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從業人員或企業失信的經典表現有哪些
網路虛擬空間是現實生活的擴展和延伸,現實生活中誠信缺失問題也在同時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仍有許多受人詬病的問題存在,主要表現在:
(一)網路欺詐在我國電子商務行業中,由於經營人員和所售商品等信息的開放度和透明度不高,導致電子商務經營人員與網路購物者兩者之間掌握的信息不對稱,這給一些抱著欺詐消費者心態的不法電商經營人員有了可乘之機,從而產生了網路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2013年5月,中商協會與北師大電商研究中心就中國電子商務的誠信狀況做了首次調查報告,報告顯示:曾對一些網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持有過懷疑態度的被調查者佔71.1%;曾遇到網上商品信息失實失真的被調查者佔56.4%;還有被調查者曾遇到在線服務所承諾的不能兌現等問題的佔40.9%。不法人員進行網路欺詐的手段有以下幾種:1、電商經營者信息虛假不法電商經營者在網上發布虛假的商品信息、公司地址和名稱,當購物者把錢款匯到發布者所指定的賬戶後,發布者立即攜款消失的無影無蹤。因為他們的信息都是不真實的,因此,當消費者受騙後去報警大都也是無從查處。2、電商貨品信息虛假網路購物可以讓人足不出戶,淘盡自己想買的東西,但與實體店購物最大的區別就是不能對所需商品進行直觀的甄選、查驗,只能通過賣方所提供的信息決定商品是否買入,很難了解商品的真實信息。一些不法電商經營者就利用此特點,在網上發布的所售商品信息與實際商品有著很大出入,以次充好、以假亂真,這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二)低劣的售後服務質量電商的售後保障服務是讓很多消費者擔心的問題,往往是說一套做一套,在簽訂電子商務訂單前往往做出一定的承諾,一旦貨物發生質量問題,賣家卻是以一種非常躲閃、不正面回應的態度應對顧客,並拒絕幫助解決問題,更有甚者直接把責任推給廠家。從目前我國電商經營狀況上來看,很多電商經營人員並沒有設置專門的售後服務中心,導致權益受損害的消費者尋求不到解決方法。有一些電商經營人員雖然設立了售後中心,但服務條件差、態度差、服務質量低,給消費者購物帶來不小的心理陰影。
(三)網購者的個人信息容易泄露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客戶的支付信息、訂貨信息等包含個人隱私的信息均需要在網路上進行傳送,這樣就很容易導致網購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竊取。有的電商經營者會要求網購者在其網站注冊登記,填寫個人信息,因此,諸如身份證號、銀行賬號、手機號、交友賬號等信息很容易被不良電商經營者因商業目的或其他目的泄露出去。據調查,有40.9%的被調查者因電商活動而被別人竊取了個人信息;有66%的被調查者曾懷疑自己的個人信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泄露出去。電商經營者私自泄露網購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或因保密不當致使他人信息被竊取,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同時也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保密義務。
二、電子商務活動誠信缺失的原因
(一)影響電子商務活動中購買者信任的影響要素分析由於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誠信缺失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了致命的影響,因此需要了解影響消費者信任的因素,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進,以保證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1、建立信任測度模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TanSuthvrland綜合性地考慮了多學科的研究情況,建立了一個多維度信任模型。這一模型說明,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信任應該包括信任傾向、人際信任和制度信任。本文在此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展,將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信任分為消費者購買信任、廠家或賣家的銷售信任,並通過以下模型進行問卷調查分析。2、樣本選取原則考慮到電子商務是新興的購物方式,CNNIC的報告顯示,電子商務的購物人群以中年以下人群佔比最大,筆者傾向於選取50歲以下的人群進行分析,這有助於數據更具有代表性且真實有效。筆者選取了福州地區的187人進行調查,分別採用了電子問卷和紙質問卷,且內容完全一致,其中有效問卷163份,佔全部問卷的87.17%,符合分析要求,具體統計性數據見表2。3、回歸分析將交易成功與消費者信度要素聯系起來,通過建立回歸方程,分析各要素與被解釋變數之間的相關性,得到表3結果。4、分析結果通過計算發現,信度的各個指標都對交易的達成起到積極作用,不同之處在於對交易達成的重要性有所區別。其中對第三方的依賴是消費者最為看重的,這也表明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環境的依賴性較高;對服務的感覺也較高,表明消費者逐漸注重個人體驗,在消費層次和質量上都有新的追求。
