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行業也開始崛起,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通過虛擬的網路,因此,在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也有了規定。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電子商務的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發起行”,是指接受客戶委託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銀行。
(二)“接收行”,是指電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開戶銀行;接收人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指電子支付指令確定的資金匯入銀行。
(三)“電子終端”,是指客戶可用以發起電子支付指令的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櫃員機、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二章電子支付業務的申請
第七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客戶的條件。
第八條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銀行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條件;
(三)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品種、操作程序和收費標准等;
(四)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採取的安全措施、無法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碼、密鑰、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爭議及差錯處理方式。
第九條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
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後5年。
第十條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或未真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後果。
第十二條客戶可以在其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該賬戶也可用於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客戶未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不得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客戶與銀行簽訂的電子支付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名稱和賬號;
(二)客戶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
(三)雙方約定的電子支付類型、交易規則、認證方式等;
(四)銀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六)爭議、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
(一)終止電子支付協議的;
(二)客戶基本資料發生變更的;
(三)約定的認證方式需要變更的;
(四)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的;
(五)客戶與銀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客戶利用電子支付方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銀行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章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行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並形成日誌文件等記錄,保存至交易後5年。
第十八條發起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後,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
發起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條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條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並回復確認。
第二十二條電子支付指令需轉換為紙質支付憑證的,其紙質支付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具體格式由銀行確定):
(一)付款人開戶行名稱和簽章;
(二)付款人名稱、賬號;
(三)接收行名稱;
(四)收款人名稱、賬號;
(五)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六)發起日期和交易序列號。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採用的信息安全標准、技術標准、業務標准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針對與電子支付業務活動相關的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並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於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第二十六條銀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保證重要交易數據的不可抵賴性、數據存儲的完整性、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並妥善管理在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使用的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
第二十七條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
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與客戶約定,及時或定期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資金余額和賬戶狀態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防止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發生有意或無意的危害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變化,並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計劃;
(二)保證電子支付交易與數據記錄程序的設計發生擅自變更時能被有效偵測;
(三)有效防止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篡改,任何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篡改能通過交易處理、監測和數據記錄功能被偵測;
(四)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紙介質或磁性介質的方式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並方便調閱。
第三十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
(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
(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並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路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於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准與控制制度;
(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並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銀行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一)確保進入電子支付業務賬戶或敏感系統所需的認證數據免遭篡改和破壞。對此類篡改都應是可偵測的,而且審計監督應能恰當地反映出這些篡改的企圖。
