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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業規則

發布時間:2024-11-09 06:54:04

❶ 電商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有哪些

電子商務中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為給平台增加了更多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例如平台需要主動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則,不得消極對待;面對侵權投訴,平台有義務進行處理、審核並採取刪除、屏蔽等措施。

一、電商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電子商務法》專門針對平台特徵,設立了保護專利權作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電子商務中的商標權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電子商務中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電子商務中商標權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徵為,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於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製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第一,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於其他類似的商品;第二,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電子商務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於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電子商務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並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公告後方為有效。

電子商務中商標權的保護也非常重要,因為網路平台中仿冒商標的成本非常低,不進行嚴格的管理,很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泛濫的情況。面對商標侵權,平台也有類似的責任進行干預。電商平台的主動參與是著作權以及商標權保護的核心。

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平台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❸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請,獲得授權;

2、及時交專利年費,維持專利有效;

3、涉及進出口貿易的進行海關備案,防止外來侵權;

4、開拓海外市場的,申請PCT或者直接國家申請,進行商標國際注冊,保護在出口國的專利權;

5、被侵權時向法院提侵權訴訟,要求終止侵權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❺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問題有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問題有以下: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台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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