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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25-01-28 16:24:50

1.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法律規范有哪些

法律分析:
市場監管局的職能范圍是:
1、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組織貫徹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有關政策法規,起草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准化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負責市本級各類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類企業、者羨衫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3、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4、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
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市場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環境建設,指導並督促消費者就市場監管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指導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5、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全市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據委託開展調查。指導企業在國外(境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派氏的除外。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第十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於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發布違法互聯網廣告的首腔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移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案件交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依法由其管轄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部門。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2. 電子商務治理及監管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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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子商務監管體制
電子商務監管體制(E-commerce supervision system),是指政府履行電子商務活動監管職能的機構設置、管理許可權劃分及其相互關系的組織結構與制度。監管體制是完善電子商務監管的首要內容。
在我國,中央政府參與電子商務監管的部門主要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郵政局等部門。
目前,現有商務活動的監管體制仍可以延伸至電子商務領域。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網路安全保障、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的行業發展和規范制定等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工作,上述部門需要按照各自職責,以電子商務整個流程中的若干環節或具體電子商務行為為落腳點,單獨或者與其他部門配合,開展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工作。
由於各地電子商務發展的水平不一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設置電子商務主管部門,或者授權某一部門或者多個部門行使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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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直播電商作為電商行業新業態,近幾年發展迅猛,已成為互聯網風口。「直播帶貨」互動性強,繞過了經銷商等傳統中間渠道,直接實現了商品與消費者對接。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億,占網民整體的為了更好地促進直播電商行業發展,推動傳統商貿業轉型升級,此前,在2020年3月,廣州就出台了《廣州市直播電商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從加強頂層設計、打造產業集群、推動商貿領域應用、構建人才支撐體系、營造發展良好氛圍等五個方面,提出16條政策措施,要建立行業規范與標准,充分發揮廣州市先行先試傳統與優勢,按照《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結合廣州直播帶貨業態的具體實踐情況,盡快從市級層面探索制定涵蓋網路主播、內容發布平台、產品供應企業在內的相關主體和群體的規范與標准。大力支持直播電商發展,將廣州打造成為全國著名的直播電商之都。
2. 電子商務監管職責
電子商務監管職責(E-commerce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是指政府各部門監督管理電子商務活動的職責。電子商務跨行業、跨領域的特徵,決定了需要多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7條的規定: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依照國務院「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即「三定」方案的規定,各有關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管職責如下: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定電子商務產業政策,協調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統籌推進國家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進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通信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標准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3)商務部
商務部負責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擬定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定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牽頭擬定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等。
(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是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5)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6)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落實互聯網信息傳播方針政策和推動互聯網信息傳播法制建設,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
(7)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基本職責是進出境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並承擔口岸管理、保稅監管、海關稽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國際海關合作等職責。
(8)國家郵政局
國家郵政局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准入,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通信與信息安全,依法監督郵政行業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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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直播電商為例,為加強網路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2021年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辦法》提出,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路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總之,電子商務的本質是商務活動。電子商務涉及廣告發布、合同成立、電子支付、快遞物流等諸多環節,現實狀況難以由統一的部門進行監管。因此,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47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 ↑

