶慶典等活動)必須提前一周將活動舉辦時間、活動內容、促銷形式、安全管理措施向當地警方和行政部安保防損科報備。爭取當地警方的重視和支持。
2.在舉辦重大促銷活動或慶典前,應重點確保現場安全,落實相關安全責任人和負責區域,安排充足的安全保衛力量(可向當地警方申請警力支持,也可在區域內門店進行防損力量調度)。
3.在舉行促銷活動之前,門店必須制定現場保衛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詳見附件)
4.做好各種促銷活動的宣傳工作,促銷內容、促銷時間、促銷方式以及促銷位置應在明顯處公示顧客,廣告或宣傳信息應保持與現場銷售一致。
5.各種驚爆商品促銷活動應避免集中擺放,應分散設置促銷區域(盡量選擇開闊地域),周圍避免設置障礙物,各疏散通道保證暢通。
6.從商場入口到促銷區域,人流線路上的電扶梯、道口、樓梯等應設置專人職守,負責人員疏導和安全提示。
7.驚爆促銷區域應安排人員設置好顧客排隊的進口和出口,不得重疊和較叉,應利於快速通過。
8.針對限量銷售的驚爆商品可另行提前安排發放票據和憑證,並保證商品銷售數量與宣傳信息相符,避免集中哄搶。
9.針對限時銷售的驚爆商品,應提前准備好現場銷售區域的位置,商品銷售數量要准備充足,安排保衛人員到位後進行。
10.一些零散、需稱重的商品應提前包裝,稱好,利於快速發放。易碎商品應安排專人發放。
11.促銷活動贈品發放和換購商品應避免和銷售商品在同一區域進行,應另行安排場地發放(盡可能在收銀區和出口以外),同時做好宣傳和指引工作。
12.促銷活動期間的每天早晨,門店應提早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安排值班店長和防損人員至外場觀察客流情況,發現客流人數眾多(超過平時客流)並不斷快速增加時應提前開門營業。
13.門店防損人員應在開門前先行到達入口門外,將顧客與入口門隔開一段距離,避免開門時客流一起湧入,發生顧客摔倒,碰撞擠傷或撞擊卷簾門、玻璃門。
14.當客流量大增,電扶梯接近飽和時,應安排人員節流,有其它通道的,引導從其它通道進入。避免應電扶梯超負荷出現故障,或擁擠造成扶梯玻璃損壞扎傷顧客。
15.促銷活動前要檢查商場出入口、安全出口、門窗、電扶梯等相關設備設施是否完好,各區域地面是否有積水或不利於疏散的障礙物。
16.一旦發生顧客受傷事故,應第一時間將傷者帶離現場送醫院治療,維持現場秩序,防止意外發生。
附件:1:現場保衛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應包括:
A.促銷活動的時間。
B.現場安全保衛組織機構(總指揮、各區域負責人)。
C.總指揮、各區域負責人安全職責。
D、各重點區域保衛力量配置情況。
E.促銷活動現場安全措施,應急疏散線路的確定。
F.發生意外事故後的處置方案。
G.活動現場負責人的通訊聯絡方式。
歡迎給我留言
4. 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2015年9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7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以下簡稱網路集中促銷),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組織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互聯網上,通過提供優惠條件開展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是指組織網路集中促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是指在網路集中促銷中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已在交易平台辦理實名登記的自然人。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並在網頁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的義務
第六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按照《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記錄、保存促銷活動期間在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
第七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的促銷活動進行檢查監控,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並予公示。
第八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在網站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事先公示網路集中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等信息。
第九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依據可以查驗的統計結果公布網路集中促銷的成交量、成交額,不得對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
