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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

發布時間:2024-11-16 09:32:57

電子商務消費者的權益主要有哪些

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享有權利有:
_一、知情權。
由於在網上購物,消費者只能根據商品的圖片和介紹作出決定,而且通常經營者都要求消費者預先付款,消費者的知情權就顯得特別重要。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經營者還應當提供下列信息:
1、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經營者應當經本國統一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允許其從事網上交易,並把相關信息在網站公布。
2、價格信息。網上商品的價格比傳統商店中的商品價格復雜,包括商品本身的價格、運費,國外商品還包括關稅。
3、運輸信息。由於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內容不同,許多商務網站都有運輸地域限制。
4、交易記錄。在消費者點擊購買後,經營者應當盡快向消費者提供他們之間的完整交易記錄,包括關鍵的細節。提供的方式首選電子郵件,並且這份電子郵件應當是能夠保存和不可更改的,作為消費者的購買憑證,即雙方的買賣合同。
5、取消和退貨信息。經營者既要保證消費者所填合同的不可更改性,同時經營者應當允許消費者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取消合同。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發出確認信,消費者在收到確認信後,合同才告成立。而在合同成立前,消費者可以取消合同。
電子商務應規定冷卻期制度。修改後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了冷卻期制度,但只針對上門銷售這一種情況。筆者認為不夠全面。上門銷售與網上銷售有很多相似之處,如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誘騙消費者購買等。冷卻期制度只適用於傳統的消費商品,不包括電腦軟體、音樂、電影碟片、電子游戲、電子書籍等,因為它們具有即時性和可復制性,消費者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復制完畢並要求退貨,這會對網上經營者造成不公。
6、付款信息。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能夠接受的付款方式,並且至少有一種安全的網上支付方式,這是電子商務的要求,如果只有網下匯款的服務,只能算是網上郵購,不是電子商務。
7、投訴信息。
二、隱私權。
1、身份信息。消費者在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經營者通常要求消費者填寫一張個人信息表,在消費者填表之前,經營者應當告知其隱私政策、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承諾除非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將這些信息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地方。
2、財產信息。消費者的登錄名、密碼和使用的各種信用卡、賬號、帳上存款等個人財產信息,經營者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技術措施,如果因黑客侵入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經營者應當賠償。
3、上網習慣和活動蹤跡。消費者在網上暴露的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消費習慣、個人行為習慣等信息應當加以管理和限制,否則,消費者權益會受到威脅。
4、個人計算機上存儲的數據、信息、內容等。
5、未成年人網路隱私的特別保護。
三、索賠權。
根據民法理論,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的財產、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網路交易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互不見面,以消費者的個人力量很難實現賠償,法律可以考慮讓經營者的收款銀行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給予經營者處罰。
四、獲得相關知識權。
政府、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如何減少電子商務交易風險的建議,提高消費者對如何進行電子商務的認識和操作水平。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應當定期公布聲譽不好的經營者名單,幫助消費者識別。
五、監督批評權。
網路的開放性和快速傳播的特點,使得消費者的監督批評權如果行使不當就會對經營者名譽造成損害,消費者不僅保護不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可能還要承擔巨額賠償的責任。法律應當在保護消費者的監督批評權和商家商譽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區別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❷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行為的新變化有哪些

1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層次劃分

1.
節約時間型。經常可以在雙職工家庭中發現,他們願意在購買支付額外或更高的價格
來節約時間,而不管是否喜歡在線購物體驗。

2.
購物逃避型。他們不喜歡面對面購物的體驗,網路成為他們避免擁擠、排隊、堵塞的
手段。

3.
對時間和價格敏感型。僅利用網路來收集材料,節省購物所需要的精力、支,由於種
種原因,他們更願意網上查詢後在傳統商店購買商品。

4.
品牌忠誠型。他們信任特定品牌,無論傳統購物還是電子商務,這很可能是能給商家
帶來最高人均收入和利潤的消費者群。

5.
單身購物型。客戶上網不僅是為了購物,還為了獲得銀行服務、交流、游戲、新聞以
及其它活動。

6.
追求時尚特色型。通常是一些年輕人,他們選擇電子商務消費的原因可能主要在他們
看來這很前衛,而並沒有考慮過自己是否真的需要這些產品。

(二)電子商務下消費者行為特徵

1.
消費心理個性化

消費品市場發展到今天,多數產品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極為豐富,消費者能夠以
個人心理願望為基礎挑選和購買商品或服務。現代消費者往往富於想像力、渴望變化、喜歡
創新、有強烈的好奇心,對個性化消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所選擇的已不再單是商品的
實用價值,更要與眾不同,充分體現個體的自身價值,這已成為他們消費的首要標准。可見,
個性化消費已成為現代消費的主流。

2.
消費的主動性增強

有人稱網路時代的消費者是
「一個堅持己見積極為自己的主張辯護的時代」

他們不習慣
被動接受,而習慣於主動選擇。這種消費主動性的增強一方面來源於以互聯網為標志的信息
媒體技術的發展,另一方面來源於現代社會不確定性的增加和人類需求心理穩定和平衡的欲
望。
網路時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使消費者能夠更方便地進行信息的收集、
分析並進行雙向溝通,
從而在商品選擇上擁有更大的主動性。

3.
追求購買的方便和購物樂趣

目前,人們對消費過程出現了兩種追求的趨勢:一方面,人們的生活節奏加快,消費者
會對購物的方便性有越來越高的要求,他們追求時間和勞動成本的盡量節省,希望購物能用
較少的時間獲得更高的價值,希望少一點麻煩多一些選擇,特別是對需求和品牌選擇都相對
穩定的日常消費者,這一點尤為突出;另一方面,由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人們可供自由支

❸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稱為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稱為C2C。C2C的意思就是消費者個人間的電子商務行為。比如一個消費者有一台電腦,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把它出售給另外一個消費者,此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3)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擴展閱讀: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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