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商務法是經濟法還是商法
電子商務法屬於商法法律部門。
商法也是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棚念毀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近代商法起源於中世紀歐洲的商業城市和海上貿易。商法與民法之間多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爭。對於電子商務法應當屬於商法。雖然裡面同樣含有國家調整的規范,但仍然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業交易的法律規范,其任意性大於強制性。
一、電子商務法的性質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
從總體上應屬於私法范疇,不過其規范體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如認證機構的許可與監管等。但這些行政管理規范是重要因素。所以,從公私法化分的角度上看,電子商務法應屬公私法之融合。
二、電子商務法的內容
(1)數據電文的高灶法律制度。內容包括:數據電文的概念與效力,數據電文的收發、歸屬及完整性與可靠性推定規范等。
(2)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雙方爭議的解決機制等。
(3)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電子簽名的鏈備概念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
(4)電子認證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與風險防範、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三、電子商務法的主體
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等各類主體協同努力的結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參與和支持。
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政府應當擔負起責任,應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政府應是倡導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規的締造者,市場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者。
就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另外兩類主體而言,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是電子商務的主力軍,既是發起者,又是響應者,同時還是結果的承受者;消費者則是電子商務最終的服務對象。而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要素,消費者也是商務模式的創新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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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2.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有哪些組成部分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部分:
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的數據會出現寬大,不實的數據,來引導消費者;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系的數據,它可用於鑒別與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字人和表明此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信息」;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是保障電子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身份認證的保障;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合同的違約方雖然對於違約行為沒有過錯,但也應向電子合同的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其所受到的損失可依據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確保電子商務商家和買家的權益;
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根據本條所做的保證僅得以明確的語言,或根據使被許可方有理由知道許可方不保證不存在對抗性請求,或許可方僅授予其可能擁有的權利的具體情況予以否認或修改;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電子支付安全涉及到商家和買家共同的利益,所以此法律制度是必須制定的;
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包括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商家和買家的寶貝和財產安全的保證;
電子商務假冒偽劣的法律制度:假冒偽劣是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電子商務環境的良好發展;
電子商務虛假宣傳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存在虛假宣傳,為了防止電子商務商家的行為,應該嚴格的處理;
電子商務信息資料泄露的法律制度:買家的信息資料泄露會給買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為了保護買家而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
3.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應該有哪些組成部分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主要有以下部分組成:
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數據會出現波動,真實性的數據,來引導消費者。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在數據電文中,會以電子形式來覆蓋簽名,它可以用於鑒別與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字人和表明人認可此數據的包含的內容。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是法律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身份證認證的保障。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合同的可以通過雙方承擔違約方面的責任,所受到的損失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確保電子商務買家和賣家得到權益
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可以保證以明確的語言,根據許可方有理由知道許可方不保證不存在對抗的要求,許可方授予權利其可能擁有的權利具體情況。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電子支付的安全涉及到買家和賣家的共同利益,所以這項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電子安全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包括電子支付安全,買家和賣家產品和財產共同安全保障問題。
電子商務假冒偽劣法律制度:假冒偽劣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利益,應該維持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虛假宣傳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在虛假宣傳,為了防止電子商務這手段的行為,應該嚴格正確處理。
電子信息資料泄露法律制度:買家的信息泄露給買家帶來不安全因素,為了保護買家因而制定相關法律制度。
4. 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