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是指,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關於其銷售商品的銷量、經營者店鋪評分、信用積分、商品好評度評分、刪除不利評論等有助於其產生商業利益、妨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排斥平台內的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組織的促銷活動。
第三章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二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除應當依照《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外,還應當在網店頁面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公示網路集中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
第十三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的廣告應當真實、准確,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附條件的促銷廣告,應當將附加條件在促銷廣告頁面上一並清晰完整表述。
第十四條 禁止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促銷活動:
(一)標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產地、規格、等級、質量、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價格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二)在促銷中提供贈品、免費服務的,標示的贈品、免費服務的名稱、數量和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與實際不符;
(三)採用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等不正當方式虛抬商譽,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完畢後,應當在促銷頁面、購買頁面及時告知消費者。
第十六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銷售、附贈的商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得銷售、附贈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質量。
網路集中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贈送消費積分或者發放優惠券的,應當標明消費積分或者優惠券的使用條件、方法和期限。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改變消費積分或者優惠券使用條件、方法和期限的,應當徵得消費者同意。增加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八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開展有獎促銷的,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公示可查驗的抽獎方法,不得虛構獎品數量和質量,不得進行虛假抽獎或者操縱抽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依照《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或者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5. 能不能幫我寫一份完整的促銷管理制度
1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
2 目的
2.1規范、監督營銷分公司各種促銷會申報、審核、組織、實施、費用控制及考核等操作標准及流程。
2.2 讓促銷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2.3 加強管理和控制,提高促銷資源的使用效率和促銷的整體協同性,以保證公司整體市場目標的達成,使產品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
3 定義
3.1 促銷活動:
3.2活動根據其規模和性質分A、B類,其中A類活動為全國范圍的大型促銷活動、全國性的大型展覽;B類活動為各營銷分公司組織的各類地區性促銷活動。
4.職責
4.1公司領導:
4.1.1根據市場情況,對各類促銷方案進行審核和批准。
4.2市場部:
4.2.1根據公司品牌發展的需求,綜合各地市場及銷售狀況,負責制定年度促銷規劃和預算, 作為全年促銷費用使用的指導性文件。
4.2.2 促銷制度的制定、完善、修改。
4.2.3 直接組織和籌備A類展會促銷活動,對B類展會促銷活動進行監控、建議、審核、備檔。
4.2.4負責對各類促銷活動的評估和總結分析,通過實地抽查評估活動效果,對B類促銷活動提出獎罰措施。
4.2.5 收集相關資料,不斷開發和豐富促銷方案。
4.3各區域(辦事處):
4.3.1各營銷區域根據各地市場及銷售狀況,合理分配資源,制定年度促銷計劃、預算,作為區域全年促銷費用使用的指導性文件。