3. 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的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
國發 〔2015〕40號 文件
對象為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互聯網+」是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要素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態。在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互聯網與各領域的融合發展具有廣闊前景和無限潛力,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正對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著戰略性和全局性的影響。積極發揮中國互聯網已經形成的比較優勢,把握機遇,增強信心,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有利於重塑創新體系、激發創新活力、培育新興業態和創新公共服務模式,對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形成經濟發展新動能,實現中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近2015年來,中國在互聯網技術、產業、應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已具備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的堅實基礎,但也存在傳統企業運用互聯網的意識和能力不足、互聯網企業對傳統產業理解不夠深入、新業態發展面臨體制機制障礙、跨界融合型人才嚴重匱乏等問題,亟待加以解決。為加快推動互聯網與各領域深入融合和創新發展,充分發揮「互聯網+」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重要作用,現就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提出意見。 (一)夯實發展基礎。1.鞏固網路基礎。加快實施「寬頻中國」戰略,組織實施國家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推進寬頻網路光纖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動通信網路服務能力,促進網間互聯互通,大幅提高網路訪問速率,有效降低網路資費,完善電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支持農村及偏遠地區寬頻建設和運行維護,使互聯網下沉為各行業、各領域、各區域都能使用,人、機、物泛在互聯的基礎設施。增強北斗衛星全球服務能力,構建天地一體化互聯網路。加快下一代互聯網商用部署,加強互聯網協議第6版(IPv6)地址管理、標識管理與解析,構建未來網路創新試驗平台。研究工業互聯網網路架構體系,構建開放式國家創新試驗驗證平台。(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網信辦等負責)2.強化應用基礎。適應重點行業融合創新發展需求,完善無線感測網、行業雲及大數據平台等新型應用基礎設施。實施雲計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雲服務能力,引導行業信息化應用向雲計算平台遷移,加快內容分發網路建設,優化數據中心布局。加強物聯網網路架構研究,組織開展國家物聯網重大應用示範,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建設跨行業物聯網運營和支撐平台。(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 3.做實產業基礎。著力突破核心晶元、高端伺服器、高端存儲設備、資料庫和中間件等產業薄弱環節的技術瓶頸,加快推進雲操作系統、工業控制實時操作系統、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的研發和應用。大力發展雲計算、大數據等解決方案以及高端感測器、工控系統、人機交互等軟硬體基礎產品。運用互聯網理念,構建以骨幹企業為核心、產學研用高效整合的技術產業集群,打造國際先進、自主可控的產業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網信辦等負責) 4.保障安全基礎。制定國家信息領域核心技術設備發展時間表和路線圖,提升互聯網安全管理、態勢感知和風險防範能力,加強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實施國家信息安全專項,開展網路安全應用示範,提高「互聯網+」安全核心技術和產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和網路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加強「互聯網+」關鍵領域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建設完善網路安全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標准認證和創新能力體系。重視融合帶來的安全風險,完善網路數據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評議和第三方評估為基礎的數據安全流動認證體系,完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制度,確保數據安全。(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質檢總局等負責)(二)強化創新驅動。1.加強創新能力建設。鼓勵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用合作的「互聯網+」產業創新網路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支持以龍頭企業為主體,建設跨界交叉領域的創新平台,並逐步形成創新網路。鼓勵國家創新平台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線開放,加大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等網路化開放力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等負責) 2.加快制定融合標准。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則,引導工業互聯網、智能電網、智慧城市等領域基礎共性標准、關鍵技術標準的研製及推廣。加快與互聯網融合應用的工控系統、智能專用裝備、智能儀表、智能家居、車聯網等細分領域的標准化工作。不斷完善「互聯網+」融合標准體系,同步推進國際國內標准化工作,增強在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組織中的話語權。(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能源局等負責) 3.強化知識產權戰略。加強融合領域關鍵環節專利導航,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戰略儲備與布局。加快推進專利基礎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在線知識產權服務平台建設,鼓勵服務模式創新,提升知識產權服務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加強網路知識產權和專利執法維權工作,嚴厲打擊各種網路侵權假冒行為。增強全社會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推動建立「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加大對新業態、新模式等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知識產權局牽頭) 4.大力發展開源社區。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和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形成的軟體成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開源。引導教育機構、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發起開源項目,積極參加國際開源項目,支持組建開源社區和開源基金會。鼓勵企業依託互聯網開源模式構建新型生態,促進互聯網開源社區與標准規范、知識產權等機構的對接與合作。(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知識產權局等負責)(三)營造寬松環境。 1.構建開放包容環境。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放寬融合性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准入限制,制定實施各行業互聯網准入負面清單,允許各類主體依法平等進入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領域。破除行業壁壘,推動各行業、各領域在技術、標准、監管等方面充分對接,最大限度減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繼續深化電信體制改革,有序開放電信市場,加快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務。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投資貿易便利化。(發展改革委、網信辦、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負責) 2.完善信用支撐體系。加快社會徵信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台無縫對接,打破信息孤島。加強信用記錄、風險預警、違法失信行為等信息資源在線披露和共享,為經營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企業網上身份認證等服務。充分利用互聯網積累的信用數據,對現有徵信體系和評測體系進行補充和完善,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有力支撐。