(二)對認證數據進行的任何查詢、添加、刪除或更改都應得到必要授權,並具有不可篡改的日誌記錄。
第三十二條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
(一)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測試,確保職責分離;
(二)開發和管理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人員維持分離狀態;
(三)交易程序和內控制度的設計確保任何單個的雇員和外部服務供應商都無法獨立完成一項交易。
第三十三條銀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其部分電子支付業務外包給合法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但銀行對客戶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不因外包關系的確立而轉移。
銀行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
第三十四條銀行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方式進行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如客戶因依據該認證服務進行交易遭受損失,認證服務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應在境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銀行的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保證對電子支付交易信息進行完整的記錄和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
第三十七條銀行應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第五章差錯處理
第三十八條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應遵守據實、准確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銀行應指定相應部門和業務人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工作,並明確許可權和職責。
第四十條銀行應妥善保管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記錄,對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應詳細備案登記,記錄內容應包括差錯時間、差錯內容與處理部門及人員姓名、客戶資料、差錯影響或損失、差錯原因、處理結果等。
第四十一條由於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並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
第四十二條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並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
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第四十三條接收行由於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准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客戶應妥善保管、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應按約定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銀行。
第四十五條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並且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通過發起行的安全程序的,發起行應積極配合客戶查找原因,盡量減少客戶損失。
第四十六條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銀行。銀行應積極調查並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銀行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合法的歸責事由進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不過,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除外。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社會公平原則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在違約行為中,債務人應當對第三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施行嚴格責任原則,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對於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融資的途徑
1、銀行貸款:銀行傳統信用貸款要求的資質條件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相矛盾,多數網商難以符合。對於銀行的抵押、質押、擔保、聯保等融資模式,輕資產的網商也同樣難以滿足。此外,網商的借貸頻率高、資金周轉快,而銀行貸款多是單筆授信、單筆使用,不可循環,並且審批時間長,下款速度慢。整體來說,銀行傳統信貸模式已不能適應網商經營的需要。同時,銀行考慮到資金安全問題,貸款主要投放給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僅佔20%左右,微型企業更加困難。
2、小貸公司:一方面,國內3000多家小貸公司的貸款規模遠遠不能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並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慶等少部分地區外,大多數小貸公司的融資比例仍為50%,制約了小貸公司的業務發展,相應的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貸公司考慮到自身的業務風險,對貸款條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貸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區為例,一般如汽車抵押、紅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貸款,月費率在1。5%以上,純信用貸款月息超過2%,並且對客戶要求高,條件嚴,獲貸客戶少之又少,部分貸款利息已達到高利貸的下限。小貸公司的貸款,多數還是需要依靠抵押、擔保的,對網商而言,作為臨時周轉資金尚可,長期使用難以負擔。且多數網商,無實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擔保人。
3、民間借貸:除去親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間借貸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間人擔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間,短期借款甚至高達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現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貸還高。以如此高額成本的資金運營,幾乎沒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間。如非確實必要,網商還是不借為宜。
4、網貸平台:這兩年,興起的P2P網貸平台,通過互聯網,為不少人和企業解決了資金問題。作為貸款人的網商,需要注意三點,其一,P2P行業魚龍混雜,混亂是事實,選擇優質的P2P平台,不僅能夠快速的獲得貸款,也有利於信用等級的積累,借款額度的提升。其二,發標利息,需要經過嚴格測算,目前多數P2P平台上動輒年化20%、30%的利息,並不是大多數網商能夠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時還貸。在網貸平台上,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並不認識,投資人難以判斷貸款人的資信,投資人放貸給貸款人,除了考慮此項貸款業務是否經過平台擔保本金外,也會關注貸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記錄。信用等級越高,即使利息相對較低,也能夠獲得足夠的投資人投標。
