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法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包括《電子商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規范內容。以下是主要方面:
一、《電子商務法》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法是為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該法律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義務、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相關法規
除了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外,還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了規范,如《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主要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市場准入、經營行為、廣告發布等方面進行規定,確保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數據保護與消費者權益的法規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數據保護和消費者權益是重要環節。相關法律法規如《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和消費者權利維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特別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規定了信息收集、使用、處理的合法性要求,以及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的救濟途徑。
四、電子支付與金融法規
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支付環節也是受到法律監管的。相關的金融法規如《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等,對電子支付的規范操作、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保障了電子商務支付環節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法涵蓋了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規范內容,包括經營者規范、數據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電子支付等方面的法規。這些法規共同構成了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為電子商務活動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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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如下: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他們的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所以要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網路服務商收集、加工、儲存和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規范,防止因隱私權問題而影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5)確保交易安全。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要立法保障通訊網路順暢、信息系統的安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對電腦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的製造與傳播等行為的防範和懲罰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㈣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問題有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問題有以下: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台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