(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網信辦等負責) 3.推動數據資源開放。研究出台國家大數據戰略,顯著提升國家大數據掌控能力。建立國家政府信息開放統一平台和基礎數據資源庫,開展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改革試點,出台政府機構數據開放管理規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級分類,推進政府和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公眾和小微企業充分挖掘信息資源的商業價值,促進互聯網應用創新。(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辦公廳、網信辦等負責) 4.加強法律法規建設。針對互聯網與各行業融合發展的新特點,加快「互聯網+」相關立法工作,研究調整完善不適應「互聯網+」發展和管理的現行法規及政策規定。落實加強網路信息保護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加快推動制定網路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完善反壟斷法配套規則,進一步加大反壟斷法執行力度,嚴格查處信息領域企業壟斷行為,營造互聯網公平競爭環境。(法制辦、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負責)(四)拓展海外合作。1.鼓勵企業抱團出海。結合「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支持和鼓勵具有競爭優勢的互聯網企業聯合製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領域企業率先走出去,通過海外並購、聯合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開拓國際市場,推進國際產能合作,構建跨境產業鏈體系,增強全球競爭力。(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網信辦等負責) 2.發展全球市場應用。鼓勵「互聯網+」企業整合國內外資源,面向全球提供工業雲、供應鏈管理、大數據分析等網路服務,培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互聯網+」應用平台。鼓勵互聯網企業積極拓展海外用戶,推出適合不同市場文化的產品和服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等負責) 3.增強走出去服務能力。充分發揮政府、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及相關中介機構作用,形成支持「互聯網+」企業走出去的合力。鼓勵中介機構為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信息咨詢、法律援助、稅務中介等服務。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與企業共同推廣中國技術和中國標准,以技術標准走出去帶動產品和服務在海外推廣應用。(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網信辦等負責)(五)加強智力建設。 1.加強應用能力培訓。鼓勵地方各級政府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提供互聯網知識技能培訓,支持相關研究機構和專家開展「互聯網+」基礎知識和應用培訓。鼓勵傳統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建立信息咨詢、人才交流等合作機制,促進雙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強製造業、農業等領域人才特別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互聯網技能培訓,鼓勵互聯網人才與傳統行業人才雙向流動。(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信辦等負責) 2.加快復合型人才培養。面向「互聯網+」融合發展需求,鼓勵高校根據發展需要和學校辦學能力設置相關專業,注重將國內外前沿研究成果盡快引入相關專業教學中。鼓勵各類學校聘請互聯網領域高級人才作為兼職教師,加強「互聯網+」領域實驗教學。3.鼓勵聯合培養培訓。實施產學合作專業綜合改革項目,鼓勵校企、院企合作辦學,推進「互聯網+」專業技術人才培訓。深化互聯網領域產教融合,依託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智力資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聯合實訓基地。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和院校對接機制,鼓勵企業在院校建立「互聯網+」研發機構和實驗中心。4.利用全球智力資源。充分利用現有人才引進計劃和鼓勵企業設立海外研發中心等多種方式,引進和培養一批「互聯網+」領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簽證等制度,形成有利於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勵和保障機制,為引進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條件。支持通過任務外包、產業合作、學術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聯網人才資源。吸引互聯網領域領軍人才、特殊人才、緊缺人才在中國創業創新和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網信辦等負責)(六)加強引導支持。 1.實施重大工程包。選擇重點領域,加大中央預算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分步驟組織實施「互聯網+」重大工程,重點促進以移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能源、服務、農業等領域的融合創新,發展壯大新興業態,打造新的產業增長點。(發展改革委牽頭)2.加大財稅支持。充分發揮國家科技計劃作用,積極投向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融合創新關鍵技術研發及應用示範。統籌利用現有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互聯網+」相關平台建設和應用示範等。加大政府部門采購雲計算服務的力度,探索基於雲計算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運營新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創新風險補償機制,探索「互聯網+」發展的新模式。(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網信辦等負責) 3.完善融資服務。積極發揮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基金等對「互聯網+」的投資引領作用。開展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創新試點,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國家出資設立的有關基金投向「互聯網+」,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相關創新型企業的投資。積極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增信等服務,鼓勵通過債券融資方式支持「互聯網+」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發行公司債券。開展產融結合創新試點,探索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降低創新型、成長型互聯網企業的上市准入門檻,結合證券法修訂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支持處於特定成長階段、發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聯網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與金融服務,加大貸款投放力度。鼓勵開發性金融機構為「互聯網+」重點項目建設提供有效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網信辦、開發銀行等負責)(七)做好組織實施。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互聯網+」行動實施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切實推動行動的貫徹落實。聯席會議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推進。建立跨領域、跨行業的「互聯網+」行動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政府決策提供重要支撐。(發展改革委牽頭) 2.開展試點示範。鼓勵開展「互聯網+」試點示範,推進「互聯網+」區域化、鏈條化發展。支持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中關村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先行先試,積極開展「互聯網+」創新政策試點,破除新興產業行業准入、數據開放、市場監管等方面政策障礙,研究適應新興業態特點的稅收、保險政策,打造「互聯網+」生態體系。(各部門、各地方政府負責) 3.有序推進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主動作為,完善服務,加強引導,以動態發展的眼光看待「互聯網+」,在實踐中大膽探索拓展,相互借鑒「互聯網+」融合應用成功經驗,促進「互聯網+」新業態、新經濟發展。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提高服務和管理能力。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適合本地的「互聯網+」行動落實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學組織實施,杜絕盲目建設和重復投資,務實有序推進「互聯網+」行動。(各部門、各地方政府負責)
國務院
2015年7月1日