4.3.2對於A類活動,營銷分公司報需求,營銷公司市場部統一籌備、實施,並根據費用分攤辦法分配相應費用和協助活動的開展。
4.3.3根據市場部提供的促銷方案模板策劃B類促銷活動,但需在活動舉辦前20天將相應的活動方案報營銷本部市場部評審、整合、存檔。
4.4財務部:
4.4.1負責根據批準的促銷預算計劃及時辦理相關費用支付,同時對各項促銷費用進行審核和監督。
4.5商務部:
4.5.1負責根據批準的促銷預算計劃對各類促銷禮品保質保量的采購,加強供應商管理,不斷反饋新促銷禮品的信息。
4.6物流部:
4.6.1負責根據促銷方案及時准確地將促銷產品發運到目標區域市場,並完成與區域分公司負責人的交接
4.6.2負責按照批準的促銷禮品發放單,及時准確地將各類促銷禮品發運到目標區域市場,做好物流保障工作。
5.管理規定
5.1 活動申辦
5.1.1各營銷區域根據營銷公司的年度促銷預算合理分配資源,制定《年度促銷規劃》。
5.1.2 各類促銷活動需按要求提前(A類最少60天、B類提前20天)填報《促銷活動申請表》(附件1)並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到營銷公司市場部統一進行評審,營銷公司市場部整體統籌並出據評審意見。
5.2 活動審批
5.2.1 對於A類活動由各營銷區域提交需求,營銷公司市場部對各類需求進行評估,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報經營銷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最終由營銷公司市場部整體規劃、實施。(附審批流程)
5.2.2 對於B類活動由各營銷區域自行承辦,需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經各營銷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執行。對活動預算在1萬元以上的促銷活動,必須報營銷公司總經理審批。B類促銷活動應在會前20天報營銷公司市場部評審、備案。(附審批流程)
5.3 活動准備
5.3.1促銷活動的舉辦單位應事前進行詳細周密的活動准備,制定詳細的《活動執行項目表》,詳細列出各項准備工作並明確責任人與完成時間。
5.3.2 所有會場布置與宣傳物品應符合公司VI的要求。
5.4 會務費控製程序
5.4.1各營銷分公司需嚴格按照年度促銷預算控制本部門全年促銷活動,原則上所有促銷活動在此費用范圍內執行。
5.4.2各類會議、促銷活動舉辦前,舉辦單位必須提供詳細的費用預算,並連同經相關公司領導簽批同意的活動策劃書一並報財務部。各類促銷會議相關資料在報送財務部前,需經營銷公司市場部審定,活動策劃書中應從節約費用的角度出發,合理安排會議時間。
5.4.3財務部接到舉辦單位報送的費用預算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然後報公司領導審批,公司領導審定後,財務部將費用預算反饋至舉辦單位,舉辦單位在確保實現最佳效果的前提下本著從儉原則在批準的預算標准內開支。
5.4.4 所有活動方案需列明各項費用預算(包括從公司所領物資),嚴格按方案所列項目開支,如有特殊情況需增加活動項目和活動經費,需事前書面請示項目主辦人,獲批後方可開支,並傳真回財務部,否則增加的項目費用不列入會務費報銷。
5.4.5.所有活動宣傳、布展物資、禮儀服務必須事先簽定合同,根據合同進行采購,所有活動使用的禮品、煙、酒均通過公司按標准采購發運,若因公司無此類物品,分公司可申請在當地采購,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
5.4.6 促銷活動外協會展公司、酒店或會議場地等由營銷公司市場部及各營銷分公司考察後確定。
5.4.7 嚴格控制活動邀請人數,會後根據實際到會人數核報費用。
5.4.8客戶邀請標准:一般客戶單位1人,重點客戶單位2-3人,特殊關系客戶邀請人數由項目主辦人批示。
5.4.9 至少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專職進行簽到登記、發放資料和禮品等工作;專人進行活動拍照;所有到會客戶必須在簽到表(附件5)上簽名確認並留下聯系方式。請柬中註明「一柬一人,憑請柬入場」等字樣,入場時委婉地請客人出示請柬,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會場;活動資料、禮品、禮金憑請柬發放,且必須有2人以上同時在場,並對發放清單(簽到本)簽字確認;未到場客戶禮品一律不許他人代領。會後將根據簽到本確認禮品發放的數量,並按10%的比例電話回訪客戶,徵求客戶對此次活動和禮品意見及建議,若發現禮品發放人數不符或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所有禮品費用則由相關營銷分公司或責任人自行承擔並通報批評。
5.4.10.B類促銷會媒體由各營銷區域自行確定各地有影響力的媒體。媒體邀請和酬金等詳細情況須在活動方案中將費用及具體的媒體列明並經領導批准後執行,媒體酬金需2人在場給付,經辦人簽名,會後匯總所有報賬。A類活動媒體費用由市場部統一管理。
5.4.11各地有影響力的主持人由各營銷區域認定。大型活動需邀請主持人的,需在活動方案中特別註明勞務費用,主持人酬金需3人在場時給付,經辦人簽名。
5.4.12 宴會按實際到會人數合理訂餐,如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4.13 會前根據活動邀請人員實際情況為客戶預訂房間,對遠地趕來當天不能返回需留宿的客戶,按住宿登記表(附件表4)進行登記。
5.4.13.a 客戶住房按如下標准:
