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商務稅收意見與建議
中國電子商務正在經歷從概念到實踐的轉變,1999年交易額約2億多元,與大型商場相當。針對這一情況,本文針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中國政府需對WTO關於網路交易關稅問題作出決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關稅,是將無形產品視作有形商品征稅,還是參照歐盟的增值稅或預提稅政策,需要權衡財政收入和產業發展。建議在充分分析後盡快明確立場。
其次,中國應制定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過早徵收。考慮到技術成本和國際免稅現狀,對幼稚的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其發展。同時,需建立一支懂技術和稅收的綜合隊伍,並配合法律建設。
具體措施包括: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心和網路服務商給予營業稅優惠,對新型服務行業減稅,鼓勵國際銷售與服務,對企業信息化投資和技術升級給予稅收優惠,以及對自產商品銷售企業減稅。這些舉措旨在促進電子商務及其相關高科技產業的發展。
同時,稅收征管應適應信息化要求,建立符合網路經濟特點的稅收管理規程,加快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網路,建設現代化的稅收監控體系,總結和推廣「金稅工程」的經驗,開發針對電子商務的征管技術,並強化稅務幹部的教育和培訓。
總的來說,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優惠策略,既能保障財政收入,又能推動其健康快速成長。而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和稅務隊伍建設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因素。
Ⅱ 電子商務的稅務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已獲得了充足的發展,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卻顯得較為滯後。由於經營主體和方式的不同,電商中B2B和部分B2C均嚴格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申報納稅,較少出現漏征漏管戶。目前,我們討論的電商征稅問題主要存在於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的電商企業中。
1.未明確界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的確定通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判定。例如,通過住所來確認居民,對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通過營業地確定企業,對企業行使稅收管轄權。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部分既有實體店又在網上從事交易的商家其納稅義務人也很明確即為實體店鋪。然而對於由境外向境內提供服務、境內向境外提供出口的這類電子商務企業,由於交易雙方隱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在互聯網上只有伺服器、網站和網上賬號,整個交易過程完全是在網上完成,買賣雙方難以明確,甚至無法確認這項貿易究竟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伺服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存異議,有關廠商是否因此而成為該國納稅人也難以確定。
2. 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指對什麼征稅,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課稅標准。電子商務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為數字形式提供,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體和無形資產等由於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分,模糊的邊界直接導致對征稅對象的難以准確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確規定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納稅地點涉及到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依據,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往往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使得納稅地點也變得十分靈活和隱匿,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隨意性。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伺服器、賣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處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稅務機關往往無法像對傳統交易活動那樣准確地確認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也就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
Ⅲ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如何加強
1. 源頭採集:推進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和納稅申報
稅收數據的收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納稅主體必須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中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此方面,我國應當依據相關信息流、現金流和貨物流來明確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的性質、納稅期限和地點,通過完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規范電子發票發行,減少偷逃稅現象,深化電子稅務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頭監管領域,必須做好稅收登記工作,鼓勵納稅人自主申報相關涉稅信息。
首先,我國應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在未來的《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稅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中明確電子商務服務商協助稅務機關處理涉稅信息的義務,並對它們協助稅務機關進行涉稅信息管理提供明確的規則指引,要求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與此同時,稅務機關則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監督和治理。其次,還應做好稅務登記的公示工作,盡可能多地公開原始數據,以方便公眾在網上查詢相關信息。以廣東省地稅局為例,目前該省地稅局正依託大數據平台逐步推動透明稅務局的建設,公眾在網上既可以查盯納模詢廣東全省稅收總收入、分地區分稅種收入,也可以查詢企業繳稅情況、個人所得稅、社保費、欠稅公告、納稅信用等級、電子發票查驗、納稅人狀態等數據。[可見,不斷推動稅務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納稅人遵從的重要方式。在具體公示方法上,則可以採取這樣的做法:對於自建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可以要求其將稅務登記在網站上永久展示;對於利用第三方專用電子商務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則應要求在商家介紹處展示稅務登記信息,推行實名制個人電子商務經營等,完善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務登記制度。最後,在大數據時代,還應不斷加強對納稅人自主申報的制度激勵。當前,我國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制度依舊不完善,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只有年收入12萬以上的納稅人才適用自行申報制度,其他納稅人繳稅依然依託稅務機關的「檢查」來進行徵收,這就帶來了畸高的稅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國應不斷推進以「行政強制力為支撐」的稅收征管向茄純以「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遵從」為支撐的稅收征管模式改進,通過推動稅收立法制度改革來激勵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信息,最終促使納稅人自覺、誠信納稅。[14]
2. 即時追蹤: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代征與數據交換制度
