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杭州市電子商務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杭州市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全稱:Hangzhou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縮寫HZEC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杭州市范圍內從事電子商務研究開發、應用等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加強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杭州市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信息化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75號杭州數字娛樂產業園1號樓2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對政府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劃、政策、法規、標准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推動貫徹和實施。
(二)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反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五)經有關部門批准,加強國內外城市的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 促進城市間合作,共同推廣發展電子商務新技術的應用,為跨城市發展電子商務牽線搭橋;
(七)承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電子商務業務和課題研討,協助企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聲像資料;
(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門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凡在杭州市轄范圍內從事電子商務研究、現代物流技術研究、電子商務規劃及標准化研究、軟體研究、開發、銷售、服務和系統集成以及從事信息化事業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電子商務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協會工作的提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協會提供幫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除名;
(六)決定協會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子商務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牽頭處理本協會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日常經費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監事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產管理。協會理事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協會理事長、秘書長、監事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推薦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准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面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07年8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B. 在杭州做電子商務有什麼政策
為加速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進一步推廣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經市政府同意,建立電子商務進企業專項資金。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特製訂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2008年-2010年,在整合原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由市財政每年新增安排3000萬元資金,建立「電子商務進企業」專項資金。
二、資金用途
(一)對企業建設獨立電子商務應用平台的資助;
(二)對中小出口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資助;
(三)對中小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資助;
(四)對市電子商務應用示範企業的獎勵;
(五)開展「電子商務進企業」活動等其他支出。
三、資助獎勵條件
(一)申請資助、獎勵的企業和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必須在本市國稅、地稅部門登記納稅。
(二)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中小企業應是2008年1月1日後在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網站上注冊的新收費會員企業。
四、資助獎勵標准
(一)企業建設獨立電子商務應用平台的資助:按項目當年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二)中小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資助:按照財政、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和中小企業各承擔三分之一的原則,對中小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首期網路服務年費給予一次性資助。具體資助方式由市經委、市財政局根據上述原則與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商定。
(三)杭州市電子商務應用示範企業的獎勵:每年評選杭州市電子商務應用示範企業,並一次性獎勵10萬元。具體評選辦法由市經委、市財政局另行制訂。
五、申請程序
(一)項目的資助、獎勵申請原則上每季度的首月集中受理,具體由市經委負責。
(二)對建設獨立電子商務應用平台的資助,由承擔的企業在項目完成後提出申請,填報《杭州市電子商務進企業項目申請表》,並附項目總結、項目完成投資財務清單等相關材料,經企業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和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復審後報市經委(一式5份)。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審定合格後,下達資助資金計劃。
(三)電子商務應用示範企業的獎勵,由市經委、市財政局按評選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和獎勵。
(四)對中小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資助,由中小企業填報《杭州市電子商務進企業項目申請表》(一式3份)並附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簽訂的協議、網路服務費支付憑據等相關資料,報企業所屬區、縣(市)相關主管部門(1份)、財政部門(一式2份)。各區、縣(市)相關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匯總審定,並抄送市經委;對審定合格的項目,下達資助資金(全額)計劃。
六、資金撥付
電子商務應用示範企業的獎勵資金和市級企業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安排。
區、縣(市)級企業獨立電子商務應用平台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安排25%,區、縣(市)財政按有關規定落實配套資金。
中小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市)財政各安排50%。
中小出口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資助資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局關於杭州市中小出口企業電子商務財政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259號)規定落實。
市財政安排的獎勵、資助資金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撥付至各相關區、縣(市),各區、縣(市)應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企業。
七、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委負責解釋。
具體參考網站http://www.hzsmesc.com/swqy/index.asp
C. 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覆蓋本市行政區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進行的,或者交易標的跨越關境的電子商務活動。第四條本市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應當堅持先行先試、循序漸進、創新發展、依法規范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的機制。第五條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應當體現線上集成、跨境貿易、綜合服務的主要特徵,提高物流通關渠道、單一窗口信息系統、金融增值服務的水平,推動通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商務、物流、金融等一體化,促進線上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台和線下綜合園區平台聯動發展,建成投資貿易便利、監管服務高效、法治環境優化的全國跨境電子商務創業創新中心、服務中心和大數據中心。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建設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依法制定與跨境電子商務建設、發展、管理有關的政策,定期研究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協調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和創新發展。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負責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建設和統籌管理工作,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研究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問題,與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配合協作,簡化優化監管流程,推動體制機制創新,探索構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制度和規則;
(二)編制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統籌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線下園區的功能布局,協調、督促線下園區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招商網路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跨境電子商務招商引資工作;
(四)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領域交易、支付、物流、通關、退稅、結匯等環節的技術標准、業務流程、監管模式等方面的創新研究,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則和標準的形成;
(五)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和統計監測體系,實施信用評價、分類分級監管,推動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
(六)負責跨境電子商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全流程的專業風險分析,防控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交易風險;
(七)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和智能物流體系建設工作,推動跨境電子商務與倉儲、物流、金融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八)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人才體系建設;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第八條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在本市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九條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為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提供必要的保障,研究解決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發展中的問題。第十條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等建立行業自律體系,發揮行業組織自治作用。
跨境電子商務行業自治組織應當研究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推動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行業質量標准等,規范經營行為,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本行業的聲譽,引導跨境電子商務規范化發展,促進公平競爭。第三章發展規劃第十一條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要求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核心區、產業應用經濟圈和產業發展帶,形成全域覆蓋的總體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