① 豪華套房:正副省、部級領導;
② 標准套房:正副廳、局、司級領導:山河礦裝總助以上領導(含總助,不超過相應出差標准);
③ 標准間:邀請的客戶(2人一間);
④ 對特別重要的客戶,經項目主辦人批准後,可安排套房或單間。
5.4.13.b所有參會人員:會務工作人員原則上以當地的營銷服務人員為主,所有參會工作人員按差旅標准進行計算;住房可以由會務組聯系、安排,活動結束後可自行結算退房,可以差旅的形式報銷;活動所在地的營銷和售後人員原則上不住酒店。
5.4.14 所有活動禮品通過商務部采購入庫,提前40天報采購需求,嚴禁自行采購禮品,特殊情況報營銷公司總經理審批。
5.4.15 宴會用餐標准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需 要提前申報,並附詳細菜單,酒水設專人清點,剩餘退回。
5.4.16 活動期間會務工作發生的交通的士費、專車費,註明被接送客戶姓名、往返地點或其它正常會務開支理由,經項目主辦人、市場部部長簽字確認後核報。
5.4.17 如果設置現金抽獎,需提前在方案中寫明並註明抽獎金額,經相關公司領導批准後執行,報帳需3人以上簽字確認。
5.4.18 會後及時清場,剩餘物資開具清單,經項目主辦人確認由銷售分公司保管或退回公司。剩餘禮品煙、酒等原則上會後兩天內退回公司,如留存分公司需總經理及財務審批。
5.4.19 A類活動費用由市場部派專人管理,會後提交專項費用報告。
5.4.20.a費用報銷由促銷活動項目主辦人負責。
5.4.20.b必須在會議結束後兩天內將相關費用單據寄營銷公司費用會計(以郵戳為准)。報銷單據(所有單據必須是正規財務發票、不允許有收據、白條、報告等)按財務要求認真粘貼,將所有費用按項目列明費用清單(附件表6)(電子檔、列印稿各1份),所有費用報銷需附合同,沒有合同的項目附說明。
5.4.20.c對於在兩天內未取得票據的項目,必須在費用清單中列明項目名稱與發生金額,並做有標示,與已取得的票據一起寄回。未及時取得的票據必須在會議結束後10天內取得並按要求寄回營銷公司費用會計(以郵戳為准)。
5.4.20.d 營銷公司費用會計在收到票據後3個工作日內將報帳票據送交營銷公司相關領導審批再送交財務核報。
5.4.20.e 費用報銷必須提供:審批後的活動策劃書、活動總結表(附表4)、簽到表、住宿登記表、費用清單(附表5)、會場照片等。
5.4.20.f 對不及時郵寄的,5天內按90%報銷,10天內按80%報銷,30天內的按60%報銷,超過30天的按50%報銷,未報銷的部分由營銷分公司承擔。對由於費用會計原因造成的未及時報賬,對費用會計罰款50元/次,並可視延期情況加重處罰。
5.4.20.g 因提供資料不全造成不能及時報帳的,由相關責任人或責任部門負全部責任。
5.4.21 費用考核
5.4.21.a嚴格按批準的費用預算執行,嚴禁超支,超出預算的費用由相關的營銷分公司承擔。
5.4.21.b 對項目主辦人,考核總的費用支出情況,控制在預算范圍內按節約金額給予5%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獎勵;超支預算額度5%以內罰500元;如無正當理由出現嚴重超支(超支50%以上為嚴重超支,不含50%),將視情況對項目主辦人予以處罰。
5.4.21.c 對各費用項目,由項目主辦人考核其各子項目負責人負責的子項目費用開支情況,如無正當理由出現嚴重超支,將視情況予以處罰。
5.5 活動費用承擔
目前分公司採用預算制,所有促銷活動費用經領導批准後由公司承擔,以後如採用承包制,費用承擔辦法另行規定。
5.6 效果評估
5.6.1 每次促銷活動結束後,應根據促銷活動的現場效果與現場組織、管理情況進行活動效果評估,活動結束5天內由項目主辦人提交總結報告。
5.6.2 客戶調查:活動籌備期間,需要考慮客戶調查,編制客戶調查表,會後回收調查表或安排電話回訪。
5.6.3 評估單位依據促銷活動調查表(包括客戶調查表、營銷分公司調查表)、促銷活動總結表、活動方案、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填寫促銷活動績效評估表(附件7),對活動效果進行考評,必要時進行參會客戶的回訪。
6.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XX起草,並負責解釋和歸口管理
6.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零售商的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促銷是指零售商為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而開展的營銷活動。
第四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開展違反社會公德的促銷活動,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六條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台或商品,應當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後在明示期限內不得變更促銷內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除外。
第八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其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應當依法納稅。
第九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如實、准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