電子商務通常會改變傳統商務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內容,例如將有形產品變為無形產品,將文字服務轉變為數字化信息服務等,因此,與傳統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將由於「中間環節」的缺失而無法監測到具體交易信息,進而造成稅基的日漸縮小甚至消失。加上網路交易的電子化和網路銀行的出現,稅務機關在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時難以明確是應當征稅還是免稅,也帶來了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中納稅人稅負的不公平。有鑒於此,我們應當從搭建「中間橋梁」,推進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斷加強稅收數據的信息共享和交換制度入手,不斷強化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
第一,應逐步建立起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定「代征」制度。當下,我國電子商凱緩務征稅之所以舉步維艱,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稅收來源的難以監控。以C2C模式為例,每一個網路交易平台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信息,以此作為第三方來管理支付結算,以確保電子支付的方便與安全。在這種模式下,處於「中間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對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目往來信息以及交易額等信息輕易地掌控。因此,我們可以依據網路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點,建立由網路支付平台(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進行代繳代征稅款的法定機制,由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委託相關的網路支付平台代征有關供貨方,特別是無稅務登記的供貨方從事網路交易的稅費,以解決征稅難的問題。[15]具體操作上,我們可以以淘寶為例,將第三方代繳電子商務稅收的流程規范如下:由買家在購買貨物後付款給支付寶,等確認買家收貨後,直接將支付寶中的稅款進行扣繳。
第二,應逐步推動電子發票在網路交易中的使用。電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時,也使我國傳統「以票管稅」的征管模式受到了沖擊,在此背景下,以信息為載體的電商交易亟須通過「電子發票」這種新的發票樣式來進行管理。電子發票正是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它是儲存信息系統的電子記錄信息,採用的是全新的無紙化發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網路交易沒有發票的「潛規則」,既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礎,也填補了發票管理與稅收管理的空白。藉助電子發票的使用,稅務機關可以對發票的流轉、貯存、查驗、比對進行全方位的管理,進而能夠實時掌控相關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發揮電子商務的稅收集聚效應,因此,我國應在當前電子發票大力試點的背景下,推廣電子發票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使用。 第三,應著力推動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伴隨著科技與信息化的發展,信息共享成為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趨勢和選擇,稅收數據作為大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須加強「信息管稅」建設,推動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正如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樣,稅收征管同樣需要第三方輔助平台,在我國,稅收征管輔助平台主要是「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然而,盡管該系統已在全國大部分省市上線成功,涉及的稅收收入佔全國的70%,但現有的許多數據流程依然流於表面,無法發揮該系統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優勢。有鑒於此,在大數據時代,稅務部門必須在確保數據可獲取的前提下加強信息化建設,盡早實現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數據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數據進行有效地監控,推動信息核查、監控的「網路化」。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還應盡早與國際互聯網實行全面連接,達成稅收交換與納稅遵從協定,通過與各國稅務局的網上合作,防止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流失,打擊逃稅、漏稅。
3. 後續監管: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我國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代征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首先,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網路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效關聯,將電子商務企業納入省局預警評估系統,定期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將電子商務納入正常的稅源監控范圍,進一步減少稅收流失。其次,作為信息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在信息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採用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與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關數據在管理的過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對此,為了既方便稅務機關使用相關涉稅信息,又方便利益相關方查詢相關信息,可以在大數據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設置,為稅務機關和利益相關方提供密鑰或解密的技術支撐,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詢、篡改或刪除。最後,法律責任是制度實施的保障,在大數據的平台之下,如果稅務機關違反了相關涉稅信息管理保密義務而對電子商務領域納稅人的信息進行違法披露的,應當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且應當對納稅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行政賠償;而如果是稅務機關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納稅人的涉稅信息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以彌補對納稅人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
Ⅳ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的影響
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伺服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伺服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於採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於採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伺服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政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並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Ⅳ 中國應實施怎樣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中國應實施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完善現行稅收政策:
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
保持稅收中性,重點征管B2C和大型C2C網店:
鼓勵小微企業發展:
給予電子商務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中國應實施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綜合考慮現行稅收政策、稅收征管實際、小微企業發展以及電子商務的戰略地位,在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逐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並給予電子商務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其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