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② 電子商務法規案例分析
1.承諾有效,應當履行協議
2,甲公司違約
③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
應該有效,因為電子商務網站是提供客戶交易的平台,韓某是顧客,通過交易已經內成功拍下汽容車了,商家應該支付,但是賣主談到有人錄錯了,那麼那個錄錯的就是第一責任人,他應該賠償韓某的損失,如果錄錯只是借口,那麼賣家必須給付韓某汽車。而且韓某已經掌握了交易資料,這在法院是非常有利的證據。另外既然交易已經成功,就說明賣家已經知道買賣的流程,也應該知道韓某花116元要購買汽車,他們為什麼沒能即使阻止,反而將電子確認書和合同交給了韓某呢?這很可能是汽車公司的炒作,只不過沒想到韓某會把他們告上法院。
我覺得反映出電子商務相關機構監管不嚴,沒有切實有效地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對交易流程的嚴格性,准確性應當加強。
④ 關於電子商務法的案例
電子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
近日,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QQ」聊天記錄,一審判處涉嫌強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馮唐新有期徒刑4年。成為安徽省首次運用電子證據判案的案例。電子證據越來越引起人們關注。從電子證據出現的頻率來看,近幾年,電子證據多運用於民事案件而運用於刑事案件的情況卻十分罕見。此案就是藉助電子證據審判刑事案件典型例證,對於探索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4年10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警隊接到一群眾報案,稱其不滿14歲的女兒小麗(化名)在一家賓館被人強奸。刑警經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馮唐新在2004年8月初與小麗通過網上「QQ」聊天相識,馮唐新在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要求與其發生性關系。2004年9月8日晚,馮唐新以出差為由,將小麗約到某賓館內,見面後與其發生性關系。雖然馮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實,但由於被害人親屬報案距發案時間已過去44天,並且沒有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致使案件難以取得突破。此時,犯罪嫌疑人馮唐新突然翻供,不僅否認知道小麗的年齡,而且否認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為此,檢察機關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辦案刑警依法搜集到馮唐新通訊錄及其他網友的旁證,確定馮唐新與小麗「QQ」號網上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廈門等公安機關網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刑警獲得了馮唐新與小麗在「QQ」上的聊天記錄,並將其列印出53頁。
庭審中,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採信了公安機關搜集的「電子證據」,並在判決書上寫道:「網上聊天記錄雖然具有虛擬性,但在本案通過偵查活動還原為與真實世界前後連貫的事實,具有穩定性和整體性,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網路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的意見不予採納。」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報案距發案時間較長,並且此類案件在提取證據方面具有較強的實效性,因此難以得到能夠有力證明案件事實的傳統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電子證據無疑派上了大用場。電子證據之所以能夠凸現出它的作用是由它的特性決定的。
首先介紹一下電子證據的概念:
電子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文件。這個定義確定了它的根本屬性——電子文件,這是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的最大區別.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就電子證據問題出現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QQ記錄是否可以證明犯罪,是否具有證明力;
做為一項刑事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三個要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第(2)款對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規定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特別強調了對電子證據生成的可靠性、儲存的可靠性、傳輸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根據《電子簽名法》,筆者認為QQ聊天記錄應屬於數據電文,《電子簽名法》對於如何認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數據電文的保存方法和傳送方式給予了明確的規范。由此可推斷本案公訴方提供的QQ聊天記錄具備真實性。其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