『貳』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如何寫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如下:
一、商貿(貿易、電子商務)類
1、百貨(日用百貨、服裝服飾、鞋帽、皮革製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用品、攝影器材、音響設備及器材、體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辦公用品(紙製品、紙張、辦公設備、辦公耗材)等;
3、包裝材料等;
4、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首飾、白銀、銀製品、珠寶)等;
5、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
6、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自行車、電動車、汽車用品、汽車飾品、汽配、汽摩配件、鋼絲繩、閥門、管道配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信設備、通訊器材(除衛星天線)、電訊器材、電訊電材、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
8、機電設備及配件(電動工具、製冷設備、壓縮機及配件、工量刀具)、機械設備及配件等;
9、電腦、計算機軟體及配件、印刷製品等;
10、預包裝食品等;
11、塑料製品(橡膠製品、塑料製品)、金屬製品、玻璃儀器等;
12、建築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等;
13、裝潢材料(水暖器材、衛生潔具、陶瓷製品)、建築五金等;
14、傢具(辦公傢具、傢具用品等);
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針紡織品等);
16、酒店設備、酒店用品等;
17、化肥等;
18、初級農產品銷售等;
19、戶外用品等;
20、運動器材、健身器材等;
21、醫療器械(1類、2類、3類)。
二、電子科技(計算機科技、科技)類
1、計算機軟體硬體的開發及銷售;
2、計算機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互聯網工程施工、調試及維護;
4、互聯網運營和推廣,或肆旅代理發布廣告;
5、電子產品及配件的批發兼銷售;
6、安防監控產品的銷售、施工及技術服務;
7、機電產品的銷售安裝及服務;
8、辦公機具及辦公耗材的批發兼銷售;
9、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業務。
(2)第六章電子商務與金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雹猜,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衫凳,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路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台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阻止,並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四十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平台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政策與維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叄』 電子商務技術與應用的目錄
第1章電子商務基本概念
1-1什麼是電子商務
1-1-1電子商務的定義
1-1-2電子商務的特徵
1-1-3電子商務的基本類型
1-1-4電子商務系統
1-1-5電子商務的功能體系
1-2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的關系
1-2-1電子商務是傳統商務的發展
1-2-2電子商務的優勢
1-2-3電子商務的缺陷
1-3電子商務的流程
1-3-1網上購物的流程
1-3-2企業間網上交易的流程
1-4電子商務的發展
1-4-1電子資金轉賬和EDI
1-4-2國外電子商務的發展
1-4-3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戰略
1-4-4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1-5小結
1-6習題和實踐
第2章電子商務的基礎——網際網路
2-1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
2-1-1網際網路孕育了電子商務
2-1-2伯納斯?李和WWW
2-1-3網際網路的特點
2-2TCP/IP協議
2-2-1TCP/IP協議的結構
2-2-2包交換技術
2-3通用的應用層協議
2-3-1HTTP協議
2-3-2電子郵件協議
2-3-3FTP協議
2-3-4TELNET協議
2-4IP地址
2-4-1IP地址的組成與結構
2-4-2IP地址的分類
2-4-3IPv6協議
2-5域名和DNS
2-5-1什麼是DNS
2-5-2域名的格式
2-5-3域名的確定
2-5-4域名的管理
2-5-5域名的注冊
2-5-6通用網址和中文域名的注冊
2-6網路技術的發展
2-6-1虛擬專用網
2-6-2萬兆乙太網
2-6-3下一代網際網路
2-6-4網格技術
2-7網際網路接入技術
2-7-1撥號上網
2-7-2ISDN
2-7-3xDSL
2-7-4DDN
2-7-5其他接入技術
2-8小結
2-9習題和實踐
第3章電子商務開發技術
第4章電子商務網站
第5章網路營銷
第6章無線網和移動電子商務
第7章電子商務物流和供應鏈管理
第8章電子商務的支付技術
第9章電子商務安全
第10章電子商務法律
第11章傳統企業實施電子商務
1.圖書信息 電子商務技術與應用 書號: 31340 ISBN: 978-7-111-31340-3 作者: 王謝寧 印次: 1-1 責編: 易敏 開本: 16 字數: 393 千字 定價: ¥28.00 裝訂: 平 出版日期: 2010-09-25 2.內容簡介
本書涉及了當前電子商務領域最新的技術發展和應用潮流,將Web2?0相關技術和典型應用融為一體,上篇介紹了網路信息檢索與搜索引擎技術、XML、Ajax、Web service、P2P技術和寬頻無線接入與移動電子商務等技術,下篇介紹了RSS、SNS、維基、博客和播客等Web2?0典型代表模式。本書既注重理論性,又注重實踐性,章後有案例、實踐操作、相關知識鏈接和習題,既可用於高等院校電子商務相關專業的教學,也可作為廣大有興趣從事互聯網事業的相關人士系統地了解、學習和實踐的參考用書。
3.章節目錄
前言
第一章電子商務技術基礎
第一節電子商務概述
第二節電子商務的網路基礎第三節網站設計技術
習題
上篇技術篇
第二章網路信息檢索與搜索引擎技術
第一節網路信息檢索技術與搜索引擎簡介
第二節搜索引擎的分類
第三節搜索引擎原理分析
第四節搜索引擎技術與實現
第五節搜索引擎的使用方法與技巧
第六節特色搜索引擎
應用案例企業搜索引擎營銷案例
習題
第三章網站的數據表示與交換——XML
第一節XML概述
第二節XML語法規則
第三節XML的相關技術和工具
第四節XML應用和前景
習題
第四章復雜網站頁面開發技術——Ajax
第一節互聯網應用程序架構
第二節Ajax的基本原理
第三節編寫簡易的Ajax應用
第四節Ajax的應用場景
應用案例必應地圖(Bing Map)系列服務
習題
第五章網站架構技術——Web service
第一節Web service概述
第二節Web service的體系結構
第三節簡單對象訪問協議——SOAP
第四節Web service描述語言——WSDL
第五節Web service的發現和集成(UDDI)
第六節Web service平台及工具
實踐案例設計Web service
習題
第六章快速網路數據傳輸——P2P技術
第一節P2P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P2P網路的應用
第三節P2P的基本結構
應用案例P2P文件共享技術的負面影響
習題
第七章移動電子商務技術
第一節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二節寬頻無線接入技術
第三節新一代網路協議——IPv
第四節藍牙技術
第五節Wi?Fi和WiMAX技術
第六節3G技術
應用案例金融行業移動商務應用成功案例
習題
下篇應用篇
第八章Web2?0理論
第一節Web2?0概述
第二節互聯網特性在Web2?0下的發展變化
第三節長尾理論與六度空間理論
應用案例豆瓣網——Web2?0網站商業模式分析
習題
第九章RSS——內容聚合
第一節內容聚合的概念
第二節內容聚合的特點
第三節RSS的核心思想——「推」技術
第四節RSS的盈利模式
第五節RSS的設計規范
第六節RSS的訂閱與發布
實踐案例看天下網站
習題
第十章SNS——社會網路服務
第一節SNS概述
第二節SNS網站的模式與分類
第三節SNS網站的設計與搭建
第四節SNS的營銷策略與盈利模式
第五節用UCenter平台構建SNS網站
應用案例人人網(原名校內網)
習題
第十一章Wiki
第一節Wiki概述
第二節Wiki的發展歷史
第三節Wiki的信息組織模式
第四節維基網路與網路
第五節用WAMP平台搭建Wiki網站
實踐案例網路編輯詞條
習題
第十二章博客與播客
第一節博客簡介
第二節Digg——掘客
第三節博客的盈利分析
第四節博客的技術方案
第五節播客的定義與特點
第六節播客的應用和網站的運作與盈利
第七節播客的技術實現
應用案例老徐博客現象分析
習題
參考文獻
『肆』 浙江農林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