(二)電子商務活動誠信缺失的原因網路經濟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席捲全球,網路成為商務的媒介,信用、誠信危機成為網路經濟發展的屏障,網路上充斥著謊言、虛假、陷阱、騙局。據統計,每年全球發生在網路上的投資金額詐騙達十幾億美元,究其原因主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缺乏誠信機制,電商交易可信度低。現實生活中欺詐行為每天都有發生,而電子商務因其所獨具的網路虛擬性成為一種無需見面的交易模式,讓很多人在思想觀念上都較難接受。「無奸不商」這種觀念在很多人心中早早埋下,人與人、消費者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更多的是防範,相互之間的信任很難建立,這些都是電商發展路途中的心理障礙。二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不夠完善,極大地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需要法律作保障,電子商務也不例外。不夠完善的立法必然會導致對違背道德、誠信之人的仲裁不力,對嚴於遵守誠信道德者的保護不夠到位,其直接結果就是失誠收益大而成本低,守信收益小卻成本高,如此一來,失誠失信的不良之風將會蔓延整個行業甚至整個社會,這不僅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更有可能敗壞整個社會風氣。三是政府監管不嚴,網路經營門檻低。由於我國還沒有制定相關的《電子交易法》對網路經營應具備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一定的判斷和裁定,因此,網路經營許可的認證還有許多問題。現實操作中,耳熟能詳的淘寶網和京東網等大型的交易類網站對申請經營的認證都只是在乎形式。電子商務經營人員因網路的虛擬性,讓網路經營者的身份辨認難度提高,甚至出現多種身份或出現冒用他人身份的情況。另外,政府有關部門對電子商務行業的經營活動缺少有效的監管。一方面嚴重影響了人們對電商的信任和理解,另外也使得電子商務在誠信交易方面存在著不小的隱患,同時極大阻礙了電商的大規模發展。
❷ 電子商務法的最高處罰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草案亮相 網路刷單最高處罰50萬元
來源:南方都市報12-20 08:59
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發
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發
呼喚已久的電子商務法草案,昨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該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12部委參與立法。草案首次定義電子商務以及第三方平台,明確電商需辦工商登記並依法納稅,不得未經授權收集個人信息,不得刷好評或刪差評,違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草案還對跨境電商、電子支付、快遞等作出規定。
電商法是一部什麼樣的法?
對實踐迫切需要的作出原則性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在會上作了關於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說明,用15字概括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重要作用: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當前,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已經躍居世界第一,但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突出矛盾、問題。
昨日亮相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共8章94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服務、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值得關注的是,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電子合同、電子支付、快遞物流、數據信息、爭議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均有專門的章節。
電子商務法的定位是綜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呂祖善指出,鑒於電子商務仍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立法必須給創新留有夠空間,不可能也不必包羅萬象、事無巨細,主要針對重要而且實踐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原則性規定。
「立法始終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呂祖善指出,要促進發展,首先要明確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責任和義務。電子商務法立法還鼓勵形成企業自治和行業自律,發揮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和電商經營者形成的市場內生機製作用。
呂祖善還提到,電子商務法規范與保障並重,對電商明確了資質條件、公示和審驗義務、服務安全等,形成良好的營商環境,注重加強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為何對電商專門立法?
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規中需綜合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網路安全法、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等,已有相應規定讓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什麼還要一部專門電子商務法?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
❸ 電子商務是違法經商嗎
不是違法經商,而是新的生意模式,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專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屬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❹ 請問電子商務中有哪些法律糾紛
主要在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簽名合法性,計算機故障糾紛認定,和物權轉移風險幾個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以下為引用並非本人著作,僅供參考!