在2004年刑警獲得的QQ聊天記錄中記載了這樣的內容,小麗說:「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雖然,被害人已將不滿14周歲的事實告訴加害人,但是,筆者認為仍不能斷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處於虛擬空間中的聊天者其心態與現實世界有所不同,身份的虛擬性使聊天者對談話內容抱有懷疑。假設小麗在與犯罪嫌疑人通過QQ進行聊天過程中的表現與之年齡智力不相符,並且其外表也令犯罪嫌疑人產生超越真實年齡的假相,那麼,「明知」這一主觀心態不成立。在本案中,沒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相信被害人所說的:「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難以斷定。
再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被告馮唐新實施強奸後在QQ上向其他網友介紹了與小麗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但是並不能單憑被告與其他網友的聊天記錄就認定被告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在聊天記錄得不到現實證據的作證的情況下,不排除被告刻意炫耀的可能。在本案中,被告與網友聊天時描述的內容與被害人描述情況吻合,因此可以認定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回顧電子證據的三個特點:高科技性、多樣性和證明力欠完整性。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必要對電子證據的運用採取較之傳統證據有所區別的態度。具體表現在:
⑤ 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案例分析的目的:將來進行電子商務項目優化、問題分析,以及策劃電子商務方案和項目積累知識與方法。在進行電子商務案例分析時,一般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模型進行系統分析,以科學把握案例的精髓。
電子商務案例分析模型(分析方法和步驟):
一、電子商務模式定義
二、案例基本情況匯總
三、案例價值網路定位
四、電子商務模式分析
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
電子商務的技術模式
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
電子商務的管理模式
電子商務的資本模式
五、分析結論與建議
一、電子商務模式定義
分析一個電子商務案例,首先要判斷其電子商務模式,把握這種電子商務模式的特徵和分類,進而理解其對電子商務各利益主體的優勢,為進行案例分析奠定基礎。
二、案例基本情況匯總
匯總是進行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的基礎工作,需要通過現有文獻、網路調查、實地考察、網站瀏覽、在線討論列表和公司宣傳材料等途徑盡可能詳細地收集擬分析案例的基本情況,並進行匯總整理。一般應包括案例所涉及公司或項目的成立時間、投資主體、業務范圍、產品或服務、發展歷程和市場地位等內容。
三、案例價值網路定位
首先要對案例進行由表及裡的系統分析,就是要在對電子商務案例的功能結構進行科學定位的基礎上,界定電子商務模式中所包含的各個主體,具體包括相關電子商務公司、客戶、供應商和合作夥伴等,把握主要的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特點,明確該電子商務模式對各主體的功能及每個參與方所能獲得的利益。
四、電子商務模式分析
在功能結構和價值網路定位的基礎上,要就案例的商業模式、技術模式、經營模式、管理模式和資本模式分別進行系統的分析,以掌握電子商務模式的內涵,為進行電子商務項目管理和策劃積累經驗。
(一)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
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是電子商務項目運行的秩序,是指電子商務項目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信息流、收入來源,以及各利益主體在電子商務項目運作過程中的關系和作用的組織方式與體系結構。它具體體現了電子商務項目現在如何讓獲利,以及在未來長時間內的計劃。
主要包括以下內涵:
1.戰略目標
戰略目標就是企業價值的社會定位,即企業使命。電子商務運營商隨客戶提供的價值可以表現在產品或服務的差別化、低成本和目標集聚戰略上。
(1)產品或服務的差別化戰略
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產品特徵;產品上市時間;客戶服務差異化;品牌形象。
(2)低成本戰略
是一種先發制人的戰略。主要表現在生產和銷售成本的降低上。
(3)目標聚集戰略
是一種具有自我約束能力的戰略。當公司的實力不足以在產業更廣泛的范圍內競爭時,公司可以利用互聯網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為某一特定的戰略對象服務,往往能在該范圍內超過競爭對手。
對電子商務案例戰略目標分析需要回答以下問題:
①公司所運營的電子商務模式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②電子商務能夠使公司向客戶提供哪些獨特的產品或服務,或者使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具有哪些獨特的客戶價值?差別化、低成本還是目標聚集?
③對傳統企業而言,要明確企業實施電子商務是為了產生收益、減少開支、改善客戶關系還是支持傳統商務?
④電子商務是否能夠使公司為客戶解決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新問題?
⑤公司是否有明確的戰略目標規劃。
2.目標用戶
企業電子商務模式的目標用戶定位是提升網站流量,吸引客戶的重要步驟,目標用戶可以是廣大個人用戶,也可以是企業客戶,對目標用戶的界定,一方面要從該地域范圍界定,即判斷用戶的地理特徵;另一方面還要從用戶的性別、年齡、職業、受教育程度、生活方式和收入水平等人口學特徵來劃分。
進行電子商務案例的目標用戶分析時,需要回答以下幾個回答。
①所分析的案例網站的用戶范圍是哪些?具有什麼特徵?
②對傳統企業而言,電子商務能夠使公司接觸到哪些范圍的用戶?是面向全球的用戶還是一定地理范圍的客戶?是面向商家還是面向消費者?這些用戶具有什麼特徵?
