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稅收案例
以「彤彤屋」網店偷稅為例,在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下,探討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原則,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路小店裡,「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於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路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路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附屬鏈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㈡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案例
案例一:
淘寶「錯價門」引發爭議
互聯網上從來不乏標價1元的商品。近日,淘寶網上大量商品標價1元,引發網民爭先恐後哄搶,但是之後許多訂單被淘寶網取消。隨後,淘寶網發布公告稱,此次事件為第三方軟體「團購寶」交易異常所致。部分網民和商戶詢問「團購寶」客服得到自動回復稱:「伺服器可能被攻擊,已聯系技術緊急處理。」這起「錯價門」事件發生至今已有兩周,導致「錯價門」的真實原因依然是個謎,但與此同時,這一事件暴露出來的我國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不容小覷。在此次「錯價門」事件中,消費者與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訂單,買賣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作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寶網關閉交易,這種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蔣蘇華認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淘寶網的行為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賠禮道歉並賠償消費者的相應損失。
總結: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比如,支付寶或者網銀被盜現象頻頻發生,給用戶造成越來越多的損失,這些現象對網路交易和電子商務提出了警示。然而,監管不力導致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護。公安機關和電信管理機關、電子商務管理機關應當高度重視電子商務暴露的安全問題,嚴格執法、積極介入,徹查一些嚴重影響互聯網電子商務安全的惡性事件,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
㈢ 為什麼說線上電商易逃稅
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全國工商聯在北京共同召開了「深化稅收改革,助力民營企業發展」的座談會。參加此次會議的電商企業代表阿里巴巴馬雲和京東劉強東針對線上線下企業稅負問題發表建議和觀點,引發網友熱議。馬雲指出大企業是納稅主力,明確主張淘寶店不能納稅。劉強東則認為目前淘寶存在著企業法人,並指出以自然人名義開淘寶店鋪,瞞報電商營業收入,從而達到漏稅目的。
㈣ 最近三年電子商務環境下增值稅稅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紹
1、「彤彤屋」偷稅案例。熟悉電商的人們都會知道全國首例電子商務交易偷稅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終。下面簡單介紹一下當時的事件:張黎在購買嬰兒用品的時候發現了網上的商機,便用市場策劃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商鋪,客戶群增大後她又利用公司名義開了一家嬰兒用品網站,並利用電子商務納稅的漏洞,採取不開發票不計賬的方式進行逃稅約11萬元有餘。被查處後經審理,她的公司因納稅問題被罰款10萬元,不僅如此她還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
2、武漢出現首例個人網店交稅的例子。2011年6月武漢的網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漢市稅務局開出的一張四百三十多萬元的第一張個人征稅單。根據記錄顯示,該網店在2010年這一年總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同時,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的稅務法律,但是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交易都需要納稅,這就為武漢的個人納稅事件提供了依據。同時,武漢市還提出,將對皇冠級以上的個人網店發出納稅通知,鼓勵個人網商店者辦理納稅事宜。
3、電子發票應用。為了改善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協調稅收部門進行稅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選擇作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巨頭的京東開展電子發票工作。當時的電子發票只服務於北京地區購買書籍和音像製品的消費者,並切只限於購買。同年的10月中旬,京東正式向我國首都啟動電子發票服務,並且推廣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報銷類的電子發票。同一年10月,蘇寧易購也在南京正式進行了「電子發票」的應用。並於8日開出了江蘇地區首張電子發票。當時,小米也在積極的引入「電子發票」項目,並於2014年2月12日開始試行開具電子發票,成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備開電子發票的試點,與京東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務用戶不僅是北京市的市民,還包括全國的消費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這一案件的出現,恰恰改變了許多人認為「在網上交易不需要納稅」的誤區,在電子商務行業征稅還是不征稅依然不是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在電子商務上的貿易經濟活動同樣需要交稅。從這個事件不難發現國內電子商務企業在的稅收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
(1)消費者消費習慣問題。由於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沒有要發票的習慣(包括網購),而多數的店家在消費者不主動要發票的時候,不會主動提供。甚至當店家提到不要發票會給消費者適當的優惠的時候,消費者就會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這一特徵逃避了納稅的義務。
(2)經濟貿易的主體難以明確問題。目前,我國明確規定企業在網路上交易需要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虛擬性的網路無法明確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識進行貿易的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張黎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將B2B的交易模式隱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網路不能確定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的漏洞,進行企業的經濟往來。
(3)營業額難以明確問題。在電子商務中,所進行的經濟貿易不會留下痕跡作為計算的標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對交易雙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額都採用加密技術,使政府部門在監督核對方面產生了相當大的困難。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利用這一點,不記賬,完全隱藏了公司的收益,為自己的偷稅行為提供便利的基礎。