第十一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第十二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第十三條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展示獎品、贈品,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
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第十五條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
消費者辦理積分優惠卡後,零售商不得變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項;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六條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第十七條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
第十八條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第十九條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零售企業信用檔案,加強自律,引導零售商開展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促銷活動。
第二十條單店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開業、節慶、店慶等名義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結束後15日內,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上述單位舉報,相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范促銷行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7. 超市促銷人員管理制度
一、促銷員日常管理條例
1.促銷員應遵守本商場一切規章制度。
2.促銷員應要求儀表端正,統一佩戴「促銷員」工牌,統一按商場要求著裝(特殊部門除外);穿白色長袖襯衣、深色長褲、黑色皮鞋(涼鞋、松糕鞋、拖鞋禁穿)。
3.促銷員的上班時間、休息時間由部門主管安排,促銷員在公司期間有事假、病假等其它需要請假的,由部門主管和供應商同意方可。促銷員應參加公司舉辦的各種社會活動和企業內部文化活動。
二、促銷員守則
1.必須統一穿戴某超市規定製服及工牌,嚴禁私借制服及工牌。
2.嚴禁詆毀其它商品和擅自撕毀、污損POP
3.嚴禁怠慢顧客或隱瞞、抵觸投訴
4.嚴禁誤導顧客及隨意性促銷
5.必須在規定范圍內按規定要求站立促銷,並隨時服務顧客
6.必須隨時保持本促銷區域的安全衛生,
7.嚴禁串崗,扎堆閑聊,依靠貨架,坐蹲商品,辦理私事及其它禁止行為
8.嚴禁偷盜公司財產及剋扣、截留和私分贈品
9.恪守超市的保密制度,嚴禁泄漏店內各項機密。
三、一般違規處理
1.無故遲到或早退;吃飯休息時間超過一小時
2.不戴工牌或不適當地佩戴工牌
3.不保持儀容、儀表的整潔(頭發、衣衫不整、衣衫有明顯污漬)
4.當班時間不穿工服、衣著不正確(白襯衫扎在褲腰裡面)
5.促銷員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進入倉庫
6.追逐、拉扯顧客
7.促銷員在上班期間使用商場的存包櫃
8.促銷員上下班不走員工通道
9.使用公司電話作私人用途
10.在公司內粗言穢語和隨地吐痰
11.擅離工作崗位和在工作時間接待親友
12.下班或休假期間無故在公司逗留(穿工衣)
13.行為不檢,如高聲大笑、嬉戲追逐、喧嘩、吵鬧等
14.工作時間收看收聽廣播、電視、看報、吃零食等
15.未能保持工衣櫃及本人工作范圍內的整潔衛生
16.不遵從部門主管安排的上、下班及用餐時間
17.故意將工作效率降低和怠工
18.不在規定區域更衣和飲食
19.其它違規行為,情節輕微
凡違反上述條例規定行為者,將給於50-100元罰款處理。三次以上清理出場
四、嚴重違規處理(書面通知)
無故曠工
與顧客發生吵鬧打架等嚴重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
有偷盜、泄密、私下交易、場外循環等違規行為
私自更改排面位置、排面大小;隨意動用非促銷商品
用試用裝在商場內化妝(給顧客演示除外)、試用、試吃商場內商品
在場內拉單、派名片
三次連續受同類一般違規處罰且教育無效者
有意詆毀其它商品和擅自撕毀、污損他人POP
不服從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的管理與監督
當班時間內睡覺
隱瞞或不理會顧客投訴
剋扣、截留和私分贈品
其它嚴重違反公司促銷管理規定的行為
上班時間內有購物行為
凡有以上行為者,一經發現立即予以清退,並處以200元以上的罰款,其本人及擔保人對其有損公司利益的一切行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一般違規行為由相應部門主管執行、並報本處處長
嚴重違規處罰由相應部門主管/經理批准,報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