3.產品或服務
當公司或網站決定了目標用戶後,必須決定向這些用戶提供什麼產品或服務。
進行電子商務案例的產品或服務分析時,需要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①案例的網站提供哪些產品或服務?哪些服務對公司的電子商務模式起著關鍵作用?
②對傳統企業來說,電子商務是否改變了原有的產品或服務?
③公司對各類用戶分別提供哪些產品或服務?
4.贏利模式
進行電子商務案例的收入和利潤來源分析,需要回答如下問題
①案例的網站從哪些客戶獲得哪些收入
②對傳統企業來講,公司原有的收入來源有哪些途徑,電子商務使公司收入來源產生了哪些變化?公司實施電子商務後有哪些新的收入來源?
③公司收入來源中,哪些對公司的利潤水平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④哪些客戶對哪些收入來源作出貢獻?
⑤公司利潤的決定因素有哪些?
5.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是相對稀缺的資源和有特色的服務能力,它能夠創造長期的競爭優勢。
核心能力是公司的集體智慧,特別是那種把多種技能、技術和流程集成在一起以適應快速變化的環境的能力。
進行電子商務案例的核心能力分析,需要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①公司擁有的能力是什麼?
②公司實施電子商務需要哪些新的能力?
③電子商務對公司已有的能力有哪些影響?
④公司的這些能力有哪些是其他公司難以模仿的因素?
⑤公司如何才能保持它的競爭優勢?
⑥公司在形成和保持這些競爭優勢的過程中,採用了哪些營銷戰略?
(二)電子商務的技術模式
在所有電子商務項目中,都需要合理規劃它的技術模式,技術模式是商業模式的實現基礎。它是支撐電子商務系統正常運行和發生意外時保護系統、恢復系統的軟硬體和人員配置系統。
進行電子商務案例的技術模式分析,需要一下幾個方面的分析
①公司電子商務採取哪些技術開發與應用模式?
②公司電子商務應用的總體技術結構是什麼?
③公司電子商務系統中計算機硬體系統的配置情況,軟體的選擇與應用情況?
④公司商品掃描系統、支付刷卡系統、企業資源計劃、客戶關系管理、供應鏈管理等專用系統的應用情況。
⑤公司電子商務網站的解決方案和使用的安全技術
⑥公司電子商務的支付技術應用情況
⑦公司電子商務應用中網路和通信系統的結構與技術水平
(三)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
是公司面向客戶,以市場的觀點對整個商務活動進行規劃、設計和實施的整體結構,它包括如何讓客戶知曉並認同公司的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和如何實現公司的電子商務商業模式,以滿
足客戶需求。
進行電子商務案例的經營模式分析,需要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分析。
①公司採用何種策略和方式推廣自身的商業模式,以擴大客戶規模?
②客戶搜尋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渠道與方式有那些?商品展示採取什麼方式?客戶與公司的信息交流採取什麼方式?
③商務咨詢洽談的方式與途徑是什麼?交易訂單簽約方式是電子化的還是紙質的?
④交易的貨款支付採取何種方式?具有什麼特點?商品的物流配送採取哪種方式?具有什麼特點?公司提供什麼樣的電子化服務方式?
(四)電子商務的管理模式
是在電子商務運營過程中,從組織上提供的為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和發生意外時能保護系統、恢復系統的法律、標准、規章、制度、機構、人員和信息系統等結構體系,它能對系統的運行進行跟蹤監測、反饋控制、預測和決策。
進行電子商務案例的管理模式分析,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①公司電子商務組織採用何種形式?其組織文化和人力資源管理具有什麼特點?
②公司電子商務的業務流程具有什麼特點?是否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
③公司電子商務管理具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來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進行?
④電子商務的物流管理、供應鏈管理、客戶關系管理和支付管理具有哪些特點?
⑤公司電子商務網站的服務有效性如何?
⑥企業電子商務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採取何種安全技術和系統安全管理制度?
⑦網站建立了哪些信用機制以保證電子商務交易各環節的順暢進行?