1、 注意區分邀約和邀約邀請。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應依據要約承諾規則訂立。但是,在網上購物中合同的成立有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判斷。這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如某消費者在網上看到某產品,非常滿意,於是通過電子郵件表明自己的購買意思,但因為該商品還處於試驗期,所以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這時要判斷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即在於判斷公司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含義是,當事人發出一項意思表示(如以某種價格在何時賣多少東西),如果對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作出承諾的行為,如招標廣告。在普通購物中,商品標價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而在網上購物中,因為購買者沒有看到商品的實物,所以應當分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在網頁上已經登載了商品的價格、圖片即價格的有效時間,應認為屬於要約,只要消費者按規定填寫了資料,或者發出了電子郵件,合同即成立,無論何方不履行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在新產品上市以前即發布該產品的信息,應認為屬於要約邀請。
2、 自動訂單合同的成立。
在以電子郵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況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斷的。但是,在通過計算機自動回應系統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難以判斷。如商家設定但庫存商品小於某數量時,計算機自動向供應商發出訂單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計算機完成的。此時,當事人能否以自己沒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認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於,計算機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運行的,它執行的實際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時間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看,每一個交易均是一個合同關系,但這往往為經營者所忽略。比如消費者從商店買了一支筆,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般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會意識到他們之間已經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樣的意識也不會影響交易。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合同何時成立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樣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時也規定了數據電文方式的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此,電子商務網站在設計交易環節時,如何界定要約、承諾及其生效時間,將會決定電子交易合同何時成立,同時也將決定履行的方式和地點。當然,如果採用傳統的銀貨兩訖方式交易的,網路訂單並沒有太大法律意義。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信息的,該數據信息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信息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同理,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與此相同。
4、 合同的簽訂地點很重要,因為發生糾紛時,簽訂地點是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
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點?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信息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5、 計算機發生故障時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為計算機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錯誤時,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封閉式網路如EDI交易環境下,因為用戶都是因協議而加入通訊系統的,協議中往往會對此作出規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的,該意思表示無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種是在開放式網上購物的情況下,因為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網站,如果商家的計算機出錯,商家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而不能以計算機出錯為由,否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顧客的計算機出錯,合同不成立,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為對商家來說,交易安全是它必須承擔的責任;對顧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實則是第一位的。
6、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網上購物中,商家往往採用格式合同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大型的是所謂的click-wrap條款:消費者只能點擊"接受"或"拒絕",而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商家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往往有許多"霸王條款",如規定商家對運輸遲延不承擔責任等等。因為這些條款往往文字較小,內容又多,因此消費者往往不加細看即表示接受。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格式合同和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
7、 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
網路只是一個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路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但出了問題時,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已經失蹤了,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捲入訴訟。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實施將那些小說上載行為的是一個叫做"靈波小組"的與他們有合作的工作室,而並非他們自己。在美國,NAPSTER的案例也相當典型,因為在該案中實施音樂上載、下載的都是那些用戶,而不是NAPSTER自己。
❺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調整以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答范體系。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既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字法、電子認證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總體上屬於商法的范疇。
❻ 電子商務是傳銷嗎
一、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專直接或者間接發屬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二、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❼ 電子商務違法嗎有沒有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並不違法。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電子商務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同時網路營銷也是電子商務的一種產物,而且對於網路營銷來說,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網路營銷方案,那樣才有便於計劃的實施。
電子商務是由法律依據的。
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電子商務法修改歷程:
1、2013年12月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網規優化工程」研討會在法律出版社舉辦,據了解,我國電子商務立法草案有望年內完成。
來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等政府部門,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等行業協會,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法學界與會專家共同指出,社會共治原則作為電商立法的最大共識,已經非常明確,由於大眾評審機制,吸納社會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糾紛,是未來電子商務法倡導的方向和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