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快遞不願送貨上門如何破局
1. 當快遞服務未能如約送貨上門時,消費者應首先與快遞員進行直接溝通,明確表達自己的送貨上門需求。
2. 若快遞員仍舊推脫,不妨直接掛斷電話,並通過官方渠道聯系快遞公司的客服進行投訴,並要求快遞送貨上門。
3. 如果客服同樣推諉或不作為,可以向國家郵政總局進行投訴,以促使快遞公司遵守服務承諾。
4. 快遞是否應當送貨上門,需參照快遞服務合同中的約定。若合同中明確承諾了送貨上門服務,快遞公司就應當履行這一義務。
5.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快遞企業有責任將快遞投遞到約定的地點和收件人手中,並允許收件人或代收人當面驗收快件。
6. 盡管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快遞企業和部分快遞員並未嚴格遵守,導致快遞丟失或未按約定送達的問題時有發生。
7. 快遞服務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促進信息的快速傳遞,尤其在商業文件和國際貿易活動中,快遞的這一功能至關重要。
8. 快遞業務的發展也推動了進口業務的進步,因為它能確保金融票據和單據快速而安全地傳遞至異地銀行。
9. 快遞服務對於促進貿易發展同樣功不可沒,它使得各種樣品、貨樣以及廣告、建築、保險等相關資料的傳遞變得迅速而可靠。
10.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際交流日益頻繁,快遞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其在國際經濟交流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❷ 快遞出現破損 保價不是理賠「唯一標准」
兩台機器賠償900元 德邦已與消費者協商一致
4月份,市民董先生通過德邦快遞給深圳的客戶寄出4台垂直風機,運輸過程中3台出現了破損。得知該情況後,董先生聯繫到德邦快遞稱自己保價了3000元,鑒於破損的程度要求德邦快遞賠償其1500元損失,而德邦方表示只能賠350元。6月24日,信網通過董先生了解到,近幾天德邦快遞已經與其取得聯系,並表示重新對破損貨物進行定損,最終給出的賠償金額是900元。「快遞公司說已經簽收的那台機器,距離現在時間太久了,所以只能按照兩台機器的價格,每台機器350元,再加上給我申請了200元的許可權,這樣一共900元。」
董先生告訴信網,德邦快遞曾向他表示,900元是公司能申請的最高額度,無法再向上級部門申請。對於德邦給出的答復,董先生認為此事持續的時間已經很久,便同意對方給出的900元理賠方案。
貨物定損標准按市場價格作為參考
一台機器理賠350元,還能再申請200元的許可權賠償,德邦快遞是如何進行定損的?是否有相關的依據標准?帶著疑問信網再次聯繫到德邦快遞深圳理賠中心。工作人員表示,貨物的定損並沒有明確的標准,而是按照市場價制定。「貨物定損沒有詳細的標准,不同產品有不同的渠道和來源,客戶不可能把機器中材料的價格百分之百給到我們,所以只能參考市場價去定。」該工作人員稱,如果公司給出的定損價格,客戶能接受就可以達成一致,如果不能接受則需要再次協商,讓客戶提供更詳細的價值明細再進行溝通。
該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對於董先生的貨物,是按照兩台機器的破損進行定損賠償的,根據照片顯示的外殼損傷,按照大概比例和市場價格進行參考,賠償金額每台450元。「按照規定客戶應在簽收貨物後48小時之內反饋損傷問題,但是董先生已經簽收的那台機器拖的時間太久了,我們也核實了在派送的時候客戶沒有提出什麼異議,外包裝也沒有明顯損傷,加上時間又超了,我們就沒辦法處理了。」
寄丟未保價蘋果手機 法院判決快遞公司全款賠償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興起,加之疫情原因影響,大眾更加依賴於網上購物,而像董先生這樣寄出貨物在運輸中破損、丟失的糾紛層出不窮,對於貨物是否保價、保價了多少,不應是快遞公司理賠的「唯一標准」,而應是消費者的一個「保險」。
信網獲悉,2015年,某法院曾受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大學生小劉通過快遞公司郵寄一部蘋果手機給濰坊市的同學。當天,小劉將快遞單和手機一並交於快遞員楊某。次日,小劉接到同學打來的電話,表示快遞送達的貨物中沒有手機,於是拒收快遞。隨後,小劉聯繫到快遞公司,對方承認運輸過程中手機已經丟失,但因貨物寄出時小劉並未保價,所以快遞公司只能賠償500元。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劉將快遞公司與快遞員楊某一並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時,為證明自己寄出的貨物為蘋果手機,小劉提交了網上還款記錄、購機發票、快遞公司內部聯系單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院認為小劉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其交寄的是蘋果手機。故對於小劉提出的快遞公司賠償購機款,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快遞公司賠償人民幣5288元。之後,快遞公司提出了上訴,但因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貨物未保價怎麼賠償?