4. 國務院為什麼要求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的治理

以保護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為重點,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侵權違法犯罪。加大對銷售仿冒知名商標、涉外商標商品的查處力度,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開展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行動。強化對網路(手機)文學、音樂、影視、游戲、動漫、軟體及含有著作權的標准類作品等重點領域的監測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網路非法轉載等各類侵權盜版行為。依託國家版權監管平台,擴大版權重點監管范圍,將智能移動終端第三方應用程序(APP)、網路雲存儲空間、微博、微信等新型傳播方式納入版權監管。加強網上專利糾紛案件辦理和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推進網路商業方法領域發明專利保護。開展郵件、快件寄遞渠道專項執法,重點打擊進出口環節「螞蟻搬家」等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

5. 電商法律論文範文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當前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之後性,人們經常產生無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強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 範文 一:治理現代化視域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完善

摘要:電商帶來的經濟發展動力是驚人的,同時也伴生了許多產品質量問題。傳統產品質量監管手段已然無法適應電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現代化思維,借鑒域外 經驗 ,利用信息化技術和大數據資源,創新監管手段,形成多元主體、多方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長效法律機制,以應對「互聯網+」新常態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認證機構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簡介:萬子芊(1996-),女,漢族,江西上饒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引言

「治理現代化」概念源於國家政治學領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不僅賦予「治理現代化」以目標理性,亦賦予其以工具理性。電商使得銷售等商務活動得以高效進行,但作為新型業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也成為了新課題。