(五)電子商務的資本模式
是指從電子商務資本的進入、運作到退出的整個結構。公司電子商務的資本模式主要有風險投資型的資本模式和傳統投資型的資本模式兩種。
⑥ 電子商務案例分析題
如果是做搜索,數據要落實到每個詞下面,核心詞,關聯的長尾詞等等的數據表現。以回這個答邏輯來解釋直通車的開法,當我們做低價引流的開廣泛的時候,需要的是體量,量變產生質變,因為你在做廣泛引流的時候訪客不是集中在哪些詞的而且可能每天是不同詞的多與少,數據會變動
⑦ 查找一則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案例,並分析你的觀點
電子商務公司於2000年3月20日設立,注冊資金為620萬元,共有三方股東;出資情況分別為:被告信息港發展公司出資220萬元,占出資比例35.48%、被告銀翔中心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原告聶梅英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該公司系從事電子商務、CA認證等服務的特殊行業。根據《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注冊資金應不得低於3000萬元。電子商務公司為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需新增注冊資金2380萬元。為此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7日召開了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臨時會議並形成了決議:「1、為了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注冊資金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的條件,同意公司增資擴股2380萬元,增資擴股後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2、同意各股東按原出資比例負責增資,其中信息港發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負責增資845萬元、銀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聶梅英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3、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4、出資形式嚴格按照《公司法》的關規定執行,天津市銀翔經濟發展中心和聶梅英表示以現金形式出資;5、以8月25日為最後期限,各股東負責的增資交天津信息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6、股東如不能按時完成承諾的籌資數額,未能實現部分自動放棄認繳權,由其他股東優先認繳。其他股東不再認繳的部分,由董事長負責引資完成。」聶梅英對該決議第三條,引入新股東出資表示反對。2005年8月15日聶梅英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根據聶梅英的提議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20日召開了第二屆第四次股東會臨時會議。此次股東會只形成了會議紀要,未形成股東會決議。2005年9月20日電子商務公司召開第二屆第五次股東會會議,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形成決議,同意以吸收合並的方式將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合並後朗德公司解散,聶梅英表示反對。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的效力問題。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從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上看,是各股東就增資事項進行的商討,其中各股東對於按原持股比例增資並無異議,但對於是否引入新股東增資,兩方意見相左。我國2004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綜合分析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增資時,原股東對增資有優先認繳的權利,也是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是否合作,同誰合作,以及共同出資組建公司是以股東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經營能夠正常開展。因此,法律規定了在公司新增資本時,各股東有優先於其他人認繳增資份額的權利。對於其他股東不能按持股比例認繳的部份,股東是否可以較股東之外的人優先認繳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並不明確。但是,對此可以從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去分析和判斷。《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但向股東之外的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使公司股份維持在原股東之間,不輕易向外擴散。公司股份是一個整體,由各股東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來自於公司原有股東的讓與。如果允許股東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資,無疑是公司的原股東向增資人轉讓股權。在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如果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公司原有股東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東讓與了新股東。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東願意自己出資購買這部分股份,其應比他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只有公司原股東均不能認繳增資,才可以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因此,認定公司原股東對其他股東不能認繳的增資享有優先於他人認繳的權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當原有股東能夠滿足公司的增資需要時,就不能由股東之外的人認繳這部分增資。否則,就違反了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對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上訴人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對公司的增資有權優先認繳,且不同意新股東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繳公司需要增資的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向公司進行增資。
基於上述分析,電子商務公司第二屆股東會第三次會議決議的第三條規定:「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由於聶梅英曾明確表示反對該條內容,並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因此,在聶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東進行增資,該條款的規定侵害了聶梅英對公司增資的優先認繳權,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各股東應按原出資比例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公司增資。在第二屆股東會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按原出資比例增資仍無異議,但對於以什麼形式出資,是否可以引入新股東出資,以及在什麼期限內出資意見不一,未達成一致意見。在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的出資期限到期後,各股東雖未按期履行增資義務,但並不能因此而認定股東自動放棄優先認繳權。因為在第三次會議後的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於第三次會議所約定的出資期限的變更持不同意見,並未形成最後定論,仍處於繼續協商的狀態。原審判決以此認定上訴人放棄優先認繳權不妥。此外,第四次會議雖然只形成會議紀要,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議只要製作了會議記錄且有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會議紀要的內容足以證明在出資期限問題上,變更了第三次會議所作決議的規定。
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主要是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的合並應經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次會議就此決議事項,已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但此次會議所議之合並事項,實質上仍是要解決公司的增資問題。從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冊資本數額來看,其成立就是為了向電子商務公司增資。與其他公司合並是解決增資問題的途徑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東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冊資本,公司的合並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並是否能夠真正達到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目的,還要待實際評估資產狀況後,才能得出結論。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冊資本雖然為2,380萬元,但其與電子商務公司合並是否能夠滿足3,000萬元注冊資本的需求,還要對朗德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評估後才能確定。只有在該公司凈資產達到2,380萬元的前提下,才能確定朗德公司的各股東向電子商務公司投入了2,380萬元。公司合並與否應由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並以不損害各股東合法利益為前提。本案合並的實際目的是增資,現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資2,380萬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並無實際意義。為了確保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並行為實際上直接侵害了聶梅英優先向公司增資的權利。