貨物在未保價的情況下丟失,快遞公司為何應按手機全款進行賠償?《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小劉與快遞公司形成的是運輸合同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面對快遞運輸中的種種糾紛,作為消費者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官建議,消費者應選擇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齊全、合法的貨運、快遞公司並盡可能選擇規模大、管理規范、市場口碑好的貨運、快遞公司。同時,要認真閱讀快遞單、貨運單上的承諾及背面的合同約定,如發現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可要求進行修改或另選其他快遞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損失後退賠困難。在現有快遞收費模式的情況下,快遞物品價值較高時,消費者應進行保價。如果未進行保價,那麼就應當注意合同中對物品價值的約定。辦理貨物托運手續後,一定要保管好發票和收據等憑證,以備產生爭議後維權有據。收到貨物後要及時驗貨,檢查外包裝是否破損、貨物是否缺少,不管對方借故有多忙,千萬不要先簽字後驗收。一旦發現貨物有缺少、毀損情形,應立即向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採取當面拍照或在回執單上簽署質量問題等形式保留證據。
❸ 快遞暫行條例全文內容
《快遞暫行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是我國首部針對快遞業的行政法規。
第一章 總則
1.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2. 在中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服務或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3. 地方政府應創造良好環境,支持企業創新,引導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4. 政府行為應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維護競爭秩序,不得出台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快件從事危害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業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7. 郵政管理部門應與相關部門配合,建立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享相關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8. 快遞行業組織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提高服務質量。
9. 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10. 鼓勵使用環保包裝材料,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11.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12. 地方政府應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13. 地方政府應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14. 支持和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路,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15. 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應用。
16. 郵政管理部門應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17.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18. 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路資源。
19.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20.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21. 經營快遞業務,應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22.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在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23.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24.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依法保護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25.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26.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27.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如實提供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及寄遞物品信息。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
28.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節假日期間根據業務量變化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29.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法律法規對食品、葯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應遵守相關規定。
30.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31. 快件無法投遞的,應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應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32. 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33. 對保價的快件,應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應按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34.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件查詢等服務。
35.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時,應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36.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關於禁止寄遞或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37.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38.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
39.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拒絕收寄;發現已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
40.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41.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42. 郵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是否妥善處理用戶投訴等。
43. 郵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44.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
45. 郵政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46.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47.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違法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48.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非法檢查他人快件,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上述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49.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違法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50.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51.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52.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53.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❹ 電子商務如何分類