二、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

在電商產品質量現狀令人堪憂的情形下,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也不容客觀。在立法方面,我國現行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主要是規制線下交易中的交易主體和環節,專門針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層級規范呈空白狀態。在執法方面,短期政策監管大行其道,監管部門間責權不明,監管忽視了電商特性,「傳統的產品質量治理機制出現斷檔和失靈」①。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不僅為我國監管電商產品質量問題帶來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們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應對電商特性對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三、治理現代化視域下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之建議

「國家治理體系不僅包括黨和政府對社會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及與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現代化這一工具理性的引導下,社會共治是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基本導向,即必須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單一主體的治理模式,發揮交易平台的市場主體地位,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產品質量監管。

(一)形成政企結合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主體

電商的流動性和虛擬性使得判斷產品質量問題究竟發生在哪一環節十分困難,現實中出現各部門監管重疊、不協調的現象。本文認為為了消弭「九龍治水」的監管困境,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突破傳統以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環節為劃分標準的權力劃分方式,設立一個綜合性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從「搖籃到墳墓」均由具體的特定機構管理,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力主體,防止出現責任推諉現象。此外,由於網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國還應明確屬地查處監管原則,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的地域劃分。

(二)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

交易平台出於利益考量對站內經營者資質審查態度曖昧,流於形式,這給產品質量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障礙。本文認為我國應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對於交易平台中的企業主體採取強制工商登記,個人採取強制個體工商戶登記,完善工商經濟戶籍庫;對於跨境電商,要實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制度,這不僅使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有跡可循,亦「有利於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優化資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經營實力的小型網商,提高產品質量」③。

(三)明確交易平台謹慎質量信息審查義務

在電商領域,由於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商品獲取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買賣雙方的質量信息不對稱現象尤為明顯,如果沒有其他機制的介入,產品交易雙方無法改變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就會產生「劣幣驅除良幣的逆向選擇的例子――檸檬問題」④,要解決這種市場失靈就要將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告訴消費者。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賦予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以質量信息審查並及時刪除虛假的產品質量信息的義務,在平台未履行審查義務時,明確交易平台連帶責任,倒逼平台履行質量管理義務。由政府監管部門督促平台履行「審查――刪除」義務,平台監督站內經營者發布真實質量信息,構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閉環系統。

(四)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

國家治理現代化強調政權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關者和其他社會主體等多種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時與政府機構相比,第三方機構有更深厚的專業能力,更完整的測試條件,更積極的執行 措施 ,我國應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一方面,我國可以仿效我國台灣地區經驗,⑤建立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由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質量認證,把網路銷售的信用記錄添加至產品質量認證中,保證認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勵電商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另一方面,「基於政府,企業和第三方認證機構三方的監管博弈可知,質量認證中的』尋租』行為與政府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監督因素有關」⑥,為了防止企業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尋租行為,我國還應通過政府介入第三方產品質量認證系統,以進行認證後監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監管法律機制

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要實現質量監管線上線下無縫銜接,就必須建立多方合力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

1.建立電商產品追溯機制

在電商中,所有網路行為都被記錄,物聯網能夠對流通領域的所有數據進行全線監控,交易環節數據化實際上是為產品質量監管助力,但由於現有監管模式無法有效銜接線上線下信息,產品溯源出現困難。本文認為,單一的政府監管部門已不足以應對互聯網+背景下產品溯源的大數據需求,一方面,我國應在實行嚴格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基礎上,借力組織機構代碼,充分利用其主體標識和物品編碼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開放數據資源,結合第三方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體系,推動跨地區追溯體系對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統一的電商產品追溯體系,將執法措施落到實處,提高質量源頭管控能力。 2.建立風險預警下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經濟學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發展出的預防模型的核心問題就是給定最優的防預水平後設計法律規制以實現之」⑦,但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監管仍停留在事後回應層面,欠缺風險預警機制,因此對於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應從被動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向注重產品質量風險預警轉移,完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將交易平台的質量信息、站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和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匯總,建立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風險預警與行業質量分析,從而從源頭預防產品質量問題,實現風險管理。通過優化產品質量信息資源配置,提高信息綜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間,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使產品質量監管從微觀低效中解放出來,提高監管效能。

四、結語

傳統商務模式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在電商領域同樣存在,但植根於傳統實體商務模式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存在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使得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面臨著無法可依、無標准可循的尷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則祥」,質量監管不能僅靠政府部門孤軍奮戰,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我們引入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形成多方參與、各負其責、互聯互通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電商市場主體行為,建設法制化電商發展環境,引導電商產業健康發展。

[注 釋]

①黃培東.探索構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新模式[J].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5.12.