2、武漢出現首例個體網店交納稅款案例分析。在對「我的百分之一」淘寶店實行收稅的時候,作為網店的店主周欽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納稅之後他感覺非常輕松,並且他還透漏說在面對杭州某區對淘寶網上前100名的網店發出的招商優惠的時候,也很動心,但是最後還是留在了武漢。同時武漢的其他個人網店在納稅的問題上還是比較積極的,但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稅收標準的問題,尤其是電子行業的網店經營者,面對微薄的利潤,他們希望在納稅標准上有所優惠,進而減輕營業的壓力。
這就是說,在進行稅收的時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慮優惠政策,避免網店的遷動給當地的經濟造成損失。當然這個案例中也涉及到一個地域管理的問題。「我的百分之一」網店的注冊地在武漢市,所以武漢市可以對其進行稅務的監管。而虛擬的網路世界,許多交易的雙方是不確定的,稅務部門無法明確交易地點,所以不能對稅收進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雖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鋪在武漢注冊,但是它注冊時依託的網站是淘寶網,而淘寶網屬於杭州企業,這就在稅收方面產生了巨大的沖突,杭州和武漢就出現稅收不當的現象。所以在管轄權問題上要設立明確的稅收制度,避免稅收的沖突。
3、電子發票案例分析。對於開具發票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此舉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就是報銷問題。到目前為止,許多單位根本不接受電子發票,所謂的電子發票也不能作為報銷的憑證。企業之所以不認可電子發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據的,電子發票因為是電子的形式,所以在實行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它可以進行多次下載列印,若規定其只可以列印一次,又無法避免列印過程中出現列印失敗的現象。所以,這就需要我國的相關機構在提倡實行電子發票的同時,做好電子發票的防偽以及稅務錄入等相關的工作,解決報銷等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電子發票越來越普及,就降低了網路營銷的優勢,部分商家會將電子發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註到消費者身上,這也就無形當中使電子商務的價格優勢大打折扣。大的電商商戶對電子發票的實行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但對於小電商來說無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這也會變相的打擊電商商戶的積極性,減緩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
㈤ 劉曉慶漏稅事件是怎麼回事
劉曉慶因涉嫌偷漏稅於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被依法逮捕。
二00二年四月二日,北京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分局對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公司和北京曉慶經典廣告公司涉嫌偷稅立案調查。已調查證實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一九九六年以來採取多種手段偷逃巨額稅款,已涉嫌偷稅犯罪。
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責任人該公司總經理靖軍和前任會計方利刑事拘留。五月三十日,上述二人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六月十八日對該案責任人冉一紅(又名劉曉紅)刑事拘留。
(5)2016電子商務偷稅事件擴展閱讀:
繳稅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種強制執行的義務,一旦冒了這個天下之大不韙,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來源。政府或曰國家本身既不能創造財富,也不擁有財富,它的作用是把社會的財富重新分配。這重新分配的財富就是納稅人的錢。也就是說,所謂國家撥款並不是國家印鈔機里湧出的鈔票,而是來自每一個納稅人一點一滴的積累。
偷漏稅款也就是偷了「國家的錢」,偷了國家每一個公民的錢。它意味著我們損失了應該享受到的公路、綠地、體育設施等等與每一個人密切相關的東西。但遺憾的是,這些東西的損失並不具有像丟了錢包那樣的切膚之痛,這也因此造成了社會納稅意識的淡薄,以及對偷漏稅行為的冷漠。
對於那些層出不窮的偷漏稅花樣,制度永遠是滯後的,永遠是不「完善」的。對於企業本身來說,會計制度的虛弱和一些領導人絕對的一言堂而形成的附庸關系,也形成了滋生偷漏稅的土壤。
對於納稅人來說,僅僅有偷漏稅可恥、偷漏稅犯法的觀念是不夠的,「納稅光榮」不能僅僅停留在口號和標語上。報章上屢見呼籲的「納稅憑證」等制度,以及如何更好體現納稅人權利的問題都值得我們在「劉曉慶事件」之後認真思考。
㈥ 關於偷稅的一些案例!!!
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偷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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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05年3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接到青海省國家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海西化工建材股份公司偷稅案」督辦函,該局隨即成立專案檢查組,對該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水泥及涉稅事宜逐項進行調查、詢問、核實、取證,並詳細檢查了該公司的納稅情況。經調查發現了這個公司的主要偷稅手段及違法事實(一)未做銷售收入,造成少繳增值稅。2004年度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 27日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用電和材料328287.75元(含稅)銷售給海西蒙西聯鹼業有限公司,賬面上未做收入造成少繳增值稅47699.93元。(二)購進貨物與支付款項等不一致。(三)名實不符,違反稅收優惠政策。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多種方法,多退增值稅稅金282677.36 元。
國稅部門專業人士分析:A.對違法事實(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對少繳的增值稅47699.93元追繳入庫。 B.對違法事實(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的規定,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123969.23元,補繳增值稅123969.23元。C.對違法事實(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對不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多退增值稅282677.36元補繳入庫。以上三項共少繳增值稅454346.52元。D.對該公司違法事實(一)、(二)、(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其偷稅行為處以罰款227173.26 元。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結果:目前此案經審理,已按法定程序向企業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未提出聽證申請後,正式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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