綜上,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之間如果就公司事務產生分歧,應通過表決的方式解決,按資本多數決原則形成決議,股東應按決議執行。但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前提是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不得侵犯股東的合法權益。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明顯違反了公司法關於公司增資的相關規定,侵犯了聶梅英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增資享有的優先認繳權。因此,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原審判決認定這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有效應屬於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依法糾正。
關於聶梅英提出確認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無效的訴訟請求,因為目前電子商務公司並未實際與朗德公司合並,還只是公司股東會通過了一個將要與朗德公司合並的決議,該決議事實上並未得以實施,且在確認了本案聶梅英對本次增資有優先認繳權的前提下,如果聶梅英將資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與朗德公司合並的問題。故在確認第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前提下,此請求已無實際意義。
⑧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幫幫忙啦。謝謝啦
B.電子簽名案.
情簡介:
2004年1月,楊先生結識了女孩韓某。同年8月27日,韓某發簡訊給楊先生,向他借錢應急,簡訊中說:「我需要5000,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能出門,你匯到我卡里」。楊先生隨即將錢匯給了韓某。一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簡訊,又借給韓某6000元。因都是簡訊來往,二次匯款楊先生都沒有索要借據。此後,因韓某一直沒提過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於是向韓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於是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韓某歸還其11000元錢,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某卻稱這是楊先生歸還以前欠她的欠款。
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除了提供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1391166XXXX"的飛利浦行動電話一部,其中記載了部分簡訊息內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點資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麼這么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沒法見,你要是資助就得匯到我卡里!等韓某發來的18條簡訊內容。
後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簡訊的手機號碼撥打後接聽者是韓某本人。而韓某本人也承認,自己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仲的關於承認的相關規定,"1391173XXXX"的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由韓女士使用,韓女士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表示承認,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韓女士委託代理人撤回承認,但其變更意思表示未經楊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原告楊先生對該手機號碼是否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對該手機其沒有使用過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系韓女士使用。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行動電話簡訊息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同時行動電話簡訊息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經本院對楊先生提供的行動電話簡訊息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可以認定該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及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它書面證據相佐證。
通過韓女士向楊先生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請求並要求楊先生將款項匯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請求,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匯入。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韓女士屢次向楊先生承諾還款。
楊先生提供的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載明的款項往來金額、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體現的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的金額、時間相符,且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亦載明了韓女士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兩份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楊先生所提供的手機簡訊息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本院對此予以採納,對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主要問題:
1、從此案法官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您認為在此案中,手機簡訊是否能作為證據?
2、如何來確定簡訊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據您所知有沒有相關案例?
4、這個案子的意義?
簡單答復: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裁判了本案,我認為是合適的,根據對本案的描述,依據電子簽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中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單證、合同等,我們可以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台實施之前,我們缺乏對於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為原件、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具備什麼樣的證據效力等,十分不利於我國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於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一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操作人員、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如審查傳送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備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時是否嚴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來進行,能否有效地鑒別發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針對主要證據——手機簡訊息,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能夠確認信息來源、發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的情況、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可了這些手機簡訊息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是恰當准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是針對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的,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為此上海高院還專門出台了相關的解釋,這種情況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變。
根據有關報道,本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走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有關的活動在法律的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准。
⑨ 如何做電子商務的案例分析
一、今年電子商務分析
二、為什麼大批電商倒閉
三、電子商務前景
四、電子商務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