按參加主體劃分
一般來說,按電子商務參加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企業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政府間的電子商務以及企業內部電子商務這四類。
1、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電子商務
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就是人們常說的B2C,是通過網上商店實現網上在線商品零售和為消費者提供所需服務的商務活動。這是大眾最為熟悉的一類電子商務,如亞馬遜書店等就屬於這一類。隨著互聯網的普及,這類電子商務有著強勁的發展勢頭。
對於商家而言,建立網上商店更新了原有的市場概念,傳統意義上的商圈被打破,客戶擴展到了全國乃至全世界,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化市場。另外,由於在線銷售可以避免有形商場及流通設施的投資,交易成本將大大降低,可以節省大量商流費用,提高了商家的競爭力。
2、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
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又可稱為B2B,是指采購商與供應商通過互聯網談判、訂貨、簽約、付款以及索賠處理、商品發送和運輸跟蹤等所有活動。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包括供應商管理、庫存管理、銷售管理、交易文檔管理以及支付管理等功能。
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非特定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它是在開放的網路中對每筆交易尋找最佳夥伴,並與夥伴進行從定購到結算的全面交易行為。第二種是特定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是指過去一直有交易關系而且今後要繼續進行交易的企業間圍繞交易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特定企業間的買賣雙方既可以利用公用網路進行交易,也可以利用企業間專門建立的網路完成交易。
雖然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發展強勁,但企業間的商務活動的貿易額是消費者直接購買的10倍左右,無疑企業間電子商務將成為電子商務的重頭。
3、企業與政府間的電子商務
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電子商務涵蓋了政府與企業間的各項事務,包括政府采購、稅收、商檢、管理條例的發布和法規政策的頒布等。政府一方面作為消費者,可以通過互聯網發布自己的采購清單,公開、透明、高效地完成所需物品的采購;另一方面,政府的宏觀調控、指導規范、監督管理的職能通過網路可以充分、及時地發揮作用。藉助網路及其他信息技術,政府職能部門能更及時、全面地獲取所需信息,做出正確決策,做到快速反應,將政策法規及調控信息傳達於企業,起到管理與服務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發展電子商務主要依靠私營企業的參與和投資,政府只起引導作用。對於發展中國家中,則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參與和幫助。這是由於發展中國家企業規模偏小、信息技術落後、債務償還能力低,政府的參與有助於改善這一狀況。並且由於電子商務的開展涉及到很多方面,沒有相應的法規予以規范也是難以進行的。而政府對於法規的制定、實施監督及對違法的制裁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總之,電子商務中政府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電子商務的使用者,又是電子商務的宏觀管理者。對企業而言,政府既是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又是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管理者。
4、企業內部電子商務
企業內部電子商務是指在企業內部通過網路實現內部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的數字化。它的基本原理同企業間電子商務類似,只是企業內部進行交換時,交換對象是相對確定的,交換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較低,主要是實現企業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交換。而企業間電子商務實現的是兩個不同企業主體之間的交易,交易雙方存在信用管理、安全可靠等問題,因此比企業內部電子商務要求要高一些。企業內部電子商務是外部電子商務的基礎,而且相比外部電子商務更容易實現。
按交易過程劃分
按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可以劃分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後三類電子商務。
1、交易前電子商務
交易前電子商務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定貿易合同前的准備活動,包括:
1).買方根據自已要買的商品准備購貨款,制定購貨計劃,進行市場調查、分析以及查詢,了解賣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反復修改購貨計劃和進貨計劃,確定和審批購貨計劃。然後按計劃確定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規格、價格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互聯網來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商家。
2).賣方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廣告宣傳以及市場調查和分析,制定銷售策略和方式,了解買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尋找貿易夥伴和交易機會。其他參加交易的各方如中介方、金融機構、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也都為進行電子商務做好相應准備。
3).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將雙方磋商的結果以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形式簽定貿易合同。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可以簽定電子商務貿易合同。交易雙方可以利用現代電子通信設備和通信方法,經過談判和磋商,將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易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全部以電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進行簽約,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簽名。
2、交易中電子商務
主要是指買賣雙方簽定合同後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如中介方、金融機構、海關系統、運輸公司等等。買賣雙方要利用EDI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直到辦理完將所購商品從賣方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3、交易後電子商務
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後開始,賣方要備貨、組貨,同時進行報關、保險、取證、發信用證等,將所售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買賣雙方可以通過電子商務伺服器跟蹤發出的貨物,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處理雙方收付款、進行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才完成整個交易過程。索賠是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出現違約時進行違約處理的工作,受損方要向違約方索賠。按交易對象劃分1、有形商品電子商務
有形商品指的是佔有三維空間的實體類商品。這類商品的交易過程中所包含的信息流和資金流可以完全實現網上傳輸,但交易的商品就必須由賣方通過某種運輸方式送達買方指定地點。所以有形商品電子商務還必須解決好貨物配送的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商品配送具有范圍大、送貨點分散、批量小等特點。有形商品交易電子商務由於三流(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不能完全在網上傳輸,也可稱非完全電子商務。
2、無形商品電子商務
無形商品指包括軟體、電影、音樂、電子讀物、信息服務等可以數字化的商品,無形商品網上交易與有形商品網上交易的區別在於前者可以通過網路將商品直接送到購買者手中。也就是說無形商品電子商務完全可以在網路上實現,因而被稱為完全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