②徐曉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縣域大部制改革的推進方向[J].領導科學,2014(9).

③孫占利.電子商務法[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26.

④__德.市場機制與產品質量發展[M].廣東:暨南大學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國台灣地區的SOSA(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設立有優良電子商店標章和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信賴標章,作為電子商務認證標志.

⑥劉長玉,於濤.綠色產品質量監管的三方博弈關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問題與對策[D].復旦大學,2009.17.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範文二:關於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

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速,新生的網路科技正改變著全球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正逐步進入網路經濟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虛擬購物方式的出現,正在給予人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帶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一方面為商家和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與實惠,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許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電子平台侵權、網路商店侵權等等。本文試從我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闡述了電子商務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 總結 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路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於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於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佔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路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 網路技術 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路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於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路售假特徵

網路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路銷售平台,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台。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路假貨的迅猛發展。

網路假貨發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 報告 ,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佔比超七成,網路購物佔比超兩成,網路購物佔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路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模增速超200%。

網路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路交易環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路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於自願原則的理性行為。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於自由、自願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路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於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購物 渠道 和購物服務,如果監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網路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路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具體監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在地方具體監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台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關於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台監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電商平台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台監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台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管處於真空。應該將傳統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管等手段延伸到網路平台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路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路平台的方便,一些網路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張龍哺. 基於知識產權視角的電子商務[J].知識產權(CSSCI),2008(09).

[2] 董華波. 電子商務,假貨一度佔七成[N]. 晶報,2009(02)B21 財經 版.

[3] 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網路假貨難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億邦動力網,2010-03-10

[4] 艾瑞咨詢最新統計數據.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寶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6] 2011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7] 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6.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辦法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2010年12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0號發布;根據2015年5月29日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力量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開展專利行政執法。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第五條 對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專利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查處。
對於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或者查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遇到疑難問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據本地實際,委託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
委託方應當對受託方查處假冒專利和調解專利糾紛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派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的決定作出前,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快速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和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糾紛,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第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十一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即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製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其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執法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第十九條 除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並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調解
第二十二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
第二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第二十四條 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意見陳述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
第二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解。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製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其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未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1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四章 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投訴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者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立案,並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第二十九條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的,應當經其負責人批准。查封、扣押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關通知書。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應當當場清點,製作筆錄和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清單應當交當事人一份。
第三十一條 案件調查終結,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根據案件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假冒專利行為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假冒專利行為輕微並已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
(三)假冒專利行為不成立的,依法撤銷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屬實、理由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採納。
第三十四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經調查,假冒專利行為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
(三)處罰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三十七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執法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
第三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製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執法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四十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製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執法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四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託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託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並盡快回復。
第四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協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涉及進出口貨物的專利案件的,可以請求海關提供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採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一)侵權人製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責令侵權的參展方採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後,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採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立即停止標注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產品上的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的,立即停止銷售行為;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立即停止發放該材料,銷毀尚未發出的材料,並消除影響;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立即停止偽造或者變造行為,銷毀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並消除影響;
(五)責令假冒專利的參展方採取從展會上撤出假冒專利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六)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者及時對假冒專利產品相關網頁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決定,或者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並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發布執法信息。
第四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
(一)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
(二)訂立假冒專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假冒專利行為的行為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處罰決定書寫明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五十條 拒絕、阻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十九號發布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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